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发改委 征集时间:[ 2026-07-19 00:00 ] 至 [ 2026-07-28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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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委牵头起草了《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原《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最新政策要求,亟需修订完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19日至7月28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委。

1. 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或者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行政中心6号楼306室,邮编:237000;

3.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fgwtzk@163.com;

4.联系电话:0564-3379631。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


关于《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9年,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市政府对原2018年制定的《六安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2019版《导则》实施以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基本理顺,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的管控成效明显。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原2019版《导则》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最新政策要求,亟需修订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批管理,市发改委牵头启动了2026版《导则》修订工作,旨在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起草过程

市发改委在认真研究《政府投资条例》及国办发〔2026〕13号文件等相关上位法规政策,学习借鉴先进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在2019版《导则》基础上,起草了2026版《导则(征求意见稿)》。6月25日,书面征求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重点工程处等28家市直单位的意见,共收到意见35条,其中采纳16条,部分采纳10条,未采纳9条。7月7日,我委召集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重点工程处、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7家意见较多单位再次座谈,逐条意见研究修改,结合以上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2026版《导则(送审稿)》共8章33条。主要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实施等关键环节进行流程管控,具体包括: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主要是确定指导思想,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管理流程和职责分工。第二章为项目谋划环节,共2条。主要是建立谋划项目库,明确谋划主体、入库条件,以及论证程序。第三章为前期工作环节,共12条。主要是建立前期工作库,明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审批程序、责任单位、经费保障等。第四章为年度计划管理环节,共2条。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批、组成和执行。第五章为实施管理环节,共3条。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进场施工和施工管理要求。第六章为竣工验收环节,共5条。主要明确竣工验收、价款结算、财务决算、资产登记、档案移交等过程的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提出工程质保金管理要求。第七章为督查考核环节,共1条。主要是按照市政府领导包保制度和分级调度机制的要求,明确调度方式、责任主体和督办考核方式等。第八章为附则,共3条。


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合理划分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确保项目谋划精准、决策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争取中央和省级项目补助资金和国债资金、通过申请政府债券资金等以及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包括但不限于:

(1)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城区市政道路、桥梁及配套设施项目;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公园广场、停车场、垃圾处理、城市河道整治、城区环境整治提升等市政管理设施项目。

(2)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区周边沿线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含铁路、轨道交通、机场、公路、站场、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城区及周边沿线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含防洪除涝、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等。

(3)棚改及安居工程项目: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

(4)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以及教育辅助服务设施项目;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设施项目;医疗、疾控、妇幼保健、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设施项目;老人、孤儿、残疾人等养护服务和社会救灾救助设施项目;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

(5)公共管理设施项目:党政机关、团体等管理机构的楼堂馆所及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6)政务信息化项目: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等与各类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

(7)其他确需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单项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照明亮化、市政设施维修改造等城市维护项目。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项目管理,依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中央、省补助资金、政府债务和融资项目,按国家、省和融资管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实行项目预算全链条绩效管理,项目谋划单位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估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四制”管理要求,实行分阶段管理,包括谋划储备阶段、前期推进阶段、开工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谋划储备阶段包括项目谋划、项目提出和项目论证。前期推进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支持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开工建设阶段包括招标投标、施工准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工程验收、价款结算、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根据管理流程和主要环节,明确如下:

(1)项目谋划。市发改委负责统筹谋划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谋划本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其中:

市发改委统筹谋划铁路、轨道交通、机场、油气管线等跨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牵头负责谋划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扶贫开发以及社会发展等方面建设项目;

市住建局负责谋划城区供排水、居民供热、污水处理、供气、安置房建设、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方面建设项目;

市城管局负责谋划城区市政道路、桥梁新建及改扩建、停车场、公园广场、垃圾处理、环境整治提升等方面建设项目;

市交通局负责谋划城区及周边公路、航道、船闸、港口码头、公交场站、客货运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交通执法、监管服务等方面建设项目;

市水利局负责谋划城区及周边防洪排涝、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建设项目;

市城投公司、市文旅投公司、市大数据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结合城市发展需求,谋划市场化发展、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建设项目;

市数管局、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民政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谋划本行业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项目。

(2)计划编制。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负责编制城市维护计划、征迁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并纳入市本级政府性年度投资计划。

(3)资金统筹。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筹集、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市城投公司、市文旅投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依法依规筹集、拨付其担负的项目建设资金。

(4)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处负责代建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市政道路、桥梁、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以及市政府指定的需要代建的工程;其他项目原则上由项目谋划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审批监管。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逐步将项目用地、用林、水土保持、人防等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统一受理、协同高效办理。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审计局、市城投公司等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招标投标、采购、价款结算、财务决算等有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谋划提出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库。项目由以下谋划主体提出:

(1)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谋划提出项目总需求以及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2)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规划和专题规划,谋划提出项目建设需求;

谋划项目由项目谋划单位提出初步建设方案,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和资金来源进行初步论证,汇总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列入谋划项目库。

第七条  对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库的项目,市发改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明确项目建设依据、标准、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形成论证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未通过论证报市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市发改委统筹负责管理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项目库,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合规、高效开展前期工作。对市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市发改委及时下达前期工作任务单,明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调度通报工作进度。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谋划单位。对需由市重点工程处代建的项目,项目谋划单位在完成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前期工作后,向市发改委提出交办申请,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交办单,明确由市重点工程处作为代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组织项目建设。项目谋划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邀请市重点工程处参与,便于工程衔接。

项目谋划单位须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用地、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相关工作。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一般由市发改委审批,中央及省级资金补助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谋划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市发改委对经市政府同意,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资金筹措方案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项目谋划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发改委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批复可研报告前,项目谋划单位需结合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自评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谋划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初步设计批复前,项目谋划单位需编制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及时将绩效评估审核结果抄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谋划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其概算,项目谋划单位需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谋划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按国家、省要求建设的临时工程,项目谋划单位应事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已经市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及时确定规划红线,审查规划方案,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市林业局及时做好林地服务保障;市住建局汇总金安区政府、裕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编制的年度征收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对列入前期工作项目库的项目,市政府每年安排工作经费于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相关专题等工作环节的文本编制,以及招标、评估、审查等相关费用。对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提前进入开工建设阶段,相关款项可从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发改委每年9月份牵头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

(1)续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续建计划时,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施工、设备等合同,如实提供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后,结合建设工期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程进度和资金安排计划。

对工程已竣工,需下一年度支付工程尾款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据实测算,列出资金需求清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在下一年度投资计划中一并予以安排。

(2)新建项目投资计划。对前期工作库中已经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具备下一年度上半年开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谋划单位申报新建计划,明确建设计划工期、年度计划工程量和计划投资额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市政府可用财力和项目成熟度,编制开工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3)争取实施项目计划。对已申报争取上级债券资金、补助资金的项目,资金暂未落实的,列入争取实施项目计划,待申报争取的建设资金落实后及时启动项目建设。

(4)前期工作项目计划。从前期工作项目库和谋划储备项目库中筛选,计划下一年度启动或继续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

对申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计划申报单位应出具开竣(交)工时间、年度建设任务书面承诺,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并经市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资金计划,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在年中进行一次优化调整。对项目确实需要停建、缓建、重大变更或增补的,由项目谋划单位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意见,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编制年度调整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及时报市人大审议。

除临时性应急工程外,未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部门年度预算,以及未按规定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采购。原则上项目前期工作服务(包括可研编制、规划方案及工程勘察设计等)统一发包招标,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等施工统一发包招标,设备及器材等统一发包采购。鼓励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招标。属代建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及服务等由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发包,专业设备(器材)、办公用品等由项目谋划单位负责发包。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标、采购工作方案,明确招标、采购方式及内容、标段划分等。重大或复杂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方案原则上需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市公管局负责指导招标人开展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重大、复杂项目,招标人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开展招标、采购文件会审。招标、采购文件要突出评分标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设定有异议的模糊评分项以及与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无关的评分标准。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挂网招标、采购。对发生流标情况的,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出现异议(质疑)的,由招标人依规及时答复;出现投诉的,由市公管局依法依规处置。

市发改委要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招标申请,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出具项目招标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市公管局予以挂网。除临时性应急工程外,未列入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征迁工作未完成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的项目,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施工保障工作。具备进场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招标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组织进场施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实施,按照承诺的开工、竣工时限加快推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不得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跟踪审计等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计划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全部工程完工,且满足有关验收规程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竣工验收。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市住建局牵头组织规划、人防、消防、档案以及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于2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交通、水利、电子政务等其他领域工程完工后,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价款结算。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价款结算审核,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拨付工程尾款(不含质保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谋划单位负责在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经审计机构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市重点工程处等代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谋划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谋划单位负责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并将各类财务资料、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保期、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原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督促原施工单位组织维修,原施工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原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维修,相关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督查调度

第三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调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按月通报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负责调度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建立市领导调度包保制度,根据职责分工,每个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确定1名责任领导,做好项目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督查办、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强化问题整改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相关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导则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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