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征集时间:[ 2026-09-11 00:00 ] 至 [ 2026-09-20 19:49 ] 状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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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作用,支持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意见建议征集起止时间:2026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为保障政策及时施行,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但不得少于10日”的规定,本次征求意见10天)。

二、征集方式

1.网站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fgjj.luan.gov.cn/)留言;

2.邮寄信函。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楼7楼716室归集与贷款科,邮编:237000。来信请注明“《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517717850@qq.com。

4.联系电话。文件起草科室咨询电话:0564-3376115。

附件:1.《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一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6年8月,国务院修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拓宽提取使用范围、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作出重要调整,标志着住房公积金制度从“租购支持”向“居住全周期保障”迈出关键一步。这一调整拓宽了资金使用边界,解决缴存人在住房持有环节的实际负担问题,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配套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稳步增长,资金运行总体稳健,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截至2026年8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降至60%以下,资金流动性充足,具备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拓展使用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现实条件。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大群众对住房消费领域的需求日趋多元,尤其是在住房品质提升及日常居住成本分担等方面,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化调整,诉求集中、期望较高。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既是落实国家层面制度安排的政治要求,也是回应群众关切、释放政策红利的务实举措。

在此背景下,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参考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充分调研论证,起草了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6年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系统评估现行政策及资金运行状况基础上,启动政策优化储备研究工作。其间,全面梳理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对比分析省内相关城市政策动态,围绕贷款条件、提取范围、激励政策等重点领域开展论证。依据修订后的《条例》,借鉴外地成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草拟《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初稿)》。经征求部分单位意见,修订完善后形成了《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三、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涉及优化提取政策3项、优化贷款政策5项,具体如下:

(一)优化提取政策

1.扩大物业费提取范围。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六安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费。每个家庭每年可凭物业费发票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3600元。

2.新增住房装修提取。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凭装修相关发票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提取金额依据发票金额核定,提取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放宽有未结清贷款的提取限制。在我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正常还款近五年内无逾期记录且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额,符合我市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条件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还款金额。

(二)优化贷款政策

1.优化人才贷款政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含“商转公”)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可贷额度上浮20%。

2.优化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含“商转公”)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可贷额度上浮20%。

3.优化“好房子”贷款政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缴存人,在我市购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好房子”标准或星级“绿色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可贷额度上浮20%。

以上三项上浮政策不叠加享受。

4.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含“商转公”)时可申请贷款,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

5.优化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凡购买符合上市交易条件、能够办理抵押的二手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竣工年限要求从不超过20年放宽至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房屋竣工年限”的要求从不超过40年延长至不超过50年。

五、创新举措

(一)延伸使用场景至居住消费全环节。扩大物业费提取范围、新增装修提取,将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从传统的“购、租”延伸至“住、修”等持有使用环节,更全面地覆盖职工家庭在住房领域的日常支出,实现从“购房支持”到“居住全周期保障”的理念升级,体现了制度的惠民属性。

(二)拓展“有贷可提”使用范围。在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有效盘活个人账户沉淀资金,精准缓解双重还贷压力,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与包容性。

(三)构建差异化激励与动态风控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人才、多子女家庭、购买符合“好房子”标准或星级“绿色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三类群体,贷款最高额度及可贷额度上浮20%,且明确不叠加享受。政策导向鲜明精准,定向发力、有保有控,体现了“因城施策”“因时施策”的管理思路。

(四)取消贷款次数限制促进住房消费。取消贷款次数限制,打破了过去“仅限两贷”的刚性约束。同时,通过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在释放改善性需求与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之间取得平衡,体现了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抑制非理性加杠杆的政策定力,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放宽二手房贷款门槛激活存量市场。将二手房竣工年限上限从20年延长至30年,“贷款期限+竣工年限”从40年延长至50年,扩大了可贷二手房源的房龄范围,使大量“老房子”重新具备交易和贷款条件,体现了对“卖旧买新”、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满足我市缴存人家庭多层次、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助力缴存人安居,按照“利民惠民、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提取政策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缴存人家庭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费。每个家庭每年可据实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3600元。

(二)支持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缴存人家庭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依据发票金额核定,提取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放宽“有未结清贷款不得提取”的限制,在我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正常还款近五年内无逾期记录且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额,符合我市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条件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还款金额。

二、优化贷款政策

(一)优化人才贷款政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含“商转公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可贷额度上浮20%。申请办理时另须提供学历证明材料。

(二)优化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含“商转公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可贷额度上浮20%。申请办理时另须提供多子女证明材料。

(三)优化“好房子”贷款政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缴存人,在我市购买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好房子”标准或星级“绿色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可贷额度上浮20%。申请办理时另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以上三项政策不叠加享受。

(四)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含“商转公贷款”)时可申请贷款,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

(五)优化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凡购买符合上市交易条件能够办理抵押的二手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竣工年限要求从不超过20年放宽至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房屋竣工年限”的要求从不超过40年延长至不超过50年。

本通知自2026年  月  日执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附件:1.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2.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 月 日


附件1

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一、提取条件:缴存人家庭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的缴存人,在缴纳本市自住住房物业费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个家庭仅支持一套住房。

二、提取对象: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的产权人及其配偶。

三、提取额度:据实提取,每年不超过3600元。

四、提取时限:取得物业费发票一年内申请。

五、提取频次: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

六、提取材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不动产权证》、物业费发票,夫妻共同申请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八、办理渠道:提取申请人到管理部窗口提出申请;线上办理的,提取申请人登录个人网厅或皖事通APP后,在“提取业务办理”模块选择“支付物业费提取”申请办理。

九、审核要求:通过大数据校验或线下核实等方式审核,确保提取材料的真实性。


附件2

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一、提取条件: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处于冻结状态的缴存人,可凭装修相关发票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每个家庭仅支持一套住房。

二、提取对象: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的产权人及其配偶。

三、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依据装修发票金额核定,提取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提取时限:取得装修发票5年内申请。

五、提取频次:一次性申请提取,账户余额不足时按实际余额提取,提取后不再补提。

六、提取材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不动产权证》、5年内的装修相关发票(包括装修材料、家具家电、装修工时费等)。夫妻共同申请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八、办理渠道:提取申请人到管理部窗口提出申请。

九、审核要求:通过大数据校验或线下核实等方式审核,确保提取材料的真实性。


附件二

《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性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2026年8月,国务院修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我市于2018年出台的《六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实施逾八年。近年来,新产业新业态持续涌现,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暂行办法》在缴存、使用及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实际,亟须制定新的文件。

为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深入调研、充分借鉴试点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六安实际,研究制定了《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6年6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在对各项政策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参考外地经验并立足我市实际的基础上,形成《管理办法(初稿)》。经征求部分单位意见,修订完善后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出台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缴存管理、提取和贷款及其他规定四个部分共二十三条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有五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与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范围、自愿缴存使用的原则,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职责分工。

(二)第二章“缴存管理”共有八条。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与开户所需材料、委托扣款签约方式、缴存额与缴存比例的确定标准及调整规则、按月代扣代缴的缴存方式、个体工商户的缴存办法、自动停缴与自愿封存退出的条件、全国范围内账户唯一性及与单位职工账户转移接续的规则,以及缴存变更、信息变更等业务的办理要求。

(三)第三章“提取和贷款”共有五条。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销户提取的条件与限制、符合政策的一般提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含年龄、连续缴存时长、月还款额与月缴存额关系等)、贷款还款方式及按月划转还贷业务、以及贷款时须同步办理冲还贷业务且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

(四)第四章“其他规定”共有五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计息规则、虚构缴存身份或违规提取贷款等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贷后停缴或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本市其他公积金政策执行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和原办法的废止安排。

五、创新举措

(一)明确缴存范围。将“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明确纳入灵活就业人员范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同时明确不包括单位的在职职工。正反双向界定缴存对象,使政策覆盖边界更加清晰准确。

(二)降低缴存门槛。取消原规定的“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前置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凭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即可申请开户,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取消户籍或居住限制。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

(四)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开户材料、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实现“一次签约、自动缴存”;允许个人自主申报缴存额并可动态调整;优化账户转移合并、退出重开及销户提取等环节;在贷款办理中同步开通冲还贷业务。通过流程优化,构建起覆盖开户、缴存、变更、提取、贷款全链条的便捷化服务体系,提升办事效率,有效保障资金安全。


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含)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自愿缴存、灵活缴存、灵活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在缴纳养老保险所属地的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另需提供营业执照)、本市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凭证、受托银行借记卡,并填写《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合作银行办理借记卡,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代扣。灵活就业人员应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受委托银行三方签订《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银行代扣代缴,集中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规定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金额,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调整,每月不超过一次。缴存资金全部由缴存人承担。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协议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每月约定扣款日前将资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借记卡中,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代扣代缴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可按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雇主自愿为其雇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并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第十一条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约定缴存且连续欠缴3个月及以上的,视为退出自愿缴存,协议自动终止。退出再缴的,应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重新申请办理缴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仅能保留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入职单位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后按照在职职工缴存政策执行;单位职工离职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应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将原单位个人账户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后续缴存及使用按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  提取和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灵活就业人员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封存6个月后,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男性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二)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有稳定的收入并承诺在贷款后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额;

(四)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办理流程等具体事宜,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为保障缴存人的信用等级,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步办理冲还贷业务,缴存额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存在虚构缴存身份、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失信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退回相关资金、失信行为上报、多部门联合惩戒、移交司法部门等。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存在贷后停缴或逾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协议或借款合同约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二)将借款人的失信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追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依法处置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五)对情节严重者,纳入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名单,限制其后续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申请等权益。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如本办法中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账户,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六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六住房委〔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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