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城市更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住建局 征集时间:[ 2026-08-20 00:00 ] 至 [ 2026-09-19 00:00 ] 状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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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持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激活发展活力,助力现代化美好六安建设。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要求,我局起草形成《六安市城市更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6年8月20日-2026年9月19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9楼1904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hmb@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520。



关于《六安市城市更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安排,现将《六安市城市更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一)对标顶层设计,落实各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部署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央、省市相继出台系列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健全城市更新制度体系、规范实施流程。制定本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明晰城市更新工作原则、主要任务、职责分工和管理制度,标准化各环节实施工作,保障全市城市更新依法合规、有序推进,切实将国家战略部署转化为六安城市高质量发展成果。

(二)立足发展转型,赋能城市提质升级的战略需要。当前,我市城市发展已进入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的关键阶段,城市更新成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转换发展动能、改善人居环境、延续城市文脉、提升治理水平的核心抓手。本办法可固化城市更新战略定位,有效衔接国土空间及各类专项规划,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基础设施升级、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工作,持续完善城市功能、激活城市活力,为现代化美好六安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三)固化实践成果,健全全周期管理的现实所需。我市在城市体检、片区统筹、运营前置、居民自主更新等方面,积累了一些贴合本地实际的工作经验。为系统固化现有实践成果,借鉴先进地区制度创新做法,亟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完善更新工作体系。本办法可构建覆盖谋划、审批、实施、监管、运营的全周期管理机制,统一工作标准、规范实施流程,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开展。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二)中央顶层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中办发〔2025〕34号)。

(三)部委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建办科〔2025〕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完整社区建设扩面提质增效的意见》(建科〔2026〕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自然资办发〔2023〕47号)、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建科〔2020〕85号)、《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5〕11号)。

(四)省、市级政策文件

《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皖政〔2026〕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建城〔2024〕121号)、《六安市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五)外地法规、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马鞍山市城市更新条例》《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淮南市城市更新办法(试行)》《淮北市城市更新办法》《芜湖市城市更新办法》,起草过程逐条对照上述文件形成完整条文依据对照表,保障办法所有条款于法有据、贴合六安本地城市更新实操需求。

三、起草过程

2026年5月,市政府将《六安市城市更新办法》纳入2026年度六安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同月,市住建局启动《实施办法》编制工作。

2026年6月,市住建局专题调研研判市城区、霍邱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等地城市更新工作,系统梳理省内外城市更新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初步明确办法起草思路与框架。2026年7月,组织赴淮南市、马鞍山市等先进地市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借鉴外地成熟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实际,研究形成《办法》(初稿)。7月31日,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金安区政府、裕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等25家相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累计收集意见建议11条,其中采纳8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1条。结合各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修改、细化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具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件。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35条,分为总则、工作机制、规划计划、项目实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七个板块,系统构建了本市城市更新全流程、规范化、可落地的制度体系,全面规范城市更新各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立足人民城市发展理念,明确本市城区城市更新适用范围、更新内容,确立以人为本、规划引领、保护优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核心原则,指导城市高质量更新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制。建立市区统筹、专班推进、部门协同、属地落实的工作体系。明确住建牵头、多部门分工履职,厘清物业权利人权责、压实国企更新责任。配套建立城市体检、专家咨询、公众参与、数字赋能、宣传引导等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三章  规划计划。构建“专项规划—项目库—年度计划—片区策划”四级闭环管控体系。实行项目常态化储备、动态化管理,年度计划优先补齐城市民生与安全短板。规范片区策划编审流程,统筹现状摸排、民意征集、文脉保护、功能布局与资金平衡。

第四章  项目实施。规范项目实施主体遴选方式及方案编审流程。推行运营前置、全周期运营模式,优化并联审批、容缺受理等便捷审批机制。严控项目质量安全与消防,创新不动产预告登记、带押过户、分层确权制度,落实项目效益评估。

第五章  保障措施。构建资金、土地、规划、消防一体化要素保障体系。整合各类财政、金融及社会资本,建立多方成本共担机制。推行弹性供地、五年用地过渡期政策,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实施差异化容积率激励豁免政策,开通审批绿色通道。

第六章  监督管理。实行城市更新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运维,明确各类项目管护主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对项目资金、建设质量、运营成效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七章  附则。明确本市四县一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界定办法有效期为2年,确定市住建局为办法唯一解释主体。

五、创新举措

(一)健全多层协同推进机制。实行市级统筹、区级主责、专班决策的分级落地机制,依托更新专班研判处置重大难点问题。明确住建部门行业主管责任,统筹规划编制、城市体检、项目监管等;财政(国资)等部门负责指导资产资源摸排盘活和工作经费保障等,自然资源负责落实规划、用地及不动产登记等要素保障,各行业部门联动审批监管。压实物业权利人自主更新义务,要求机关、国企、事业单位主动配合产权划转、更新改造,常态化落实体检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配套制度。

(二)构建闭环规划实施体系。依托“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规划实施体系,实行项目常态化申报储备、动态调整、年度统筹实施,优先改造安全隐患大、环境品质差、功能滞后片区。明确由区级住建部门牵头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经区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住建部门审查、市政府审定,跨区域片区和重点片区由市级住建统筹编制,通过前置片区体检、全域摸排、民意征集、文脉核查,统筹片区定位、项目清单、风貌管控及资金平衡,实现连片统筹更新,杜绝碎片化改造。​

(三)创新多元要素保障政策。在执行上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公共配套、老旧改造、历史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实行容积率豁免、配套设施不计容等激励政策,落实要素保障。统筹国债、专项债、更新基金等各类资本,构建政企民成本共担机制,落实税费减免。实行新旧建筑消防差异化标准,通过增设微型消防设施、拓宽通道等方式提升老旧街区安全水平。​(四)完善全周期运营管控体系。坚持运营前置、建运并举,推行“策划+融资+实施+运营+退出”一体化模式。按单一权利人、多权利人协商、政府指定三类情形规范实施主体确定方式,由实施主体编制项目方案,住建部门牵头联审报批,依托并联审批、容缺受理、联合验收提速增效。创新预告登记、带押过户、分层分区确权等不动产登记服务。建立质量安全、建设竣工、后期运维、效益评估全链条监管机制,多部门联动管控资金、质量、运营风险,保障项目长效可持续运营。



六安市城市更新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和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二)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三)开展完整社区建设;

(四)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五)完善城市功能;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七)修复城市生态系统;

(八)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

(九)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任务。

第三条【原则】  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规划引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保护第一、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区发展规划),加强政策统筹,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成立城市更新工作专班,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审议、决策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开展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起草、技术标准制定,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

财政(国资)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闲置资产资源摸排和盘活利用,协助资产置换、划转工作;统筹城市体检(评估)、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方案策划等工作经费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支持政策,做好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调整、用地要素保障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教体、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管、国动办、数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物业权利人权责】  不动产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作为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享受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城市更新相关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合理共担改造成本、共享改造收益。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物业权利人的,应当主动进行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

第七条【城市体检评估机制】  坚持城市体检先行。建立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将城市体检作为城市更新的前提,实行“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城市体检成果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专家咨询机制】  城市更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积极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详细规划、工程建设方案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为城市更新提供咨询和服务。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可聘请专业技术团队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意见协商和公众意见征集,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论证、协助监督项目实施。

第九条【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数字技术运用】  加强城市更新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完善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拓展智慧楼宇、智慧社区、智慧城市等智能化应用场景,提升城市更新工作智慧化水平。

第十一条【宣传引导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宣传引导,普及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典型案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城市更新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章   规划计划

第十二条【更新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示。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规划目标、重点任务、片区指引、项目库、保障措施等内容。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定机关及时按程序修改。

第十三条【更新项目库建设】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储备、动态调整。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城市更新项目,经评估后按照规定纳入项目库。

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市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直接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并纳入项目库。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库建设、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入库项目的谋划推进、分类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实施计划编制】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或者片区策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具体项目、实施主体、时序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优先考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提升需求迫切,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对列入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未达到预期进度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实施主体做好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片区策划程序】  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衔接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两个行政区域或市政府指定的城市更新片区的策划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等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片区策划方案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定机关及时按程序修改。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可以作为评估、优化城市更新区域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片区策划要求】  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开展片区体检,广泛征集居民、产权人、市场主体、属地街道等多方诉求,调查评估片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全面摸清土地、房屋、公共配套、人口、产业、市政设施、城市绿地等现状底数,开展公共服务、防洪排涝、交通系统、市政设施承载力分析等工作。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划定片区范围,明确更新片区目标定位、主要功能、业态产业、设计引导和风貌管控等,确定更新项目安排,提出资金平衡方案、运营管理措施,并明确实施主体、要素保障等内容。鼓励通过片区统筹、跨项目捆绑、近远期联动等资金平衡机制,实现片区整体收支平衡。

涉及利用历史建筑的城市更新项目,其加固、修缮、保护应当体现历史文化核心价值,消除安全隐患,不得损坏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在保护历史建筑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依法改(扩)建或者添加设施,鼓励通过活化利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实施主体:

(一)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

(二)涉及两个以上物业权利人的,通过协商或者表决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三)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前两项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确定实施主体,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鼓励市属(区属、开发区管委会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发挥国有资本示范带动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基础条件、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测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内容。其中,设计方案应对总平面、建筑、设施配套、场地环境、防洪排涝、交通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历史文化保护等进行详细设计说明,并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区域统筹,可采用多地块组合、多项目捆绑、近远期项目搭配、建设与运营收益互补等平衡方式统筹调配资源,提升更新片区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案审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涉及两个行政区域或市政府指定城市更新片区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前置手续】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向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运营、消防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联合验收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运营前置导向】  坚持运营前置,遵循 “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 原则,依托资本运作、资源整合、专业运营手段,加快构建可持续城市运营新模式。支持具备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维管理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城市综合运营服务商,深度参与片区综合更新、市政基础设施、智慧城市建设、环境运维、文旅酒店、康养服务等城市更新业务,盘活闲置低效存量资产,推动城市资产高效运营。

强化“全过程设计、运营陪伴”,鼓励带方案招标与全过程跟踪审计、标后评估。探索形成联动策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更新解决方案,积极推行 “策划+融资+实施+运营+退出” 项目全生命周期推进机制,引导实施主体从单一开发建设主体向片区长期运营商转型,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投融资体系,实现项目收益自平衡、可持续运营。

第二十二条【质量安全管理】  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者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制定建筑安全加固改造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整体抗震、消防等性能。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需要无偿移交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  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依法通过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原产权人与更新实施主体依据更新合作、转让协议共同申请转移预告登记,项目更新完成后依法转为正式登记;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转移登记。划拨土地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足额缴清土地价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同一建筑物占用两宗及以上土地的,应当统一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及使用年限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兼容多种功能的土地、建筑物,具备分割条件的,依据国家规定探索按照不同宗地范围、建筑区域或者楼层办理分割审批、分区分层设权,对应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施立体开发的土地,可按照地表、地上、地下分层或者建筑功能分区办理分割审批、分别设权,对应办理不动产登记。

利用更新改造空间按照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原有建筑物实施多种功能利用,按规定无需变更不动产登记的,不影响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效益评估】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实施效果、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等开展综合评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资金筹集渠道】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

(二)金融机构融资资金;

(三)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可通过直接投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性城市更新项目。

第二十七条【多元投融资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健全城市更新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统筹整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各级财政资金、专项债券等各类资金,规范资金融合使用,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依法用好政策性、市场化金融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配城市更新的信贷产品;支持发起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实施。推动符合条件项目发行基础设施 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 “谁受益、谁出资” 原则,合理引导产权人、居民出资参与更新改造,构建政府、市场、居民合理共担机制。落实城市更新相关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土地供应、存量盘活与规划技术适配】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过渡期五年)、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支持带方案出让。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结合改造成本、配套投入、运营模式综合核定土地价款。城市更新土地收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完成法定支出及计提后,可优先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管控及公共利益前提下,鼓励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支持地上地下立体分层开发、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统筹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立健全土地用途兼容、功能转换正负面清单及管控机制,落实用地过渡期政策。利用存量闲置建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或发展鼓励类产业,不改变用地主体、不突破规划条件的,可享受最长五年用地过渡期,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用地变更手续。过渡期届满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评估符合更新规划及产业导向的,按新用途完善用地手续,符合划拨条件的可继续划拨供地。

除合同约定、法定收回及禁止转让情形外,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改造、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盘活低效存量用地。符合条件的存量划拨用地,经批准可协议出让;改造后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性质。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国家支持产业的,可享受不超过5年过渡期;期满符合产业导向及监管要求的,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可采取租赁、协议出让方式有偿供地;不符合条件的,退出过渡期政策,维持原土地用途。

建立建筑用途兼容与转换管控清单,符合规划的存量建筑可依规调整使用功能;涉及用途变更的,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商论证后依法办理审批。统筹盘活老旧小区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优先建设公共空间、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更新项目建筑间距、退距、日照、绿地率、停车位等指标难以执行现行规范的,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可通过专项技术措施实施更新,改造后建设条件不得低于现状水平。

第二十九条【容积率支持】  优化城市更新规划管控机制。城市更新项目建筑规模可在更新片区内统筹安排,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跨片区统筹平衡。

为补齐城市短板实施市政、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设施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项目,在不负面影响周边环境前提下,新增建设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约束;增设电梯、无障碍设施、风道、保温等必要附属设施产生的新增建筑量,不计入容积率。对额外保留历史建筑、无偿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可按对应贡献建筑面积予以容量补足;公益性历史文化保护新增建筑,符合条件且不影响周边的,新增规模不计入容积率。

活化利用历史建筑遵循最小改动原则,不得破坏主体框架,不得遮挡、损毁体现历史风貌的特色部位、构造与装饰;配套加建、新增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20%。

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确需突破详细规划的项目,及时启动规划动态维护、调整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加快项目落地。

第三十条【消防支持】  城市更新涉及既有建筑和老旧街区改造利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消防安全。

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应明确使用功能。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标准;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老旧街区改造利用可以采取设置小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优化消防给水设施、拓宽疏散通道、规划临时避难区域等措施,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特殊建设工程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管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明确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主体及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效益、运营效能的常态化监督管理。

城市更新项目竣工验收后,管理维护主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二)所有权人自主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三)其他主体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依据合同约定明确管理维护主体。

第三十二条【违法查处】  对于城市更新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资金监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适用县区】  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城市更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有效期和解释主体】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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