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交通局 征集时间:[ 2025-07-01 00:00 ] 至 [ 2025-07-31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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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571-20257月31日。

二、征集方式

(一)网上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jtj.luan.gov.cn/hdjl/yjzji/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交通大厦1005政策法规科,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jtjzcfgk@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52261

信件请注明《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关于《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71日          




关于《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将《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促进了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近年来,随着网约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二、修订依据

文件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制定的必要性

印发《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的主要目的是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推动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主要内容

《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包括总则、经营许可、经营服务规范、监督管理、附则,共分五章二十九条。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管理活动的定义,规定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规范了网约车平台经营行为,明确了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坚持属地管理,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自主、适时、稳妥、有序开放网约车市场,并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金安区、裕安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审批以及全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负责金安区、裕安区网约车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

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审批以及网约车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本市网约车经营实行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许可制度。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线上服务能力并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在拟从事经营区域内有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五)具备相应的线下服务能力,可满足经营区域内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和投诉处理等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向通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并结合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其经营区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做好善后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终止运营的,应当自提交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首次登记时间三年内, 7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实时音像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按规定接入监管平台;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环保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技术标准不低于本市巡游出租车标准;

(四)按规定投保营业性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五)不得安装空车待租标志、顶灯、计程计价器等巡游出租车专用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基于本地出租汽车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市场供需状况、交通承载能力等方面因素,对网约车车辆在车型、安全配置、环保标准、车辆技术性能等具体标准营运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凭《安徽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申请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该车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使用年限一致。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状况满足运营安全和服务规范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条件核查,为符合条件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备案

本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三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三)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和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

(四)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组织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五)保证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对车辆运行、驾驶员服务进行实时监控;

(六)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七)不得向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派单;

(八)每月将上月订单和新接入车辆、驾驶员基本信息报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九)遵守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存储、使用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信息安全,数据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十)公开服务质量承诺,设立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接到乘客投诉或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反馈结果;

(十一)对运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乘客利益等行为的驾驶员,应当及时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进行处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通过公司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向社会公开;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网约车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驾驶、文明服务;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三)按照乘客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四)不得通过未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从事运营服务;

(五)不得巡游揽客或者在巡游出租车专用区域、通道及站点内候客;

(六)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的;

(五)未经乘客允许搭乘其他人的。

第十九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不得破坏车辆设施设备;

(四)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电子协议;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陪同(护)人员。

乘客违反上述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终止服务。乘客损坏车辆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互联网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核验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资质,不得接入未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

(二)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用户协议与评价,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安全保障规则等信息;

(三)如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和驾驶员基本信息以及服务评价结果,及时妥善处理乘客、驾驶员的投诉;

(四)落实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与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做好事故处理;

(五)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六)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七)每月将上月新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报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网约车市场准入或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未开展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驾驶员存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的,按规定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公告作废;对网约车存在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的,按规定记入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服务质量测评档案;对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的网约车,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依法暂扣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可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群众投诉举报、分析网约车运营数据、比对平台报备信息等方式,加强网约车车辆、驾驶人运营合规情况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许可车辆、驾驶人从事网约车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处罚。对于拒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继续从事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并将违法违规经营情况抄送车辆保险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的普法宣传教育,引导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合法合规运营。对于配合调查核实情况,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从事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本细则未尽事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952261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交通大厦1005政策法规科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他渠道意见

反馈情况

  我单位于2025年71日至2025年731日期间,对《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他渠道共收到意见建议10,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来源 具体内容 采纳情况 理由
1 社会公众 一、建议统一全市网约车经营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均明确了六安市的网约车经营范围细分为市区和四县一区,同一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在六安市办理多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在市区办理的车辆道路经营许可证,无法进一步在县域运营,相关条款实质是施行本市网约车平台及车辆“二次许可”。相关条款既与中央精神相违背,又无法进一步解决行业现存的矛盾,为企业、驾驶员制造困难,建议予以修改。 二、建议明确并适当放宽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 建议对于网约车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进一步加强新业态扩大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车辆申请许可的具体条件。(一)建议取消对车龄的限制。建议不再以“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 3 年”规定作为网约车限制条件,将《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一)相关内容删除。(二)建议修改车型准入条件的规定。第十条(六)该规定存在缺乏法律依据,并有碍于公平竞争。因此,建议取消第十条(六)之中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本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服务”内容,对于巡游车转型也进行了规定,但该表述与现行实际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的情形,存在一定差异。针对该条,建议新增部分内容,调整为:巡游出租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电召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当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 同时仍应按照巡游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三、经营服务方面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巡游车转型权责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建议新增部分内容,调整为:巡游出租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电召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当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 同时仍应按照巡游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二) 建议对驾驶员经营行为包容审慎 建议将第十七条(六)修改为:“运营服务过程中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服务”。(三) 建议进一步明确开展经营及撤销许可的条件 建议《征求意见稿》做以下修改:1.《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新增: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开展经营时间,独立面向乘客、司机的终端且在本地正常提供网络预约服务,具备线下服务能力等证明材料,方可在本地开展经营服务。《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新增: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具备独立面向乘客、司机的APP,在本地正常提供网络预约服务,不具备线下服务能力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撤销许可。(四) 建议不重复进行相关信息报送备案 建议删除第十五条第八款:“每月将上月订单和新接入车辆、驾驶员基本信息报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五) 建议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四、建议聚合平台监管更为明晰 具体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严格核验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资质,不得接入未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聚合平台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或者不按规定对网约车无证经营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增加:聚合平台应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进行核验。不具备线下服务能力、不具备独立面向乘客、司机的 APP 终端且在本地正常提供网络预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聚合平台不得接入并提供服务。



不予采纳 本细则第四条对全市网约车经营管理已有明确规定。对于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营服务及聚合平台监管方面在已有明确规定。
2 社会公众 1.建议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 (一) 项修改为:“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对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并督促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有关许可严格核验把关。2.建议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七)项进行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七 条、十八条已经分别明确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将车辆、驾 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主 体责任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且聚合平台实际运营中无法获取 驾驶员信息。 采纳 符合实际情况,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3 社会公众 关于第三条:关于…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有序开放网约车市场…,截至2025年7月,六安城区已有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子3067辆,加上巡游出租汽车1850辆,合计4917辆出租车。单车日均订单量7.4单。以每单十元运费计算的话,营运收入仅为74元。已经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另外还有事实上大量存在的无证黑车,瓜分了大部分的订单。因此,六安网约车的运力规模已经远远大于需求,建议这一条相关内容修改为:要建立网约车运力调控机制。近年来,网约车数量迅猛增长,市场无序发展,需要引导网约车市场供需关系动态平衡。
关于第八条,应当将网约平台为无证黑车派单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规行为,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多次发生该类行为,应当对涉案平台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在六安市的营运资格等。
第十三条第四款,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建议参考全国其他省市已经出台的政策,将年龄限制明确放宽至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应当提前至少七日向社会公布。这条规定相当模糊,什么叫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应当让突出、显著、明确的让司乘双方知道当前订单的最终价格,而不能让司乘双方只有在到达目的地之后才知道彼此的费用,运价及计价规则必须在APP显著位置展示,不能让运价查询隐藏在复杂的路径之下,要简单明了,才能符合明码标价的要求。
第20条第五款,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这条规定过于模糊,什么叫不正当价格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标准。
第21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这一条也很模糊,定期是多长时间?考核的标准是什么?这些也必须明确。
第26条,…应当调查处罚…这一条内容很多,但可操作性模糊性很大。
第27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这条规定相当坏,不符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当前,平台违法违规经营,以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威胁,对辛勤劳动的一线驾驶员构成严重打击,也对合法合规经营的巡游出租车和合规网约车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各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收紧对于网约平台的管理。
综上,本次征求意见稿漏洞百出,对于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规定的过于模糊,对平台或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罚则不明确,对于平台如果违反有关合规经营的规定,没有提出明确的、具可操作的处理办法。法制社会需要守法经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合规的经营,不合法的违规经营就是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严厉打击。
不予采纳 《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从六安市地区实际情况出发,认为本细则规定未尽事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 社会公众 我是一名从大城市回六安生活的人员,回到六安找不到工作,于是花了十几万买了一辆车跑网约车,让我没想到六安这个小城市办个网约车运输证既然要3300元!期中2800元是购买一家公司名字叫“六安市星网智能交通有限公司”的北斗定位器,这个市场价就是几百块钱,但是这个公司就是天价2800元,而且现在每年还要另外再给600元流量费,不给600元流量费,六安出租车管理所不给网约车运输证年审,这样更加助长了这个公司高价乱收费的嚣张气焰,而且全六安的网约车北斗定位器只有在这家公司购买,这个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现在很多城市根本不用年审什么网约车运输证,因为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是8年,只要在8年有效期内使用就是合法合规的,但是六安市出租车管理所要求每年都要年审网约车运输证,每年年审网约车运输证我们司机要花费一千四五百左右,其中流量费600元+滴滴公司500元+车子每年车检上线检查费用350元左右=1450元左右,也就是网约车运输证使用年限是8年,按照当前每年年审营运证的费用1450元×8年=11600元?(以后每年年审费用可能还会增加)这大大增加了网约车司机负担,本来就赚不到钱,每年还要再付1450元年审营运证,现在网约车平均每天收入大概只有七八十元左右,根本没办法生存,车子每天成本就是150元左右,六安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网约车主管部门为什么不去实地调查一下网约车司机群体?六安市交通运输局为什么要求出租车管理所每年去年审营运证?既然营运证有效期八年,为什么每年还要年审营运证?8有效期内使用就是合法合规的,六安出租车管理所每年年审营运证还要求必须滴滴公司出具协议书盖章,要求缴纳600元流量费的证明,不然不给年审营运证,年审营运证存在吃拿卡要,贪污腐败,官商勾结!我的建议:1:取消六安市网约车运输证每年年审,8年有效期内使用就是合法合规,这样不仅大大降低网约车司机成本负担,而且可以预防年审营运证存在的吃拿卡要,官商勾结,贪污腐败问题
2:全面取消网约车在六安市县城接单限制,如六安市网约车在霍山 霍邱 金寨 舒城 叶集区接单就属于非法营运,既然办理了由六安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网约车运输证,只要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接单就是合法合规的,于情于理都说的过去,这几个县城是属于六安的,为什么要限制网约车在县城接单的权利?这也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现在是公平竞争社会
3:六安市网约车已经泛滥成灾了,应该暂停全市网约车运输证颁发,网约车司机根本赚不到钱,但是六安市交通运输局还在正常办理网约车运输证颁发和网约车驾驶员证颁发。这样无限颁发证件给整个网约车市场带来了极大冲击,大家都赚不到钱,司机群体苦不堪言!
4:希望六安市交通运输局领导能采纳我的建议,以实际行动落实我的建议,谢谢!
不予采纳 1.本细则不涉及车辆年审的相关内容;2.《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对县区网约车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3.在暂停全市网约车运输证颁发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5 社会公众
一、关于滴滴一口价特惠订单滴滴的一口价特惠订单模式,看似给乘客提供了优惠,但实则对行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建议在细则中加以限制或取缔。
1.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滴滴凭借自身的平台优势和资本力量,通过低价倾销的一口价特惠订单吸引乘客,挤压了其他网约车平台和传统出租车的生存空间。这不仅扰乱了六安本地正常的网约车市场秩序,还可能导致行业垄断趋势的加剧,使得市场失去活力和创新动力。例如,在一些热门出行时段和区域,乘客几乎被滴滴的特惠订单所垄断,其他平台车辆难以获得足够订单维持运营 。
2. 损害司机权益:此类订单往往定价过低,司机在承担油费、车辆损耗、时间成本等运营成本后,实际收入微薄。当遇到交通拥堵、乘客临时改变行程等情况时,司机甚至可能亏本运营。而平台对特惠订单的抽成比例却未相应降低,这严重损害了司机的劳动积极性和合法权益。长期来看,这会导致优秀司机流失,进而影响整个网约车服务质量 。
3. 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由于司机收入低,为了完成更多订单获取收入,可能会出现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情况,增加行车安全隐患。同时,司机在面对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的情况时,容易产生负面情绪,这种情绪会传递给乘客,影响乘客的出行体验,降低服务满意度,造成司乘矛盾频发 。
二、关于合规加分说法取缔
在滴滴平台中,所谓的合规加分说法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应在细则中予以取缔。
1. 加分标准模糊:滴滴平台对于合规加分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不够透明,司机难以确切知晓如何才能获得更多加分,这使得司机在日常运营中无法有针对性地改进自身行为以满足加分要求。同时,模糊的标准也容易引发司机对平台的质疑,降低司机对平台的信任度 。
2. 易滋生不公平竞争:一些司机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规加分,如虚假上传证件信息、与平台内部人员勾结等。这不仅破坏了平台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对其他遵守规则、诚信运营的司机造成了不公平对待,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
3. 与实际运营关联不大:合规加分并没有与司机的实际运营服务质量、安全表现等关键指标紧密挂钩。有些司机虽然获得了较高的合规加分,但在实际运营中却存在服务态度差、违规驾驶等问题,这说明合规加分并不能真实反映司机的运营水平和职业素养 。
三、关于滴滴在六安当地未设立分支机构
滴滴作为在六安广泛运营的网约车平台,至今未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这给监管和服务带来诸多不便,应在细则中明确要求并加强监管。
1. 监管难度增加:没有当地分支机构,政府部门在对滴滴进行监管时,存在沟通不畅、信息获取不及时等问题。例如,在调查处理乘客投诉、司机违规行为等事件时,由于缺乏直接的对接机构,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与滴滴总部沟通协调,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
2. 服务保障缺失:对于司机和乘客而言,没有当地分支机构,在遇到问题需要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或寻求帮助时,极为不便。比如司机的车辆证件办理、保险理赔等事宜,以及乘客在遇到突发情况需要紧急处理时,无法得到及时的面对面服务支持 。
3. 不利于行业协同发展:当地分支机构的缺失,使得滴滴难以与六安本地的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其他网约车相关企业进行有效的沟通协作。这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共同推动网约车行业在六安的健康发展 。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六安市网约车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希望贵局在制定和完善网约车管理细则时,充分考虑以上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范和引导。
感谢您抽出时间阅读我的意见,期待六安市网约车行业能够在合理的监管下蓬勃发展。
不予采纳 《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建议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再采纳
6 社会公众 尊敬的六安市领导:
关于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本人提出以下建议:
1:网约车出租车同价格,政府拿回定价权(很多问题本质都是价格问题)。
2:管控网约车平台不要向证件不齐全的非法网约车派单。
3:限制网约车牌照,六安网约车目前已经超饱和状态了。现在一天11个小时都只能干200元流水,甚至还不到。很多司机师傅干15,16个小时,简直就是透支生命。
4:限制网约车出车时间,一天只能出车最多12个小时,达到12个小时禁止派单。让司机休息充分,让乘客坐车安全。希望六安网约车行业越做越好。不要让资本过分的去压榨老百姓。
不予采纳 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建议无法律依据;第二条建议在《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
7 社会公众 最近仙桃网约车征求服务质量意见。个人觉得服务质量和价格是关联的。不能让人家提高服务质量,不去调整价格。所以通过招投标去确定更合适。以下是仙桃的建议,你们也可以参考。既然网约车是市场化的,那就按市场化的模式选网约车企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网约车企业。
1.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文件,里面约定经营期限,抽成比例,服务内容,高峰期上浮限制,节假日上浮限制,辖区内网约车车辆数量,出租车审批数量等内容,甚至平时多少车辆经营,高峰期多少车辆经营,对于黑车的查处力度,惩罚措施等都可以约定。这个招标文件可以公开征求意见。企业要中标,必须按这个来。
建议对抽成比例进行约束上限,价格也是,政府的建议没用的,属于干预企业内部经营。
2.各个企业依据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投标包括价格,抽成比例,服务内容等进行综合评审,可以一个企业中标,也可以多个企业中标。比如辖区100辆车,第一名企业50辆指标,第二名30辆,第三名20辆。如果要增加车辆,同步按比例增加。
3.评审专家对出租车进行审查,评审人员可以出租车驾驶员,监管部门等人群组成。
4.以后监管就按照这个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
5.对于目前剩余的营运车辆,营业期没有到期的,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约定,到期不续。尽可能把丑话说在前面。
6.出租车可以同步参考,经营期限内不在申批新的网约车和出租车营业执照。这种模式,既满足了,市场化竞争的要求,又明确了监管细则。也可以防止无序扩张。
不予采纳 关于网约车平台进入市场是申请许可制,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改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已有明确规定。
8 社会公众 转发其他城市的。这里涉及网约车司机接单前不知道抽成具体金额,平台2头吃。争议大,怨气大。不公平。
平台基于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费用的,应当在交易前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具体的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收费明细。
这里重点强调交易前。理由如下。
目前很多网约车司机,说是不超过30%,抽成,那到底是多少呢?应当在交易前明确。
其次,很多顺风车平台抽取的佣金,也应当明码标价。肯定是先明码,后交易。
依据加一条民法典,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多种以上解释的。安有利于非制定者进行解释。平台制定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从期约定。按民法典的解释。有利于非经营者的原则解释。
比如网约车平台约定抽成5%-30%,比较模糊的表述。那到底是5还是30呢?比较模糊。建议,在交易前明确。不然从民法典出发,网约车平台属于条款制定方。容易引起纠纷。有多种解释,司机都希望按照5%抽成进行。
条款中增加这点吧
不予采纳 关于平台经营服务规范在《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已有相关规定
9 社会公众 1.暂停网约车审批:在一定时期内,暂停网约车运营证的核发,对网约车数量进行总量控制,避免市场进一步恶化。
2.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违规经营等行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3.规范平台运营: 要求网约车平台合理调整抽成比例,保障司机的合理收入,同时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希望市交通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出租车和网约车行业的和谐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出行
租车服
不予采纳 第一点建议不符合六安市实际情况;第二点建议在《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已有相关规定;第三点建议在《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已有相关规定
10 社会公众 一、建议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
“承担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我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并督促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办理相应许可。” 二、建议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三、建议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七)项进行删除。
采纳 符合实际情况,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9月5日 15时38分

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小结

我单位于2025年71日至2025年731日期间,对《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网络渠道共收到意见6条,其他渠道共收到意见建议10,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来源 具体内容 采纳情况 理由 备注
1 网络渠道 关于《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欣悉贵局就《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此举对构建法治化、规范化的网约车市场环境意义深远。结合行业调研数据及市场运行实际,现从市场监管、运营规范、权益保障等维度提出专业建议,供政策制定参考: 一、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当前部分网约车平台凭借市场优势地位,以“一口价”“特惠订单”等低价促销手段开展经营,已对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冲击: 1. 涉嫌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低于成本价倾销行为挤压中小平台及传统出租车企业生存空间,破坏市场竞争生态。 2. 劳资分配失衡:平台抽成比例未随订单价格同步调整,导致驾驶员劳动报酬与运营成本严重失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分配公平原则。 3. 安全隐患突出:低价策略迫使驾驶员延长工作时长,近三个月内已引发15起疲劳驾驶交通事故,乘客投诉率同比上升20%。 建议细则明确: 1. 建立网约车平台定价成本监审制度,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成本核算数据; 2. 实行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机制,当平台某类订单价格低于行业平均成本10%时,触发自动报备程序; 3. 将平台抽成比例纳入监管范围,设置抽成比例上限并要求实时公示。 二、重构合规评价体系,强化行业诚信建设 现行部分平台“合规加分”制度存在显著缺陷: 1. 评价标准模糊,缺乏量化考核指标; 2. 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脱节,未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等核心指标纳入考核; 3. 存在监管盲区,据行业统计,20%的投诉案件涉及加分规则滥用。 建议采取措施: 1. 禁止平台设置与国家法规不符的加分项目,建立全市统一合规评价指标体系; 2. 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乘客评价、投诉处理率等)、安全责任落实(事故率、违章记录等)作为核心评价要素; 3. 实行评价结果动态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属地化管理,规范平台运营架构 目前在我市运营却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网约车平台年交易额超3 - 5亿元,引发系列问题: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地征管规定,造成地方财政收入流失; 2. 投诉处理周期长达7个工作日,较设立分支机构的平台高出30%; 3. 应急响应机制缺失,在近期事件处置中暴露明显短板。 建议细则明确: 1. 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自细则实施起3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备案; 2. 建立属地化服务团队,确保投诉处理响应不超过24小时; 3. 对逾期未落实企业,采取暂停新增车辆入网、限制业务拓展等监管措施。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调研显示,我市网约车行业全职驾驶员参保率不足1%,问题突出: 1. 部分平台以“合作协议”规避劳动关系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单家企业管理超千名驾驶员的占比达11%,超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合理范围; 3. 安全教育培训缺失,驾驶员违规率居高不下。 建议采取措施: 1. 明确要求平台企业与服务企业须与全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五险一金; 2. 设定单家服务企业管理驾驶员人数上限为500 - 800人,对超规模企业限期整改; 3. 建立驾驶员职业培训制度,将培训记录纳入合规评价体系。 以上建议立足行业发展现状与法律法规要求,旨在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网约车市场环境。恳请贵局在完善实施细则时予以考量,通过制度创新与监管强化,推动我市网约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不予采纳 《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建议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再采纳
2 网络渠道 希望舒城网约车放开, 不予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3 网络渠道 希望有关部门加快地方网络预约出租车合法化进度 不予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4 网络渠道 希望舒城县网络预约出租车早日合规合法 不予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5 网络渠道 希望尽快合规网约车,给民众出行更方便快捷。 不予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6 网络渠道 随着社会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成为群众出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望舒城县早日可以合规合法。政府加大力度清退无证或单证司机给双证司机和出租车一个公平的运输环境 不予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7 社会公众 一、建议统一全市网约车经营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均明确了六安市的网约车经营范围细分为市区和四县一区,同一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在六安市办理多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在市区办理的车辆道路经营许可证,无法进一步在县域运营,相关条款实质是施行本市网约车平台及车辆“二次许可”。相关条款既与中央精神相违背,又无法进一步解决行业现存的矛盾,为企业、驾驶员制造困难,建议予以修改。 二、建议明确并适当放宽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 建议对于网约车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进一步加强新业态扩大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车辆申请许可的具体条件。(一)建议取消对车龄的限制。建议不再以“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 3 年”规定作为网约车限制条件,将《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一)相关内容删除。(二)建议修改车型准入条件的规定。第十条(六)该规定存在缺乏法律依据,并有碍于公平竞争。因此,建议取消第十条(六)之中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本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服务”内容,对于巡游车转型也进行了规定,但该表述与现行实际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的情形,存在一定差异。针对该条,建议新增部分内容,调整为:巡游出租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电召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当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 同时仍应按照巡游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三、经营服务方面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巡游车转型权责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建议新增部分内容,调整为:巡游出租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电召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当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 同时仍应按照巡游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二) 建议对驾驶员经营行为包容审慎 建议将第十七条(六)修改为:“运营服务过程中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服务”。(三) 建议进一步明确开展经营及撤销许可的条件 建议《征求意见稿》做以下修改:1.《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新增: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开展经营时间,独立面向乘客、司机的终端且在本地正常提供网络预约服务,具备线下服务能力等证明材料,方可在本地开展经营服务。《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新增: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具备独立面向乘客、司机的APP,在本地正常提供网络预约服务,不具备线下服务能力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撤销许可。(四) 建议不重复进行相关信息报送备案 建议删除第十五条第八款:“每月将上月订单和新接入车辆、驾驶员基本信息报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五) 建议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四、建议聚合平台监管更为明晰 具体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严格核验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资质,不得接入未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聚合平台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或者不按规定对网约车无证经营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增加:聚合平台应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进行核验。不具备线下服务能力、不具备独立面向乘客、司机的 APP 终端且在本地正常提供网络预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聚合平台不得接入并提供服务。



不予采纳 本细则第四条对全市网约车经营管理已有明确规定。对于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营服务及聚合平台监管方面在已有明确规定。
8 社会公众 1.建议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 (一) 项修改为:“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对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并督促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有关许可严格核验把关。2.建议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七)项进行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七 条、十八条已经分别明确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将车辆、驾 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主 体责任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且聚合平台实际运营中无法获取 驾驶员信息。 采纳 符合实际情况,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9 社会公众 关于第三条:关于…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有序开放网约车市场…,截至2025年7月,六安城区已有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子3067辆,加上巡游出租汽车1850辆,合计4917辆出租车。单车日均订单量7.4单。以每单十元运费计算的话,营运收入仅为74元。已经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另外还有事实上大量存在的无证黑车,瓜分了大部分的订单。因此,六安网约车的运力规模已经远远大于需求,建议这一条相关内容修改为:要建立网约车运力调控机制。近年来,网约车数量迅猛增长,市场无序发展,需要引导网约车市场供需关系动态平衡。
关于第八条,应当将网约平台为无证黑车派单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规行为,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多次发生该类行为,应当对涉案平台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在六安市的营运资格等。
第十三条第四款,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建议参考全国其他省市已经出台的政策,将年龄限制明确放宽至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应当提前至少七日向社会公布。这条规定相当模糊,什么叫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应当让突出、显著、明确的让司乘双方知道当前订单的最终价格,而不能让司乘双方只有在到达目的地之后才知道彼此的费用,运价及计价规则必须在APP显著位置展示,不能让运价查询隐藏在复杂的路径之下,要简单明了,才能符合明码标价的要求。
第20条第五款,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这条规定过于模糊,什么叫不正当价格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标准。
第21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这一条也很模糊,定期是多长时间?考核的标准是什么?这些也必须明确。
第26条,…应当调查处罚…这一条内容很多,但可操作性模糊性很大。
第27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这条规定相当坏,不符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当前,平台违法违规经营,以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威胁,对辛勤劳动的一线驾驶员构成严重打击,也对合法合规经营的巡游出租车和合规网约车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各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收紧对于网约平台的管理。
综上,本次征求意见稿漏洞百出,对于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规定的过于模糊,对平台或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罚则不明确,对于平台如果违反有关合规经营的规定,没有提出明确的、具可操作的处理办法。法制社会需要守法经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合规的经营,不合法的违规经营就是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严厉打击。
不予采纳 《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从六安市地区实际情况出发,认为本细则规定未尽事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0 社会公众 我是一名从大城市回六安生活的人员,回到六安找不到工作,于是花了十几万买了一辆车跑网约车,让我没想到六安这个小城市办个网约车运输证既然要3300元!期中2800元是购买一家公司名字叫“六安市星网智能交通有限公司”的北斗定位器,这个市场价就是几百块钱,但是这个公司就是天价2800元,而且现在每年还要另外再给600元流量费,不给600元流量费,六安出租车管理所不给网约车运输证年审,这样更加助长了这个公司高价乱收费的嚣张气焰,而且全六安的网约车北斗定位器只有在这家公司购买,这个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现在很多城市根本不用年审什么网约车运输证,因为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是8年,只要在8年有效期内使用就是合法合规的,但是六安市出租车管理所要求每年都要年审网约车运输证,每年年审网约车运输证我们司机要花费一千四五百左右,其中流量费600元+滴滴公司500元+车子每年车检上线检查费用350元左右=1450元左右,也就是网约车运输证使用年限是8年,按照当前每年年审营运证的费用1450元×8年=11600元?(以后每年年审费用可能还会增加)这大大增加了网约车司机负担,本来就赚不到钱,每年还要再付1450元年审营运证,现在网约车平均每天收入大概只有七八十元左右,根本没办法生存,车子每天成本就是150元左右,六安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网约车主管部门为什么不去实地调查一下网约车司机群体?六安市交通运输局为什么要求出租车管理所每年去年审营运证?既然营运证有效期八年,为什么每年还要年审营运证?8有效期内使用就是合法合规的,六安出租车管理所每年年审营运证还要求必须滴滴公司出具协议书盖章,要求缴纳600元流量费的证明,不然不给年审营运证,年审营运证存在吃拿卡要,贪污腐败,官商勾结!我的建议:1:取消六安市网约车运输证每年年审,8年有效期内使用就是合法合规,这样不仅大大降低网约车司机成本负担,而且可以预防年审营运证存在的吃拿卡要,官商勾结,贪污腐败问题
2:全面取消网约车在六安市县城接单限制,如六安市网约车在霍山 霍邱 金寨 舒城 叶集区接单就属于非法营运,既然办理了由六安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网约车运输证,只要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接单就是合法合规的,于情于理都说的过去,这几个县城是属于六安的,为什么要限制网约车在县城接单的权利?这也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现在是公平竞争社会
3:六安市网约车已经泛滥成灾了,应该暂停全市网约车运输证颁发,网约车司机根本赚不到钱,但是六安市交通运输局还在正常办理网约车运输证颁发和网约车驾驶员证颁发。这样无限颁发证件给整个网约车市场带来了极大冲击,大家都赚不到钱,司机群体苦不堪言!
4:希望六安市交通运输局领导能采纳我的建议,以实际行动落实我的建议,谢谢!
不予采纳 1.本细则不涉及车辆年审的相关内容;2.《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对县区网约车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3.在暂停全市网约车运输证颁发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1 社会公众
一、关于滴滴一口价特惠订单滴滴的一口价特惠订单模式,看似给乘客提供了优惠,但实则对行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建议在细则中加以限制或取缔。
1.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滴滴凭借自身的平台优势和资本力量,通过低价倾销的一口价特惠订单吸引乘客,挤压了其他网约车平台和传统出租车的生存空间。这不仅扰乱了六安本地正常的网约车市场秩序,还可能导致行业垄断趋势的加剧,使得市场失去活力和创新动力。例如,在一些热门出行时段和区域,乘客几乎被滴滴的特惠订单所垄断,其他平台车辆难以获得足够订单维持运营 。
2. 损害司机权益:此类订单往往定价过低,司机在承担油费、车辆损耗、时间成本等运营成本后,实际收入微薄。当遇到交通拥堵、乘客临时改变行程等情况时,司机甚至可能亏本运营。而平台对特惠订单的抽成比例却未相应降低,这严重损害了司机的劳动积极性和合法权益。长期来看,这会导致优秀司机流失,进而影响整个网约车服务质量 。
3. 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由于司机收入低,为了完成更多订单获取收入,可能会出现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情况,增加行车安全隐患。同时,司机在面对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的情况时,容易产生负面情绪,这种情绪会传递给乘客,影响乘客的出行体验,降低服务满意度,造成司乘矛盾频发 。
二、关于合规加分说法取缔
在滴滴平台中,所谓的合规加分说法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应在细则中予以取缔。
1. 加分标准模糊:滴滴平台对于合规加分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不够透明,司机难以确切知晓如何才能获得更多加分,这使得司机在日常运营中无法有针对性地改进自身行为以满足加分要求。同时,模糊的标准也容易引发司机对平台的质疑,降低司机对平台的信任度 。
2. 易滋生不公平竞争:一些司机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规加分,如虚假上传证件信息、与平台内部人员勾结等。这不仅破坏了平台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对其他遵守规则、诚信运营的司机造成了不公平对待,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
3. 与实际运营关联不大:合规加分并没有与司机的实际运营服务质量、安全表现等关键指标紧密挂钩。有些司机虽然获得了较高的合规加分,但在实际运营中却存在服务态度差、违规驾驶等问题,这说明合规加分并不能真实反映司机的运营水平和职业素养 。
三、关于滴滴在六安当地未设立分支机构
滴滴作为在六安广泛运营的网约车平台,至今未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这给监管和服务带来诸多不便,应在细则中明确要求并加强监管。
1. 监管难度增加:没有当地分支机构,政府部门在对滴滴进行监管时,存在沟通不畅、信息获取不及时等问题。例如,在调查处理乘客投诉、司机违规行为等事件时,由于缺乏直接的对接机构,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与滴滴总部沟通协调,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
2. 服务保障缺失:对于司机和乘客而言,没有当地分支机构,在遇到问题需要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或寻求帮助时,极为不便。比如司机的车辆证件办理、保险理赔等事宜,以及乘客在遇到突发情况需要紧急处理时,无法得到及时的面对面服务支持 。
3. 不利于行业协同发展:当地分支机构的缺失,使得滴滴难以与六安本地的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其他网约车相关企业进行有效的沟通协作。这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共同推动网约车行业在六安的健康发展 。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六安市网约车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司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希望贵局在制定和完善网约车管理细则时,充分考虑以上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范和引导。
感谢您抽出时间阅读我的意见,期待六安市网约车行业能够在合理的监管下蓬勃发展。
不予采纳 《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建议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再采纳
12 社会公众 尊敬的六安市领导:
关于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本人提出以下建议:
1:网约车出租车同价格,政府拿回定价权(很多问题本质都是价格问题)。
2:管控网约车平台不要向证件不齐全的非法网约车派单。
3:限制网约车牌照,六安网约车目前已经超饱和状态了。现在一天11个小时都只能干200元流水,甚至还不到。很多司机师傅干15,16个小时,简直就是透支生命。
4:限制网约车出车时间,一天只能出车最多12个小时,达到12个小时禁止派单。让司机休息充分,让乘客坐车安全。希望六安网约车行业越做越好。不要让资本过分的去压榨老百姓。
不予采纳 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建议无法律依据;第二条建议在《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
13 社会公众 最近仙桃网约车征求服务质量意见。个人觉得服务质量和价格是关联的。不能让人家提高服务质量,不去调整价格。所以通过招投标去确定更合适。以下是仙桃的建议,你们也可以参考。既然网约车是市场化的,那就按市场化的模式选网约车企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网约车企业。
1.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文件,里面约定经营期限,抽成比例,服务内容,高峰期上浮限制,节假日上浮限制,辖区内网约车车辆数量,出租车审批数量等内容,甚至平时多少车辆经营,高峰期多少车辆经营,对于黑车的查处力度,惩罚措施等都可以约定。这个招标文件可以公开征求意见。企业要中标,必须按这个来。
建议对抽成比例进行约束上限,价格也是,政府的建议没用的,属于干预企业内部经营。
2.各个企业依据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投标包括价格,抽成比例,服务内容等进行综合评审,可以一个企业中标,也可以多个企业中标。比如辖区100辆车,第一名企业50辆指标,第二名30辆,第三名20辆。如果要增加车辆,同步按比例增加。
3.评审专家对出租车进行审查,评审人员可以出租车驾驶员,监管部门等人群组成。
4.以后监管就按照这个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
5.对于目前剩余的营运车辆,营业期没有到期的,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约定,到期不续。尽可能把丑话说在前面。
6.出租车可以同步参考,经营期限内不在申批新的网约车和出租车营业执照。这种模式,既满足了,市场化竞争的要求,又明确了监管细则。也可以防止无序扩张。
不予采纳 关于网约车平台进入市场是申请许可制,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改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已有明确规定。
14 社会公众 转发其他城市的。这里涉及网约车司机接单前不知道抽成具体金额,平台2头吃。争议大,怨气大。不公平。
平台基于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费用的,应当在交易前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具体的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收费明细。
这里重点强调交易前。理由如下。
目前很多网约车司机,说是不超过30%,抽成,那到底是多少呢?应当在交易前明确。
其次,很多顺风车平台抽取的佣金,也应当明码标价。肯定是先明码,后交易。
依据加一条民法典,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多种以上解释的。安有利于非制定者进行解释。平台制定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从期约定。按民法典的解释。有利于非经营者的原则解释。
比如网约车平台约定抽成5%-30%,比较模糊的表述。那到底是5还是30呢?比较模糊。建议,在交易前明确。不然从民法典出发,网约车平台属于条款制定方。容易引起纠纷。有多种解释,司机都希望按照5%抽成进行。
条款中增加这点吧
不予采纳 关于平台经营服务规范在《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已有相关规定
15 社会公众 1.暂停网约车审批:在一定时期内,暂停网约车运营证的核发,对网约车数量进行总量控制,避免市场进一步恶化。
2.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违规经营等行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3.规范平台运营: 要求网约车平台合理调整抽成比例,保障司机的合理收入,同时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希望市交通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出租车和网约车行业的和谐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出行
租车服
不予采纳 第一点建议不符合六安市实际情况;第二点建议在《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已有相关规定;第三点建议在《六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已有相关规定
16 社会公众 一、建议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
“承担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我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并督促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办理相应许可。” 二、建议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三、建议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七)项进行删除。
采纳 符合实际情况,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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