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全流程“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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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全流程“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我局草拟的《深化全流程“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1月5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网站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司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fj.luan.gov.cn/yjzj/index.html)留言。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六安市梅山南路农科院大厦21楼2105室,邮政编码:237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化全流程“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修改建议”字样。
三、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lassfjzfjd@163.com。
四、电话方式。联系电话:0564-3622026。
附件:1.《深化全流程“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深化全流程“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4日
附件1:
关于《深化全流程“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
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行政执法作为政府履职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聚焦行政执法全流程,创新“伴随式”监督模式,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督效能,推动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若干举措》。
二、起草过程
我局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着手文件起草工作。起草中,我们认真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深化全流程“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若干举措》主要内容
《若干举措》共分为三大板块十六项具体措施,聚焦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构建“伴随式”监督体系:
强化事前监督,健全制度机制。包括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及适用、推行“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探索“行政执法监督码”、建立生产经营常见非法风险提示单制度、推行“信用+监管”、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等7项措施,从制度层面防范执法风险,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和参与权。
强化事中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包括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探索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深入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等4项措施,聚焦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提升执法精准度和人性化水平。
强化事后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包括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书同达”制度、审慎实施罚款及行政强制、注重信赖保护、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充分发挥各方监督合力等5项措施,突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强化执法责任追究,保障执法决定公正合法,帮助企业化解违法影响、重塑良好信用。
(二)《工作指引》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作为附件,共十四条,对涉企行政处罚“三书同达”工作进行具体规范:
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授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单位;
界定“三书同达”内涵,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建议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规范《行政指导建议书》制发要求,明确建议内容需与企业具体违法行为密切相关,并强化跟踪服务;
细化信用修复告知内容,包括公示期限、修复条件、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保障企业信用修复知情权和便捷性;
明确文书制作、归档等相关要求,确保“三书同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2:
关于深化全流程“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持续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事前监督,不断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机制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提高文字记录的准确性,增强音像记录的应用覆盖,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面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及适用。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避免“小错重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全面告知内容、事实、理由、执法依据以及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知情权。
(三)推行“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企业联系点,及时听取各类经营主体对涉企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推行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参与监督。
(四)探索推行“行政执法监督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探索开发“行政执法监督码”,通过扫码即可实现投诉举报、执法政策查询、投诉举报办理进度查询等功能,不断拓宽行政执法社会监督渠道,提升群众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参与度和满意度。定期对“行政执法监督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优化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提升监督效能。
(五)建立生产经营常见非法风险提示单制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重点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市场主体高频多发违法行为,制定生产经营常见违法风险提示单,帮助市场主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
(六)推行“信用+监管”。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和主动使用信用报告。开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企业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上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移出惩戒对象名单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修复信用。
(七)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并及时将具体情形纳入裁量权基准。探索推行“警示——整改——复核”三步工作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并建立整改跟踪与复核机制,确保问题切实解决。
二、强化事中监督,依法全面规范履行法定职责
(八)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面提升“综合查一次”改革质效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全面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适时发布并动态调整“综合查一次”联查事项清单,明晰联合检查标准,编制联合检查计划,全面推广应用“检查码”制度,深化分级分类监管,规范检查流程,落实检查后续处置。
(九)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积极开展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信息整合共享、证据互认,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切实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建立健全监控设备数据分析制度,对同一区域内发生高频违法行为的,要综合分析研判,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坚决防止以罚代管。
(十)探索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严厉执法措施,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
(十一)深入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严格落实《六安市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指引(试行)》,在立案、调查或检查、决定、执行、执法信息公开等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三、强化事后监督,持续推动行政执法责任落实
(十二)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书同达”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对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建议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帮助企业以较低成本消除违法状态,避免“罚后不管”“盲目整改”问题。
(十三)审慎实施罚款及行政强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的部署,依法科学确定罚款数额,严格规范实施罚款,防止过度处罚、随意顶格处罚。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依法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切实防范逐利式执法。
(十四)注重信赖保护。遵守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更改已经生效的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不当,依法需撤销、变更,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规定妥善处理。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争取运用协商、调解、分阶段执行等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十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点对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类案不同罚、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罚款、重点领域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落实“处罚到人”等问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明显过罚不当的违法行为。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舆情评价机制。
(十六)充分发挥各方监督合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协作机制,完善监督信息线索汇集统筹,推动实现行政处罚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违法执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六安市推行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工作指引》
附件
六安市推行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部门服务企业、护航发展的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 (国办发〔2023〕27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法律法规授权、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单位( 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 “三书同达”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行政指导建议书》(附件 1)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附件 2)。
第四条 行政合规建议,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行政执法部门针对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与涉法风险,采取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提供相关意见建议,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对涉案企业开展行政指导,根据企业业务范围、管理内容和需求,紧扣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和普遍性问题制发《行政指导建议书》,为违法企业提供改正建议,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指导建议书》的合规建议内容应当与企业具体违法行为密切相关。监管权与处罚权分离的事项,监管部门移送案件时,可提出相关建议内容供行政执法部门参考,由行政执法部门出具《行政指导建议书》。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指导建议书》落实情况的跟踪服务,对积极整改且整改效果较好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执法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拒不整改且继续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企业,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力度。
第八条 信用修复告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告知”的原则,对《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编号建档,主动告知企业该行政处罚信息即将被公示的网站、行政处罚所属领域、信息公示期限、信用修复时间及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本执法领域信用修复相关规定等文件要求,开展涉企不良信息修复工作,鼓励涉案企业主动修复,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转变工作理念,主动宣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切实保障涉案企业信用修复知情权。在企业满足修复条件时,需要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的要及时办理,为企业提供温馨、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及时化解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基准范围内,可以对首次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的市场主体单独制发《行政指导建议书》,协助、引导、支持企业内部合规建设。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指导建议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可以参照本指引提供的模板,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制作。
第十三条 《行政指导建议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指导建议书
(参考格式)
__________(行政相对人名称):
我单位(行政机关)于______年____月____ 日对你(单位)XXXX 的违法行为作出案号为 XXXX 的行政处罚决定。为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结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行政指导建议:
1.XXXXXXXX
2.XXXXXXXX
3.XXXXXXXX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建议书一式二份,一份随处罚决定书送达,一份随案卷归档)。
附件2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参考格式)
__________(行政相对人名称):
我单位(行政机关)于______年____月____ 日向你单位下达案号为 XXXX 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将于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等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可能对你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现将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二、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三、申请信用修复提交材料
行政处罚信息在达到最短公示期后,企业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在线申请信用修复,并按以下提交材料:
(一)材料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根据经办人是委托人还是法人选择其一)。
(二)材料2: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缴交罚款的收据(二选一,若企业缴交罚款的收据丢失,须使用修复表或由处罚机关出具其他说明处罚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三)材料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处罚决定书送达,一份随案卷归档)。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