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次 征集单位:市住建局 征集时间:[ 2026-10-14 00:00 ] 至 [ 2026-11-13 23:59 ] 状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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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我局起草了《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6年10月14日—2026年11月13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0楼2003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009834606@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017。



关于《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市本级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2014年制定,2023年随《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印发而废止。《补贴办法(试行)》按照“租补分离”模式运营管理市本级公租房,但在实际实施中,该模式在我市推行面临一定困难,现行模式与政策要求存在差异,公租房管理政策与实际工作需求衔接也不够紧密,亟待调整完善。当前,市本级公租房还存在准入审核精准度不足、退出机制不畅、违规转租转借、空置闲置等问题,随着公租房保障工作重心逐步由建设筹集向运营管理转变,公租房管理规范化、精细化要求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要求持续提升。为破解管理难题、固化实践经验、提升管理效能,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过程

为科学高效起草本办法,2025年3月,市住建局先后赴芜湖、宣城等地调研考察公租房运行管理与动态监管经验,学习先进做法。

2025年6月,起草《办法》初稿,明确三类保障对象、轮候配租、租赁退出等核心内容。

2025年10至11月,市住建局通过函询和会商方式,就《办法》先后征求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反馈意见修改完善。

2026年3至6月,市住建局围绕《办法》涉及的核心内容,先后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会商研讨,重点就保障范围、准入条件、租金标准及退出机制等事项进行沟通对接,充分吸纳相关意见建议,对《办法》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6年7至8月,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多次会商,并组织金安区房产管理中心和裕安区房产管理中心等参与市本级公租房管理的重点单位,进一步对争议内容进行讨论会商。

2026年9月,结合多轮会商统一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文件相关内容,最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30条,分为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租赁与退出、监督与管理、附则六个板块,系统构建了市本级公租房全流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申请、分配、使用和退出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保障对象及保障范围,厘清市、区相关部门和街道职责分工,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明确三类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规范线上线下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终审、公示和分配流程,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建立分类轮候、公开配租制度,明确轮候期限、配租方式和住房面积标准,对特殊困难群体实行优先保障,规范租金减免和房屋调换程序。

第四章租赁与退出。规范租金标准、租赁合同、续租审核及承租资格动态管理,明确违规情形、腾退要求和处理措施,强化公租房使用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对骗取保障、违规转租转借等行为实施惩戒。

第六章附则。明确公租房租赁补贴执行依据、多渠道筹集房源要求,以及办法解释职责、施行时间和相关文件衔接事项。



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公租房,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面向一定区域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市本级公租房保障范围为:清水河街道、望城街道、中市街道、东市街道、三里桥街道、小华山街道、鼓楼街道、西市街道、平桥乡的行政区域内的三类保障群体。

第三条 市住建局是市级公租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公租房相关政策的拟定;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房源交付验收、准入终审、房源分配、合同签订、租金收取、动态审核、房源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等。

市民政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等。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

金安区、裕安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公租房申请的初审和复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住房保障中心做好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结合房源情况,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专门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教师、青年医护人员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面广的群体进行配租。

第五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同一家庭仅可申请1套公租房,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在市规定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房等房产,且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具体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保障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购置价格低于6万元的机动车辆(营运车除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地址需位于保障范围内)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持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本科及以下学历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3.在保障范围内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3个月以上。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户籍不在市主城区范围内;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位于保障范围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聘(任)用手续;

3.在保障范围内连续缴存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以上。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申请公租房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籍信息;

3.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4.申请公租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籍信息;

3.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4.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籍信息;

3.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公租房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市本级公租房申请分为线上申请和线下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时,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一次提交公租房申请材料;线下申请时,通过属地社区办事大厅综合窗口使用市住房保障系统统一收件录入。所有申请均通过线上予以审核。

(二)受理

网上申请的,需上传相关资料,自动受理;窗口申请的,申请人带好相关材料,交由窗口工作人员协助进行网上申请。

(三)初审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交初审意见和相关核对报告,进入复审环节;对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补正申请资料。

(四)复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交复审意见并进入终审环节;对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补正申请资料。

(五)终审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通过复审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网站相关专栏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对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补正申请资料。

(六)分配

市住房保障中心将通过终审并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确定公租房房源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移交钥匙。

(七)公开

市住建局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租房分配与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公租房保障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九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公开配租制度。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登记确认的申请人,根据保障类型、人口结构、申请房型等情况进行分类建档,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照配租方案进行配租,轮候期不超过2年。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收入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通过原申请方式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条 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应根据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轮候对象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房源充足时,保障对象可在市住房保障中心公布的可选房源范围内选择拟租住房屋。房源紧张时,市住房保障中心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配租顺序。配租对象与配租顺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配租对象按照配租顺序选择公租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市本级公租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由市住建局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部分房源分配给金安区和裕安区,定向用于两区公租房保障需求量较大的城北镇、三十铺镇进行配租。

第十二条 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配租,1人户原则上安排在50平方米以内,2人户原则上安排在55平方米以内,3人(含)以上户原则上安排在55平方米以上。若相关面积标准房源不足时,申请人可选择面积相近的下一档房源配租。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第十四条 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形,家庭确属困难、需减免当年租金的,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政府复核后,报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同意,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因疾病、高龄、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调换公租房的,需承租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后予以调换。暂无房源的,实行轮候。


第四章 租赁与退出

第十六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租金实行差别化租金。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按1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续租申请,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该房屋评估的市场价格予以租住;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经济状况改善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报备,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租房。逾期不报备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承租人为1人且已确认死亡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法收回公租房。对承租人已死亡且一并申报的其他家庭成员仍在公租房居住的,其家庭成员应在60日内主动联系市住房保障中心变更申请人;如符合保障条件,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发放变更通知单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公租房承租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公租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保障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租房保障: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存在5年内接受过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或房屋产权过户给他人的情况(确因重大事故、疾病等原因变卖房产的除外);

(二)家庭实际拥有两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在6万元以上的中高档汽车;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登记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含)的个体工商户的;

(四)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腾退、收回公租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提供最长3个月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依法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承租人自愿退租的,应退回当年度剩余未产生的租金。承租人因违规被清退公租房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当公开下列公租房信息:

(一)公租房法规及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分配规则、保障标准等政策;

(二)公租房的分配、退出情况;

(三)公租房房源信息;

(四)公租房动态核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地址。对公租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的分配、使用、退出、运营和管理,以及配套支持政策执行情况等,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调查处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的;

(二)擅自变更保障方式、公租房面积标准以及公租房租赁价格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公租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依规处理的;

(六)无理由拖延、拒绝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造成应保未保的;

(七)为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违反规定向申请人索要报酬的;

(九)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的,无正当理由长期(6个月以上)闲置及恶意欠租,以及改变承租的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租户,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对违规转租、转借公租房的,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公租房租赁补贴的,由金安区、裕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租赁社会或企业存量房源等多渠道筹措保障房,也可按适当比例选择空置房向社会进行市场化租赁。具体方案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发布的同级同类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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