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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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我局草拟的《六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1月4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网站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司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fj.luan.gov.cn/yjzj/index.html)留言。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六安市梅山南路农科院大厦21楼2105室,邮政编码:237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六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修改建议”字样。
三、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lassfjzfjd@163.com。
四、电话方式。联系电话:0564-3622026。
附件:1.《六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4日
附件1:
《六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今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强新时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作出系统部署,要求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法规制度体系,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等。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解决我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全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有必要及时制定出台《六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起草过程
我局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着手文件起草工作。起草中,我们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六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初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二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及职责定位等。一是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是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行政复议、审计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的构成: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其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政策文件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该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受其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区域内本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现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要求,依法对本机关所属机构和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四是相关部门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部门所属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具体工作时依法接受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至第八条,主要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和人员构成等。一是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实行专业化监督,主要进行主动监督。二是工作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构建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合作机制,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要依托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专门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三是人员构成: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注重选配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且具有法学背景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研究建立各级行政执法监督干部培训、培养交流机制,高标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人才库、专家库。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九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执法监督计划和方案、专项监督、执法监督方式、措施和回避制度等。一是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和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二是执法监督计划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包含重点任务、实施单位、工作要求等内容。三是执法监督工作方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和本行政执法领域、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方式措施、时限步骤、责任单位等内容,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应当于本级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发布后一个月内制发。四是专项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五是执法监督方式、措施和回避制度等。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启动情形、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等。一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启动和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启动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决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督机关。被监督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及作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调查,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终止监督并通知被监督机关。二是监督结果:主要是《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决定书》的制定等。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监督结果应用和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办法适用、生效日期等内容。
附件2:
六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复议、审计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其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政策文件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该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受其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区域内本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现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要求,依法对本机关所属机构和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本办法中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行为、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争议;
(四)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
(五)对政府职能转变等改革措施进行法制协调;
(六)总结、分析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或提出相应建议;
(七)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培训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九)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十)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部门所属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具体工作时依法接受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乡镇(街道)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指导乡镇(街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对违反证件管理制度的,提出初步意见提请所在县(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处理;
(四)监督指导乡镇(街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五)监督指导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包容审慎执法制度;
(六)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级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
(七)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八)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级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应用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实行专业化监督,主要进行主动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构建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合作机制,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要依托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专门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注重选配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且具有法学背景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研究建立各级行政执法监督干部培训、培养交流机制,高标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人才库、专家库。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综合查一次”制度落实情况;
(六)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情况;
(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确定情况;
(四)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状况评议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方式和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七)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
(八)统一制式服装、标志管理使用情况;
(九)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包含重点任务、实施单位、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和本行政执法领域、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方式措施、时限步骤、责任单位等内容,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应当于本级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发布后一个月内制发。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按照规定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为进行分析、研究,针对问题和原因,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一)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行政执法评议;
(三)行政执法统计分析;
(四)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行政执法案例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被监督机关有关执法情况的报告;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四)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五)组织实地走访、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 、拍照、抽样等;
(六)委托鉴定、评估、检测、勘验、评议;
(七)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八)其他必要的监督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未主动回避的,被监督机关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系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启动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程序。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决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督机关。被监督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及作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调查,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终止监督并通知被监督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不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同一监督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由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
(一)行政执法重要制度不落实的;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情形。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可以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发。
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制发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机关逾期未改正或者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同级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机制,根据监督情况,对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监督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构成处分条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执法重要制度不落实的;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四)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行政执法中受贿索贿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的;
(八)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于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试行。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市水利局 | 关于第七条中“……,研究建立各级行政执法监督干部培训、培养交流机制,高标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人才库、专家库。”建议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建立各级行政执法监督干部培训、培养交流机制,高标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人才库、专家库。”理由依据: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局限性,司法部门统筹全市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监督工作更有权威性,更便于组织培训、交流。 | 不采纳 | 与工作实际不符,不予采纳 |
2 | 关于第十二条中第八项:“统一制式服装、标志管理使用情况。”,建议此项删除或者明确为有统一服装标准的城市管理、市场管理等部门。理由依据:中央层面水利部门无相应的制式服装、标志管理要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购服装时参照其他有正式执法服装的部门服装标准,参照部门不同,具体服装也有所不同。 | 不采纳 | 与工作实际不符,不予采纳 | |
3 | 市应急局 | 建议在监督办法中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其中具体事务可参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工作举措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六政执监发〔2024〕1号)表述。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中均已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地位,而《六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作为我市行政执法监督纲领性文件应将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 不采纳 | 上位文件已作规定,无需重复 |
4 | 建议将监督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分两条予以表述。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已明确“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在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机构职责如果与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高度一致,则体现不了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并且第四条中部分职责实则扩大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职责的范围和内容。 | 不采纳 | 上位文件已作规定,无需重复 | |
5 | 建议通篇主语表述相对统一,例如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建议按照第三条所提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表述,理由:第三条已对行政机关的统称进行了约束和要求,建议规范表述。 | 不采纳 | 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含义不同 | |
6 | 市城管局 | 建议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复议、审计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理由:与《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相对应。 | 已采纳 | |
7 | 霍邱县司法局 | 《办法》中没有对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有行政不作为的,如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不采纳 | 已制定文件 |
8 | 《办法》第12条第三项“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中的“法律”改成“依据”是否更准确。 | 已采纳 | ||
9 | 裕安区司法局 | 建议在《办法》中体现“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使用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或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印章”等内容,如果条件成熟,可以在《办法》中增加“司法行政部门加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牌子”等内容。 | 不采纳 | 不符合相关规定 |
10 | 建议第五条第(三)项修改成“对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提出初步意见提请所在县(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处理”。 | 已采纳 | ||
11 | 建议第八条修改成“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增加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规定。 | 不采纳 | 与工作实际不符,不予采纳 | |
12 | 建议删除第三十条的第一款,该款规定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关于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相关规定有悖,也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有冲突,乡镇(街道)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由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同时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赋权范围内,依法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区域内本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 不采纳 | 与工作实际不符,不予采纳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2月18日 17时41分
《六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
根据工作安排,市司法局于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1月4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六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15条,采纳5条,未采纳10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网络留言 |
希望制度能尽快通过施行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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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议针对多发行政诉讼、复议的行政执法领域开展专项监督。 |
不采纳 |
与工作实际不符,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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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议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能。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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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水利局 |
关于第七条中“……,研究建立各级行政执法监督干部培训、培养交流机制,高标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人才库、专家库。”建议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建立各级行政执法监督干部培训、培养交流机制,高标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人才库、专家库。”理由依据: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局限性,司法部门统筹全市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监督工作更有权威性,更便于组织培训、交流。 |
不采纳 |
与工作实际不符,不予采纳 |
5 |
关于第十二条中第八项:“统一制式服装、标志管理使用情况。”,建议此项删除或者明确为有统一服装标准的城市管理、市场管理等部门。理由依据:中央层面水利部门无相应的制式服装、标志管理要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购服装时参照其他有正式执法服装的部门服装标准,参照部门不同,具体服装也有所不同。 |
不采纳 |
与工作实际不符,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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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应急局 |
建议在监督办法中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其中具体事务可参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工作举措及分工方案》(六政执监发〔2024〕1号)的通知表述。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中均已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地位,而《六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作为我市行政执法监督纲领性文件应将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
不采纳 |
上位文件已作规定,无需重复 |
7 |
建议将监督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分两条予以表述。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已明确“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在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机构职责如果与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高度一致,则体现不了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并且第四条中部分职责实则扩大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职责的范围和内容。 |
不采纳 |
上位文件已作规定,无需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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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议通篇主语表述相对统一,例如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建议按照第三条所提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表述,理由:第三条已对行政机关的统称进行了约束和要求,建议规范表述。 |
不采纳 |
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含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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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城管局 |
建议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复议、审计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理由:与《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相对应。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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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霍邱县司法局 |
《办法》中没有对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有行政不作为的,如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不采纳 |
已制定文件 |
11 |
《办法》第12条第三项“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中的“法律”改成“依据”是否更准确。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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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裕安区司法局 |
建议在《办法》中体现“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使用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或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印章”等内容,如果条件成熟,可以在《办法》中增加“司法行政部门加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牌子”等内容。 |
不采纳 |
不符合相关规定 |
13 |
建议第五条第(三)项修改成“对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提出初步意见提请所在县(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处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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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议第八条修改成“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增加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规定。 |
不采纳 |
与工作实际不符,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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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第三十条的第一款,该款规定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关于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相关规定有悖,也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有冲突,乡镇(街道)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由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同时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赋权范围内,依法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区域内本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
不采纳 |
与工作实际不符,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