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3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0楼1020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391556807@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50988。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防止商品房项目出现逾期交付或难交付的现象,今年7月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亟待修改我市预售制度条件,逐步向现售过渡,按照审慎发放预售许可的原则,调整建筑形象进度。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起草内容
(一)明确作出项目资本金的规定。针对保交房工作中发现的“项目资本金不足、投资达不到进度要求”等问题,在预售条件中予以明确规定,并要求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二)提高对建筑形象进度的要求。为防止在建商品房项目出现逾期交付或难交付的现象,将建筑形象进度要求从地上总层数的四分之一提高至地上总层数的三分之一。
(三)严格对预售许可办理的审核。对预售许可受理要件及办理程序作出严格要求。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安区房管中心: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遵照合法诚信、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向住建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以项目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最小申请单位为独立楼栋,不得分层、分单元或以套为单位办理预售许可。
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建筑形象进度必须达到地上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总层数在6层以下封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规范监管账户户名;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说明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包括项目用款计划,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及单体工程重点监管额度明细,监管银行名称、监管账户名称及账号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完成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已开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受理要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
3.审计机构或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达到20%以上的说明;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用款计划、重点监管额度(包括单体工程重点监管额度明细);监管银行名称、监管账户名称及账号等内容。并应当附规划总平面图、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5.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已抵押的,须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预售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7.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账户开设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材料齐全的,住建部门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查勘。住建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现场查勘并填写查验报告。
3.审核。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许可、发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预售条件的,住建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住建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5.公示。住建部门利用网站等媒体,公开公示已准予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众有权查阅。
四、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附件中必须载明住建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签订的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监管账户,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在销售过程中,要按规定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说明书、设计图纸、建设标准、房屋销售价格、房屋销售信息、项目周边环境及不利因素告知、物业服务等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建房函〔2016〕61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