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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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六安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我局拟修订《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5年9月9日-2025年10月9日。
二、征集方式:
(一)网上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sg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513室(六安市裕安区佛子岭中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5楼513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gy_fangtao@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7878。
信件请注明“《六安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六安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订《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2025年9月9日
附件1
六安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规范我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培育和促进我市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六安市数据企业,是指在六安市依法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数据相关处理活动的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企业等,并按照本细则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企业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六安市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一)组织开展全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六安市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六安市数据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六安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三)指导、服务六安市数据企业发展,为六安市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之一:
(一)为行业或者跨行业发展提供具有一定质量和规模行业性数据集、数据产品的数据资源企业;
(二)从事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相关技术研发推广、设备制造的数据技术企业;
(三)从事数据标注或者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业务咨询、业务撮合、合规服务、金融服务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数据服务企业;
(四)以数据赋能产业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及全域数字化转型、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数据应用企业;
(五)研发或提供智能化数据安全产品、数据可信流通技术的数据安全企业;
(六)面向数据安全可信交换、高效流通利用,提供一体化算力、公有云、低代码平台、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及服务解决方案的数据基础设施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数据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六安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或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无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数据资源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应当不少于100万元(含),还应通过合法合规途径拥有一定的数据资源量,企业的原始数据规模文本类、图形图像类、视频类、音频类等单类数据资源量达TB级。
(六)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应当不少于100万元(含),数据相关业务营收占比不低于30%。
在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被市级以上数据部门评为典型案例或者在市级以上数据部门组织的大赛中牵头参与并获得奖项的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已拥有产品挂牌证书、数据产权登记证书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五)、(六)项的规定。
本细则所列的六安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六安市数据企业认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从事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数据相关业务情况介绍,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交易、资产入表、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情况介绍,知识产权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数据资源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数据资源量及数据目录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其他类型企业应当提供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条件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资料。
企业按照最符合企业发展方向自主选择分类类型,其他业务可以兼顾,数据业务收入占比可以累计。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二)县区初审
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六安市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八条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涉密企业申请认定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本细则组织认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 对六安市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政策激励
纳入数据企业培育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支持六安市数据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类数据试点示范项目、项目资金奖补、省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支持引导六安市数据企业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等。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二)供需对接
为六安市数据企业提供资源对接机会,推荐参加相关峰会活动、“数据要素×”场景创新应用对接活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接活动等,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本地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数据产品试用场景;推荐六安市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三)人才服务
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六安市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指导企业进行安徽省大数据、区块链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和职业技能认定;支持六安市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根据数据企业数据产业人才与业务发展需求,开展针对性数据业务培训。
(四)宣传推广
支持、辅导有意愿的数据企业积极申报政府主导的“数据要素×”等典型案例示范以及各类企业榜单遴选活动。遴选推荐列入全市数据创新案例库,适时建立数据案例中心和数据展馆,并择优推荐至省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数据企业的精品案例、创新产品,扩大行业影响力。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六安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六安市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其六安市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三年内不得申报六安市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存在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六安市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或者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调整时,应当自发生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调整后仍符合六安市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调整后不符合六安市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六安市数据企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取消六安市数据企业资格。
已通过认定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根据本细则申请认定六安市数据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六安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修订《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相关背景
2022年8月,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并组织开展了市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202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1836号)提出要培育数据产业多元经营主体、优化产业发展环境;2025年8月底,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印发《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调整更新了数据企业的认定类型、认定条件等内容;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需要修改我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文件名称。参照《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将《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六安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二)企业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1836号)明确提出要“培育数据资源企业、做强数据技术企业、扶持数据服务企业、做优数据应用企业、发展数据安全企业、壮大数据基础设施企业”;《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中将“大数据企业”调整为“数据企业”。根据新要求、新变化,拟将《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大数据企业”相应修改为“数据企业”。
(三)企业分类。《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认定企业主要是服务类、应用类、制造类、资源类、衍生类等五类企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并参考江苏、福建、河南等地培育认定、常态化入库等文件,拟将我市数据企业分为六类:数据资源企业、数据技术企业、数据服务企业、数据应用企业、数据安全企业、数据基础设施企业。
(四)认定条件。《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服务类、应用类、制造类企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业务收入占比”方式,对资源类、衍生类企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新一代信息技术投入”方式,根据认定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培育导向性,修订后拟对数据技术企业、数据服务企业、数据应用企业、数据安全企业、数据基础设施企业等5类企业保留“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业务收入占比”认定方式,数据资源企业拟参照《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数据资源量”方式。在放宽条件中参照《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及六安实际,拟增加:在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被市级以上数据部门评为典型案例或者在市级以上数据部门组织的大赛中牵头参与并获得奖项的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认定程序。企业业务可能涉及多项分类,拟增加“企业按照最符合企业发展方向自主选择分类类型,其他业务可以兼顾,数据业务收入占比可以累计”;拟将通过认定的数据企业,“有效期两年”修订为“有效期四年”。
(六)培育措施。结合《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将培育措施归纳概括为“政策激励、供需对接、人才服务、宣传推广”,根据最新政策文件,拟增加“指导企业进行安徽省大数据、区块链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和职业技能认定”等方面培育措施。
(七)已认定企业的过渡问题。拟增加“已通过认定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根据本细则申请认定六安市数据企业。”条款。
附件3
《六安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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