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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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六安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提高移交接管工作效率,促进项目及早发挥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市重点工程处牵头草拟了《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7月11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302室(六安市金安区佛子岭中路134号,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gosick11@hotmail.com 。
(四)联系人:常乐乐,联系电话:0564-3953977。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一
《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根据《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城区重点工程建设情况视察报告〉的通知》(六人常办〔2024〕11号)文件精神,因部分项目移交工作未严格执行《六安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要求“先验收后移交”、“先接收后整改”的规定,不同程度形成移交程序复杂、周期交长等问题。且移交时没有明确统筹牵头单位,一个项目需多次与多个单位进行对接,办理移交手续,延缓了项目移交的进度。因此,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修订版)》,市重点工程处牵头对《六安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形成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市重点工程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修订版)》等文件,结合我市及我处工作实际,起草了本文件。
三、起草过程。2024年1月,市重点工程处牵头起草了《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先后组织内设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对实施意见进行讨论并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同时征求金安区人民政府、裕安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交总公司等意见。
四、涉及内容。实施意见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实施意见正文,第二部分为附件。正文分为7章2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接管原则;第四章移交程序;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六章监督保障;第七章附则。附件为重点工程移交接管表。
附件二
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移交接管工作,提高移交接管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接管单位良性互动,促进项目及早发挥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修订版)》,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在项目施工阶段,对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负责的单位;本实施意见所称“接管单位”是指后续承担项目管养任务或项目使用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为不同责任主体的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含部分构筑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下穿通道设施、排水设施、照明及亮化设施、交通安全及信控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公共交通及站台站亭设施等;公共建筑工程具体包括建筑物(含部分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智能化、给排水、消防设施、燃气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城管局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交通安全及信控设施、供气设施、强弱电设施)的接管单位,超出其管辖范围的,由属地政府接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为公共交通及站台(站亭)设施的接管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交通安全及信控设施的接管单位;公共建筑(含部分构筑物)的使用单位为公共建筑(含部分构筑物)的接管单位;供水、供气、铁塔、强弱电设施接管单位为产权单位,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视为移交接管完成;无明确接管单位的,由其使用单位负责接管,自使用之日起视为移交接管完成;无明确接管单位及使用单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城市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后,市城市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列入城建办会议研究确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灯下火开户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办理,建设单位配合;涉及路灯供电新装的,由建设单位报装并建设,验收合格后及时与接管单位对接,接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手续,签订用电合同及路灯送电后,投入使用。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仅对以上接管单位开展工程项目移交工作。接管单位应自行统筹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或第三方运维管养单位,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第六条 市发改委组织开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等活动,以及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的施工图审查活动,均应通知接管单位参加;接管单位应当充分结合后续管养、使用需求等提出意见,组织相关论证、审查活动的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按照意见予以优化调整,不能予以采纳的应予以说明。
第七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或甩项事项组织审议时,应由建设单位通知接管单位,接管单位派人参加。
第八条 对国家有规定要求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通知接管单位共同参与制定试运行方案,做好试运行工作。
第三章 接管原则
第九条 先验收后移交。已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移交程序向接管单位办理移交工作。验收分为竣工验收、单项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验收主体为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邀请接管单位参与验收并提出合理化意见,一般由接管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科室负责人参加。
竣工验收是指工程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完成全部设计内容,满足设计质量和使用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规组织的整体综合性验收。
单项完工验收是指某单项工程满足设计质量和使用要求,市政府或谋划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要求尽快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工程移交接管进行的验收。
部分完工验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工程尚未全部完工但必须提前投入使用的,经市城建领导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同意后,由验收主体共同对拟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进行部分完工验收。
第十条 先移交再使用。原则上未竣工验收合格且未移交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允许投入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工程项目事实上已通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则视为接管单位已接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移交接管程序。
第十一条 先接管后整改。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完成移交前发生损坏的,或虽验收合格但在使用需求上与接管单位要求存在差距的,接管单位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接管的理由。移交接管后,接管单位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在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需整改问题。整改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书面确认,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第四章 移交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移交条件。建设项目须具备以下移交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验收并完成整改,形成验收报告;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和维修条件;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及时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附表),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送达并经接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之日即为移交接管日期。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事实上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已投入使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该情况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送达并经接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之日即为移交接管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的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名称;
(三)开工、竣工日期;
(四)移交工程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书面移交接管告知文件的同时,还应向接管单位移送项目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设计图纸、竣工图纸;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施工合同;
(四)档案合格证;
(五)接管单位另需提供与工程移交相关的资料。
单项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移交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移交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明确责任界限。项目移交接管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养护等责任;项目移交接管后,接管单位负责移交后项目的管理养护等工作。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问题(不含接管后因使用不当、人为故意损坏及其它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接管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其他问题均由接管单位负责。接管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未书面反馈项目质量缺陷问题的,期满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有养护期要求的工程项目(如园林绿化设施等),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待养护期满且验收合格后,履行移交接管手续。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接管单位应当接管而未接管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因延迟移交或拖延接管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12〕25号)同时废止。
附表
重点工程移交接管表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接管单位:
接管时间:
移交工程基本情况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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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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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资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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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具体移交工程量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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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移 交 表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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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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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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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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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年 月 |
竣工日期 |
年 月 |
建设单位移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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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单位接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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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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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其他渠道无公众意见反馈情况,无相关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7月16日 8时21分
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7月11日,市重点工程处就《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2条意见建议,未采纳2条,有关情况如下。相关文件正在履行修订及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待正式印发后公开。
序号 |
单位/个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媛 |
建议明确第十七条中“缺陷责任期”的具体定义、时间期限。 |
未采纳 |
不在我处征求意见范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缺陷责任期相关要求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
2 |
** |
建议项目投入使用后即施工单位保修期满,不再承担维修及管养责任。 |
未采纳 |
在项目建设合同中对质量保修期有明确约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