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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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和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六安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6年4月29日至5月29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rzy.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01号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09室,邮政编码:237000;
3.电子信件。电子邮件发至邮箱:397846016@qq.com;
4.联系电话:0564-3908780,0564-3908781。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 :
1.关于《六安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2.《六安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28日
关于《六安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现就《六安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实行统筹存量和增量综合供地。2025年1月,自然资源部等四部门新修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入库储备标准、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2015年12月,市政府以六政秘〔2015〕232号文印发了《六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施行以来,总体上成效显著,对规范国有土地储备,调控土地市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但是,经过10余年的快速发展,市城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六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步入快车道,保障土地规划新政落地,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健全土地供应机制,坚持“净地”供应,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推动高质量发展已迫在眉睫,所以原《办法》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破旧立新。
二、修订内容
《办法》修订共9章27条,与原《办法》39条相比,保留2条,修改15条,新增1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作定位。一是明确土地储备的目的依据及原则目标(第一条、新增第三条)。二是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范围及定义(第二条)。
(二)加强组织协调。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明确土地储备主管部门及实施机构,并增加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物、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新增第四条)。二是细化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职责,强化财政部门工作职责(新增第四条)。
(三)健全运行机制。一是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明确年度储备计划的编制要求、主要内容、审批以及计划调整相关程序(第五条、第六条、新增第七条)。二是进一步规范收回收购范围及程序(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规范储备土地入库标准(新增第九条)。四是增加储备土地管护、巡查及相关费用标准(新增第十四、十五条)。五是细化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出租等要求(新增第十三条)。六是增加储备土地出库供应相关要求(新增第十六、十七条)。
(四)强化资金保障。一是明确储备资金来源渠道,以及使用范围(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是要求财政部门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新增第二十一条)。
(五)加强监测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加强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审核、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28日
六安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制订的依据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和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的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符合规划以及相关原则
土地储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政府主导、统一管理、以需定储、存量优先、权责明晰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领导和实施主体
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审议市城区土地储备计划、土地收回收购等相关事项。
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负责指导市城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区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市城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土地储备资金保障机制,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等工作。
金安区人民政府、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文物、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二、储备计划
第五条 年度计划编制要求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年度计划主要内容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七)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规模以及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七条 计划审批及调整相关程序
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已编制的市城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审核,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提出申请,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三、储备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纳入储备土地的范围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九条 纳入储备土地的要求
(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金安区、裕安区)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库。
(二)入库土地应当权属清晰、无土地补偿争议及其他纠纷。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的储备程序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属地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土地收购申请表》,提交不动产权证明等与土地收购相关的证明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地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和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核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确认;
(三)评估测算。土地储备机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对拟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基础设施、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由以上两方共同委托、确认。评估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包括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补偿金额及支付进度、土地交付标准及时间等】,经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区人民政府审核,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提请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批准的收购方案,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包含依据政府会议纪要,收购土地位置及面积、现状用途及权属依据,收购土地补偿费用、土地交付标准及时间、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费用,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
(六)产权注销。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储备程序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
(二)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协议》,经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区人民政府审核,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提请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协议》,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注销登记手续,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
四、前期开发和临时利用
第十二条 前期开发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当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工程实施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临时利用
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经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临时利用期满后,所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由临时利用人负责清拆清理,将储备土地恢复原状,恢复原状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清拆清理事项均不作补偿。
(一)出租。申请人向属地土地储备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含土地位置、使用用途、土地面积、使用期限等】,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使用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储备土地出租协议》。
出租储备土地的,应采取评估方式测算租金。
(二)临时使用。申请人向属地土地储备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含土地位置、使用用途、土地面积、使用期限等】,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使用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申请人签订《临时使用储备土地协议》。
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对照规划用途,参照基准地价及使用期限,收取临时使用费。
政府性投资项目,需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不收取临时使用费。
五、管护和巡查
第十四条 土地管护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防止出现乱搭乱建、乱耕乱种,倾倒建筑和生活垃圾等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确保储备地块清洁和安全。
(一)自行管护。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储备地块进行管理。
(二)委托管护。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入库储备土地管护台账,委托属地乡(镇)街道进行管护,并签订《委托管护合同》。
(三)临时利用。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四)管护费用。对委托管护的储备地块按照宗地面积大小支付管护费用。宗地面积小于100亩,每月管护费不超过3000元(不超过3.6万元/年);宗地面积大于100亩(含100亩),每月管护费不超过4500元(不超过5.4万元/年)。
第十五条 土地巡查
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建立巡查工作台账,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制止或者配合有权机关查处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一)巡查事项。重点巡查储备地块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无违章搭建、倾倒弃渣弃土、非法生产、违规种植等行为,做到巡查无盲区、管护无死角,坚决打击非法占用储备土地行为。
(二)联合巡查。土地储备机构与委托管护责任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巡查督查、联合巡查,督促委托管护单位履行《委托管护合同》约定,针对发现问题当日书面告知管护责任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到位。
六、土地供应
第十六条 从规划的角度
储备土地供应前,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时编制储备土地的地块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七条 从纳入供应计划的角度
具备供应条件的储备土地,应及时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程序审批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应。
七、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已供应的储备土地中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
(二)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
(三)土地储备机构筹集的储备土地专项债券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财政资金。
市级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安排;区级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安排。
第十九条 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三)储备土地管护、储备土地整治、储备土地巡查等相关费用;
(四)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预算和决算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年终,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监管,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以及评价,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机构信息以及土地储备计划、项目、地块、资金、债券等信息及时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强化对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情况及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发布实施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公布的《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秘〔2015〕232号)、2018年5月21日公布的《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18〕9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