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医保局 征集时间:[ 2024-06-12 00:00 ] 至 [ 2024-07-12 00:00 ]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为满足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保障水平,市医保局草拟了《关于调整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意见征集起止时间:2024年6月12日-2024年7月12日

二、征集方式

1.网站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医保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yb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2.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layb0232@163.com;

3.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人力资源大楼3楼320室,邮政编码:237000;

4.联系电话:0564-3370232。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关于调整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调整原因。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实际支付限额标准为10万元,此标准已沿用8年之久,无法满足当前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待遇需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匹配。根据我市2023年职工医保就医人数和基金支出情况测算,将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5万元后,2024年度职工医保基金预计多支付额度在我市职工医保基金可承受范围之内。

(二)调整依据。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六政办〔2011〕66号)规定,“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保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起草过程

5月,市医保局对调整职工基本医保年度限额进行数据分析测算,草拟《关于调整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的通知》。6月,征求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共识,现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将我市城镇职工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


关于调整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满足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六政办〔2011〕66号)规定,结合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对我市城镇职工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70232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佛子岭路人力资源大楼3楼320室
其他渠道
电子邮箱:layb0232@163.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7月13日 16时17分

为满足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保障水平,市医保局草拟了《关于调整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2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具体采纳与否情况如下:

反馈人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成

 



建议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到25万元,和居民保持一致。

 

 

 

未采纳;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六政办〔2011〕66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含基本医保10万)。

 

 

文件

关于调整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六医保秘〔2024〕46 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满足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六政办〔2011〕66号)规定,结合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由 10万元调整为 15万元。起付标准至 10万元(含 10万元)报销比例保持不变,10万元至 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比例为 95%。从 2024年 8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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