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cg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振华路365号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邮箱:747646247@qq.com;
(四)联系人:金胜勇,联系电话:0564-3215632。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制定《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7日
关于制定《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六安城区井盖设施管护工作,消除井盖设施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道路平整度和舒适度,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2等有关法规,按照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城管局组织起草了《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一是城市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随着城市发展,我市城区井盖设施规模不断增加,井盖设施已然成为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关系到城市运行安全和群众生产生活,体现了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目前,我市井盖设施管理主要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2等,市级层面缺少规范性文件指导井盖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是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需要。随着井盖设施规模不断增加,其建设、管理、产权单位复杂,各类井盖设施安装时间跨度长、质量标准不统一,任何一个环节管理不到位,都有可能形成一个“城市陷阱”,危及市民出行安全。同时,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指导,部门之间关于井盖设施管理责任不明晰。因此,为确保井盖设施安全有序运行,有必要出台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和依据
(一)起草过程。市城管局高度重视《规定》的起草,专门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副局长和业务经办人员参加的文件起草小组,深入学习研究并借鉴各地井盖设施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规定》初稿,经研究讨论后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年1月20日,书面征求金安区政府、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10家相关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
(二)起草依据。《规定》起草主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2等,同时参考了合肥市、芜湖市、宿州市等地关于井盖设施管理的经验办法。
三、《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明确井盖设施的概念。《规定》第二条所称井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步行街、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区域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治安、交通、照明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井盖、井座、井身、井底等。
(二)明确井盖设施的管理维护主体责任。《规定》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经信、公安、住建、城管、文旅、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井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日常管护工作。第四条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井盖设施管理单位负责井盖设施的普查建档和安全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井盖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应急处置等。第五条明确特殊情况下,井盖设施管理责任确定应遵循的原则。
(三)明确井盖设施日常管养要求。《规定》第六条对井盖设施质量提出具体要求,第七条对井盖设施日常管养提出具体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井盖设施施工和应急处置作出具体要求。
(四)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第十四条提出盗窃、破坏井盖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城区井盖设施管护工作,消除井盖设施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道路平整度和舒适度,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2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城市道路、步行街、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区域内的井盖设施设置、维护、改造、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井盖设施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治安、交通、照明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井盖、井座、井身、井底等。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六安城区井盖设施管理工作协调议事机构,议事机构日常事务由市城管委办公室承担。金安区、裕安区和开发区应建立相应议事机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经信、公安、住建、城管、文旅、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井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管委)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井盖设施管理单位负责井盖设施的普查建档和安全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井盖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井盖设施管理责任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权不明的井盖设施,实际使用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二)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新建井盖设施,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因产权问题无法确定接收管理单位的,由实际使用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三)井盖设施涉及多个所有权单位,应协商约定其中一个所有权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其他所有权单位承担维护管理同等责任;
(四)对公共区域井盖设施产权存在争议的,由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如协商难以达成一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认定。
第六条 井盖设施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安徽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同时遵循以下相关规定。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设施承载等级应根据道路等级设定;
(二)车行道上的井盖设施宜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人行道可采用球墨铸铁、钢筋混凝土、复合材料等材质的井盖并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相关要求;
(三)井盖设施应通过制造工艺,使其自身具备防盗、防异常开启、防噪音、防滑等功能。 位于人行道、车行道上的检查井和一定深度的工井,应需要加装防坠落装置。
(四)井盖设施应载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标志包含井盖设施类型、编码、生产厂商、生产年份等。
(五)体量大、使用范围广的某类型井盖,可由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采购,以保证井盖质量、样式、规格统一,便于后续管养维护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井盖设施日常管养中应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管理单位应建立“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的管理档案;
(二)管理单位应加强巡检,建立定期巡查机制,落实日常维护责任,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消除,建立巡查维护工作日志;
(三)井盖设施废弃或停止使用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封闭;
(四)公共区域无主井盖设施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管理。
第八条 井盖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井盖设施施工管理。
(一)井盖设施的施工、验收等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二)井盖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应急处置等作业,应当尽量减少交通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满足安全通行条件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九条 井盖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井盖设施管理应急预案,落实抢修人员、设备和物资储备等,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发现井盖设施沉降、缺失、损坏等情况,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开展修复工作,相关占挖等行政审批手续可在施工过程中同步办理。
第十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井盖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井盖设施安全状况实时监测、预警和及处置。
第十一条 单位、个人发现井盖设施缺损情况时,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反馈,也可拨打12345市长热线等方式进行反映,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警示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开展井盖设施安全与应急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井盖设施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地块设置的井盖设施可参照执行。
住宅小区内非专业经营管理单位(机构)设置的的窨井盖由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井盖设施由所属单位自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盗窃、破坏井盖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单位 |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日期:2024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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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修改后表述 |
来源 |
1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一条“《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修改为“《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2” |
采纳 |
|
《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2 |
书面 |
2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三条“负责指导和监督井盖设施管理开展日常管护工作”修改为“负责指导和监督井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
采纳 |
|
负责指导和监督井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
书面 |
3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四条“产权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单位的日常管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改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单位的日常管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未采纳 |
第三条第三项中有: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管委)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产权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单位的日常管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议这条删除,重复说明。 |
|
书面 |
4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五条第(二)项“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新建井盖设施,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修改这“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新建井盖设施,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因产权问题无法确定接收管理单位的,由实际使用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
采纳 |
|
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新建井盖设施,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因产权问题无法确定接收管理单位的,由实际使用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
书面 |
5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六条(四)项“井盖设施应载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标志包含井盖设施类型、编码、生产厂商、生产年份和产权单位等”修改为“井盖设施应载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标志包含井盖设施类型、编码、生产厂商、生产年份等” |
采纳 |
|
井盖设施应载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标志包含井盖设施类型、编码、生产厂商、生产年份等。 |
书面 |
6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六条中增加(五)项:体量大、使用范围广的某类型井盖,可由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采购,以保证井盖质量、样式、规格统一,便于后续管养维护工作的开展。 |
采纳 |
|
体量大、使用范围广的某类型井盖,可由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采购,以保证井盖质量、样式、规格统一,便于后续管养维护工作的开展。 |
书面 |
7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十条“管理单位应建立井盖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实现井盖设施安全状况实时监测、预警和及处置”修改为“管理单位应建立井盖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井盖设施安全状况实时监测、预警和及处置” |
采纳 |
|
管理单位应建立井盖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井盖设施安全状况实时监测、预警和及处置。 |
书面 |
8 |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建议第六条(二)项“车行道上的井盖设施应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人行道可采用球墨铸铁、钢筋混凝土、复合材料等材质的井盖并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相关要求”修改为“车行道上的井盖设施宜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人行道可采用球墨铸铁、钢筋混凝土、复合材料等材质的井盖并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相关要求;” |
采纳 |
|
车行道上的井盖设施宜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人行道可采用球墨铸铁、钢筋混凝土、复合材料等材质的井盖并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相关要求。 |
书面 |
9 |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建议第六条(三)项”井盖设施应通过制造工艺,使其自身具备防盗、防异常开启、防噪音、防滑等功能。 ” 修改为“井盖设施应通过制造工艺,使其自身具备防盗、防异常开启、防噪音、防滑等功能。位于人行道、车行道上的有一定深度的工井,需要加装防坠网”。 |
采纳 |
|
井盖设施应通过制造工艺,使其自身具备防盗、防异常开启、防噪音、防滑等功能。位于人行道、车行道上的检查井和一定深度的工井,应需要加装防坠落装置。 |
书面 |
10 |
六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
|
|
书面 |
11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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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面 |
12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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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面 |
13 |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无意见 |
|
|
|
书面 |
14 |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无意见 |
|
|
|
书面 |
15 |
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无意见 |
|
|
|
书面 |
16 |
六安市广播电视台 |
无意见 |
|
|
|
书面 |
17 |
六安市公安局 |
未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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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6月13日 10时34分
为规范六安城区井盖设施管护工作,消除井盖设施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道路平整度和舒适度,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2等有关法规,按照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城管局组织起草了《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5月7日至6月6日,通过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等方式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有关单位反馈意见17条,公众反馈意见4条,其中未采纳3条,吸收采纳10条,无意见8条,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征求意见情况反馈表
征集单位 |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日期:2024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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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修改后表述 |
来源 |
1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一条“《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修改为“《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2”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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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2 |
书面 |
2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三条“负责指导和监督井盖设施管理开展日常管护工作”修改为“负责指导和监督井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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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和监督井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
书面 |
3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四条“产权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单位的日常管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改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单位的日常管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未采纳 |
第三条第三项中有: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管委)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产权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单位的日常管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议这条删除,重复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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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
4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五条第(二)项“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新建井盖设施,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修改这“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新建井盖设施,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因产权问题无法确定接收管理单位的,由实际使用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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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新建井盖设施,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因产权问题无法确定接收管理单位的,由实际使用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
书面 |
5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六条(四)项“井盖设施应载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标志包含井盖设施类型、编码、生产厂商、生产年份和产权单位等”修改为“井盖设施应载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标志包含井盖设施类型、编码、生产厂商、生产年份等”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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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设施应载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标志包含井盖设施类型、编码、生产厂商、生产年份等。 |
书面 |
6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六条中增加(五)项:体量大、使用范围广的某类型井盖,可由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采购,以保证井盖质量、样式、规格统一,便于后续管养维护工作的开展。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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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量大、使用范围广的某类型井盖,可由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采购,以保证井盖质量、样式、规格统一,便于后续管养维护工作的开展。 |
书面 |
7 |
市重点管理处 |
建议第十条“管理单位应建立井盖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实现井盖设施安全状况实时监测、预警和及处置”修改为“管理单位应建立井盖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井盖设施安全状况实时监测、预警和及处置”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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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应建立井盖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井盖设施安全状况实时监测、预警和及处置。 |
书面 |
8 |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建议第六条(二)项“车行道上的井盖设施应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人行道可采用球墨铸铁、钢筋混凝土、复合材料等材质的井盖并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相关要求”修改为“车行道上的井盖设施宜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人行道可采用球墨铸铁、钢筋混凝土、复合材料等材质的井盖并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相关要求;”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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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道上的井盖设施宜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人行道可采用球墨铸铁、钢筋混凝土、复合材料等材质的井盖并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相关要求。 |
书面 |
9 |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建议第六条(三)项”井盖设施应通过制造工艺,使其自身具备防盗、防异常开启、防噪音、防滑等功能。 ” 修改为“井盖设施应通过制造工艺,使其自身具备防盗、防异常开启、防噪音、防滑等功能。位于人行道、车行道上的有一定深度的工井,需要加装防坠网”。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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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设施应通过制造工艺,使其自身具备防盗、防异常开启、防噪音、防滑等功能。位于人行道、车行道上的检查井和一定深度的工井,应需要加装防坠落装置。 |
书面 |
10 |
六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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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
11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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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
12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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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
13 |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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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
14 |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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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
15 |
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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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
16 |
六安市广播电视台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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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
17 |
六安市公安局 |
未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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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
建议井盖设施应包括各类窨井的井盖、井座、井身、井底、防坠落设施(例如防坠网)等。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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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的井盖设施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治安、交通、照明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井盖、井座、井身、井底、防坠落设施(例如防坠网)等。 |
网络留言 |
19 |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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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井盖设施应定位在绿化带、人行道(特殊情况除外);确需定位在车行道的,应当定位在车辆不易碾压的位置。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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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井盖设施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安徽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同时遵循以下相关规定。 (一)…… (六)井盖设施应定位在绿化带、人行道(特殊情况除外);确需定位在车行道的,应当定位在车辆不易碾压的位置。 |
网络留言 |
20 |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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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应明确属地基层政府的监管责任,压实井盖权属单位和管理维护单位的主体责任。 |
未采纳 |
《规定》中第三条、 第四条 已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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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留言 |
21 |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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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颁布有利于城市管理工作,与老百姓的生活出行安全密切相关,建议尽快颁布执行。 |
未采纳 |
建议性留言,与征求意见正文内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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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留言 |
文件
关于印发《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城管委办〔2024〕13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城区井盖设施管护工作,消除井盖设施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道路平整度和舒适度,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2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城市道路、步行街、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区域内的井盖设施设置、维护、改造、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井盖设施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治安、交通、照明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井盖、井座、井身、井底、防坠落设施(例如防坠网)等。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六安城区井盖设施管理工作协调议事机构,议事机构日常事务由市城管委办公室承担。金安区、裕安区和开发区应建立相应议事机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经信、公安、住建、城管、文旅、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井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管委)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井盖设施管理单位负责井盖设施的普查建档和安全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井盖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井盖设施管理责任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权不明的井盖设施,实际使用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二)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新建井盖设施,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因产权问题无法确定接收管理单位的,由实际使用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三)井盖设施涉及多个所有权单位,应协商约定其中一个所有权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其他所有权单位承担维护管理同等责任;
(四)对公共区域井盖设施产权存在争议的,由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如协商难以达成一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认定。
第六条 井盖设施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安徽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同时遵循以下相关规定。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设施承载等级应根据道路等级设定;
(二)车行道上的井盖设施宜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人行道可采用球墨铸铁、钢筋混凝土、复合材料等材质的井盖并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相关要求;
(三)井盖设施应通过制造工艺,使其自身具备防盗、防异常开启、防噪音、防滑等功能。位于人行道、车行道上的检查井和一定深度的工井,应需要加装防坠落装置。
(四)井盖设施应载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标志包含井盖设施类型、编码、生产厂商、生产年份等。
(五)体量大、使用范围广的某类型井盖,可由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采购,以保证井盖质量、样式、规格统一,便于后续管养维护工作的开展。
(六)井盖设施应定位在绿化带、人行道(特殊情况除外);确需定位在车行道的,应当定位在车辆不易碾压的位置。
第七条 井盖设施日常管养中应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管理单位应建立“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的管理档案;
(二)管理单位应加强巡检,建立定期巡查机制,落实日常维护责任,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消除,建立巡查维护工作日志;
(三)井盖设施废弃或停止使用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封闭;
(四)公共区域无主井盖设施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管理。
第八条 井盖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井盖设施施工管理。
(一)井盖设施的施工、验收等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二)井盖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应急处置等作业,应当尽量减少交通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满足安全通行条件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九条 井盖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井盖设施管理应急预案,落实抢修人员、设备和物资储备等,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发现井盖设施沉降、缺失、损坏等情况,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开展修复工作,相关占挖等行政审批手续可在施工过程中同步办理。
第十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井盖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井盖设施安全状况实时监测、预警和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 单位、个人发现井盖设施缺损情况时,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反馈,也可拨打12345市长热线等方式进行反映,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警示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开展井盖设施安全与应急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井盖设施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地块设置的井盖设施可参照执行。
住宅小区内非专业经营管理单位(机构)设置的窨井盖由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井盖设施由所属单位自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盗窃、破坏井盖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
《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4年6月14日六安市印发了《六安城区井盖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六城管委办〔2024〕13号),为便于各级各部门了解掌握该政策,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发展,我市城区井盖设施规模不断增加,井盖设施已然成为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城市管理中,涉及井盖设施问题投诉也越来越多,许多井盖破损案件发现后,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指导,部门之间关于井盖设施管理责任不明晰,各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井盖修复不及时,对人员和车辆的通行安全造成威胁。目前,我市井盖设施管理主要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2等,市级层面缺少规范性文件指导井盖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为了强化我市城市管理和治理能力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管理各类井盖设施,明确权属单位职责,针对我市市政设施井盖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稳步提升市政设施井盖管理水平,根据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实际及市委市政府批示要求,出台《管理规定》已迫在眉睫。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检查井盖安装管理技术规程》DB34/T4289-2022、《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铜陵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了改变当前井盖设施管理现状,加强我市井盖设施管理工作,确保井盖设施安全有序运行,改善市民生活出行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制定《规定》推动建立井盖设施安全管理机制,体现“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从制度层面推进城市井盖设施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批示要求,市城管局高度重视《规定》的起草,专门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副局长和业务经办人员参加的文件起草小组,深入学习研究并借鉴各地井盖设施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规定》初稿,经研究讨论后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年1月20日,书面征求金安区政府、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10家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24年5月7日通过网络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采纳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审议通过,2024年6月14日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通过《规定》的印发实施,进一步压实城区井盖设施的管理维护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具体职责,指导城区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有效整治城区井盖设施底数不明、产权不清、管理不顺、处置不力等问题,切实消除井盖问题隐患,确保城区井盖设施安全有序运行,保障市民生活出行安全。
五、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五条。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城市道路、步行街、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区域内的井盖设施设置、维护、改造、应急处置等活动。
(二)明确井盖设施的概念。《规定》第二条所称井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步行街、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区域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治安、交通、照明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井盖、井座、井身、井底、防坠落设施(例如防坠网)等。
(三)明确井盖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规定》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经信、公安、住建、城管、文旅、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井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日常管护工作。第四条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井盖设施管理单位负责井盖设施的普查建档和安全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井盖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应急处置等。第五条明确特殊情况下,井盖设施管理责任确定应遵循的原则,特别对产权不明、未办理移交等窨井盖管理维护责任主体进行进一步明确。
(四)明确井盖设施日常管养要求。《规定》第六条对井盖设施质量标准提出具体要求,第七条对井盖设施日常管养提出具体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井盖设施维护施工和应急处置作出具体要求。
(五)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第十四条提出盗窃、破坏井盖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创新举措
《规定》从制度层面既明确了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又明确了井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维护和应急处置责任。《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全面指导城市井盖设施管理的各项工作,特别对产权不明、未办理移交等窨井盖管理维护责任主体进行进一步明确。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强化学习宣传。有计划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借助各类媒体力量,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规定》的知晓度和认知度,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规定》各项内容,树立“小井盖,大民生”安全意识,有效推动城区井盖设施管理各项工作。
二是严格贯彻落实。按照《规定》有关内容,政府发挥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管理单位压实责任,各相关部门强化指导和监督,各权属单位有序开展井盖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和应急处置工作,共同营造舒适安全的生活出行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井盖设施涉及责任主体多,按照《规定》要求,各相关部门、管理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城区井盖设施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是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切实扭转“重建设轻管理”观念,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创新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将窨井盖管理统一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窨井盖智能化升级改造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运用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逐步实现基于传感器和物联网的管理创新,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