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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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守护六安蓝天碧水、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六安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6年6月17日-2026年7月17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0楼2010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zjjzak@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913。
关于《六安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六安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背景
(一)顺应现实工作需要。建筑工地扬尘是我市大气污染的来源之一,直接影响城市空气质量与群众人居环境,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当前我市城镇化建设、城市更新、基础设施改造工作持续推进,各类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多、分布广、周期长,扬尘污染管控压力较大。目前国家、省级层面虽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但针对本地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职责划分、实操举措、监管模式等内容缺乏细化规定,现有制度难以满足全市建筑工地扬尘常态化、规范化治理需求,亟需通过立法予以健全完善。
(二)落实精细管理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提出了科学化、精细化、法治化管理要求。当前城市环境治理工作不断提质升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成为核心工作导向,传统管理方式已无法适配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标准。通过地方立法细化扬尘防治标准、监管流程与管控要求,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提升城市环境治理精细化水平的必然举措。
(三)健全责任体系需要。过往扬尘治理工作中,已逐步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模式,但在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划分上仍需进一步明确。为压实政府、部门、施工企业等各方责任,打通监管堵点、消除监管盲区,理顺全流程管理体系,强化多方联动治理效能,需要出台统一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
二、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六安市人大常委会 2026 年立法计划》相关要求,我局牵头负责本《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条例》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市建筑施工行业发展与扬尘治理实际,并借鉴各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智慧监管、信用管理等先进经验。
为做好《条例》起草工作,我局组建专项立法起草小组,联合相关单位成立联合调研组。工作组深入金安区、裕安区、金寨县、霍山县等县区实地走访在建工地,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属地监管部门召开座谈会,全面摸排扬尘治理现状、监管难点与制度短板。同时赴外地考察学习先进治理与立法经验。
在充分调研论证、汇总梳理各方意见后,起草小组完成《条例》初稿。随后将文稿印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结合反馈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经多轮研讨、修订,最终形成《六安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二十八条,采取章节条款式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全流程进行规范,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治理原则、职责分工、防治措施、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立法构建权责清晰、措施完备、监管严格、奖惩并举的扬尘治理制度体系,健全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建筑行业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
(一)明晰各级各部门职责。《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等按照职责协助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同时细化各职能部门监管分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监管权限与工作边界,压实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监管责任;厘清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全链条主体责任,形成全流程责任闭环。
(二)细化施工现场扬尘防控标准。结合全市各类施工场景制定精细化防尘管控规范,统一施工现场围挡、场地保洁、车辆冲洗、物料堆放与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通用防尘标准。针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不同类型工程设置专项防治措施,实行分类精准管控。同时明确施工现场禁止露天焚烧等管理要求,从源头遏制扬尘产生。
(三)建立动态管理与应急管控机制。建立建筑工地污染源动态清单管理制度,实现施工项目扬尘动态监管。结合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预警发布、分级响应、差异化管控、涉尘工序停工等实操要求,强化极端气象条件下扬尘污染应急管控力度,提升污染防控时效性。
(四)搭建智慧化协同监管体系。依托市级数字化平台搭建扬尘智慧监管系统,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监测点位布设与数据归集,整合环境监测、现场巡查、行政执法等各类数据,打通跨部门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执法。融合日常巡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多种监管方式,构建常态化、立体化监管模式。
(五)强化法律责任与追责约束。依据上位法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分类设定违规行为对应的整改、罚款、停工整治等处罚措施,明确执法主体及适用规则,理顺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机制。同时建立公职人员履职问责机制,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责,以刚性约束保障条例落地执行。
六安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管线施工等各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预防、治理、监督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界定】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建筑工地施工活动,以及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清运、场地平整、土方作业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大气环境质量下降的污染现象。
第四条【基本原则】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企业主体、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构建系统化、常态化、精细化扬尘污染治理体系。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五条【政府属地责任】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防治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控责任,协助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日常巡查、隐患排查、问题上报等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宣传、隐患排查、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部门监管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指导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扬尘污染监测、综合协调与监督考核。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以及已动工未分期开工建设用地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施工环节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建筑垃圾、渣土等易扬尘物料运输车辆的通行路线、禁行、限行区域和时段,查处运输车辆违法通行、抛洒滴漏等相关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清运、处置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及园林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未确定建设主体的城市闲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众监督与举报保护】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统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流程等信息,明确权责边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查、处理、反馈,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
检察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依法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八条【宣传教育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科学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施工企业守法意识和公众生态环保意识。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公益宣传,强化舆论引导与监督。
第九条【行业自律建设】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扬尘污染防治自律规范、操作标准,开展行业培训、信用评价,引导企业规范施工行为,强化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足额纳入工程造价,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责任与义务,及时足额拨付防治经费;
(二)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评价文件中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评价内容、防控目标及专项防治措施;
(三)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扬尘防治履约情况纳入工程考核;
(四)全程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履行扬尘监理职责,对扬尘防治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五)对暂时无法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实施全覆盖管控;闲置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透水铺装、固化覆盖等长效抑尘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施工季节、施工阶段、作业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扬尘污染防治施工方案,动态优化调整,严格落实全过程防尘抑尘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台账,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围挡喷淋、场地硬化、防尘覆盖、设备运维等扬尘防治工作;
(三)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公开防治措施、责任人员、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居民提前书面告知施工计划、扬尘污染环节、防治措施及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常态化扬尘防治检查巡查制度,技术负责人定期核查专项方案落实成效,专职扬尘防治管理员开展每日全覆盖巡查,及时排查、纠正扬尘污染隐患,建立完整巡查整改台账。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监管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核心内容,履行下列监理职责:
(一)将扬尘防治要求纳入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对不符合规范的方案不予审批并督促整改;
(二)全程监督核查扬尘防治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足额投入;
(三)每日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巡视检查,对未按方案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的,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扬尘污染突出的,依法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同步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及属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通用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各类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严格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措施:
(一)封闭围挡管控。城市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硬质封闭围挡,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硬质封闭围挡;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连续封闭无缺口,配套安装喷淋抑尘系统,定时向内喷淋降尘。
(二)场地硬化与固化管控。施工现场出入口、主干道路必须实施硬质硬化处理,推行永久设施与临时设施结合建设模式;施工循环通道、作业道路宽度、承载力满足通行及消防要求,道路两侧连续布设标准化喷淋系统。施工现场临时辅助道路、加工区、物料堆放区、临时停车区等区域,应当采用砌块、碎石、装配式预制构件等固化防尘措施。办公区、生活区地面优先采用可重复利用预制铺装材料实施硬化或绿化。施工现场裸露场地、堆放土方必须采取防尘网全覆盖、临时绿化、固化抑尘等措施。施工现场排水系统畅通无积水,严禁污水直排雨水管网,施工废水应当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
(三)车辆冲洗管控。施工现场出入口内侧必须设置标准化自动车辆冲洗平台,配套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特殊工况可使用移动式合规冲洗设备,确保出场车辆车身、底盘、车轮洁净,不带泥上路。
(四)物料运输与堆放管控。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必须使用全密闭专用车辆,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场地规范处置。非作业区土方、渣土、建筑垃圾堆放超过48小时的,必须采取防尘网全覆盖、定期喷洒抑尘剂、常态化洒水降尘等措施。
(五)土石方作业管控。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作业必须实行湿法施工,干燥土质作业全程同步喷淋保湿;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散落泥土,杜绝积尘扬尘。
(六)现场保洁与作业管控。施工现场通行道路定期清扫、洒水、吸尘保洁;易扬尘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或全覆盖防护;拆除、返工作业前必须采取洒水、喷淋湿润等抑尘措施,严禁干式作业。
(七)重污染天气常态管控。接到大气污染Ⅲ级(黄色)预警、四级及以上大风气象预警或临时性扬尘管控指令时,立即停止土方挖填、转运、拆除等易扬尘作业,对现场易扬尘点位全面落实覆盖、洒水、喷淋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专项防治措施】 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等市政工程施工,应当落实下列专项扬尘防治措施:
(一)施工沿线、交叉路口、开放式作业区段必须设置连续硬质围挡,仅保留合规安全通行通道,实现作业区全封闭管控;
(二)路面挖掘、切割、铣刨、石材加工、现场清扫等作业,全程采取洒水、喷淋湿法作业,抑制作业扬尘;
(三)土方作业实行分段、渐进式施工,缩短裸露作业时长,作业间隙及时洒水、覆盖;每日收工后,废弃垃圾即时清运,暂存物料集中覆盖堆放;
(四)路面基层清扫严禁使用鼓风机干式吹扫,优先采用吸尘设备、高压清洗设备湿式清扫;
(五)沟槽开挖堆土堆放超过48小时的,必须实施全覆盖防尘处理;
(六)管线敷设施工完成后,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路面恢复;逾期无法完工的,对裸露作业面全程覆盖抑尘;
(七)城市主干道、桥梁施工期间,对临时通行道路实施硬化处理,常态化洒水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工程防治措施】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落实下列扬尘防治措施:
(一)砂石、腻子、水泥等易扬尘装饰材料采取全覆盖防护,粉末状材料实行全密闭储存;
(二)墙体剔凿、结构打磨、墙面切割等干式机械作业前,采取喷雾、喷淋湿润措施,实行湿法作业;
(三)楼层装饰装修垃圾实行密闭清运,严禁高空抛撒、凌空倾倒;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堆放点位,暂存垃圾采取防尘覆盖措施。
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 施工现场及作业范围内,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料。
第十七条【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大气污染预警期间,各级相关部门、建筑工地责任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属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落实停工、降尘、全覆盖等差异化应急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动态清单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结合区域大气环境管控要求,建立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源管理清单,实施分级分类、动态更新、精准监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智慧监管共享】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资源,搭建统一的数字化监管平台,健全扬尘在线监测、视频监控体系,实现部门间监测数据、巡查记录、整改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常态化监督检查】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建筑工地扬尘管控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畴,常态化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重点强化城区核心区域、重点项目、高频扬尘作业环节监管。
被检查单位及个人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施工资料、台账记录,如实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拒绝、阻挠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预报及大气污染监测数据,依法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篡改预警信息。
预判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开预警信息及管控要求,依法责令施工单位暂停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等易扬尘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无条件立即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适用规则与执法主体】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行业自律违规指引】 行业协会未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自律管理职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约谈、督促整改,并指导其完善自律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用违法处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未落实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扬尘防治标准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五条【装饰装修扬尘违法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装饰装修扬尘防治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六条【违规焚烧处罚】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施工现场违规焚烧有毒有害、产生烟尘恶臭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公职人员追责】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履职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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