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财政局 征集时间:[ 2025-07-21 00:00 ] 至 [ 2025-08-20 00:00 ] 状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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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人行六安市分行、六安金融监管分局制定了《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修改完善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721日至820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财政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cz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佛子岭路与八公山南路交叉口六安市财政局大楼512室。来信请注明《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66291669@qq.com

4.联系电话:0564-3378327,联系人:金融发展科汪玲。


《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52月,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为落实国家政策导向及文件精神,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参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10号)及《安徽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皖金〔202289 号)文件,起草了我市《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若干措施(草案)》(以下简称《措施》)。

本《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将切实解决当前制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机制问题,有力推动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对于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通过完善风险防控和尽职免责机制,保障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起草过程

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深入学习和研究上级文件精神,充分借鉴淮南等其他地市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实体经济的先进做法,多次召开相关管理科室与市担保公司座谈会,深入了解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需求和工作堵点痛点,并充分听取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市金融监管分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担保公司、县域担保公司等单位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措施》。

三、‌主要内容与亮点‌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政策导向,《措施》对担保机构政策定位、担保条件、费率降低、服务提升、尽职免责等十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有‌:

(一)聚焦政策性功能定位。一是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二是对特定领域(如先进制造、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提高担保额度上限。

(二)‌降低担保准入门槛。一是对有固定资产抵押充足的企业,降低经营指标准入要求;二是对抵押资产不足但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放宽反担保措施要求;三是对存在历史不良信用记录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积极协调银行实现信用修复。

(三)‌灵活设置反担保措施。一是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二是允许采用非固定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合理确定担保额度;三是对特定类型企业(如专精特新、科技创新等)提高固定资产抵押率。

(四)‌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一是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费让利,设定政策性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上限;二是对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三是市级财政对市担保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贴。

(五)‌深化银担合作。一是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授信准入,取消保证金条件;二是鼓励合作银行提高风险承担比例;三是将银担合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评价体系。

(六)‌创新业务品种。一是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推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性担保产品;二是推广成熟担保产品,大力拓展特色业务,扩大担保政策产品覆盖面。

(七)‌提升服务效率。一是简化申请资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承保效率;二是建立企业融资咨询帮扶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

(八)‌强化风险防控‌。一是严格落实保前调查、项目审批及保后管理等工作流程,要求银行加强与担保机构信息沟通。二是要求担保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贷款接续支持,逐步缓释和化解风险。

(九)‌落实尽职免责‌。参照《安徽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鼓励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担当作为,给予担保机构5%代偿率以内的尽职免责规定。

(十)‌完善配套支持‌。一是明确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追偿支持力度;二是要求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给予便利;三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抵债资产处置支持力度。

 

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聚焦政策性功能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聚焦工业强市主战略和特色农业产业,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政策性担保业务单户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单户最高担保金额可提高至3000万元。

二、降低担保准入门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发挥“逆周期”调节功能,对固定资产抵押充足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准入上限提高至80%,贷款营收比准入上限提高至50%;对经营情况较好,但抵押资产不足的,可放宽反担保措施准入要求。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存在历史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要积极协调银行通过担保增信撬动贷款投放,合力帮助企业逐步实现信用修复。

三、灵活设置反担保措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整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见贷即保类业务,取消抵质押反担保要求;尽职调查类业务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固定资产抵押率最高可提升至100%;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采用知识产权、信用保证等非固定资产作为部分反担保措施,最大限度的提升企业融资获得度。

四、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减费让利,取消盈利考核。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除国家和省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外,其他政策性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0.8%,对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年化担保费率降至0.5%。对各级、各部门出台政策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可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市级财政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业务,按最高0.2%的年化担保费率标准予以补贴。

五、深化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诚信原则,不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授信准入,取消融资担保业务缴存保证金条件,落实银担分险,稳步扩大合作规模。鼓励合作银行在现有2:8风险分担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风险承担比例。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银担合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评价,引导银行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运用自有资金存放,撬动银行首贷首担业务投放。

六、创新业务品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对接银行,创新推出符合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的政策性担保产品。用好用足现有担保政策产品,鼓励探索不同风险分担比例的各类地方批量担保模式。围绕工业强市主战略,大力推广“订单贷”“园区贷”等成熟担保产品,扩大业务规模;服务三农领域发展,依托“政保贷”等金融政策,拓展“农时贷”等特色业务,扩大担保政策产品覆盖面。

七、提升服务效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落实承保审核责任,简化申请资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承保效率,按市场化原则对业务申请从快承保、应保尽保。在资料收集齐备的前提下,见贷即保类业务在2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是否同意担保意见;尽职调查类业务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提供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企业融资咨询帮扶机制,针对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对接银行、政策咨询、融资减负、过桥接续等方面给予指导帮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

八、强化风险防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严格落实保前调查、项目审批及保后管理等工作流程,强化保前、保中、保后风险防控。放款银行应严格把控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加强与担保机构的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对经营出现困难的在保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大对企业贷款接续的担保支持,以时间换空间,逐步缓释和化解风险;对确需代偿的,要逐步建立完善代偿审核相关流程机制,及时履行代偿,依法合规追偿。

九、落实尽职免责。按照《安徽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皖金〔202289 号)文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担当作为。相关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且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的情形,原则上不予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金融行业违约行为明显增加,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新的代偿率免责标准,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十、完善配套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风险化解、代偿追偿、资产处置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合力帮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解决困难和问题,保障担保服务功能持续发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分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合作门槛,加强银担合作,落实银担分险,共同防范风险,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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