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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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预案》),现将《预案》(征求意见稿)附后,请广大群众提出修改意见。诚挚邀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就《预案》积极建言献策,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含修改依据)将作为《预案》编制的重要参考。
一、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起止时间: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
二、提出方式: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th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lasdqb@163.com。
3.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六安市金安区长安南路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空气环境科收,邮编:237005。
4.联系电话:0564-5158074 联系人:陈绪翰。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关于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依据
1、建立健全响应机制。健全完善重污染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对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省级要求修订。2024年6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32号),对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工作目标、预警分级标准、区域应急联动、应急减排措施、主要减排路径、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并要求各地市修订地市级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三、修订过程
市政府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明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任务后,高度重视,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门班子,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认真对照《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开展修订工作,并于7月29日,组织环保业务专家、政策法规专家等业内人士对应急预案的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2024年8月2日通过《关于征求《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以及各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
四、修订主要内容
1、预警级别
参照省应急预案,对红色、橙色、黄色三级预警启动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调整为“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2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调整为“经预测,日AQI>200持续2天以上或日AQI>150持续3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天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大于500”调整为“经预测,日AQI>200持续3天且日AQI>300持续1天以上”。
2、管理职责和预警发布
按照市政府议事机构调整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已撤销。应急预案中明确市环委会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批准时,同步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参照省应急预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属于日常工作,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另行安排。增加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工作职责。
3、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新增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相关内容,按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要求、应急减排清单的主要内容、企业操作方案的编制、应急减排清单的基本原则、减排基数核算方法、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主要减排路径、应急减排清单上报机制进行了规范。
4、应急响应措施
参照省应急预案,对原“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主要删除了原“应急响应措施”中健康防护指引性措施,将应急响应措施划分为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两类。
5、参照省应急预案就部分措辞进行了修改调整。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日
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关于开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的通知》《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等关于开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工作原则
坚持提前预防、强化应对,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联合监管、问题闭环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及操作方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环委会)
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省级预警,督导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工作,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能源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汇总提供重污染天气期间主要能源使用数据用于减排分析。
市教体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工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重污染预警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涉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警;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应急响应效果评估;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编制修订、工业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开展秸秆禁烧遥感监测和现场巡查等工作;配合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开展高排放机动车监管执法。
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国有土地拆迁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等施工场所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城管局负责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和渣土运输监管工作;负责加强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行为监管。
市交通局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和道路保洁力度;负责对交通项目工地、港口码头等施工场所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公安部门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利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卫健委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之间的相关性开展分析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油库、加油站污染管控。
市气象局负责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会商;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地面应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重点处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属重点工程扬尘管控措施。
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运行相关数据用于减排分析;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事业单位用电情况开展远程监管。
中国电信六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和中国六安联通分公司负责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中国铁塔六安分公司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无线通信保障工作。
成员单位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并反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2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委办)
市环委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联合会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指导各县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配合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及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承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空气质量预测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织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研判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跟踪污染物累积过程,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区域空气质量联合会商,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开展技术指导。
2.4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上级指挥机构、本级政府(管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重污染天气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分级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按照预测的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2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2天以上或日AQI>150持续3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3天且日AQI>300
持续1天以上。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3.2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环委办应及时制作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明确预警级别、预警启动时间、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报相应层级领导审批后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批准时,同步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空气质量恶化程度超出预测时,应及时修订预测结果并尽快发布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应发送至应急响应县区政府(管委)和负有职责的市环委办成员单位,并在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移动通信、微博微信以及手机APP等平台向社会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在预测空气质量达到预警启动标准之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或在收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发布。设区市可依据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更高级别预警。
3.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环委办应及时发布预警降级或预警解除信息。根据长三角区域预警信息或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发布的预警,应当在长三角区域或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预警降级或解除后方能降级或解除。
当预测空气质量污染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且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提升预警等级。预警升级程序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市级响应措施
4.2.1 市级Ⅲ级响应措施
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完善涉气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时,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1)市环委办每日发布未来72小时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组织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送,督促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并落实应急管控措施。
(2)市环委会视情组织成立监督帮扶组,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帮扶检查。监督帮扶组由市环委办牵头成立,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等主要成员单位参与。
(3)市环委会视情组织召开应急管控调度会,通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结果,负有职责的环委会成员单位和应急响应县区报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市环委办通报交办问题和帮扶检查发现问题。
4.2.2 市级Ⅱ级响应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时,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召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同志主持的应急管控调度会,应急响应县区分管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4.2.3市级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时,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环委会应在预警发布后24小时内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实况、未来72小时全市空气质量变化趋
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部署以及应急管控措施等。应急管控调
度会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同志主持召开,
应急响应县区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4.2.4 市级应急联动措施
将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开展应急响应。
4.3 县区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区通过污染源减排措施产生的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下,占相应污染物全社会排放量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30%。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量之和的20%、40%、60%。
4.3.1 县区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时,各县区政府(管委)组织实施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Ⅲ级响应减排措施;
(2)城市建成区(包括县城建成区)内禁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5)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6)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建筑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7)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8)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9)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上述措施落实到位。
建议性措施包括: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3.2 县区Ⅱ级响应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时,各县区应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Ⅱ级响应减排措施;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3)加强城市建成区(包括县城建成区)裸露地块、工业及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面源管控。
建议性措施包括:
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 县区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时,各县区应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Ⅰ级响应减排措施;
(2)城市建成区(包括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建议性措施包括:
(1)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3)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4.4应急响应豁免
居民供暖、能源保供、承担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应急抢修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企业、施工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豁免的重要企业等,可纳入豁免清单,由各县区政府(管委)审核后,报市环委办备案。申请豁免的重点行业企业,原则上应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A级、B级、引领性企业差异化指标。
4.5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按时终止应急响应。
5 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
市级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文件签发后,市环委办应立即向省环委办报告;并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将预警变化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应急响应启动次日起,各县区每日汇总并向市环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委办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复盘报告。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每年应对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每年5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市环委办。
6 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指挥调度,市级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
6.2 经费保障
市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对、宣传、评估所需的软、硬件建设项目及应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经费保障。
6.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医护应急等专业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
6.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气象数据、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数据共享,加强交流合作。
6.5 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体系,确保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7 预案管理
7.1 日常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7.2预案备案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应报市环委办备案。
7.3预案培训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后,应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应急预案宣贯,明确各县区及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企事业单位减排责任,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落实。
7.4应急演练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开展1次,原则上二、三季度开展。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措施。
7.5 预案修订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需对应急预案作重大调整的;
(6)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8 责任追究
加强对各县区及各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应急响应期间,企事业单位存在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或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和纳入豁免清单的企业、项目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其进行降级处理或将其移出豁免清单。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 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委办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8月27日印发实施的《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六政办秘〔2020〕103号)同时废止。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规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市生态环境局
对《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将《预案》(2024年修订版)
面向群众、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相关部门
征集了意见,共收到群众邮箱反馈意见2条,采纳2条,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群众反馈 | 建议提前通知,让老百姓做好准备 | 采纳 | 邮箱反馈 |
2 | 群众反馈 | 建议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管控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 采纳 | 邮箱反馈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9月27日 9时13分
为规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2024年8月市生态环境局
对《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将《预案》(2024年修订版)面向群众、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相关部门征集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采纳4条,其余单位均无意见,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市经信局 | 建议:第5页“市工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钢铁和督促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 修改为:“市工信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和督促钢铁和督促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 理由:根据“三定方案”市工信局无指导和督促重点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相关工作职责。 |
采纳 | |
2 | 市重点工程管理处 | “市重点处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属重点工程扬尘管控措施。”建议调整为:“市重点处负责落实对其实施的市重点工程项目的重污染天气期间的扬尘管控措施。” | 采纳 | |
3 | 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 | 无修改意见 | / | |
4 | 其他市直单位 | 无修改意见 | / | |
5 | 群众反馈 | 建议提前通知,让老百姓做好准备 | 采纳 | 邮箱反馈 |
6 | 群众反馈 | 建议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管控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 采纳 | 邮箱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