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气象局 征集时间:[ 2026-03-05 00:00 ] 至 [ 2026-04-04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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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为促进和规范雷电灾害管理工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市气象局起草的《六安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6年3月5日至4月5日。

二、征集方式

(一)网站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留言。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六安市长安南路208号市气象局法规科收,邮政编码:237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六安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字样。

(三)电邮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568558948@qq.com。

(四)电话方式。联系人:童子建,联系电话:0564-3288762。

附件:

1.六安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2.六安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起草说明.docx


附件1:

六安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规范雷电灾害管理,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及有关活动。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组织管理和指导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教育和体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增强公众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结合实际开展防御雷电灾害科普宣传。

第七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雷电灾害服务能力。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设施;

(五)体育场馆、商场、医院、学校、车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六)旅游景点及景区的建(构)筑物、雷电灾害多发区的矿区;

(七)雷击风险较高的文物建筑及古树名木;

(八)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验收及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未经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由各专业相应领域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检测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第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整改。同时建立维护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真实、完整的出具检测报告,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检测委托方提出整改建议,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督促整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开展检测业务;禁止转包或分包检测业务;禁止转让、挂靠伪造资质证书;禁止出具虚假报告。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接收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信用监管。气象主管机构依法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业务开展情况、接收监督检查情况等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启动标准,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或解除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发出警示信息、组织人员撤离、停止作业、切断危险源、停止营业等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雷电灾害防御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内容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应预案中明确雷电灾害防范内容,定期组织包含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内容的应急演练。气象主管机构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并协助开展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按照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同级有关管理部门;开展调查鉴定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倡导单位和个人投保因雷电致灾险种。雷电灾害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为因保险理赔需要的气象灾害证明。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处罚信息将依规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

(四)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由于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三)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六安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的编制说明


为加强六安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升全社会防雷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位法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六安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六安地处江淮地区,雷电天气频发、雷电灾害风险较高,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景区矿区、文物建筑等重点对象防雷安全责任落实、装置建设、检测维护、监管执法等工作亟需制度化、规范化。当前国家与省级层面已有气象及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地方监管职责划分、重点场所防雷装置“三同时”管理、定期检测、检测机构监管、应急联动、灾害调查与信用约束等方面,需要结合市情作出细化、可操作规定。制定本《条例》,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要求,压实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补齐防雷安全短板,防范化解雷电灾害风险的现实需要,对提升城乡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市气象局高度重视,立即组建《条例》起草小组,联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农工委等单位组成调研组,通过到县区实地察看、现场座谈,书面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方式,详细了解我市雷电灾害防御的现状、全面总结取得的经验成效、系统梳理了难点堵点问题;同时赴萍乡市、济南市、马鞍山市等,深入学习雷电灾害防御方面的先进经验与做法。2025年12月,在前期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有效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对照相关问题,形成了《条例》初稿。今年2月至3月将《条例》发至各县区以及市直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有关方面反馈意见对文稿修改完善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六条,围绕总则、职责分工、监测预警、装置建设与管理、检测监管、应急处置、灾害调查、法律责任、附则作出系统规范。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工作原则

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及相关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原则。

(二)压实各级政府与部门责任

市、县(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将防雷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工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测预报预警、组织管理与指导;发展改革、应急管理、住建、交通、文旅、教育、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履职。强化科普宣传与学校防雷科普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宣传。

(三)规范雷电防护装置建设与“三同时”管理

明确八类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与设施,覆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力、通信、广电、信息系统,公共服务与人员密集场所,景区矿区、文物建筑及古树名木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防雷装置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易燃易爆等特定工程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由住建部门纳入施工图审查与竣工验收备案;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四)严格投入使用后检测与维护制度

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每年检测一次。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委托检测、隐患整改,建立维护档案并保存不少于五年。检测机构须在资质范围内规范作业,出具真实完整报告并上传监管平台,发现隐患及时告知并报告气象主管机构;禁止无资质、超范围、转包分包、挂靠伪造、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五)强化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气象台站及时报送预警信息。政府及部门按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警示、撤离、停工、停营、断源等措施。将防雷内容纳入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规范灾害调查与保障服务

单位和个人须如实报告雷电灾害,配合调查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开展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规定上报通报。倡导投保雷电相关保险,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气象灾害证明。

(七)健全信用约束与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依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公开,对检测机构实行信用监管。对应当安装而不安装、拒不检测或整改、瞒报重大灾害等行为,设定警告与罚款;对无资质检测、弄虚作假、未经审核施工、未经验收投用等行为,从重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明确部门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288762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长安南路208号市气象局法规科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

待征集结束梳理汇总后及时给予公开,敬请您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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