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4年10月20日-2024年11月19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0楼2009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322954356@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035。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建筑业是我市的支柱产业之一,经过多年发展,我市建筑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2023年,全市实现建筑业增加值232.1亿元,占GDP比重11.5%;2024年前三季度,全市实现建筑业增加值211.6亿元,占GDP比重12.6%。推动建筑业发展,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和房地产持续下行影响,全市建筑业发展下滑明显,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产值下降1.3%,首次出现负增长。今年前三季度,全市59家一级、特级建筑业企业在建设项目同比下降31.6%,新签合同额同比下降15%,完成产值同比下降18.2%。建筑业企业被拖欠账款较多,企业背负高额的财务利息成本,经济诉讼风险大幅上升,制约了企业正常经营。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要求,在认真学习领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7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市〔2022〕75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结合六安实际,形成《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初稿。9月26日,书面征求各县区、市开发区、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自规局、市重点处、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投创中心、市供电公司及市建筑业协会意见;10月19日,再次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重点处等部门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措施》 征求意见稿 。
三、主要内容
《措施》主要提出四个方面内容8条具体措施。
(一)提升建筑业综合发展水平。1.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建立建筑业企业“首席服务员”制度,为企纾困解难;开展“六安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六安市建筑业骨干企业”评选,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及行业领先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领域。2.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强化装配式建造方式和BIM技术应用,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拓展本地优质建材市场知晓度,不断拉伸建筑产业链条,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建筑市场。1.完善企业公平准入机制。全面落实放宽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政策措施,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市场壁垒,不得违规提高准入标准或设置附加条件。2.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严格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优化工程招投标条件设置;鼓励推行“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三)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1.规范工程价款支付。稳步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2.开展工程款清欠行动。全面排查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轻重缓急及时支付欠款。各部门按职责,落实本领域防范和化解拖欠工程款工作。
(四)强化行业监督管理。1.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深入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打击违法行为。2.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加大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力度,持续打击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建筑业综合发展水平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建立建筑业企业“首席服务员”制度,收集、梳理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企纾困解难。每年公开评选一批“六安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六安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及行业领先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领域,联合体施工的工程业绩在资质升级和投标中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管局、市重点工程处)
(二)推动产业转型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率先示范,强化装配式建造方式和BIM技术应用,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对星级绿色建筑,在优质工程评选方面给予支持。拓展本地优质建材市场知晓度,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加快推进建材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拉伸建筑产业链条,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工程处)
二、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建筑市场
(三)完善企业公平准入机制。全面落实放宽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政策措施,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市场壁垒,不得违规提高准入标准或设置附加条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四)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严格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所需资质等级、业绩等条件要求。鼓励推行“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由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参照示范文本进行适当修改形成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模式招标文件中必须有具体的定标方法,定标方法应明确定标要素优先顺序,定标要素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的综合实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历史变更、技术方案、质量安全、企业信誉、价格因素、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维护和服务、考察或函询等情况,以及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重点工程处)
三、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五)规范工程价款支付。稳步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工程处)
(六)开展工程款清欠行动。全面排查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轻重缓急及时支付欠款;对短期内不能支付的,要与企业协商,列出资金支付计划。各部门按职责,落实本领域防范和化解拖欠工程款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重点工程处)
四、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七)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深入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排查串标、围标问题,强化专家评审行为考评,对滥用自由裁量、不客观公正评审的专家予以信用惩戒,打击、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
(八)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加大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力度,持续打击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依法依规采取罚款、停业整顿、暂停机构和个人执业、清出市场、记录不良信用等多种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招标投标等方面加以限制。压实建设单位合同履约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加强施工现场重点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检查,严厉打击虚假考勤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公管局)
本措施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秘〔2020〕36号)同时废止。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 的理由 |
1 |
市发改委 |
建议将: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政府投资项目率先示范,稳步推行装配式建筑,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率先示范,稳步推行装配式建筑,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 |
采纳 |
|
2 |
市发改委 |
建议将: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BIM技术在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应用,政府投资的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办公楼”予以删除 |
采纳 |
|
3 |
市发改委 |
建议将:五、推行“评定分离”——不排序推荐3-5名定标候选人;修改为“推荐3-5名定标候选人”。 |
采纳 |
|
4 |
市发改委 |
建议将:“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中的“工资款”予以删除 |
采纳 |
|
5 |
市发改委 |
建议删除: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 |
采纳 |
|
6 |
市重点处 |
建议删除“二、支持拓展业务领域”中“每家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 |
采纳 |
|
7 |
市重点处、市公管局 |
建议删除“四、规范招标条件设置”及“五、推行‘评定分离’” |
部分采纳 |
推行“评定分离”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 |
8 |
市重点处 |
增加“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如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强化评标专家管理”内容 |
采纳 |
|
9 |
市重点处 |
建议删除“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
采纳 |
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7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文件要求 |
10 |
市财政局 |
建议删除“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增列优质优价费计入工程造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 1.5%、1.0%和 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用于工程创优。”内容 |
采纳 |
|
11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八、清理拖欠工程款”中“全面排查清理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价款”,修改为“全面排查清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价款” |
不采纳 |
落实省住建厅等上级要求 |
12 |
市农业农村局 |
建议将“四、规范招标条件设置”中“对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立招标文件联合会审机制。”修改为“对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立招标文件联合会审机制。” |
采纳 |
|
13 |
市农业农村局 |
建议将“五、推行评定分离”,修改为“稳慎推行评定分离” |
不采纳 |
推行“评定分离”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 |
14 |
市交通局 |
建议在“二、支持拓展业务领域”中增加“在不违反政策前提下, 鼓励和支持我市本地企业与省内外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 投标,为本地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及“搭建 合作共赢平台,支持引导本地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与我市大型基础 设施项目建设的分包工程、材料采购招投标,助力本地企业发展。” |
不采纳 |
支持采用联合体方式中已包涵建议内容 |
15 |
市交通局 |
建议在“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增加“修订完善市级优质工程 奖评选办法,放宽准入条件,让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有更多获 奖机会。” |
不采纳 |
违背公平竞争要求 |
16 |
市交通局 |
建议将“五、推行“评定分离”,修改为“五、鼓励推行“评定 分离” |
采纳 |
|
17 |
市交通局 |
建议在“八、清理拖欠工程款”中增加“全面排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内容,坚决预防“连环欠”制度,杜绝设置“背靠背”条款。”
|
不采纳 |
建议内容是具体清理方法,政策文件不宜过于具体 |
18 |
市水利局 |
建议删除“二、支持拓展业务领域”中“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计划中明确不低于投资额50%的项目和标段,每家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 |
采纳 |
|
19 |
市水利局 |
建议将“四、规范招标条件设置”中的内容修改为“规范投标人资 格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所需资质等级、业绩、 奖项的条件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招标示范文本的,要严 格按照示范文本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招标示范文本的, 由市级招投标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拟制行业领域 的招标示范文本。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公平 竞争性审查。建立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联合 会审机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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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11月22日 10时42分
市住建局起草了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于2024年10月20日-2024年11月19日,在市政府、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截止2024年11月19日结束,共收到意见19条,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未采纳 的理由 |
1 |
市发改委 |
建议将: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政府投资项目率先示范,稳步推行装配式建筑,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率先示范,稳步推行装配式建筑,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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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发改委 |
建议将: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BIM技术在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应用,政府投资的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办公楼”予以删除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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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发改委 |
建议将:五、推行“评定分离”——不排序推荐3-5名定标候选人;修改为“推荐3-5名定标候选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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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发改委 |
建议将:“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中的“工资款”予以删除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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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发改委 |
建议删除: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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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重点处 |
建议删除“二、支持拓展业务领域”中“每家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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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重点处、市公管局 |
建议删除“四、规范招标条件设置”及“五、推行‘评定分离’” |
部分采纳 |
推行“评定分离”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 |
8 |
市重点处 |
增加“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如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强化评标专家管理”内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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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重点处 |
建议删除“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
采纳 |
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7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文件要求 |
10 |
市财政局 |
建议删除“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增列优质优价费计入工程造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 1.5%、1.0%和 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用于工程创优。”内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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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八、清理拖欠工程款”中“全面排查清理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价款”,修改为“全面排查清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价款” |
不采纳 |
落实省住建厅等上级要求 |
12 |
市农业农村局 |
建议将“四、规范招标条件设置”中“对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立招标文件联合会审机制。”修改为“对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立招标文件联合会审机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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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农业农村局 |
建议将“五、推行评定分离”,修改为“稳慎推行评定分离” |
不采纳 |
推行“评定分离”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 |
14 |
市交通局 |
建议在“二、支持拓展业务领域”中增加“在不违反政策前提下, 鼓励和支持我市本地企业与省内外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 投标,为本地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及“搭建 合作共赢平台,支持引导本地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与我市大型基础 设施项目建设的分包工程、材料采购招投标,助力本地企业发展。” |
不采纳 |
支持采用联合体方式中已包涵建议内容 |
15 |
市交通局 |
建议在“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增加“修订完善市级优质工程 奖评选办法,放宽准入条件,让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有更多获 奖机会。” |
不采纳 |
违背公平竞争要求 |
16 |
市交通局 |
建议将“五、推行“评定分离”,修改为“五、鼓励推行“评定 分离”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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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交通局 |
建议在“八、清理拖欠工程款”中增加“全面排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内容,坚决预防“连环欠”制度,杜绝设置“背靠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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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
建议内容是具体清理方法,政策文件不宜过于具体 |
18 |
市水利局 |
建议删除“二、支持拓展业务领域”中“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计划中明确不低于投资额50%的项目和标段,每家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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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水利局 |
建议将“四、规范招标条件设置”中的内容修改为“规范投标人资 格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所需资质等级、业绩、 奖项的条件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招标示范文本的,要严 格按照示范文本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招标示范文本的, 由市级招投标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拟制行业领域 的招标示范文本。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公平 竞争性审查。建立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联合 会审机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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