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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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6年3月24日至2026年4月23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cg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67号六安市城市管理局6楼市容环境管理科,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邮箱:lascgjsrk@126.com;
(四)联系人:杨盼盼,联系电话:0564-3377829。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关于《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起草了《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背景
(一)实际工作的需要。户外广告是城市容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城市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属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空间的宜居指数。户外广告的设置参差不齐,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给市民出行带来安全隐患。目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的政策依据仅有《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7-2022)》等,这些法规、标准缺乏对户外广告设置类型、设置规范、设置者的义务、设置材料、安全监测和日常维护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的规定,不能满足当前我市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需求,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管理。
(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2019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规范户外广告,集中查处和拆除违法违规设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区对促销活动、社区集市、户外展示、招牌设施设置等简化审批流程,实行线上即报即办”。2025年12月,《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新形势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
(三)明晰责任的需要。近年来,六安市开展了多轮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市场主体的各类诉求,户外广告设置的合法合规与安全监管上,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联动,这些都需要出台统一的制度加以规范解决。
二、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印发〈六安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工作要点〉和〈六安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六安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监督工作计划〉〈六安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代表工作计划〉的通知》(六人常办〔2026〕10号)的要求,我局牵头负责《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条例》的起草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并参考借鉴上海、无锡、南通、合肥、淮北等城市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立法经验。
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我局专门制定了《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组。梳理汇编了立法参考依据,在仔细研究、多次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采取章节条款式对户外广告设置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设置原则、职责分工,规划与规范,设置管理,维护与安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立法形成科学、专业、协调的户外广告管理机制,促进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长效机制,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一)明晰了各级各部门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第五条细化了部门职责,同时提出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许可、备案、监督检查等信息,协同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户外招牌纳入户外广告统一管理。《条例》第三条将店招标牌设施明确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范畴,并在第十条对店招标牌设置作出规定,既体现了店招标牌与一般户外广告的共性,又突出了其个性管理要求。
(三)明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的备案管理要求。学习南通、淮北等地经验做法,《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对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备案管理要求、第二十条对户外招牌提出了备案管理要求。这一制度设计顺应了“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管理效能。
(四)提出了广告光污染和噪声防控要求。为了回应群众诉求,避免广告设置产生的光污染和噪声污染,《条例》第十三条提出,广告屏、广告牌、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科学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时间,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五)强化了户外广告安全责任。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的要求,明确了设置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时,第三十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了罚则。
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城市建成区、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公路用地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等设施,以文字、图像或者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的广告,包括户外招牌。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实物载体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条例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指导协调以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规划编制、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水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范围负责所监管土地及工地围挡广告设施设置和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车身、监管范围内工地围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商务、文旅、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许可、备案、监督检查等信息,协同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措施】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升户外广告的实用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科学统筹、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户外广告空间用于设置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设置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和损害城市容貌。
第九条【禁止设置情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七)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规范】户外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招牌设置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登记注册地址、合法经营场所和位置设置招牌设施;
(三)重点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户外招牌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结合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四)一个单位或者经营户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户外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
(五)禁止利用建(构)筑物楼顶设置非镂空户外招牌。
第十一条【公众资源出让】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公路用地等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或者受让人。
第十二条【同步设计】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得城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亮光广告要求】广告屏、广告牌、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科学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时间,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向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等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工程围挡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工地围挡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许可审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的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许可期限以及类别(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临时户外广告)等内容。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第十七条【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要求】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设置规划、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
设置人应当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前十日内,将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及其联系方式等报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设置期限】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累计续期不得超过两次。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且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公共载体出让】利用公共载体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设置权。设置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支付拍卖和收储成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
第二十条【户外招牌设施】户外招牌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设置户外招牌。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十日内向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变更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拆除义务】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的,由户外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拆除。
第四章 维护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广告内容管理】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诚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发布低俗、不雅内容;用语用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设置人责任】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
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安全。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高层建筑物顶部的镂空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安全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未经检测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违规设置处置】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设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人无法确认或者无法联系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媒体和设置现场对该户外广告相关情况以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户外广告仍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规设置户外招牌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户外招牌设置不符合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楼顶设置非镂空户外招牌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置大型广告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规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依照设置规划、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到期不拆除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人未履行相关维护管理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安全检测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进行安全检测并提交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执法部门人员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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