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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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2026年预算,依法需待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尽快下达市级常态化帮扶资金,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至6月5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财政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cz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佛子岭路与八公山南路交叉口六安市财政局大楼607室。来信请注明“《 六安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lasczjnynck@163.com 。
4.联系电话:0564-3378218,联系人:崔美逸。
附件:1.关于《六安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六安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搞)》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六安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4月28日,省财政厅联合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出台了《安徽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起草工作,多次讨论研究,5月15日完成了《六安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初稿,5月18日分别征求了相关业务科室、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县区财政局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资金分配和管理、资金支出范围、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一)细化分配因素。市级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和权重包括:基础性因素50%、政策性因素45%、绩效因素5%,并结合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乡村振兴领域财金协同推进情况、农村居民增收情况等进行适当调整。
(二)明确支出范围。重点用于帮扶产业发展、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美乡村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三)规范项目管理。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区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市级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应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将促进农民增收作为重要任务。
(四)强化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帮扶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监督检查。市县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级帮扶资金和项目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对于在预算执行常态化监控、绩效评价、纪检监察、审计、财会等各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处理。
六安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和《安徽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农〔2026〕3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帮扶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三条 市级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参照中央、省级帮扶资金测算因素进行分配,测算因素和权重包括:基础性因素50%,(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数量及结构3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政策性因素45%(支持六安瓜片、霍山石斛、皖西白鹅、金寨灵芝四大主导产业发展,和美乡村建设,“农业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等)、绩效因素5%(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并结合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乡村振兴领域财金协同推进情况、农村居民增收情况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市级帮扶资金由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参与市级竞争性立项项目评审。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涉及竞争性立项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方案、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对下达市本级的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按照指标文件要求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级帮扶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级帮扶资金政策、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市级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需要接续帮扶对象,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重点支持六安瓜片、霍山石斛、皖西白鹅、金寨灵芝四大农业主导产业;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能力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乡村合伙人、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主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重点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及防护、饮水保障、排水、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村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支持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和省级中心村建设。
(四)支持“农业保险+”。用于市级特色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发挥财政金融协同作用,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
(五)其他方面。用于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并通过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辐射带动帮扶群体增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主体提供村内环卫保洁、设施管护、农业废弃物等再生资源回收等市场化服务,并优先支持聘用本地劳动力参与的服务主体。
对过渡期通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市级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九条 市级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持,包括:弥补部门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政府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介服务费用(除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
市级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市级以上财政资金重复,不得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区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市级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县区政府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级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区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市级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分配资金的,由县区围绕市四大农业主导产业申报项目,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
第十一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库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市级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或累计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含)以上的拟入库项目,分别由市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对于省级或市级组织提级论证的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用于实施跨区域特色产业项目。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累计市级帮扶资金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同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及利益联结机制。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第十二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实行简易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市级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十三条 市级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将促进农民增收作为重要任务。县区可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并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市级帮扶资金实施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县区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县区可按照不超过4%的比例从市级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项目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管理无关的一般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车辆租赁、公车运维及办公用品购置等。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市级常态化帮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级帮扶资金和项目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常态化监控、市级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会等各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处理,根据情况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市级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 县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和本级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县区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在具体用途可适当扩展到财金协同等领域,并与中央、省级和市级帮扶资金做好统筹衔接,实现查缺补漏、协同增效。
第二十三条 县区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符合工作需要的本级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乡村振兴局 六安市发改委 六安市民宗局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六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21〕276号)《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乡村振兴局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六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4〕57号)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