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消防支队 征集时间:[ 2025-09-16 00:00 ] 至 [ 2025-10-16 00:00 ] 状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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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5916-2025101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网上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

)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消防救援局6 刘磊 收(六安市金安区皋城中路411,邮编:237006)。

)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3367425519@qq.com

)联系电话:0564-326300018805640726

信件请注明《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订《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2025916日      


附件1

 

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城市道路配套建设,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消防供水管网、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

第三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测试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时,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投资;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或会同消防、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水务)等部门,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其布局、数量、间距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根据城市发展、道路新建改建计划,制定市政消火栓的年度建设和补建计划,并协调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落实资金保障。(四)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维护等工作。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预留必要的消防供水管网。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等有关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应当征询消防救援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并依法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开展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落实与市政消火栓有关的规划要求,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查验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符合规范要求,并通知消防救援部门进行市政消火栓功能测试。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生锈等情形;(二)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漏水等情形;(三)保持水压、水量充足;(四)定期试水,及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开展普查。在日常训练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告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市政消火栓接收及维护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和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运用数字技术,提升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开启市政消火栓;(三)损坏、盗窃市政消火栓;(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占用、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及时恢复市政消火栓并承担恢复费用。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消防救援部门,并督促建设单位按原样恢复。

第十六条 已建城市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训练演习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米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工程,不包含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5 ** **日起施行。20139 26 下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通知》(六政办秘〔2013116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修订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市政消火栓作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保障火灾扑救效率、维护公共安全的关键设施。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政消火栓在规划、建设、验收、维保和智能化改造等方面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问题逐渐凸显,而现行的《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于20139月印发实施,至今已超过12年,在建设责任主体、部门管理职责、维护保障经费等方面出现了诸多瓶颈问题,相关内容亟需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三)《安徽省消防条例》

(四)《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三、修订目的与意义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理清各职能部门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财政保障、维护管理、监督等环节的具体职责,规范标准、明确内容,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确保消火栓建设管理权责统一。

(二)保障消防公共安全。通过规范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消火栓的完好率和消防用水的正常供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可靠的水源支持,及时控制火势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推动社会协同配合。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可以促进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工作。修订后,消防部门可以与供水企业、规划部门间建立消火栓位置、管网形式、压力等数据的实时共享平台,提高灭火救援决策效率。

(四)适应城市发展需求。经我局组织人员调研测试,目前全市消火栓数量、分布、完好率等基础数据未实现动态更新,底数不清不明,城区范围内存在有栓无水”“有栓无压现象,新建区域因规划调整出现盲区修订消火栓管理规定可以及时调整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策略,使其与城市的发展相适应,实现市政消火栓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更好地满足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

四、结论

现行管理规定已无法匹配城市安全发展需求,修订工作是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举措。建议市政府尽快启动修订程序,构建权责清晰、科技赋能、全民参与市政消火栓管理新体系。


附件3

 

《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序号

章节号(页码)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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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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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修改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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