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殡葬专用车辆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民政局 征集时间:[ 2025-08-28 00:00 ] 至 [ 2025-09-27 00:00 ] 状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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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殡葬专用车辆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服务,市民政局起草《六安市殡葬专用车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8月28日起至9月27日止,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2025年8月25日起至9月24日止。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民政局“征集调查”栏目(https://mz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行政中心5号楼420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电子邮箱:835273764@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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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安市殡葬专用车辆管理制度》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治丧需求更加多样化,对遗体运输的规范性、人性化服务提出更高期待,现行政策法规对遗体运输的标准化要求不足,亟须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更好地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丧属切身利益。为加强殡葬车辆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殡葬专用车辆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制度》)。

二、起草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3月30日民事发〔1993〕2号);

3.《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三、起草过程

2025年5月,市民政局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对制定《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认证,并深入县区了解遗体接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对接运遗体诉求,制定了文件初稿并征求了各区县民政局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六安市殡葬车辆管理制度》。

四、主要内容

《六安市殡葬专用车辆管理制度》的制定既遵循了上位法要求,兼顾了我市的实际工作需要,分总则、准入管理、服务管理、监督管理、附则5章13条,主要从车辆审批、车辆配置标准、驾驶员资质、收费管理、运营管理、驾驶员行为管理、责任分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六安市殡葬专用车辆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专用车辆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遗体接运服务的车辆及其运营行为。

第三条 坚持“统一管理、规范运营、服务为民、廉洁高效”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车辆审批

(一)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殡葬专用车辆进行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遗体接送等殡葬业务。

(二)各乡镇按服务人口原则上配置1~2台殡葬专用车辆,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殡仪服务公司配备殡葬专用车辆必须向县(区)民政部门申报登记,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乡镇殡葬专用车辆承运人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辖区乡镇和县(区)民政部门报备并重新登记审批;殡仪服务公司注册地发生变化时,殡葬专用车辆承运人应及时向辖区街道和县(区)民政部门重新登记,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车辆配置标准

(一)车辆必须是殡葬专用车,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标准,定期年审、定期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二)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300万元)及座位险,严禁改型车辆从事遗体接运业务。

(三)车身统一喷涂“殡葬专用车”标识、字体颜色为“白色”,监督电话(主管单位业务股室),车辆外观需整洁,内部需配备消毒设备、确保卫生防疫要求。

第六条 驾驶员资质

(一)驾驶员须持有C1以上驾照,并在有效期内。

(二)签订殡葬专用车辆驾驶员承诺书,实行“一车一人”实时监督。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七条 收费管理

(一)殡葬专用车辆遗体接运收费价格严格按照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市城区殡仪服务公司殡葬专用车辆参照市殡仪馆收费标准执行。各殡葬专用车辆服务结束后提供有效票据和服务项目明细清单。

(二)各殡葬专用车辆经营户需在显著位置明确公示收费标准,提供服务前须签订《遗体接运服务承诺书》,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严禁任何形式的捆绑、诱导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第八条 运营管理

(一)各乡镇的殡葬专用车辆必须在规定的辖区内营运,不得跨区域接运,特殊情况需要跨区域接运的,由逝者户籍所在地出具跨区域接运委托书,并经委托方及受委托方签字方可。特殊情况(如涉外事务、重大事故)由乡镇(街道)报县(区)民政局批准备案,按照片区统一调度。

(二)跨省、市接运遗体的必须由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遗体接运证明,安排殡仪馆专用车辆接运。跨境接运遗体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禁殡葬专用车从事遗体接运无关的经营行为。

(四)各乡镇、县(区)民政部门严格管理殡葬专用车辆,加强遗体接运、车辆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驾驶员行为管理

(一)执行“七严禁”规定:严禁非殡葬专用车从事遗体接运业务;严禁未在公安部门参加年审、未购买特种保险的殡葬专用车开展遗体接运;严禁跨区域接运遗体;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钱、物,假借殡仪馆名义向群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高价出售丧葬用品;严禁沿途抛撒纸钱、燃放爆竹;严禁将遗体接运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遗体接运服务;严禁倒卖遗体以及虚开、伪造、买卖火化证明。

(二)接运过程中全程佩戴工号牌,主动出示收费标准。遵守卫生防疫规定,每次接运后及时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确保内饰整洁卫生。

(三)使用文明用语,积极宣传文明殡葬、绿色殡葬,主动做移风易俗、殡葬改革的宣传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责任分工

(一)市、县(区)民政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车辆审批、业务指导等工作,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殡葬专用车辆开展联合检查。

(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殡葬专用车辆殡葬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殡葬专用车辆乱收费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殡葬专用车辆无牌无证、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或者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四)县(区)民政部门、各乡镇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殡葬专用车辆日常管理,定期对殡葬专用车辆接运流程、收费行为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遗体接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督促指导各殡葬专用车辆驾驶员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好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县(区)民政部门、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次违规予以一次警告,再次违规将取消其遗体接运资格。

(一)未按规定配置统一标识、公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经警告后未整改的。

(二)未经允许违规跨区域接运遗体,情节严重的。

(三)殡葬专用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遗体接运服务的。

(四)在遗体接运过程中进行捆绑服务或强制收费,经核实属实的。

(五)不服从统一管理或存在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各殡仪馆应对前来运输遗体的车辆进行记录,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及时报告属地民政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车辆及驾驶人违法的,由属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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