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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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我局草拟的《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30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网站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司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fj.luan.gov.cn/yjzj/index.html)留言。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六安市梅山南路农科院大厦21楼2105室,邮政编码:237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修改建议”字样。
三、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lassfjzfjd@163.com。
四、电话方式。联系电话:0564-3622026。
附件:1.《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司法局
2025年2月28日
附件1:
关于《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先后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制度文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营造无事不扰、有需必应的良好环境,将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起草过程
我局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着手文件起草工作。起草中,我们认真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初稿。
三、主要内容
文件对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环节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规范,就推行柔性执法审慎监管、提升执法服务效能、强化保障能力、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二)推行“综合查一次”。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或同一检查事项的多个单位,实行联合检查。
(三)规范行政执法方式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
(四)推行柔性执法审慎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四张清单”,探索推行“首违不罚”,审慎采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五)提升执法服务效能。制定企业经营常见违法风险提示单,推行“三书同达”和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经济影响评估。
(六)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及适用。通过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避免“小错重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
(七)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推行“不见面检查”,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八)推行“信用+监管”。根据企业信用分级,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上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九)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通过开展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纠治乱罚款行为,确保杜绝“逐利执法”。
(十)畅通政企沟通渠道。通过建立企业反映问题投诉处理机制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建设,及时解决企业合理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附件2:
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开展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应当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针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本地区、本行业的突出问题,需要依法部署专项检查的,要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年度检查计划制定后和专项检查计划批准后,应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其中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推行“综合查一次”。针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同一事项的多个检查单位,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施联合检查;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再就同一事项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科室需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的,由本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三、规范行政执法方式和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内部审批流程。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台账,如实记录检查单位、人员、方式、内容、结果等。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由2人亮证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执法过程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推行柔性执法审慎监管。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中,大力推广使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推动制定并公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清单。探索实施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首违不罚”,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企业,可以采取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行政提示、警示告诫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审慎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处以罚款的企业,因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准许。
五、提升执法服务工作效能。坚持在服务中强监管、在监管中优服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行政执法部门针对企业高频多发违法行为,制定企业经营常见违法风险提示单,帮助企业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推动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对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建议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帮助企业以较低成本消除违法状态,避免“罚后不管”“盲目整改”。推行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经济影响评估,尽可能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六、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及适用。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避免“小错重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全面告知内容、事实、理由、执法依据以及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充分保障企业知情权、陈述申辩权。
七、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积极推行“不见面检查”,能通过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方式非现场监管的,不再开展现场行政执法检查。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信息整合共享、证据互认,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切实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八、推行“信用+监管”。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和主动使用信用报告。开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企业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上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除涉及安全底线监管等必查事项外,市场主体作出诚信守法经营承诺的,非举报投诉原则上不入企检查。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移出惩戒对象名单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修复信用。
九、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着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推动一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规高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优化支出结构,保障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部门利益挂钩。持续纠治乱罚款行为,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十、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检察监督等监督渠道联动协作机制,畅通企业检举控告渠道。从严从实查处行政机关涉企行为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失职失责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建设,主动收集各行业各领域企业反映的监管执法问题。加大涉企行政执法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大负面典型常态化曝光力度,营造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附件:正文附件1:六安市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点击下载)
正文附件2: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点击下载)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1.第 3页“六、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中“对不予处罚、免于处罚的企业,可以采取劝导示范....等加强教育引导。”建议修改为“对不予处罚、免于处罚的企业,可以采取劝导示范....等加强教育引导,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媒体公开公示。” 理由: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 2.建议删除第 17页附件《六安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十四)全面推行‘扫码入企’”中“企业可以扫码对行政检查行为进行评价”内容。 理由:涉企检查可能涉及执法单位、相对人和投诉举报人,不能只采用被检查企业的单方评价,也可能造成“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 |
部分采纳 |
意见第一条予以采纳,符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公示规定;第二条不予采纳,与实际不符。 |
2 |
1.P11页第十一七中“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表述建议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理由,《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中已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指的是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此处语境似乎不太妥当。 2..P15页第(十)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建议明确牵头单位,以便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合并联合检查的顺利实施。 |
不予采纳 |
与工作实际不符 |
3 |
1.《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中“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所备案”与附件《六安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中二(七)表述不一致,建议统一表述。 2.为更好的统筹检查计划和频次,建议市级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县区执法部门反馈市级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和专项检查计划以及组织的具体行政执法检查,同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程序和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指导和培训。 3.建议把《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中“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修改为“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把附件《六安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二(八)、(二十)、)(二十三)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修改为“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4.附件《六安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中一(二)(三)建议删除牵头单位;“(十九)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邮箱、电话、地址等信息”修改为“行政执法主体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邮箱、电话、地址等信息”;(二十一)牵头单位增加“各县区人民政府”。 |
予以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5月30日 8时38分
关于《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小结
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30日期间,六安市司法局通过六安市人民政府官网对《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不予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予以采纳4条。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1.第 3页“六、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中“对不予处罚、免于处罚的企业,可以采取劝导示范....等加强教育引导。”建议修改为“对不予处罚、免于处罚的企业,可以采取劝导示范....等加强教育引导,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媒体公开公示。” 理由: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 2.建议删除第 17页附件《六安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十四)全面推行‘扫码入企’”中“企业可以扫码对行政检查行为进行评价”内容。 理由:涉企检查可能涉及执法单位、相对人和投诉举报人,不能只采用被检查企业的单方评价,也可能造成“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 |
部分采纳 |
意见第一条予以采纳,符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公示规定;第二条不予采纳,与实际不符。 |
2 |
1.P11页第十一七中“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表述建议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理由,《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中已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指的是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此处语境似乎不太妥当。 2..P15页第(十)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建议明确牵头单位,以便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合并联合检查的顺利实施。 |
不予采纳 |
与工作实际不符 |
3 |
1.《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中“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所备案”与附件《六安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中二(七)表述不一致,建议统一表述。 2.为更好的统筹检查计划和频次,建议市级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县区执法部门反馈市级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和专项检查计划以及组织的具体行政执法检查,同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程序和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指导和培训。 3.建议把《六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中“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修改为“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把附件《六安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二(八)、(二十)、)(二十三)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修改为“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4.附件《六安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中一(二)(三)建议删除牵头单位;“(十九)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邮箱、电话、地址等信息”修改为“行政执法主体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邮箱、电话、地址等信息”;(二十一)牵头单位增加“各县区人民政府”。 |
予以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
4 |
希望能够有更多惠企措施 |
予以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
5 |
希望系统不要太过累赘 |
予以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
6 |
建议设立涉企执法清单条款 |
予以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