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城管局 征集时间:[ 2025-03-19 00:00 ] 至 [ 2025-04-18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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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意见时间:2025年3月19日—4月1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cg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长安南路与梅山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1楼六安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收),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wgzx@163.com。

(四)联系人:陈晨,联系电话:0564--3330769。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3月19日


附件1

关于《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市城管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07年《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实施以来,我市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对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25年,安徽省政府适时出台了《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以进一步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市城管局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起草了《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借鉴学习省内外其他城市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通知》。

三、起草过程

市城管局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牵头,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文件起草小组。通过认真研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等有关规定,学习借鉴淮北、滁州等地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际,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研讨、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详细规定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明确了首期物业交存标准、后续资金续筹办法、资金使用程序以及物业维修统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等相关规定,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三)高度重视,形成合力。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互联共享,提高理解和执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物业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并广泛开展宣传,让全社会了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义务。

此外,本通知还废止了与现行省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确保了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附件2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细化措施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和叶集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负责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存储、保值增值、资金划转等工作,并负责对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和叶集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金安区、裕安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业主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查验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物业转让时,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账面余额不足的,不得办理权属转让手续。

住建部门:负责在屋面、外墙、公共护栏等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对危及安全的情形进行勘查确认;定期提供本地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监督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电梯等特种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对危及安全的情形进行查勘确认;依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管和检验。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对危及安全的情形进行查勘确认;依法对消防设施安全进行监管和检验。

财政、审计、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补建、补交等工作,调解处理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产生的矛盾纠纷。

二、严格执行,规范操作

(一)首期物业交存标准:业主、建设单位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上一年度住建部门公开发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后续资金续筹办法: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筹。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实施。

(三)资金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使用资金,鼓励按年度申报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维修事项清单,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维修。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列支。

(四)物业维修统筹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和向交存业主分摊计息外,其余增值收益部分设立物业维修统筹资金。

三、高度重视,形成合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推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与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不动产测绘、登记等信息互联共享。认真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对《办法》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物业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让全社会了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义务,保障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09年3月25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9〕22 号)、2017年10月20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范围的通知》(六政办秘〔2017〕183 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3: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326号).pdf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30769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长安南路与梅山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1楼六安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来源
1 市住建局 4月11日反馈:
原文“二、严格执行,规范操作(一)交存标准:业主、建设单位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物业竣工交付当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住建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并及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建议修改为“二、严格执行,规范操作(一)交存标准:业主、建设单位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基准值的5%。
城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可选取本市2A级及以上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测算,作为缴费基准值。”
部分采纳,修改为:“(一)交存标准: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住建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书面
4月18日二次反馈:
建议将“住建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改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修改依据:1.我市负责管理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非市住建局下属单位。六安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承担职能:……制定完善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工作办法,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督工作;指导县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
2.《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3.《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
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未要求将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依据。
不采纳,一是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城管部门和住建部门负责,与省内其他地市均由住建部门负责有所区别,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无法监管开发建设单位。二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需要多部门相互协作,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2 市发改委 无意见 书面
3 市公安局 无意见 4月11日电话反馈
4 市民政局 无意见 书面
5 市司法局 无意见。另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征求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建议该通知印发前,履行相应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书面
6 市财政局 无意见 书面
7 市人社局 无意见 书面
8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业主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查验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物业转让时,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账面余额不足的,不得办理权属转让手续”内容,理由如下: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内容冲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3.《不动产登记规程》4.1.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确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应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的材料,不应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以上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相关内容均未要求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二、自然资源部于2018年5月印发《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党发〔2018〕7号),在整治“业务流程复杂、前置环节多”问题时明确指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竣工决算书、房屋维修金或物业维修储备金缴纳凭证……等各类“奇葩证明”。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中明确要求要扎实开展“减证便民”服务。全面清理烦扰企业群众的“奇葩”证明,不得要求企业群众提交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2018年,国务院开展第五次大督查时,合肥市、宁国市和金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前置条件,被明察暗访发现后,省自然资源厅发文予以通报并要求进行立行立改。明确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清理、坚决砍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程序和‘奇葩证明’,严禁在法定申请材料之外增加材料或限制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房屋维修基金或物业维修储备金缴纳凭证等各类‘奇葩证明’作为不动产登记前置”。
三、《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物业转让时……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账面余额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建补交”,此条相关规定是针对业主提出的要求,并没有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必须要求业主“补建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限制业主的相关不动产登记行为。
另外,我局在2021年8月给市政府专题报告(六自然〔2021〕257号)中,已详细阐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前置条件的有关原因。
因此,《征求意见稿》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查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并限制业主有关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相冲突,侵犯业主财产权利,为了不影响我市营商环境登记财产指标长期以来在全省考评中取得的优良成绩、继续保持全省标杆城市水平,避免激发群众矛盾或引起业主上访行为等社会不稳定因素,该项内容应予删除。
部分采纳,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衔接机制建设,促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尽交。” 书面
9 市市场监管局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参照《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表述。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电梯等特种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对危及安全的情形进行查勘确认;依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管和检验。”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梯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采纳,已删除。在增加的应急使用程序中规定了“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的电梯等特种设备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作为紧急情况之一。 书面
10 市国动办 无意见 书面
11 市信访局 无意见 书面
12 市公管局 无意见 书面
13 市消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单位主要负责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负责对具体消防设施安全进行监管和检验。我单位职责修改为:“负责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对危及安全的情形进行查勘确认”。 采纳,已删除。在增加的应急使用程序中规定了“经消防部门确认的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作为紧急情况之一。 书面
14 市数管局 无意见 书面
15 霍邱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书面
16 金寨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书面
17 霍山县人民政府 1.全市统一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方便数据统计及报送。
2.全市统一建安成本及交存比例。由市级统一确定住宅建筑安装成本及固定交存比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区间内确定一个固定的交存比例)。
3.以市级层面推动不动产测绘和登记、房地产备案与交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平台建设,真正实现数据共享。
1.不采纳,针对文件内容无明确修改意见。
2.部分采纳,已在文件中规定交存标准,建筑成本应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确定。
3.部分采纳,已在文件中要求推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与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不动产测绘、登记等信息互联共享。
书面
18 舒城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书面
19 金安区人民政府 一、关于金安区、裕安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修改意见:市物管中心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
修改依据: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版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目前市级负责维修资金归集、存储、保值增值、资金划转等工作,如使用审核和信息查询服务等由区级负责,可能造成工作衔接不畅影响行政效率;同时为响应基层减负工作,使用审核和信息查询等建议统一由市级负责。
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版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与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不动产测绘、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互联共享,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实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表决、公示、查询等服务功能。目前房地产交易、不动产测绘、不动产登记等已实现市县一体化,区相关部门只负责乡镇上述工作,城区仍由市级统一负责,区级建立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属重复性建设。
二、建议市级出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指导意见。
建议依据: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版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目前滁州、阜阳等市已出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指导意见,六安亟需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方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以确保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范。
一、不采纳,根据《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四)项:“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核”。
二、采纳,已增加应急使用程序的规定。
书面
20 裕安区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征求意见稿中“金安区、裕安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的条款,结合六安市当前管理权限集中于市一级的现状,提出以下意见:
一、与现行《办法》规定的管理主体层级不符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未授权区级行政单位独立行使审核权限。
法律依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工作。”
矛盾点:若将使用审核权限下放至区级,与《办法》中“市、县主管部门负责”的层级划分直接冲突,缺乏上位法支持。此外,《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需通过市级系统管理资金,未赋予区级主管部门独立审核权。
二、破坏资金管理的统一性与安全性
1.归集与使用分离的风险
现行《办法》要求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归集、存储和保值增值。若审核权限下放至区级,可能导致资金使用标准不统一、监管分散化,增加挪用或滥用风险,违反《办法》第十四条“禁止挪用维修资金”的规定。
案例参考:合肥市通过市级统一平台实现资金查询、表决和全流程监管,确保透明度和效率,若分散至区级可能削弱这一优势。
2.信息化系统整合困难
《办法》修订草案强调“设区的市住建部门应建立统一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要求实现全市范围的信息互通共享。区级独立审核需配套独立系统,易造成数据割裂,增加管理成本,与省级推进信息化集约管理的目标相悖。
三、权责不对等
若区级负责审核但市级承担资金归集与保值增值责任,一旦出现审核失误或资金滥用,责任划分将模糊不清,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市级主管部门接受审计监督”的规定。
四、建议调整方向
1.维持市级统筹管理
保留市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审核的终审权。
2.强化市级信息化平台功能
借鉴合肥市经验,通过“合肥住房”小程序等市级平台实现线上表决、查询和全流程公开,减少区级人工干预。
结论:
现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修订草案均未授权区级主管部门独立行使资金使用审核权。将权限下放至区级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引发管理混乱、标准不一、责任不清等问题,建议维持市级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与效率。
部分采纳,一是根据《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四)项:“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核”。
二是意见引用的《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即将作废,新的《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7月施行。
书面
21 叶集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书面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5月6日 17时10分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汇总表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市城管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3月19日至4月18日,通过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等方式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本次共征集有关单位反馈意见25条,公众反馈意见6条,其中采纳5条,部分采纳5条,不采纳7条,无意见14条。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来源
1 市住建局 4月11日反馈:
原文“二、严格执行,规范操作(一)交存标准:业主、建设单位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物业竣工交付当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住建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并及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建议修改为“二、严格执行,规范操作(一)交存标准:业主、建设单位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基准值的5%。
城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可选取本市2A级及以上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测算,作为缴费基准值。”
部分采纳,修改为:“(一)交存标准: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住建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书面
4月18日二次反馈:
建议将“住建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改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修改依据:1.我市负责管理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非市住建局下属单位。六安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承担职能:……制定完善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工作办法,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督工作;指导县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
2.《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3.《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
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未要求将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依据。
不采纳,一是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城管部门和住建部门负责,与省内其他地市均由住建部门负责有所区别,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无法监管开发建设单位。二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需要多部门相互协作,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2 市发改委 无意见 书面
3 市公安局 无意见 4月11日电话反馈
4 市民政局 无意见 书面
5 市司法局 无意见。另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征求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建议该通知印发前,履行相应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书面
6 市财政局 无意见 书面
7 市人社局 无意见 书面
8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业主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查验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物业转让时,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账面余额不足的,不得办理权属转让手续”内容,理由如下: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内容冲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3.《不动产登记规程》4.1.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确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应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的材料,不应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以上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相关内容均未要求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二、自然资源部于2018年5月印发《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党发〔2018〕7号),在整治“业务流程复杂、前置环节多”问题时明确指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竣工决算书、房屋维修金或物业维修储备金缴纳凭证……等各类“奇葩证明”。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中明确要求要扎实开展“减证便民”服务。全面清理烦扰企业群众的“奇葩”证明,不得要求企业群众提交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2018年,国务院开展第五次大督查时,合肥市、宁国市和金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前置条件,被明察暗访发现后,省自然资源厅发文予以通报并要求进行立行立改。明确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清理、坚决砍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程序和‘奇葩证明’,严禁在法定申请材料之外增加材料或限制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房屋维修基金或物业维修储备金缴纳凭证等各类‘奇葩证明’作为不动产登记前置”。
三、《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物业转让时……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账面余额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建补交”,此条相关规定是针对业主提出的要求,并没有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必须要求业主“补建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限制业主的相关不动产登记行为。
另外,我局在2021年8月给市政府专题报告(六自然〔2021〕257号)中,已详细阐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前置条件的有关原因。
因此,《征求意见稿》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查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并限制业主有关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相冲突,侵犯业主财产权利,为了不影响我市营商环境登记财产指标长期以来在全省考评中取得的优良成绩、继续保持全省标杆城市水平,避免激发群众矛盾或引起业主上访行为等社会不稳定因素,该项内容应予删除。
部分采纳,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衔接机制建设,促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尽交。” 书面
9 市市场监管局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参照《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表述。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电梯等特种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对危及安全的情形进行查勘确认;依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管和检验。”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梯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采纳,已删除。在增加的应急使用程序中规定了“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的电梯等特种设备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作为紧急情况之一。 书面
10 市国动办 无意见 书面
11 市信访局 无意见 书面
12 市公管局 无意见 书面
13 市消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单位主要负责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负责对具体消防设施安全进行监管和检验。我单位职责修改为:“负责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对危及安全的情形进行查勘确认”。 采纳,已删除。在增加的应急使用程序中规定了“经消防部门确认的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作为紧急情况之一。 书面
14 市数管局 无意见 书面
15 霍邱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书面
16 金寨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书面
17 霍山县人民政府 1.全市统一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方便数据统计及报送。
2.全市统一建安成本及交存比例。由市级统一确定住宅建筑安装成本及固定交存比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区间内确定一个固定的交存比例)。
3.以市级层面推动不动产测绘和登记、房地产备案与交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平台建设,真正实现数据共享。
1.不采纳,针对文件内容无明确修改意见。
2.部分采纳,已在文件中规定交存标准,建筑成本应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确定。
3.部分采纳,已在文件中要求推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与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不动产测绘、登记等信息互联共享。
书面
18 舒城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书面
19 金安区人民政府 一、关于金安区、裕安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修改意见:市物管中心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
修改依据: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版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目前市级负责维修资金归集、存储、保值增值、资金划转等工作,如使用审核和信息查询服务等由区级负责,可能造成工作衔接不畅影响行政效率;同时为响应基层减负工作,使用审核和信息查询等建议统一由市级负责。
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版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与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不动产测绘、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互联共享,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实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表决、公示、查询等服务功能。目前房地产交易、不动产测绘、不动产登记等已实现市县一体化,区相关部门只负责乡镇上述工作,城区仍由市级统一负责,区级建立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属重复性建设。
二、建议市级出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指导意见。
建议依据: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版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目前滁州、阜阳等市已出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指导意见,六安亟需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方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以确保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范。
一、不采纳,根据《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四)项:“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核”。
二、采纳,已增加应急使用程序的规定。
书面
20 裕安区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征求意见稿中“金安区、裕安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的条款,结合六安市当前管理权限集中于市一级的现状,提出以下意见:
一、与现行《办法》规定的管理主体层级不符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未授权区级行政单位独立行使审核权限。
法律依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工作。”
矛盾点:若将使用审核权限下放至区级,与《办法》中“市、县主管部门负责”的层级划分直接冲突,缺乏上位法支持。此外,《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需通过市级系统管理资金,未赋予区级主管部门独立审核权。
二、破坏资金管理的统一性与安全性
1.归集与使用分离的风险
现行《办法》要求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归集、存储和保值增值。若审核权限下放至区级,可能导致资金使用标准不统一、监管分散化,增加挪用或滥用风险,违反《办法》第十四条“禁止挪用维修资金”的规定。
案例参考:合肥市通过市级统一平台实现资金查询、表决和全流程监管,确保透明度和效率,若分散至区级可能削弱这一优势。
2.信息化系统整合困难
《办法》修订草案强调“设区的市住建部门应建立统一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要求实现全市范围的信息互通共享。区级独立审核需配套独立系统,易造成数据割裂,增加管理成本,与省级推进信息化集约管理的目标相悖。
三、权责不对等
若区级负责审核但市级承担资金归集与保值增值责任,一旦出现审核失误或资金滥用,责任划分将模糊不清,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市级主管部门接受审计监督”的规定。
四、建议调整方向
1.维持市级统筹管理
保留市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审核的终审权。
2.强化市级信息化平台功能
借鉴合肥市经验,通过“合肥住房”小程序等市级平台实现线上表决、查询和全流程公开,减少区级人工干预。
结论:
现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修订草案均未授权区级主管部门独立行使资金使用审核权。将权限下放至区级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引发管理混乱、标准不一、责任不清等问题,建议维持市级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与效率。
部分采纳,一是根据《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四)项:“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核”。
二是意见引用的《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即将作废,新的《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7月施行。
书面
21 叶集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书面
22 王*心 意见稿有结合实际进行整体规划,好的政策就应该这样不断调适渐进 不采纳,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络
23 黄*雨 希望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更方便快捷 采纳,已增加关于资金使用程序的详细规定 网络
24 黄* 希望维修资金能够用到实处  让我们知道都用在哪里 不采纳,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络
25 * 认真看完《通知》,感觉拟定得很细致、到位,支持! 不采纳,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络
26 陈* 希望进一步明确使用流程,最好能逐条罗列 采纳,已增加关于资金使用程序的详细规定 网络
27 王* 市政府能体察民情,制定利民政策,人民生活会更幸福 不采纳,无明确修改建议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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