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征集时间:[ 2025-01-17 00:00 ] 至 [ 2025-02-16 00:00 ] 状态:已结束

结果反馈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作用,支持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规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起草了《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2月16日通过网站留言、邮寄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9条,采纳8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10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意见

是否采纳

理由

1

*

希望尽快实施吧,另外还有个意见就是公积金缴存地在外地,希望不用本地再找担保人,毕竟这年头找人签字也麻烦,也希望老家的政策越来越好。

采纳

2024年11月已取消异地贷款担保人要求。

2

*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建议针对已经申请公积金贷款放款的也可以重新调整贷款额度,如果考虑数量过大,可以针对近三个月已经审批的公积金贷款可以重新计算额度,便于百姓公积金的使用,减少商贷压力,刺激消费,希望领导慎重考虑。

不采纳

已发的贷款因已签订借款合同并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不能追溯调整。

3

*

我最近准备办理贷款这个月就落实最好

部分采纳

我们正在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修订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出台实施,具体的实施时间,我们会及时在官网公布。

4

*

建议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统一新房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从公平性角度来看,公积金缴存者无论选择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本质上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居住需求,缴存者应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公平的贷款权益。 从提振房地产市场角度来看,新房与二手房市场去库存同样重要,当二手房市场库存过高时,购房者往往会持币观望,不仅会拖累二手房市场交易活跃度,也会对新房市场产生传导压力,阻碍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采纳

因二手房已使用一定的年限,其价值可能略低于期房,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考虑,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低于期房。

5

*

同意!希望政策尽早实施!

采纳

 

6

*

建议将购买二手住房、政府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统一。 从公平性角度来看,购房者无论选择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本质上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居住需求,应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公平的贷款权益。

不采纳

因二手房已使用一定的年限,其价值可能略低于期房,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考虑,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低于期房。

7

*

背景:六安大部分家庭购买房主要还是为了孩子以后成家用,父母举全家之力付了首付,后续由家庭进行还款(大部分还是由孩子还款),而贷款还款人只能家庭其中的一个人,在购买房贷款时,可能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孩子还没有正式工作或工作当下的工资/公积金不足以单独贷款),孩子无法成为直接成为贷款还款人,房产证上却是有孩子的名称,且持有比例大于50%,若干年后孩子成家生子,夫妻双方账户公积金已有不少的住房公积金,却无法提取用于减轻家庭住房压力,改善生活。 建议:对于家庭的首套房,父子为房产证上持有人,孩子持有比例大于50%且贷款不在孩子头上,希望孩子夫妻双方也能够满足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提取公积金,用于减轻家庭还款压力,从而能够改善生活条件,有多余的钱后,又能带动市场消费。

采纳

已实施。

8

*

支持支持,大力支持,尽快落实谢谢。

采纳

 

9

*强

建议对《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优化完善。 1.《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七)必须是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土地性质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中的(土地性质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条件设置涉嫌违反上位法。首先,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设置有哪些人?主任是否是人大代表?委员各种成分占比是否符合条件?请对照《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其次,管委会202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召集是否程序合法?议定事项表决意见是否经过充分酝酿、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专家评审,会议讨论是否科学民主,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中明确提出“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也有同样要求,且安徽各地均无对住房土地使用年限70年有强行要求,六安市自行出台此政策,目的是否就是要收紧贷款范围,侵犯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2.《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试行)》中第二章第二条的“2.所购住房为二手住房的,应属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约楼栋;非签约楼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规模小区内的住宅,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诸多限制条件请进行进一步规范调整优化。 3.请制定出台政策的领导要充分考虑实际,学会换位思考,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事宜,政策出台要保持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一致,切实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有关人员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能肆意妄为。

不采纳

不在本次政策征求范围内,已另行回复。

10

*良

建议将已贷款人员提高为最新标准即:可贷额度 = 借款人及配偶最近一次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20,按照最新方式重新计算补发放贷款。以夫妻双方共同月缴存3000为例,可释放约18多万的消费潜力,对刺激我市消费具有重大意义,建议领导充分考虑。

不采纳

已发的贷款因已签订借款合同并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不能追溯调整。

11

*良

对于(三)调整贷款计算公式:可贷额度 = 借款人及配偶最近一次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20。建议对已贷款的个人提供可按照最新贷额度计算公示得出可贷金额的操作方式。

不采纳

已发的贷款因已签订借款合同并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不能追溯调整

12

**

等公积金贷款公式调整真的等了好久,尽快实施,谢谢!

采纳

 

13

*刚

希望尽快实施

采纳

 

14

网友

建议第四部分优化购房提取政策,“对于在我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且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额的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增“每年可以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住房商业贷款”。理由:现在有不少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其中一方月缴存额已经大于月还款额,另一方公积金存额在账户闲置,可以通过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住房商业贷款,能更好增强缴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进一步释放资金,契合多样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谢谢。

不采纳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15

网友王*

建议“(四)优化购房提取政策”修改为“(四)优化购房还贷提取政策。放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职工的提取限制,缴存职工在我市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状态正常、无逾期还款记录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大于月还贷金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或者有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公积金贷款后,另一方无法提取还贷。理由:目前我市当前政策,如果一方有公积金贷款,另一方有商贷,也无法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贵中心只考虑取消了购房提取的限制,但是没有考虑到还贷提取的情况。现在国家都在鼓励多孩政策,刺激消费。希望贵中心能够扩大提取的范围,让夫妻一方有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能够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另一方的商业贷款住房,切实减轻居民的生活压力。

不采纳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16

网友“歆诗莲花开”

新年好!我是一名在六安工作的老师,打算买现房,近期看了贵单位发布的有关公积金政策的征集意见文章,期待这一新的惠民政策早点实行,好让大家早买、早装、早入住,为房地产和装修行业出一份微薄之力。(销售在催我交定金呢,不想办商贷,指望公积金能多贷点呢)

采纳

 

17

网友“qwer”

购买二手住房、政府存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下调至20%。在下调首付比例的同时理应当同步提高二手房的贷款额度,目前二手房贷款额度仅有四十万,与新房贷款额度相差甚远,新政策进一步下调首付比例到20%后,意味着贷款部分的金额占比将相应增加,如果贷款额度不作相应提高,还是依然需要甚至更多的商业贷款的参与,这样会让很多人的公积金依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贷款压力还更大,没有实际上的促进意义。目前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根本问题不在于首付比例,而是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哪怕下降到0,贷款额度也就只有四十万。

不采纳

因二手房已使用一定的年限,其价值可能略低于期房,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考虑,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低于期房。

18

网友“郑π”

我非常赞同《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方面内容。四、优化购房提取政策。放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职工的提取限制,对于在我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且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额的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我希望新政策能早日生效执行。在此,我想咨询一下,新的提取政策执行后,我第一套房子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我的公积金余额能否即日提取或者购房使用公积金再次贷款?

采纳

咨询问题已另行回复。

19

网友“yljCcV”

《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这个政策的初衷是提振我市房产经济,提高居民住房质量,近年来,由于就业相对低迷,市场经济萎靡,投资创业者失败、在职人员都面临的巨大经济压力,基本上都面临这负债问题,这就导致了原本具备条件的公积金用户由于个人负债或者征信瑕疵,导致无法获得公积金住房贷款审批,作为一名六安市民,恳请领导考虑到这一点,现对《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建议:1.优化公积金贷款审批,对存在负债,或者征信瑕疵的人员,单具备公积金条件的人群予以放宽审批。(个人认为公积金住房贷款审批,跟申请人的个人单位和公积金缴存存在直接关系,公积金个人非正常渠道是无法提取的,所以建议只要征信无逾期、公积金缴存正常的个人,建议放宽审批(其他省份也存在不看负债的情况),让经济下行下的负债年轻人也有机会享受这份惠民政策,望领导酌情采纳!)

不采纳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规定“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五条规定“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此,为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不能放宽贷款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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