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征集时间:2026年1月13日-2026年2月12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ggj.luan.gov.cn/hdjl/wsdc/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4楼408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629165929@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38780、5139286。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起草过程。在总结借鉴其它地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公共资源工作实际,并先后多次组织研讨,形成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6年1月13日,现通过网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本《管理办法》共4章22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5条)主要为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及遵循原则等;
第二章综合评价(第6-12条)主要规定了综合评价范围、评价计算方式、等级划分标准及评价结果异议渠道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13-17条)主要规定了评价结果的运用和监管措施等;
第四章附则(第18-22条)主要规定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有关名词解释、解释机构等。
附件2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
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前款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是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监管的市、县(区)政府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项目实施主体委托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按照统一评价、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监管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开展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并负责采集、记录、上传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信息。
综合评价信息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监管部门主动采集等方式获取。市、县(区)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基准》进行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价采取实时定量评价(一标一评)与综合动态定性评价(季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综合评价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基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基准)根据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交易规程和规范服务等情况制定,可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当接受评价,实行同值计分,从业人员评价计入代理机构。
第七条 综合评价按季度进行。综合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以单个项目(标段或者包别)从项目登记至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已完成代理项目为评价单元。
综合评价基准作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依据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评价基准,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应在每个季度评价周期后的次月15日前将综合评价信息录入综合评价系统。
第八条 综合评价基准由基本情况(14分)、履约行为(6分)、从业行为(80分)3个部分组成。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基本情况得分+履约行为得分+从业行为得分。
第九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包含其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综合评价信息均统一计入该代理机构。
第十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分为五个等级。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80~90分(含80分)的为B、70~80分(含70分)的为C、60~70分(含60分)的为D,60分以下的为E,若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直接评为E级: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项目实施主体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项目实施主体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竞争主体或者竞争主体;
(四)在所代理的交易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竞争主体或特定潜在竞争主体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六)向评标评审专家行贿;
(七)引导评标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评标评审意见;
(八)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结果在“安徽六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满后,评价结果自动清除。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支持综合评价结果在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鼓励使用国有资金招标的项目实施主体选择综合评价等级高的代理机构,项目实施主体承担选择等级低的代理机构的风险。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存在综合评价基准中不良行为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向代理机构、项目实施主体发送工作提示函、建议书、风险提示单等。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可根据综合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综合评价为D级及以下的,列入监管重点对象,对该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综合评价为E级的,责令提交整改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参与综合评价的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在综合评价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通过组织开展业务能力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主体是指,招标人、采购人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
本办法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 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基准 | |||
| 类型 | 评价指标 | 评价规则 | 数据来源 |
| 基本信息 (16分)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代理机构 (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办公条件 | 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代理机构 (加盖公司印章的办公场所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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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 | 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代理机构 (加盖公司印章的登记人员信息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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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管理 制度 |
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含人员、财务及档案、应急管理、岗位互相监督等制度)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招标代理机构 (加盖公司印章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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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学习 | 考评周期内组织5名以上登记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省、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招投标领域专业培训的得2分。 | 代理机构 (加盖公司印章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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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行为 (6分) |
业主评价 | 项目实施主体对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履约的服务质量、效率等按优秀、良好、一般进行评价: | 监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实施主体 |
| 1.配置的项目负责人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全过程服务及时、耐心,态度端正; | |||
| 2.编制的交易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文件内容准确、完善,有合理化建议或分析总结报告; | |||
| 3.完全胜任交易项目招标的工作要求,并熟悉工作流程,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 |||
| 4.履约期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 | |||
| 5.其他需考评事项。 | |||
| 合同履约评定为优秀的比率85%(含)以上的计6分、70%(含)-85%的计4分、60%(含)-70%的计2分,60%以下的计1分。 | |||
| 从业行为 (80分) |
代理行为 质量问题 (严重) |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 监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实施主体 |
| 1.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的; | |||
| 2.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或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 |||
| 3.为所代理项目的竞争主体提供咨询的; | |||
| 4.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原件核对、现场确认等环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的; | |||
| 5.指使、纵容、默许竞争主体串通投标;诱导项目实施主体违规操作,或者唆使竞争主体恶意投诉的; | |||
| 6.对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不予抵制、及时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的; | |||
| 7.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被国家、省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通报、责令整改、扣分等情形,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严重影响项目交易进程的; | |||
| 8.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交易数据等资料的; | |||
| 9.有意隐瞒相关交易主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涉黑涉恶线索,拖延或者制造虚假材料,歪曲交易真实情况的; | |||
| 10.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的调查处理、不如实反映交易事实情况、不准确全面提供交易资料,或者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 |||
| 11.擅自重新评标评审、变更中标(成交)候选人或直接废标的; | |||
| 12.未依法报经监管部门核准,擅自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 | |||
| 13.交易文件规定的代理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及方式等与委托合同(协议)规定不一致的,或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 |||
| 14.未在项目实施主体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交易事项或未拒绝项目实施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的委托事宜; | |||
| 15.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通过法定媒介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 |||
|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 |||
| 代理行为 质量问题 (较重)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 监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实施主体 |
|
| 1.未按规定的时间、媒介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或者漏发澄清补遗(因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或者特殊要求的除外)的; | |||
| 2.编制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等存在内容不全、填写错误、材料缺失、前后矛盾、排版混乱等,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 |||
| 3.在交易文件(含澄清补遗)中违反负面清单或公平竞争等相关规定的; | |||
| 4.在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材料中,诱导或要求参与竞争主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邮件等方式提供潜在竞争主体信息、投标资料的; | |||
| 5.国家对交易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未按照其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的; | |||
| 6.违法违规限制潜在竞争主体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交易文件的; | |||
| 7.对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书面异议(质疑)予以拒收,或对符合条件的异议(质疑)未按规定回复或记录的; | |||
| 8.在异议(质疑)处理阶段未依法暂停交易活动的;或因异议(质疑)处理不规范导致投诉举报的; | |||
| 9.对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及执法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放的建议书、提示函等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 |||
| 10.代理合同(协议)载明的专职人员与代理机构登记的人员不符的; | |||
| 发现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评标(评审)委员会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不报告监管部门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行为。 | |||
| 代理行为 质量问题 (一般) |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分: | 监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实施主体 |
|
| 1.未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协议),合同应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 |||
| 2.使用监管部门制定的交易文件标准文本不规范 | |||
| 3.采用电子交易过程中出现项目数据推送不及时、填报错误、上传资料不全、推送环节不完整等情况的; | |||
| 4.交易文件中引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制度文件或条款的; | |||
| 5.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申请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的; | |||
| 6.评标评审过程中,对评委对交易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 |||
| 7.开标、评标时,代理机构人员使用电子系统操作失误(除不可抗力),影响开评标的; | |||
| 8.未按规定或约定向评标评审专家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异地评审差旅费,或者向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的; | |||
| 9.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成交)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 |||
| 10.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竞争主体对交易文件、开评标过程、交易结果的投诉、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 | |||
| 11.交易失败后未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再次交易失败的; | |||
| 12.因代理工作失误造成交易活动延误或导致废标、流标的; | |||
| 13.未充分了解项目实施主体需求或因自身工作失误,交易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有缺陷漏项,发布后导致项目终止或给开标评标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14.交易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存在前后内容不一致、条款相互矛盾、规定或约定模糊,或者存在明显的内容文字错误等,影响潜在竞争主体理解、识别等情形的; | |||
|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行为。 | |||
| 业务操作 质量问题 (严重)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 监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实施主体 |
|
| 1.代理项目过程中因主观原因造成交易数据延迟、重复、错误等,导致交易平台被上级管理部门扣分的; | |||
| 2.擅自携带手机、其他通讯设备或录像设备,未经允许携带手提电脑进入评标封闭区域的; | |||
| 3.评标期间使用通讯设备、网络等对外透露评审相关信息的; | |||
| 4.发布在交易中心网站的公告、公示、文件等存在内容错误、错敏词、暗链等,造成严重负面舆情的; | |||
| 5.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交易档案资料的; | |||
| 6.干扰评审委员会正常评审或发表不正当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7.对暂不予退还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冻结”,导致系统自动退还不应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 | |||
| 8.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要求补充发布项目公告的; | |||
| 9.未按要求存放或上交通信工具(含电子设备等); | |||
| 10.因开评标组织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因代理机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开评标时间推迟、程序错误、或无法正常进行开评标的; | |||
| 11.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重大错误,影响交易公平公正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行为。 | |||
| 业务操作 质量问题 (较重) |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 监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实施主体 |
|
| 1.违规操作开评标设备,造成监控数据、评审数据丢失的; | |||
| 2.交易过程操作失误导致交易数据错误需要修改系统数据的; | |||
| 3.无正当理由离开代理机构服务室或与其他评标室人员非正常接触的; | |||
| 4.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CA锁无法正常使用,造成项目不能正常开标解密的; | |||
| 5.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致使开、评标组织混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或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脱岗、串岗的; | |||
| 6.未经同意擅自进入监控室、见证室、评标区等重点区域的; | |||
| 7.不服从现场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 |||
| 8.不遵守当地交易场所管理制度和相关纪律的; | |||
| 9.未经批准,项目评标至夜间22点拒不接受隔夜住宿安排的; | |||
| 10.对评定分离项目服务保障不到位,导致现场秩序混乱,或未在规定时间组织定标活动的; | |||
| 11.不遵守当地交易场所管理制度和相关纪律的; |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行为。 | |||
| 业务操作 质量问题 (一般)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分: | 监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实施主体 |
|
| 1.项目登记资料存在问题未按要求补充或修改,且被退回2次(含2次)以上的; | |||
| 2.发布在交易中心网站的公告、公示、文件等存在内容错误、错敏词、暗链等,但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 |||
| 3.项目档案归档不及时的 | |||
| 4.因电子档案归档不完整未按要求补充或修改,且被退回2次(含2次)以上的; | |||
| 5.开评标现场,代理公司到场人员与项目登记时提交的项目组成员名单不一致,或人员不足的; | |||
| 6.开评标组织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代理机构操作失误等,未影响开评标活动的; | |||
| 7.项目完成评审后未及时填报向省专家库抽取终端推送的项目信息、专家劳务费信息的; | |||
| 8.未按规定进行评标场地申请,场地变更、取消的,未提前告知场地预约工作人员的; | |||
| 9.需要提交纸质标书、答辩、二次报价或需要封存标书,未在项目开标前提出申请的; | |||
| 10.完成开标、评标后未及时关闭开评标室电脑设备、视频设备或遗留项目资料的; | |||
| 11.在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不配合工作或不能如实反映的; | |||
| 12.因代理机构原因,未能合理预约或未能合理使用开、评标场地的; | |||
| 13.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从业全过程统一着工作装的; | |||
| 14.使用中心提供的设备从事非开、评标业务的; | |||
| 15.未及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专家抽取表的(含正常抽取及补抽); | |||
| 16.开标时有玩手机或打瞌睡等不认真履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17.在项目评标前,未及时将业主代表信息录入系统,导致业主代表无法进场的; | |||
|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行为。 | |||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