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城市更新办法(二次征集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次 征集单位:市住建局 征集时间:[ 2026-10-08 00:00 ] 至 [ 2026-10-17 23:59 ] 状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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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持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激活发展活力,助力现代化美好六安建设。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要求,我局起草形成《六安市城市更新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意见时间:2025年10月8日—10月17日。(该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8月20日—2026年9月19日已经进行意见征集,此次为再次征求意见,故征集时间为1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9楼1904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hmb@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520。



关于《六安市城市更新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安排,现将《六安市城市更新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一)对标顶层设计,落实各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部署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央、省市相继出台系列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健全城市更新制度体系、规范实施流程。制定本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明晰城市更新工作原则、主要任务、职责分工和管理制度,标准化各环节实施工作,保障全市城市更新依法合规、有序推进,切实将国家战略部署转化为六安城市高质量发展成果。

(二)立足发展转型,赋能城市提质升级的战略需要。当前,我市城市发展已进入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的关键阶段,城市更新成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转换发展动能、改善人居环境、延续城市文脉、提升治理水平的核心抓手。本办法可固化城市更新战略定位,有效衔接国土空间及各类专项规划,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基础设施升级、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工作,持续完善城市功能、激活城市活力,为现代化美好六安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三)固化实践成果,健全全周期管理的现实所需。我市在城市体检、片区统筹、运营前置、居民自主更新等方面,积累了一些贴合本地实际的工作经验。为系统固化现有实践成果,借鉴先进地区制度创新做法,亟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完善更新工作体系。本办法可构建覆盖谋划、审批、实施、监管、运营的全周期管理机制,统一工作标准、规范实施流程,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开展。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二)中央顶层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中办发〔2025〕34号)。

(三)部委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建办科〔2025〕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完整社区建设扩面提质增效的意见》(建科〔2026〕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自然资办发〔2023〕47号)、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建科〔2020〕85号)、《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5〕11号)。

(四)省、市级政策文件

《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皖政〔2026〕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建城〔2024〕121号)、《六安市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五)外地法规、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马鞍山市城市更新条例》《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淮南市城市更新办法(试行)》《淮北市城市更新办法》《芜湖市城市更新办法》,起草过程逐条对照上述文件形成完整条文依据对照表,保障办法所有条款于法有据、贴合六安本地城市更新实操需求。

三、起草过程

2026年5月,市政府将《六安市城市更新办法》纳入2026年度六安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同月,市住建局启动《实施办法》编制工作。

2026年6月,市住建局专题调研研判市城区、霍邱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等地城市更新工作,系统梳理省内外城市更新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初步明确办法起草思路与框架。2026年7月,组织赴淮南市、马鞍山市等先进地市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借鉴外地成熟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实际,研究形成《办法》(初稿)。7月31日,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金安区政府、裕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等25家相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累计收集意见建议11条,其中采纳8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1条。8月20日—9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同步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住建局开展研讨,并赴省住建厅与《安徽省城市更新条例》起草组开展座谈,结合各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修改、细化完善,形成《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已具备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件。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工作机制、规划计划、项目实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七个板块,构建我市城市更新全流程规范化制度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九大更新内容,界定城市更新定义,确立党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规划引领、保护优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锚定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目标。

第二章 工作机制。建立市级统筹、区级落地、专班推进、部门协同、属地配合的工作体系。压实市区政府及开发区主体责任,明确住建牵头、多部门分工履职,厘清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权责,配套建立城市体检、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宣传引导、数智赋能常态化机制。

第三章 规划计划。构建“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库—年度计划”五级闭环管控体系。规范专项规划、片区策划编制报批程序,片区策划统筹资源摸排、民意征集、风貌管控与资金平衡。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动态管理;年度计划优先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民生短板补齐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划定片区统筹主体范围、明晰权责,分类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构建国企带动、多方参与的协同实施机制。规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征询、分级审定流程,坚持运营前置,推行投建运一体化。优化并联审批、容缺受理等审批方式,强化质量安全与消防管控,明确竣工验收后管护责任,创新不动产分层、分区确权登记。

第五章 保障措施。搭建资金、土地、规划、消防、应急一体化要素保障体系。拓宽多元筹资渠道,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政府、市场、居民成本共担机制。实行弹性供地、存量用地 5 年过渡期政策,盘活低效用地;实施差异化容积率激励政策,支持存量建筑功能转换。优化规划、消防适配规则,推进平急两用设施建设,完善应急避难体系。

第六章 监督管理。实施城市更新全生命周期监督评估,对规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运营管护开展全过程监管。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违法违纪行为追责规定。

第七章 附则。对核心术语作出释义,规定四县及叶集区参照执行;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上位新规从其规定。

五、创新举措

(一)健全多层协同推进机制。实行市级统筹、区级落地、专班研判的分级实施机制,依托城市更新专班审议重大事项、破解难点堵点。明确住建部门行业主管职责,统筹政策起草、规划编制、城市体检、项目监管等工作;财政(国资)部门负责闲置资产摸排盘活、工作经费保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落实规划调整、用地保障、不动产登记等要素支撑,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履职、联动监管。压实物业权利人更新权责,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物业权利人应主动配合产权划转、资产移交,鼓励自主或合作实施更新;常态化落实城市体检、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等配套制度。

(二)构建闭环规划实施体系。构建“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库—年度计划” 五级闭环管控体系,实行项目常态申报、动态入库、年度统筹实施,优先推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人居环境较差、设施功能滞后区域更新。片区策划一般由区级更新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级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批准;市级确定重点片区由市级主管部门统筹编制。方案编制前置片区体检、资源摸排、民意征集、历史文化评估,统筹片区定位、项目清单、风貌管控、资金筹措与跨项目平衡,推动片区一体化统筹更新,避免碎片化零散改造。

(三)创新多元要素保障政策。在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基础上,立足我市实际,对补齐市政及公共服务短板、老旧住宅改造、历史建筑与工业遗产活化等公益性项目,实施容积率豁免、公益性贡献容量补足、配套附属设施不计容等激励举措。统筹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券、城市更新基金等资金,拓宽多元投融资渠道,建立政府、市场主体、居民合理成本共担机制,落实相关税费扶持。实施既有建筑改造差异化消防管控,对确无法满足现行标准的,按尊重历史、保障安全原则处置,可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多措并举提升老旧片区消防安全韧性。

(四)完善全周期运营管控体系。坚持运营前置,推行策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实施模式。区分单一物业权利人、多权利人协商表决、政府依法指定三类情形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层级报审联审。依托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联合验收简化审批流程。创新分层分区、立体空间不动产分割确权登记机制。建立质量安全管控、竣工验收、管护移交、运营评估全链条监管体系,多部门对规划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后期运营实施全过程监管,防范各类风险,保障项目长效可持续运营。



六安市城市更新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六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六安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持续完善、优化调整和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的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二)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三)完整社区建设;

(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五)城市功能完善;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七)城市生态系统修复;

(八)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九)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任务。

第三条【原则】  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规划引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保护第一、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区发展规划),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成立城市更新工作专班,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策统筹,研究、解决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决策城市更新中的重大事项,构建市级统筹负责、区级落地实施的联动工作格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市开发区管委结合实际,明确部门履行辖区城市更新主管职责),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开展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起草、技术标准制定,组织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闲置资产资源摸排和盘活利用,协助资产置换、划转工作;统筹城市体检(评估)、城市更新规划编制、片区策划等工作经费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更新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支持政策,做好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调整、用地要素保障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体、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管、国动办、数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物业权利人权责】  物业权利人有权提出城市更新需求和建议,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意愿征询等工作。

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物业权利人的,应当主动开展更新活动,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

鼓励物业权利人在符合城市更新相关规划条件下,对其依法取得的老旧建筑、设施等,自行或者与经营主体合作实施自主更新,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存量资源提质增效。支持经营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第七条【城市体检评估】  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市直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街道(乡镇)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坚持城市体检先行,将城市体检成果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专家咨询】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专家参与制度。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为城市更新有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

第九条【公众参与】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宣传引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的宣传引导,普及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典型案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城市更新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数智赋能】  加强城市更新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拓展数字化赋能应用场景,推动智慧城市建设。


第三章   规划计划

第十二条【更新专项规划】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后向社会公开。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以及城市体检评估结果,与相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明确规划目标、重点任务、片区指引、项目库、保障措施等内容。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履行原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片区策划程序】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片区的策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时,确需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同步开展调整论证工作,依法进行调整。

片区策划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原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片区策划要求】  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片区体检,广泛征集居民、产权人、市场主体、属地街道等多方需求,调查评估片区土地、房屋、历史文化等资源,开展公共服务、防洪排涝、交通和市政设施承载力分析等工作。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明确片区边界范围、目标定位、功能业态、设计引导和风貌管控等,确定更新项目,提出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措施,并明确统筹实施要求。鼓励通过片区统筹、跨项目捆绑、近远期联动等方式,实现片区更新资金整体平衡。

第十五条【更新项目库建设】  市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库建设、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入库项目的谋划推进、分类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实施计划编制】  市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或者片区策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具体项目、实施主体、时序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优先考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提升需求迫切,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片区统筹主体】  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可以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对片区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项目,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并确定相应的主体作为统筹主体。

统筹主体原则上由以下四类担任:

(一)片区所在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相关事业单位;

(二)经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批准设立的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工作专班;

(三)经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正式授权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

(四)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结合城市更新实施单元项目类型、规模和权属状况、群众诉求等实际情况,确定具备条件的统筹主体。

第十八条【片区统筹主体权责】  统筹主体负责落实政府批准的片区策划方案,统筹保障公共利益与社会资本可持续运营,承担推动规划协同、产权归集、资源整合和意见征询、方案协商等职能。做好意向市场主体的前期洽谈、权益梳理等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主体确定建议方案。加强政策资金对接和项目实施方案落实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两个以上物业权利人的,通过协商或者表决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无法依据前款规定确定实施主体,且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统筹主体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提出实施主体建议方案,报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依法确定。

健全多主体协同参与机制,支持市属(区属、市开发区管委属)等国有企业通过控股、参股、资产入股、作价出资等多元方式参与城市更新,发挥国有资本示范带动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全面参与城市更新。

鼓励具备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物业服务、后期运营等能力的经营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前,应当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可行性评估、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等工作,并将评估结论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依据。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征求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基础条件、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测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内容。其中,设计方案应对总平面、建筑、设施配套、场地环境、防洪排涝、交通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历史文化保护等进行详细设计说明。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方案审查】 项目实施方案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依法表决通过后,由实施主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片区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向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运营、消防等手续。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联合验收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运营前置导向】  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应当强化对城市更新项目运营的指导和服务,鼓励采用策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方式实施城市更新,推动构建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

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管理】  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者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制定建筑安全加固改造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整体抗震、消防等性能。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监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及管护责任】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管理维护主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指定的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二)所有权人自主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三)其他主体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依据合同约定明确管理维护主体。

无偿移交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指定的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  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兼容多种功能的土地和建筑物的,对于可以分割的部分,可以按照不同宗地范围、不同建筑区域或者楼层办理分割审批手续、分区分层设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项目存在立体开发的土地的,可以按照地表、地上、地下分层或者按照建筑功能分区办理分割审批、分别设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资金筹集渠道】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

(二)金融机构融资资金;

(三)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可通过直接投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性城市更新项目。

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结合改造成本、配套投入、运营模式综合核定土地价款。城市更新土地收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完成法定支出及计提后,可优先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多元投融资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健全城市更新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统筹整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各级财政资金、专项债券等各类资金,规范资金融合使用,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依法用好政策性、市场化金融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配城市更新的信贷产品;支持发起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实施。推动符合条件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 “谁受益、谁出资” 原则,合理引导产权人、居民出资参与更新改造,构建政府、市场、居民合理共担机制。落实城市更新相关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土地供应】 鼓励多主体合作改造。鼓励采取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土地供应方式,支持带方案出让。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功能结构和用途管控,探索多门类资源资产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组合供应。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到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面积10%),保障性住房、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和零售商业等涉及民生保障的,可办理新增用地审批和供应。

第三十条【规划支持】 优化城市更新规划管控。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总建筑规模在城市更新片区内统筹安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条件的可以跨城市更新片区统筹。

城市更新项目中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人防工程、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在充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存量建筑用途转换】 经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在规划用地性质兼容的前提下,功能优化后予以利用的,可以依法改变使用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商业与服务业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工业以及仓储类建筑可以转换为其他用途。

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第三十二条【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过渡期届满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依法依约定按照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的,按照约定退出过渡期支持政策,维持原有土地用途。过渡期满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可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

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擅自转让的情形外,鼓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程序自行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更新改造低效用地。可在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前提下,探索空闲建设用地(不含临时用地)的临时利用。

第三十三条【容积率支持】 为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市政、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设施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新增建设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约束;增设电梯、无障碍设施、风道、保温等必要附属设施产生的新增建筑量,不计入容积率。

对额外保留历史建筑、无偿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可按对应贡献建筑面积予以容量补足;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活化利用的,在保持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最小改动原则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加建和添加设施一般不得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20%。

第三十四条【消防支持】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消防安全。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实无法执行的,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以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进行设计。符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第三十五条  【应急支持】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应当提升城市更新风险防控和应急保障能力,支持盘活闲置低效资源,推进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改造应急避难场所,推动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及多种应急资源共建共用,完善应急避难功能,构建总量充足、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督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规划编制、项目实施、运营管理、要素保障、国有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评估。

第三十七条【社会公众监督】  对于城市更新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和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  实施主体及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术语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体检,是指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现状、相关城市工作实施成效进行系统分析、监测,查找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的活动。

(二)更新片区,是指在城市更新中,为了便于统筹各类资源配置、平衡多方利益、优化功能布局、补齐公共服务配套、实现片区一体化更新及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城市更新相对成片连片区域,可以包括区域综合性更新项目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三)片区策划方案,是指以城市体检为基础,落实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应用城市设计手段,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定位、存量资源统筹、公共要素配置、空间布局完善等因素,确定更新总量控制、规划调整建议和原则、更新项目划定等相关内容的综合性方案。

(四)物业权利人,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被确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条【适用县区】  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城市更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有效期及适用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如有新规定出台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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