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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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加强我市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了《六安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jtj.luan.gov.cn/hdjl/yjzji/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六安市梅山南路交通大厦1108办公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348814237@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52258。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六安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3月29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其中第八条规定“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制定主要货类公用码头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对港口岸线规划和利用等实行精细化管理。”根据要求,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起草过程
2024年9月,正式进入《细则》起草阶段,完成《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22日,《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征询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
2024年10月28日,市交通局组织对《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经充分讨论,逐条审核,形成此次面向公开征求意见的《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六安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效率,规范港口建设经营活动,促进港口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共制定20条内容及六安港公用码头岸线审批标准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港口岸线利用方面。《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了规划的港口岸线原则上禁止非港口设施项目占用,对于确需占用的,应依法开展港口规划修订或调整工作。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了港口岸线的使用应严控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加强全省港口岸线资源统筹配置、统筹安全绿色港口岸线需求等。
(二)优化港口岸线使用效率方面。《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我省主要货类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主要包括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和量能比。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研究制定本辖区主要货类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对港口岸线规划和利用等实行精细化管理。
(三)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方面。《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及管理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港口岸线使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检查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六安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效率,规范港口建设经营活动,促进港口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本细则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六安港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优先公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实施1000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港口岸线审批,对权限以外的港口岸线使用进行现场核查和转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沟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规划的港口岸线原则上禁止非港口设施项目占用,对于确需占用的,应依法开展港口规划修订或调整工作。
第六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港口新(改或扩)建项目,以及可能影响港口岸线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行政区域内发改等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港口岸线使用应严格管控新增港口岸线,保障集约绿色港口发展岸线。
第八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六安市港口岸线原则上不设置临时性的码头或装卸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执行防汛等应急保障特殊任务确需设置临时性码头或装卸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且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在工程完工或任务完成后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自然状态。
第十条 可申报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情形:
(一)符合港口规划的公用码头,且作业区现状和规划的公用码头利用效率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拟建码头泊位等级≥规划泊位等级;所在作业区现状同货类码头“量能比”≥0.77(新开发作业区无需考虑量能比);新建码头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表中同货类码头数值。
(二)符合港口规划的涉水管理部门公务码头、船舶垃圾接收专用码头等有关公益性码头,客运码头、船舶制造业等建设项目。
(三)符合港口规划的LNG加注等绿色码头项目。
(四)国家、省、市重大临港工业项目,在现有公用码头不具备满足项目生产使用要求时,可以建设配套货主专用码头。
第十一条 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主要包括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和量能比等;六安港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是作业区公用码头基准年实际完成吞吐量与码头泊位岸线的比值;六安港量能比是作业区公用码头基准年实际完成吞吐量与码头设计通过能力的比值。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利用情况适时更新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
第十二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并按《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许可时限内审批或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转报港口岸线申请材料时,应当对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符合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建设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不予批准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办理岸线使用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码头资源整合,提高岸线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港口岸线利用监管体系和港口岸线利用检查制度,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及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港口岸线开发、使用及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将港口企业岸线利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将失信企业公布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职责,对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安港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表
港区 |
作业区 |
泊位类型 |
审批标准(准入值) |
||
规划泊位 等级(t) |
量能比 |
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 |
|||
霍邱港区 |
周集作业区 |
石油化工泊位 |
500 |
≥0.77 |
≥2500 |
通用泊位 |
500-1000 |
≥4000 |
|||
老坝头作业区 |
通用泊位 |
300 |
≥0.77 |
≥4000 |
|
临淮岗作业区 |
通用泊位 |
2000 |
≥0.77 |
≥5000 |
|
周家圩作业区 |
通用泊位 |
500-1000 |
≥0.77 |
≥4000 |
|
舒城港区 |
千人桥作业区 |
通用泊位 |
500 |
≥0.77 |
≥4000 |
杭埠作业区 |
通用泊位 |
1000 |
≥0.77 |
≥4000 |
|
李家作业区 |
通用泊位 |
1000 |
≥0.77 |
≥4000 |
|
皋城港区 |
中心作业区 |
通用泊位 |
1000 |
≥0.77 |
≥4000 |
六安港分作业区量能比分析情况表
港区 |
作业区 |
港区通过能力(万吨) |
吞吐量(万吨) |
量能比(吞吐量/通过能力) |
现状泊位等级 |
||||||
2021 |
2022 |
2023 |
2021 |
2022 |
2023 |
2021 |
2022 |
2023 |
|||
霍邱 港区 |
周集作业区 |
30 |
30 |
30 |
11.1 |
14 |
10 |
0.37 |
0.46 |
0.33 |
500 |
285.85 |
285.85 |
285.85 |
105 |
126 |
181 |
0.36 |
0.44 |
0.63 |
500-1000 |
||
老坝头作业区 |
60 |
60 |
171 |
0 |
0 |
45 |
0 |
0 |
0.26 |
500-1000 |
|
陈郢 码头 |
30 |
30 |
30 |
91 |
77 |
56 |
3.03 |
2.56 |
1.86 |
300 |
|
临淮岗作业区 |
150 |
150 |
150 |
59 |
63 |
28 |
0.39 |
0.42 |
0.18 |
500-1000 |
|
东湖 码头 |
120 |
120 |
120 |
59 |
63 |
125 |
0.49 |
0.52 |
1.04 |
500-1000 |
|
舒城 港区 |
河南 码头 |
3 |
3 |
3 |
4.4 |
4.8 |
3.7 |
1.46 |
1.6 |
1.23 |
300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加强我市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了《六安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至12月6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其中电子邮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具体采纳与否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人 |
意见建议 |
采纳与否 |
1 |
匿名 |
周集综合码头近期正在申请使用非深水岸线,考虑到霍邱港区周集作业区周集综合码头建设的实际需求,建议将《六安港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表》审批标准中的量能比统一修改为改为“≥0.63”。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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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12月16日 9时54分
为加强我市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了《六安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至12月6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其中电子邮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具体采纳与否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人 |
意见建议 |
采纳与否 |
1 |
匿名 |
周集综合码头近期正在申请使用非深水岸线,考虑到霍邱港区周集作业区周集综合码头建设的实际需求,建议将《六安港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表》审批标准中的量能比统一修改为改为“≥0.63”。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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