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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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起草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2月22日通过网站留言、邮寄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6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5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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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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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友 |
就贵单位公开发布的《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详细阅读,现提出以下建议: 第六条规定“ 中心应通过中心的主任办公会议对行政执法案件以及向相关单位移交行政处罚的案件等进行集体审议”,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理措施,第十七条两款内容均提及“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此处“适当延长期限”应为案件处理的内容之一,第十七条规定的“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与第六条规定的“以主任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规定,是否存在矛盾,建议斟酌。此外,“中心主要负责人”的表述是否准确明晰,建议斟酌。 |
部分采纳 |
第六条规定的“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针对的是“行政执法案件”以及“向相关单位移交行政处罚的案件”。这属于对整个案件最终处理决定或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环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以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避免个人独断。第十七条中“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涉及的是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在责令单位限期办理或缴存时,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限,这属于日常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为提高行政效率,此类程序性延期通常由行政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无需启动全体会议审议。因此,两者在逻辑上是清晰且不冲突的。第六条使用的是“主任办公会议”,其召集人是“主任”。将第十七条统一为“中心主任”,能够实现条款间在称谓上的协调统一,体现制度的严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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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网友 |
建议明确第十条引导和解期限(不超过六十日)与第十七条责令改正期限(三十日,可延长)之间的衔接关系,例如明确两个期限是否连续计算,以及引导和解期间是否计入整体办案期限。 |
不予采纳 |
引导和解与责令改正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环节,前者是柔性化解矛盾,后者是刚性纠错手段。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多样,若在制度层面将两个期限“绑定”或明确计算方式,会限制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的空间。当前表述保留了必要的裁量余地,更有利于实现“政策宣传与行政强制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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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网友 |
建议细化第十八条中陈述申辩权的行使程序,明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具体期限、提交方式,以及中心复核的具体要求和时限。 |
不予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政机关的复核义务已有明确规定。本办法作为地方性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侧重于衔接上位法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操作框架,无需重复上位法已作详细规定的通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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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网友 |
建议在第四条或第五条中明确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 |
不予采纳 |
中心的内设机构及具体职责分工属于内部管理事务,会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将过于具体的机构名称写入规范性文件,一旦机构调整将面临修法滞后的问题。目前条款明确“中心”为执法主体并规定执法人员需具备资格,已满足对外执法的法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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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网友 |
建议对第十七条中“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的表述进行规范,明确延长的具体幅度(如“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要求延期决定作出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不予采纳 |
行政执法实践中导致“情况复杂”的原因多种多样,若“一刀切”规定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可能在部分特别复杂的案件中仍无法完成调查或催缴工作。保留“适当延长”的表述,并规定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既设置了必要的监督制约,又为应对各种复杂情况保留了弹性空间,更符合行政执法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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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 |
建议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加救济途径的具体告知要求,即在行政处理决定文书中明确载明复议机关和管辖法院。 |
不予采纳 |
首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和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并非完全唯一,若在办法中指定具体法院,可能因个案管辖权的不同而出现告知错误。其次,具体的告知内容和格式属于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规范,由中心在配套的执法文书范本中统一明确。本办法作为纲领性文件,主要规定权利义务,不宜代替具体文书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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