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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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市水利局草拟了《六安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集时间: 2025年9月15日-2025年10月15日
二、 征集方式:
(一)网上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水利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lj.luan.gov.cn/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皖西大道1513号六安市水利局11楼水资源管理科,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lszyk@163.com;
(四)联系电话:卫杰 0564-3339175。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附件:1.《六安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5年9月15日
《六安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5号),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对《六安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六安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共分为五个部分,包含总则、编报管理、审查管理、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1、适用对象。我市境内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2、编报管理。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和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3、审查管理。报告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通过审查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审查会,也可采取远程视频会议审查。审查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现场查勘,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进行。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4、质量管理。建立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评价制度,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
5、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的信用监管。市水利局每年对各县(区)水利(水务)局组织审查的报告质量进行抽查。
三、主要修订内容
和原《六安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比,本次修订主要为以下内容:
“第十条 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报告书,审查机关应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中“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的规定与其不符,故修改为“第十条 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报告书,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等原因,二十日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业主单位。”
六安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规范技术审查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开工建设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四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一致。
(1)淮委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在淮河干流取水,工业及城镇生活日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取水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2)省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单站装机50万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和装机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建设项目取水的;省管和国家投资建设的大型灌区及跨地市的中型灌区农业取水的;
(3)市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市直管灌区、跨县灌区以及审批权限内农业取水的。
(4)县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不满7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不满500万立方米,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除淮委、省、市负责审批的其他灌区农业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规范性原则。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高效原则。
第二章 编报管理
第六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业主单位和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编制单位或个人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时,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收集必要的基础资料,对引用的资料应说明来源,并进行可靠性和合理性分析。
第七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2017)等技术规范要求。
水资源论证报告封面应加盖业主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水资源论证报告应附委托协议(自行编制除外)、编制单位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等。
第八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情形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1)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500万立方来以下,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下的;
(2)工业项目和城镇公共供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
(3)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下的。
第九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开发区建设项目,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以下情形除外:
(1)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超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权限的项目;
(2)取用地下水的项目;
(3)公共供水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查管理
第十条 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报告书,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等原因,二十日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业主单位。
对于不符合审查条件的报告书,审查机关应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审查机关越权审查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二条 报告书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报告审查工作,通过审查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也可采取远程视频会议审查。
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对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审批部门直接审核。
审查机关认为必要,可组织现场查勘,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进行。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组长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质量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个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专家评审组意见。
第十六条 报告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专家与业主单位、报告编制单位有利益关系或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在评审开始前,专家本人应提请回避。应当回避未及时提请回避的,经核实后,停止其本次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程序及主要内容:
(一)评审会主持人介绍参会单位和人员,提出专家组建议名单,经会议审议后组成专家组。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评审。1.项目业主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2.编制单位介绍报告书编制情况;3.评审专家发表评审意见,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和评分表;4.专家组讨论,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质量评定;5.对质量评定合格的报告书形成专家评审组意见。
(三)主持人宣布质量评定结果及处理意见。质量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在20日内按专家评审组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组长审定签字,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报告修改完善的,视为报告未通过审查;对不合格的报告书, 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重新编制,审查主持单位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意见应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进行评价,从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用水合理性分析与节水评价、取水水源论证、取水影响论证、退水影响论证、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结论与建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明确节水评价结论。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质量负责,专家组长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评审质量负总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评定实行综合评分法,专家组长评分权重0.3,专家组成员评分权重0.7。
第二十二条 建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评价制度,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各质量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为:
1.评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报告书。
2.评分低于70分或总评分虽高于70分,但有一单项得分低于该项分值60%的,为不合格报告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的, 由审查机关停止其审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水利局每年对各县(区)水利(水务)局组织审查的报告书质量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组评分表
编制单位:
序号 |
评分项目 |
主要内容 |
最高分值 |
专家评分 |
1 |
基本情况 |
建设项目概况及来源、水资源论证目的和任务、编制依据、工作等级、分析范围与论证范围、水平年 |
5 |
|
2 |
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
基本概况、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 |
|
3 |
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及节水评价 |
取水合理性分析、用水合理性分析、节水潜力及节水措施分析、合理取用水量 |
15 |
|
4 |
取水水源论证 |
依据资料、可供水量计算、水资源质量评价、取水口合理性分析、取水可靠性分析 |
15 |
|
5 |
取水影响分析 |
工程调度运用方式、最小下泄流量及其合理性分析、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对第三者影响 |
15 |
|
6 |
退水影响分析 |
退水系统及组成、退水总量及排放方式、退水处理方案、退水对水功能区和第三者影响 |
15 |
|
7 |
水资源保护措施 |
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
5 |
|
8 |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补偿方案及建议 |
补偿原则、补偿方案(措施)建议 |
5 |
|
9 |
结论及建议 |
取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可靠性、取退水影响与补偿措施建议、水资源保护措施、取水和退水方案、取水可行性、建议 |
10 |
|
10 |
其他 |
备案材料、附图、附表、委托书、有关文件、基础资料、综合说明表、影像资料等有关资料完整性;报告书翔实程度 |
5 |
|
1-10项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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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定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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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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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报告书。
2.评分低于70分或总评分虽高于70分,但有一单项得分低于该项分值60%的,为不合格报告书。
3.综合得分=0.3*专家组长评分+0.7*专家组成员平均评分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意见
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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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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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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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评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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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