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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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意见时间:2025年3月19日—4月1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cg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长安南路与梅山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1楼六安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收),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wgzx@163.com。
(四)联系人:陈晨,联系电话:0564--3330769。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3月19日
附件1
关于《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市城管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07年《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实施以来,我市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对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25年,安徽省政府适时出台了《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以进一步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市城管局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起草了《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借鉴学习省内外其他城市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通知》。
三、起草过程
市城管局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牵头,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文件起草小组。通过认真研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等有关规定,学习借鉴淮北、滁州等地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际,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研讨、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详细规定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明确了首期物业交存标准、后续资金续筹办法、资金使用程序以及物业维修统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等相关规定,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三)高度重视,形成合力。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互联共享,提高理解和执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物业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并广泛开展宣传,让全社会了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义务。
此外,本通知还废止了与现行省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确保了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附件2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细化措施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和叶集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负责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存储、保值增值、资金划转等工作,并负责对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和叶集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金安区、裕安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业主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查验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物业转让时,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账面余额不足的,不得办理权属转让手续。
住建部门:负责在屋面、外墙、公共护栏等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对危及安全的情形进行勘查确认;定期提供本地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监督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电梯等特种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对危及安全的情形进行查勘确认;依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管和检验。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对危及安全的情形进行查勘确认;依法对消防设施安全进行监管和检验。
财政、审计、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补建、补交等工作,调解处理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产生的矛盾纠纷。
二、严格执行,规范操作
(一)首期物业交存标准:业主、建设单位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上一年度住建部门公开发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后续资金续筹办法: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筹。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实施。
(三)资金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使用资金,鼓励按年度申报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维修事项清单,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维修。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列支。
(四)物业维修统筹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和向交存业主分摊计息外,其余增值收益部分设立物业维修统筹资金。
三、高度重视,形成合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推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与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不动产测绘、登记等信息互联共享。认真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对《办法》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物业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让全社会了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义务,保障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09年3月25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9〕22 号)、2017年10月20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范围的通知》(六政办秘〔2017〕183 号)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