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 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六安市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征集时间:[ 2025-03-28 00:00 ] 至 [ 2025-04-07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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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6日,《六安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2025年1月20日至2月20日,《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 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链接为  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content/article/10614082和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content/article/10626646

根据前期公开征求意见和相关单位反馈意见情况,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六安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其中《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住宅重置价和征收住宅成新系数表的内容,《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高了部分补偿标准,增加了苗圃等补偿类别。现再次面向社会补充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3月28日至4月7日。(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补偿标准需要于2025年4月30日前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时间控制在10天以内。)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登录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rzy.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01号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18室用途管制科,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596230735@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08792。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或六安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字样。


附件:1.《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3.《六安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4.《六安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关于《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2022年12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另行规定”的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年5月17日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要求“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制定起草方案。2024年6月-8月,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会等方式,学习借鉴了淮南、合肥、马鞍山等地市好的经验做法,听取了县区征收部门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意见建议,经多轮会商讨论形成《办法》初步成果并提请市司法局进行预审把关,修改完善后于2025年1月2日举行听证会,1月20日向社会公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3月10日召开专家论证会,3月19日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5章2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共计4条,规定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征收主体及负责事务。

(二)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共计9条,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细化了部分征收程序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合法产权、安置人口、户的认定原则及评估机构和评估时间点的确定方式。

(三)关于征收补偿安置。共计7条,主要明确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和提供安置房安置三种安置方式,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四)关于责任追究。共计2条,规定征收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附则。共计2条,规定《办法》生效日期。

(六)关于附件。共计2个表格,规定了全市的住宅重置价和成新系数。


附件2

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研究、解决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资金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等工作监督指导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收主体及负责事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实行“谁征收、谁负责”,县(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主体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是辖区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现状调查、补偿登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安置人口审核、“一户一宅”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程序

第五条 【征收程序】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涉及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补偿登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程序的,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不作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或其他建(构)筑物;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六)以拟征收住宅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八)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出生、就学、婚嫁、军人退伍、政策移民、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 【开展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征收实施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勘测定界单位及被征收人,共同对拟征收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的位置、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开展现状调查。

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被征收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二)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五)社会保障措施;

(六)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并同时在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地点、联系方式、异议反馈渠道,以及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

第九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补偿登记结果,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安置协议应当包含住宅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拟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安徽省土地征收示范文本。

第十条 【合法产权认定】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以“四证一表一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或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

第十一条 【补偿安置权利】被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户的认定】被征收范围内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宗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为一户。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分户规定的,可以分户安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按原一户计算。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及评估时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需要价值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评估机构确定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的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并明确由一家评估机构牵头。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被征收住宅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 【补偿安置选择】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含房票结算)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主体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征收主体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原住宅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符合“一户一宅”且在合法建筑面积内的住宅,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其中住宅按照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等因素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评估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也可以选择房票结算。房票具体结算形式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提供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通过存量安置房或购买商品房等方式提供安置房。

第十八条 【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情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安置的,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

第十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单次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日期从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之日起计算,因政府责任超过36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标准支付。另给予4个月安置房装潢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政府责任被征收人自腾退房屋之日起18个月未获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第二十条 【制定实施办法】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对补偿安置方式、区位系数、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搬迁奖励和装潢装饰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县区和被征收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认真调查核实,不得弄虚作假。被征收人应积极履行承诺,配合征收工作。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征收人员责任】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本办法实施前公布的关于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面的文件、政策,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继续适用原有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规处理方式】本办法颁布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住宅重置价

      2.征收住宅成新系数表


附件2-1

住宅重置价

类别

级别

结构规格

重置价格

1

钢筋砼框架,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

1700

1

底层为钢筋砼框架,上部为砖墙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

1600

2

砖墙承重,有构造柱、圈梁,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

1550

3

砖墙承重,有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

1500

4

砖墙承重,有圈梁,平屋面、瓦屋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

1450

1

24砖墙瓦顶,木椽、木条、油毡垫层,檐高2.4米以上

1300

2

18砖墙瓦顶,竹椽、竹条、芦苇垫层,檐高2.4米以上

1200

3

半砖半土、半瓦半草、檐高2.2米以上

600

4

土墙草顶,檐高2.2米以上

550

1

四面墙体(砖或土坯),有顶(彩钢瓦顶、瓦顶、草顶、含活动板房)(檐高1.8米以上)

300

2

二面至三面墙体(砖或土坯),有顶(瓦顶、草顶)

150

3

一面墙体或者无墙体、有顶(含隔热层)

100

备注

简易结构不认定为合法住宅补偿安置,作为附属物登记补偿。

 附件2-2

征收住宅成新系数表

 

建筑年代

2年以内

(含2年)

2—5

(含5

5—10

(含10

10—20

(含20年)

20年以上

成新系数

1

0.95

0.9

0.85

0.8

 


附件3

关于《六安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六安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年5月17日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要求“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

二、制定过程

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制定起草方案。2024年6月—8月,先后组织开展了多轮调研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会等方式,掌握了解各类青苗、果树等的产量、市场价格和常见附属物工程造价,并听取了县区征收部门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意见,横向对比了马鞍山、黄山等市补偿标准初步成果,参照了我市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年产值法和成本法测算拟定了《补偿标准》初步成果,于9月30日举行听证会;11月13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预审把关;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25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各相关单位、县区政府意见;2025年2月27日完成稳评备案;3月10日通过了专家论证。

三、主要内容说明

《补偿标准》分为青苗、零星树木、成片树(苗)木、其他地上附着物四大类。

其中,青苗补偿标准分为水田、旱地、菜地,按面积及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指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等地栽种的面积小于1亩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分为果树、茶树、竹、其他四个品类,按株数及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成片树(苗)木补偿标准指栽种的面积大于或等于1亩的树木补偿标准,分为果树、葡萄园、茶、竹、其他、苗圃6个品类,按面积及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为17个品类,在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参考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原120号文”常见地上附着物分类和我市实际,适当补充了部分标准。


附件4

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含义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水田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1800
旱地 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600
菜地 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2400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类别 名称 分级
(树木直径)
补偿标准
(元/株)
备注
果树 梨、桃、杏、李、板栗、桑树、石榴、枣、柿、山楂、核桃等 幼苗(2厘米及以下) 4
胸径1档(2.1-10.0厘米) 30
胸径2档(10.1厘米-30厘米) 220
胸径3档(30.1厘米及以上) 400
茶树 绿茶、红茶、油茶、花茶等 地径1档(2厘米及以下) 1 不足1亩的零星茶树,按株数计算的补偿费用不超过3000元。
地径2档(2.1厘米-4厘米) 3
地径1档(4.1厘米及以上) 8
毛竹(南天竹、元竹类等) 6 不足1亩的零星茶树,按株数计算的补偿费用不超过2500元。
其他 一般树 杉树、水杉、杨树、垂柳、榆树、槐树、刺槐、皂荚树、油桐、楝树、黄连木、泡桐、梧桐等 幼苗(2厘米及以下) 1
胸径1档(2.1厘米-10厘米) 10
胸径2档(10.1厘米-30厘米) 50
胸径3档(30.1厘米及以上) 65
观赏花树 银杏、雪松、马尾松、大别山五针松、罗汉松、红豆杉、樟树、白玉兰、广玉兰、枫香、合欢、五角枫、三角枫、冬青、桂花、紫薇等 幼苗(2厘米及以下) 8
胸径1档(2.1厘米-10厘米) 60
胸径2档(10.1厘米-30厘米) 440
胸径3档(30.1厘米及以上) 800
说明:1.本表为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等地栽种的面积小于1亩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株数及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2.胸径是指树木胸高(距地面1.3米处)的直径,桃、红叶李等特殊种类果树的直径,从离地面20厘米处测量。
      3.地径是指植株主干与地面相接处植株的直径。

成片树(苗)木补偿标准
类别 名称 分级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果树 梨、桃、杏、李、板栗、桑树、石榴、枣、柿、山楂、核桃等 幼苗期 3000
初果期 5000
盛果期 8000
葡萄园 幼苗期 3000
初果期 7000
盛果期 20000
茶树 绿茶、红茶、油茶、花茶等 3000
毛竹、南天竹、元竹类等 2500
其他 杉树、水杉、杨树、垂柳、榆树、槐树、刺槐、皂荚树、油桐、楝树、黄连木、泡桐等 2400
苗圃 木本 木槿(倒挂金钟、木茼蒿、一品红、扶桑、绣球花、茶花、腊梅、黄杨、迎春、茉莉花、白兰花、栀子花、金桔、米兰、桂花、牡丹、月橘、玫瑰、月季、火棘、杜鹃、瓜栗、枳、欧丁香、荚、卫矛、金缕梅、小檗、连翘、决明、绣线菊、迷迭香、瑞香等)。 种植1年 3500
种植2年 4000
种植3年及以上 5000
草本 万寿菊(雏菊、麦秆菊、波斯菊、矢车菊、瓜叶菊、鸡冠花、一串红、金鱼草、三色堇、紫罗兰、凤仙花、石竹、满天星、矮牵牛、美女樱、虞美人、花菱草、雁来红、千日红、大花马齿苋、蒲包花、彩叶草、观赏向日葵、耧斗菜、风铃草、虎耳草、勿忘我、孔雀草、乳茄、情人草、洋桔梗、口红花、龙胆、鼠尾草、薰衣草、长春花、福禄考、羽扇豆、报春花、欧报春、菊花、非洲菊、非洲紫罗兰、芍药、鸢尾、蜀葵、落新妇、翠雀、玉簪、萱草、火炬花、剪秋罗、钓钟柳、射干、蛇鞭菊、君子兰、鹤望兰、虎尾兰、花烛、球根秋海棠、吊兰、百子莲、海芋、大丽花、唐菖蒲、美人蕉、晚香玉、葱莲、水仙花、郁金香、风信子、百合、石蒜、花毛莨、铃兰、虎斑花、仙客来、大岩桐、马蹄莲、朱顶红、小苍兰、文殊兰、网球花、香石竹、天竺葵、天门冬、银叶菊、珊瑚凤梨类、莺歌凤梨类、星花凤梨类、铁栏类、水塔花类、彩叶凤梨类、姬凤梨类、小果子蔓、飞燕草、银莲花、雪铁芋、欧石楠、独尾草、柳兰、姜花、锦葵、老草、孤挺花、绿绒蒿、袋鼠爪、六出花、观赏葱、番红花、绵枣儿、天南星、象牙参、春兰、蕙兰、虎头兰、台兰、建兰、墨兰、寒兰、卡特兰、都兰、石斛、文心兰、万带兰、见母兰、米尔顿兰、蝴蝶兰、大花蕙兰、独蒜兰、杓兰、杂交兰、铁线蕨、肾蕨、凤尾蕨、鹿角蕨、观音莲座蕨、金毛狗、巢蕨、卷柏、翠云草、高山羊齿、波士顿蕨、荚果蕨、水蕨、水龙骨、耳蕨、石松、海金沙、桫椤、金琥、仙人球、仙人掌、令箭荷花、山影拳、蟹爪兰、仙人指、昙花、量天尺、叶仙人掌、生石花、佛手掌、日中花、绿铃、紫弦月、泥鳅掌、芦荟、沙鱼掌、青锁龙、玉米石、松鼠尾、龙舌兰、龙凤木、长寿花、石莲花、胧月、薹草、蒲苇、狼尾草、刚草、芒草、莎草、画眉草、席草、针茅、芦苇、紫田根、羽毛草、血草、凤尾竹、佛肚竹、方竹、桂竹、紫竹、箸竹、毛竹、钢竹、孝顺竹、茶杆竹、荷花、睡莲、千屈菜、水葱、玉莲、杨莲蓬、凤眼莲、香蒲、泽泻、鸭舌草、雨久花、金鱼藻、石菖蒲、菖蒲、沼芋、睡菜等)。 3500
藤本 旱金莲(鸢萝、文竹、香豌豆、牵牛、五爪金龙、鸡矢藤、锦屏藤、白英、草质千金藤、铁线莲、三角梅、龟背竹、常春藤、凌霄、忍冬、爬山虎、蔷薇、紫藤、木香花、络石、绿萝、飘香藤、炮仗藤、西番莲、合果芋、素馨、球兰、黄婵、春羽等)。 3500
说明:1.本表为栽种的面积大于或等于1亩的树木补偿标准,按面积及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2.初果期是指果树从定植后到具有一定经济产量的阶段。
      3.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 名称 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玻璃温房 栋钢结构(连栋、独栋) 平方米 260
水泥架结构(连栋、独栋) 平方米 100
蔬菜弓棚 钢架 平方米 20 顶高≥1.8米
竹工 平方米 12 顶高≥1.8米
水泥 平方米 25 顶高≥1.8米
池塘 水塘 1800
精养鱼糖 2200 有放养鱼苗,有人看护、养护,有进排水、增氧等养殖设施的塘。
道路 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75 厚度≤20厘米
平方米 100 厚度>20厘米
沥青路面 平方米 85
地坪 砖石 平方米 20
水泥 平方米 30
花砖地坪 平方米 30
碎大理石 平方米 60
农机具用房,禽、蓄圈,厕所 砖砌墙体 平方米 150 顶高≤2米
砖砌墙体 平方米 275 顶高>2米
水渠 毛石干砌 立方米 200
毛石浆砌 立方米 240
混凝土 立方米 300
砖砌 立方米 240
斗门 毛石干砌 立方米 200
毛石浆砌 立方米 240
混凝土 立方米 300
砖砌 立方米 240
护坡 毛石干砌 立方米 200
毛石浆砌 立方米 240
混凝土 立方米 300
砖砌 立方米 240
驳岸 毛石干砌 立方米 200
毛石浆砌 立方米 240
混凝土 立方米 300
砖砌 立方米 240
粪缸 40
粪窖 60
化粪池 200
沼气池 1800
坟墓 单棺 1600
双棺 1900 单穴墓内每增加一棺加300元
手压井 200
砖井 1300
机井 2400
电杆 水泥杆 100 高度≤5米
300 高度>5米
水泵、水塔 200
雨棚 平方米 50 室外独立雨棚
围墙 12砖墙 平方米 40
土、杂砖墙 平方米 40
18砖墙,水泥勾缝 平方米 60
水泥砖、花墙等其他围墙 平方米 60
24砖墙,水泥勾缝 平方米 80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908792
来信来访渠道
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596230735@qq.com
其他渠道
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01号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18室用途管制科,邮政编码:237000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4月8日 9时19分

我单位于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7日期间,对关于再次征求《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六安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留言和其他渠道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单位/个人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 备注
1 *** 缺少或可完善含以下内容:1、无房屋内装修补偿标准;2.无房屋附属(如门、窗、栏杆等)补偿标准;3.部分补偿低于重置成本(如水泥地坪30元/平,余同,建议咨询造价事务所按现行定额综合评估),仅供参考 部分采纳 水泥地坪由30元/平方米提高至40元/平方米;本办法仅规定住宅重置价和成新系数,补偿安置方式、区位系数、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搬迁奖励和装潢装饰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等由各县区另行制定。
2 *** 文件中缺少以下内容:1.目前大量带可上人坡屋面夹层户型,未明确坡屋面夹层户型补偿计算方法;2.如拆迁户另选宅基地重建,则除涉及直接的重置人机材成本,还涉及场地土方平整和开挖成本,未含该部分(部分省市标准含该内容),仅供参考 不采纳 本办法仅规定住宅重置价和成新系数,补偿安置方式、区位系数、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搬迁奖励和装潢装饰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等由各县区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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