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加快闲置存量土地处置,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保障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了《六安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2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 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rzy.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01号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13室开发利用科,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851812720@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08811、0564-3908911。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关于六安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办法(试行)”字样。
附件:1. 关于《六安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2. 《六安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7日
关于《六安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探索任务,加快闲置存量土地处置,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保障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等规定,先后赴合肥、滁州、芜湖、上海等市学习调研,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6月20日市自然资源局征求县区政府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 (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涵盖补偿原则、处置程序、查封和抵押处置、有偿收回情形、政府原因认定、评估要求、补偿标准、责任细化等14条内容。
一是明确补偿原则。遵循“保障权益、维护公益、协商一致、合理补偿”的原则,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
二是规范处置程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在调查认定基础上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收回范围、补偿标准、收回方式进行协商,拟定处置方案、签订收回协议,报议事机构审定,经原批准用地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对协商不成时,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采取陈述、申辩、听证等方式维权,以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权利。
三是明确查封和抵押的处置。对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宗地被查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作出的认定结论和处置方案抄告法院查封,并督促其尽快办理。对于设有抵押权的,在确定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人。
四是明确有偿收回具体情形。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且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1.政府原因造成闲置且一年内无法消除;2.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企业原因造成闲置;3.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
五是明确政府原因认定情形。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因政府未按时交地、土地利用相关规划调整、国家政策影响、群众信访事项、军事管制、文物保护、自然灾害、疫情等原因导致地块不具备开发动工条件的,可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六是规范评估要求。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闲置土地认定书》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
七是细化补偿标准。有偿收回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用途和土地闲置原因进行补偿。非工业用地,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土地评估价格补偿;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按评估价格的50%补偿;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按评估价格的40%补偿,但在补偿时应先收取土地闲置费。
八是明确各级责任。属地政府履行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发改、工信、住建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好各自的处置职责,共同做好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六安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我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范围内经依法认定符合有偿收回的闲置土地。
第三条【有偿收回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一年内无法消除的;
(二)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三)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
(四)其他符合有偿收回的情形。
第四条【补偿原则】 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合理补偿”的原则,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的土地成本,参考评估价格,以及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补偿,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上款规定的土地成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原地价款、利息及经审计确认的直接收入之和。
第五条【处置程序】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收回范围、补偿标准、收回方式等进行协商。
经协商达成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审定,报原批准用地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或者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认定。
本条所有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单位应当出具造成闲置的具体原因和消除政府原因的时限等书面意见。
第七条【查封情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宗地被查封的,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认定结论和拟订的处置方案(意见)抄告查封法院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抵押情形】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时,对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九条【评估要求】 闲置土地的评估,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协商确定土地估价机构,可采取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依法选定土地估价机构。
闲置土地的评估价格,由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原则上为《闲置土地认定书》作出之日。
第十条【补偿标准】 以有偿方式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第十一条【补偿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应通过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有约定的可根据约定分期兑付。
第十二条【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等工作。发改、工信、住建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处置职责,共同做好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工作台账,及时预警提醒,督促用地单位加快超期未动工土地开发,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杜绝闲置土地“边清边增”。对实际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及时录入开竣工信息,防范“账面闲置”。
第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六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
2 | 市工信局 | 无意见 | |
3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4 |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
5 | 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
6 | 金安区政府 | 无意见 | |
7 | 裕安区政府 | 无意见 | |
8 | 叶集区政府 | 无意见 | |
9 | 霍邱县政府 | 无意见 | |
10 | 霍山县政府 | 无意见 | |
11 | 舒城县政府 | 无意见 | |
12 | 金寨县政府 | 无意见 | |
13 | 市开发区管委会 | 无意见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2月10日 16时40分
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28日期间,对《六安市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留言和其他渠道共收到意见建议14条,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单位/个人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
2 | 市工信局 | 无意见 | |
3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4 |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
5 | 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
6 | 金安区政府 | 无意见 | |
7 | 裕安区政府 | 无意见 | |
8 | 叶集区政府 | 无意见 | |
9 | 霍邱县政府 | 无意见 | |
10 | 霍山县政府 | 无意见 | |
11 | 舒城县政府 | 无意见 | |
12 | 金寨县政府 | 无意见 | |
13 | 市开发区管委会 | 无意见 | |
14 | *** | (1)针对“二、主要内容”中的“一是明确补偿原则。遵循“保障权益、维护公益、协商一致、合理补偿”的原则,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和“七是细化补偿标准。有偿收回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用途和土地闲置原因进行补偿。非工业用地,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土地评估价格补偿;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按评估价格的50%补偿;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按评估价格的40%补偿,但在补偿时应先收取土地闲置费。”这两项不矛盾吗?所以应该把第1条去掉,按照第7条执行。 (2)针对“二、主要内容”中的“五是明确政府原因认定情形。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因政府未按时交地、土地利用相关规划调整、国家政策影响、群众信访事项、军事管制、文物保护、自然灾害、疫情等原因导致地块不具备开发动工条件的,可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群众信访事项、自然灾害、疫情认定是政府原因是否合适?可以说是不可抗力,但不要说是政府原因。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