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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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5年7月1日-2025年7月31日。
二、征集方式
(一)网上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jtj.luan.gov.cn/hdjl/yjzji/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交通大厦1005政策法规科,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jtjzcfgk@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52261。
信件请注明“《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关于《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日
关于《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将《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促进了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近年来,随着网约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二、修订依据
文件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制定的必要性
印发《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的主要目的是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推动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四、主要内容
《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包括总则、经营许可、经营服务规范、监督管理、附则,共分五章二十九条。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管理活动的定义,规定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规范了网约车平台经营行为,明确了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坚持属地管理,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自主、适时、稳妥、有序开放网约车市场,并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金安区、裕安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审批以及全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负责金安区、裕安区网约车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
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审批以及网约车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本市网约车经营实行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许可制度。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线上服务能力并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在拟从事经营区域内有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五)具备相应的线下服务能力,可满足经营区域内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和投诉处理等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向通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并结合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其经营区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做好善后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终止运营的,应当自提交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首次登记时间三年内, 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实时音像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按规定接入监管平台;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环保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技术标准不低于本市巡游出租车标准;
(四)按规定投保营业性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五)不得安装空车待租标志、顶灯、计程计价器等巡游出租车专用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基于本地出租汽车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市场供需状况、交通承载能力等方面因素,对网约车车辆在车型、安全配置、环保标准、车辆技术性能等具体标准和营运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凭《安徽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申请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该车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使用年限一致。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状况满足运营安全和服务规范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条件核查,为符合条件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备案。
本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三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三)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和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
(四)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组织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五)保证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对车辆运行、驾驶员服务进行实时监控;
(六)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七)不得向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派单;
(八)每月将上月订单和新接入车辆、驾驶员基本信息报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九)遵守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存储、使用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信息安全,数据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十)公开服务质量承诺,设立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接到乘客投诉或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反馈结果;
(十一)对运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乘客利益等行为的驾驶员,应当及时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进行处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通过公司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向社会公开;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网约车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驾驶、文明服务;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三)按照乘客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四)不得通过未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从事运营服务;
(五)不得巡游揽客或者在巡游出租车专用区域、通道及站点内候客;
(六)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的;
(五)未经乘客允许搭乘其他人的。
第十九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不得破坏车辆设施设备;
(四)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电子协议;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陪同(护)人员。
乘客违反上述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终止服务。乘客损坏车辆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互联网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核验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资质,不得接入未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
(二)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用户协议与评价,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安全保障规则等信息;
(三)如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和驾驶员基本信息以及服务评价结果,及时妥善处理乘客、驾驶员的投诉;
(四)落实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与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做好事故处理;
(五)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六)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七)每月将上月新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报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网约车市场准入或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开展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驾驶员存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的,按规定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公告作废;对网约车存在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的,按规定记入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服务质量测评档案;对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的网约车,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依法暂扣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可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群众投诉举报、分析网约车运营数据、比对平台报备信息等方式,加强网约车车辆、驾驶人运营合规情况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许可车辆、驾驶人从事网约车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处罚。对于拒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继续从事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并将违法违规经营情况抄送车辆保险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的普法宣传教育,引导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合法合规运营。对于配合调查核实情况,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从事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