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次 征集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征集时间:[ 2026-10-15 00:00 ] 至 [ 2026-11-14 23:59 ] 状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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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即日起至11月1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cjgj.luan.gov.cn/)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9办公室,邮编:237000;来信请注明“《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cjgtsk@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36050。

附件:1.《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5日



附件1:

《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具体标准

1

对建设单位新安装电梯机房未安装空气调节器的行政处罚

 

 

《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机房未安装空气调节器等通风、降温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7日(含)之内改正的。

处 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8-13日改正的。

处2.2万元(不含)以上3.8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14日(含)以上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2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行政处罚

 

 

《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7日(含)之内改正的。

处1万元(含)以上1.8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8-13日改正的。

处1.8万元(不含)以上2.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14日(含)以上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处2.5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3

对电梯使用单位擅自停用住宅小区电梯的行政处罚

《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单位擅自停用住宅小区电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涉案电梯数量不超过2台。

处2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涉案电梯数量3台至5台。

处5000元(不含)以上8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

涉案电梯数量6台(含)以上。

处8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4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现场持证作业人员少于一人的行政处罚

《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场持证作业人员少于一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涉案电梯数量不超过5台。

处 1 万元(含)以上 3.7 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涉案电梯数量6台至14台。

处 3.7 万元(不含)以上 7.3 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

涉案电梯数量15台(含)以上。

处 7.3 万元(含)以上 10万元(含)以下罚款

 

(备注: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附件2:

关于《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规范行使电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了《〈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

4.《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5.《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主要内容

《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17、18、20条分别对建设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设定了4项行政处罚权,征求意见稿对上述4项行政处罚,按照要求规定了3个裁量阶次即从轻、一般、从重处罚,并对适用情形进行细化。

(一)对序号1、2的行政处罚事项,由于条例规定以“逾期未改正”为处罚前提,故根据逾期时间和拒不改正情形,设定了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情形。

(二)对序号3的行政处罚事项,由于条例规定以“拒不改正”为处罚前提,故根据涉案电梯台量,设定了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情形。

(三)对序号4的行政处罚事项,由于未规定以“责令改正”为前提,故根据涉案电梯台量,设定了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情形。

(四)裁量基准同时规定: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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