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住建局 征集时间:[ 2025-04-28 00:00 ] 至 [ 2025-05-28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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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建筑施工事故,我局起草了《六安市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2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0楼2013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zjjzak@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12319。


《六安市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起草说明

一、制定《应急预案》的背景说明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建筑施工事故,建立快速响应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六安市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

二、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

2025年3月,市住建局启动《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系统梳理国家、省相关文件,积极调查研学并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改进,扬长避短,研究制定了《应急预案》提纲。4月11日,书面征求市直各单位、各县区等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制定《应急预案》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结合六安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应急预案》的内容概述

预案共分7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对主要风险和事故分级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组织指挥体系,对市级、县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专家组、现场指挥机构等进行规范。第三部分是运行机制,包括预防、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资源调动、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和应急结束一系列工作。第四部分是应急处置,包括现场清理、善后处置、事件调查、总结评估、恢复重建六项内容。第五部分是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保障、应急资金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专家队伍保障、后勤保障六部分。第六部分是监督管理,包括预案管理、应急演练、宣传与培训、责任与奖惩。第七部分是附则,含3项内容,分别是名词术语解释、预案修订和解释、预案实施。

后续,该征求意见稿将结合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进行完善。

特此说明。


《六安市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pdf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912319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0楼2013室,邮编:237000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意见来源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采纳理由/未采纳理由

修改内容

1

市应急局

建议将“2.1.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局”中的“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改为:“协调应急队伍参与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

已采纳

理由:1.根据《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1.3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2.根据《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一)较大事故: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任组长、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和市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二)一般事故(提级):成立由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或市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修改为“市应急局:协调应急队伍参与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

2

市应急局

建议将“4.3事件调查”第(1)段删除,改为:建筑施工类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建筑施工类重大事故及死亡4人以上较大事故的调查,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死亡3人的建筑施工类较大事故,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住建局以及相关部门派人组成的调查组,组织调查;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建筑施工类一般事故。建筑施工类一般事故,由县区政府组织调查。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对建筑施工类事故的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已采纳

理由:1.《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重大事故以及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矿商贸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2.《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3.《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修改为:“4.3 事件调查 建筑施工类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建筑施工类重大事故及死亡4人以上较大事故的调查,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死亡3人的建筑施工类较大事故,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住建局以及相关部门派人组成的调查组,组织调查;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建筑施工类一般事故。建筑施工类一般事故,由县区政府组织调查。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对建筑施工类事故的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市应急局

建议将“4.3事件调查”第(2)段删除,改为: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已采纳

理由:《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修改为:“4.3 事件调查……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

市发改委

建议删除市发改委“电、油、气”,修改为:“主要负责救援现场的电力供应统筹协调工作。”

已采纳

理由:建筑施工事故涉及的是城镇油、气,市发改委是长输管道石油和天然气的主管部门,并非城镇燃气油、气的主管部门。

修改为“市发改委:主要负责救援现场的电力供应统筹协调工作。”

5

市工信局


建议删除“2.1.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中“市工信局 :负责指导协调供电部门对因建筑施工事故造成损坏的所属供电线路实施抢修和应急处置,依法对危害供电线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职责。

已采纳

理由:1.“负责指导协调供电部门对因建筑施工事故造成损坏的所属供电线路实施抢修和应急处置,依法对危害供电线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所涉及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职责已划转至市发改委。
2.“负责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地市级通信运营商属省公司及省通信管理局主管,市工信局无管理职能。

修改为“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6

市财政局(国资委)

建议将“五应急保障”中“建筑施工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职能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申报。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拔付”修改为“建筑施工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职能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申报。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属地政府原则以及有关预案和规定,一事一议予以安排拨付”

已采纳

理由:根据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流程进行了修改。

修改为“5.2 应急资金保障(2)建筑施工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职能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申报。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属地政府原则以及有关预案和规定,一事一议予以安排拨付。”

7

市财政局(国资委)

建议将“二、组织指挥体系中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保障各业务主管部门与建筑施工事故常态管理相关的工作经费;根据建筑施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落实建筑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市财政应承担的资金”修改为“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部门申报预算情况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在部门工作经费中,保障各业务主管部门与建筑施工事故常态管理。”

未采纳

为市财政局(国资委)职责。

无修改

8

市城管局

建议将“2.1.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的“市城管局:负贵配合处置建筑工程涉城镇燃气安全建筑施工事故,根据燃气建筑施工事故级别分类的这到市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启动燃气安全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修改为“市城管局:负责配合处置城区建筑工程涉管道燃气安全建筑施工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事故级别分类,达到市级应急响应的,指导城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已采纳

理由:依据职责规定,市城管局负责城区管道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修改为“市城管局:依责处置建筑工程涉城镇燃气安全建筑施工事故,根据燃气建筑施工事故级别分类,达到市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区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启动燃气安全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9

市气象局

建议将气象局工作职责“负贵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建筑施工事故的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修改为“负责向市气象局已备案的相关责任人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为建筑施工事故的处置提供应急气象服务。”

未采纳

为市气象局职责。

无修改

10

市水利局

1、P9页“2.1.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有关供水、排水责任单位做好因建筑施工事故造成城市供水、排水管线损坏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该条征求市城管局或其它部门意见;
2、P12页“2.2.2.3公共基础设施抢险组由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等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落实管辖范围内的供排水、燃气、综合管廊、交通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抢修、保护。”,建议抢险组成员中删除市水利局,修改为承担供城市供.排水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部门。

已采纳

理由:据六安市水利局三定方案,城市供、排水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不属于市水利局职责范围。

在市住建局职责中增加“负责协调有关供水、排水责任单位做好因建筑施工事故造成城市供水、排水管线损坏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

11

市卫健委

建议将“2.2.2.9医学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成员由市卫健委下属单位、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中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的表述修改为官方名称“六安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120)”。

已采纳

理由:修改为官方名称,更为准确。

修改为:“2.2.2.9 医学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成员由市卫健委下属单位、六安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120)、属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等单位组成。”。

12

市卫健委

建议将“4.后期处置,4.1现场清理……市卫健委要组织做好建筑施工事故现场卫生防疫与疫情监控等工作”修改为“市卫健委要指导建筑施工事故现场做好卫生防疫与疫情监控等工作”。

已采纳

理由:根据市卫健委职责进行了修改。

修改为:“4.1现场清理……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事故现场卫生防疫与疫情监控等工作”。

13

市卫健委

建议将“5.4医疗卫生保障(1)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市卫健委负责协调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到场,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护服务”建议改为“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市卫健委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协调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治服务”。

已采纳

理由:根据市卫健委职责进行了修改。

修改为:“5.4 医疗卫生保障(1)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市卫健委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协调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治服务”。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8月19日 15时17分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建筑施工事故,我局起草了《六安市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28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13条,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意见来源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采纳理由/未采纳理由

修改内容

1

市应急局

建议将“2.1.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局”中的“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改为:“协调应急队伍参与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

已采纳

理由:1.根据《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1.3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2.根据《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一)较大事故: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任组长、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和市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二)一般事故(提级):成立由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或市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修改为“市应急局:协调应急队伍参与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事故调查处理。”

2

市应急局

建议将“4.3事件调查”第(1)段删除,改为:建筑施工类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建筑施工类重大事故及死亡4人以上较大事故的调查,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死亡3人的建筑施工类较大事故,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住建局以及相关部门派人组成的调查组,组织调查;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建筑施工类一般事故。建筑施工类一般事故,由县区政府组织调查。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对建筑施工类事故的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已采纳

理由:1.《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重大事故以及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矿商贸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2.《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3.《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修改为:“4.3 事件调查 建筑施工类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建筑施工类重大事故及死亡4人以上较大事故的调查,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死亡3人的建筑施工类较大事故,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住建局以及相关部门派人组成的调查组,组织调查;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建筑施工类一般事故。建筑施工类一般事故,由县区政府组织调查。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对建筑施工类事故的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市应急局

建议将“4.3事件调查”第(2)段删除,改为: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已采纳

理由:《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修改为:“4.3 事件调查……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

市发改委

建议删除市发改委“电、油、气”,修改为:“主要负责救援现场的电力供应统筹协调工作。”

已采纳

理由:建筑施工事故涉及的是城镇油、气,市发改委是长输管道石油和天然气的主管部门,并非城镇燃气油、气的主管部门。

修改为“市发改委:主要负责救援现场的电力供应统筹协调工作。”

5

市工信局


建议删除“2.1.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中“市工信局 :负责指导协调供电部门对因建筑施工事故造成损坏的所属供电线路实施抢修和应急处置,依法对危害供电线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职责。

已采纳

理由:1.“负责指导协调供电部门对因建筑施工事故造成损坏的所属供电线路实施抢修和应急处置,依法对危害供电线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所涉及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职责已划转至市发改委。
2.“负责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地市级通信运营商属省公司及省通信管理局主管,市工信局无管理职能。

修改为“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6

市财政局(国资委)

建议将“五应急保障”中“建筑施工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职能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申报。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拔付”修改为“建筑施工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职能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申报。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属地政府原则以及有关预案和规定,一事一议予以安排拨付”

已采纳

理由:根据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流程进行了修改。

修改为“5.2 应急资金保障(2)建筑施工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职能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申报。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属地政府原则以及有关预案和规定,一事一议予以安排拨付。”

7

市财政局(国资委)

建议将“二、组织指挥体系中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保障各业务主管部门与建筑施工事故常态管理相关的工作经费;根据建筑施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落实建筑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市财政应承担的资金”修改为“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部门申报预算情况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在部门工作经费中,保障各业务主管部门与建筑施工事故常态管理。”

未采纳

为市财政局(国资委)职责。

无修改

8

市城管局

建议将“2.1.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的“市城管局:负贵配合处置建筑工程涉城镇燃气安全建筑施工事故,根据燃气建筑施工事故级别分类的这到市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启动燃气安全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修改为“市城管局:负责配合处置城区建筑工程涉管道燃气安全建筑施工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事故级别分类,达到市级应急响应的,指导城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已采纳

理由:依据职责规定,市城管局负责城区管道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修改为“市城管局:依责处置建筑工程涉城镇燃气安全建筑施工事故,根据燃气建筑施工事故级别分类,达到市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区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启动燃气安全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9

市气象局

建议将气象局工作职责“负贵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建筑施工事故的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修改为“负责向市气象局已备案的相关责任人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为建筑施工事故的处置提供应急气象服务。”

未采纳

为市气象局职责。

无修改

10

市水利局

1、P9页“2.1.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有关供水、排水责任单位做好因建筑施工事故造成城市供水、排水管线损坏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该条征求市城管局或其它部门意见;
2、P12页“2.2.2.3公共基础设施抢险组由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等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落实管辖范围内的供排水、燃气、综合管廊、交通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抢修、保护。”,建议抢险组成员中删除市水利局,修改为承担供城市供.排水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部门。

已采纳

理由:据六安市水利局三定方案,城市供、排水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不属于市水利局职责范围。

在市住建局职责中增加“负责协调有关供水、排水责任单位做好因建筑施工事故造成城市供水、排水管线损坏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

11

市卫健委

建议将“2.2.2.9医学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成员由市卫健委下属单位、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中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的表述修改为官方名称“六安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120)”。

已采纳

理由:修改为官方名称,更为准确。

修改为:“2.2.2.9 医学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成员由市卫健委下属单位、六安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120)、属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等单位组成。”。

12

市卫健委

建议将“4.后期处置,4.1现场清理……市卫健委要组织做好建筑施工事故现场卫生防疫与疫情监控等工作”修改为“市卫健委要指导建筑施工事故现场做好卫生防疫与疫情监控等工作”。

已采纳

理由:根据市卫健委职责进行了修改。

修改为:“4.1现场清理……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事故现场卫生防疫与疫情监控等工作”。

13

市卫健委

建议将“5.4医疗卫生保障(1)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市卫健委负责协调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到场,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护服务”建议改为“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市卫健委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协调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治服务”。

已采纳

理由:根据市卫健委职责进行了修改。

修改为:“5.4 医疗卫生保障(1)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市卫健委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协调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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