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二次征集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城管局 征集时间:[ 2025-07-22 00:00 ] 至 [ 2025-07-31 08:25 ] 状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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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二次征集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意见时间:2025年7月22日—7月31日。(该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3月19日-4月18日已经进行意见征集,此次为再次征求意见,故征集时间为1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cg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长安南路与梅山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1楼六安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收),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wgzx@163.com。

(四)联系人:陈晨,联系电话:0564--3622776。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5年7月22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二次征集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5年7月1日,《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以下简称《省办法》)正式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借鉴学习省内外其他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多轮研讨、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次征集意见稿),以下简称《市通知》)。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市通知》的起草工作,我局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牵头,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文件起草小组。主要围绕我市维修资金归集使用中存在的交存标准及源头把关、应急使用等问题,学习借鉴合肥、芜湖、宣城等地先进经验做法,进行起草工作。2月底梳理汇编了起草依据,3月初完成《市通知》初稿,在仔细研究、多次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市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分别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意见与建议。3月19日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或建议。结合各方意见,我们对《市通知》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现再次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或建议。

三、主要内容

《市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交存标准、交存环节、应急使用程序及适用范围四部分,为了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位、使用方便、管理规范,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调整了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市通知》明确,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配备电梯的,为100元/㎡;未配备电梯的,为60元/㎡。交存标准的确定一是根据市住建局造价站2014年以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平均数据计算得出。二是学习借鉴省内其他地市的交存标准。

(二)细化过渡期交存标准。芜湖、亳州、宿州等大部分地市设立了半年过渡期。为保障政策平稳衔接并给予业主充分适应期,《市通知》设立政策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可自主选择按原标准或新标准交存。2026年1月1日起,全部按本通知标准交存。

(三)明确相关主体职责义务。《市通知》明确,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擅自交付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明确应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程序。《市通知》明确,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可以按照应急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解决我市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常态长效问题。

(五)明确适用范围。结合《省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和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市通知》适用范围为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次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26号令,以下简称《省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配备电梯的,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存;

(二)未配备电梯的,按照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交存;

(三)设立政策过渡期,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过渡期内已交存的,可在2025年12月31日前办理变更手续。

二、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未按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擅自交付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

三、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发生上述紧急情况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后形成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维修单位选聘方式等。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鉴定评估、设计、审价、监理、招标服务等费用,可以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与工程预算总额并列计入费用预算内容,在应急处置方案中载明。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核实应急处置方案。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处置方案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三)应急维修费用公示。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市辖区内所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和叶集区可参照执行。2009年3月25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9〕22号)废止;过渡期内,六政办〔2009〕22号文件确定的首期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继续适用,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特此通知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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