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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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城管局起草了《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草案征求意见稿现由市司法局相关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期间同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6年5月8日至6月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21楼(2116室)六安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收。
(三)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cfg3622028@163.com。
(四)联系方式:姜蔓 严斌 0564-3622032。
附件:1.关于《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司法局
2026年5月8日
附件1
关于《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背景
(一)实际工作的需要。户外广告是城市容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城市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属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空间的宜居指数。户外广告的设置参差不齐,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给市民出行带来安全隐患。目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的政策依据仅有《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六安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22-2035年)》等,缺乏对户外广告设置类型、设置规范、设置者的义务、设置材料、安全监测和日常维护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的规定,不能满足当前我市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需求,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管理。
(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2019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规范户外广告,集中查处和拆除违法违规设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区对促销活动、社区集市、户外展示、招牌设施设置等简化审批流程,实行线上即报即办”。2025年12月,《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新形势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
(三)明晰责任的需要。近年来,六安市开展了多轮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市场化的发展,户外广告设置的合法合规与安全监管上,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联动,这些都需要出台统一的制度加以规范解决。
二、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印发〈六安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工作要点〉和〈六安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六安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监督工作计划〉〈六安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代表工作计划〉的通知》(六人常办〔2026〕10号)的要求,市城管局牵头负责《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条例》的起草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并参考借鉴上海、无锡、南通、合肥、淮北等城市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立法经验。
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市城管局专门制定了《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组。3月底梳理汇编了立法参考依据,并完成《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初稿,在仔细研究、多次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3月14日市城管局分别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与建议。3月23日市城管局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或建议。结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多次研究讨论,拟定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采取章节条款式对户外广告设置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设置原则、职责分工,规划与规范,设置管理,维护与安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立法形成科学、专业、协调的户外广告管理机制,促进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长效机制,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一)明晰了各级各部门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第五条细化了部门职责,同时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金安区、裕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大型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置的备案与监督管理。各县及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户外招牌纳入户外广告统一管理。《条例》第三条将户外招牌设施明确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范畴,并在第十条对户外招牌设置作出规定,既体现了户外招牌与一般户外广告的共性,又突出了其个性管理要求。
(三)明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的备案管理要求。学习南通、淮北等地经验做法,《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对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备案管理要求、第十八条对户外招牌提出了备案管理要求。这一制度设计顺应了“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管理效能。
(四)提出了广告光污染和噪声防控要求。为了回应群众诉求,避免广告设置产生的光污染和噪声污染,《条例》第十三条提出,广告屏、广告牌、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科学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时间,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五)强化了户外广告安全责任。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的要求,明确了设置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时,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了罚则。
附件2
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的规划、设置、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实物载体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条例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金安区、裕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大型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置的备案与监督管理。各县及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水利部门、交通部门负责其所监管工地围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交站牌、车站、公交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车身户外广告等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商务、文旅、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措施】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升设施的艺术品位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规划编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设置公益广告。
第八条【设置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体现六安特色,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九条【禁止设置情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六)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七)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规范】户外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登记注册地址、合法经营场所和位置设置招牌设施;
(三)重点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户外招牌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结合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四)一个单位或者经营户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户外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出让】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公路用地等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设置权。设置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支付拍卖和收储成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
第十二条【同步设计】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征得城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环保规范】广告屏、广告牌、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科学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时间,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许可审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应当载明户外广告的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许可期限以及类别(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等内容。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第十六条【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要求】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
设置人应当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前,将下列材料提供给城市管理部门,接受设置指导:(一)房屋使用权材料;(二)户外广告效果图;(三)现场照片;(四)安全承诺书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设置期限】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累计续期不得超过两次。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户外招牌设施】户外招牌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设置户外招牌。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户外招牌设置前,将下列材料提供给城市管理部门,接受设置指导:(一)房屋使用权材料;(二)户外招牌效果图;(三)现场照片;(四)安全承诺书等。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变更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拆除义务】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的,由户外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广告内容管理】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诚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发布低俗、不雅内容;用语用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设置人责任】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
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安全。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安全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未经检测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违规设置处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设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人无法确认或者无法联系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媒体和设置现场对该户外广告相关情况以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进行公告。公告期三十日期满后,户外广告仍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遮挡灭火救援窗等消防违法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由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消防救援机构确认构成消防安全重大隐患的,由消防部门责令立即拆除。
第二十五条【违规设置户外招牌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户外招牌设置不符合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置大型广告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规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依照设置规划、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限期拆除,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到期不拆除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人未履行相关维护管理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安全检测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进行安全检测并提交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执法部门人员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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