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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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激励和约束各县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职责,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联合市财政局起草了《六安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附后,请广大群众提出修改意见。诚挚邀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积极建言献策,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含起草说明)将作为《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的重要参考。
一、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起止时间: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
二、提出方式: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th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70062980@qq.com。
3.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六安市金安区长安南路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收,邮编:237005。
4.联系电话:0564-5158010,联系人:吕正杰。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六安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六安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激励和约束各县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职责,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县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补偿断面的确定,以省控断面和市控断面为主;断面责任、水质目标以省生态环境厅和我市下达的断面责任、水质目标为准,市政府另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巢湖流域、大别山区等已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地表水断面不重复纳入。今后单独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地表水断面自动退出本补偿断面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资金管理和使用按《六安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补偿断面分为两类,补偿责任由水质断面责任属性确定。第一类为纵向补偿断面即非跨县区界省控断面,由责任县区与市财政进行补偿。第二类为横向补偿断面即跨县区界省、市控断面,由上、下游县区进行补偿。
第五条 补偿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质类别以省生态环境厅或安徽省六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发布的监测结果为准。
第六条 根据补偿断面级别、属性及年度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采取差异化的核算方法。纵向补偿断面实行月度补偿和年度奖励相结合的核算方法,横向补偿断面实行年度核算方法。pH、溶解氧导致的月度水质类别恶化不纳入计算。通过本底判定的补偿断面,扣除自然因素影响。
第七条 纵向补偿断面根据断面水质状况进行补偿金计算。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确定。
(一)生态补偿金
水质目标为Ⅱ类断面:当月度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由市财政每次以每个断面10万元的标准补偿责任县区;当水质年均值达到或优于Ⅱ类时,由市财政于下一年度清缴时,以每个断面20万元的标准,对责任县区进行奖励。
补偿断面年度水质类别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不予发放当年月度生态补偿金。
(二)超标补偿金
当月度水质类别较年度目标恶化的,由责任县区补偿市财政。超标补偿金额根据断面补偿因子超标情况按月进行求和计算。断面超标补偿因子共4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超标补偿金为4项因子指标超标补偿金之和。
超标补偿标准为:断面水质某个超标补偿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县区补偿市财政1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超标补偿金额增加10万元,单因子指标超标补偿金每月最高为50万元。
核算超标补偿金额时,当相邻的上游入境断面对应水质指标实测浓度值超出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水质超标项的实测浓度值时,按上游入境断面指标影响系数计算下游生态补偿断面的指标浓度值。计算公式如下:
Ci下游断面=C下游断面/(1+k)
k=(C上游断面-Cio下游断面)/Cio下游断面
式中:Ci下游断面——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某项指标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影响后的核算浓度值;
C下游断面——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k——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影响系数;
C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Cio下游断面——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某项指标目标值。
第八条 横向补偿断面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常年年平均浓度值为基本限值,测算补偿指数,核算补偿资金。补偿指数测算公式如下:
式中:P——跨界断面的补偿指数。
ki——指标权重系数,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指标权重系数均为0.25。
Ci——某项指标的年均浓度值。
Cio——某项指标的基本限值。省控断面取2022-2023年两年平均值、市控断面取2021-2023年三年平均值。指标均值高于断面水质目标限值的,取断面水质目标限值。
若P<0.80,下游县区补偿上游县区50万元;若0.80≤P<0.95,下游县区补偿上游县区20万元;若0.95≤P≤1.05,上下游县区互不补偿;若1.05<P≤1.20,上游县区补偿下游县区20万元;若P>1.20,上游县区补偿下游县区50万元;若断面当年年均水质达到Ⅱ类及以上,P>1.05时,上游县区无需补偿下游县区。
第九条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水污染污染事件或人为干扰监测站点(断面)事件的,不予发放事件所在县区当年生态补偿金,正常收缴超标补偿金。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第十条 遇特别重大或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生态环境保护及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或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直接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暂停影响期间月度补偿核算。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计算各补偿断面的补偿金额,向社会公布,并会同市财政厅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按年度通过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
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六安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六安市省级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表
2.六安市市级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表
附表1
六安市省级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表
序号 |
责任县区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断面属性 |
水质目标 |
补偿/赔付责任 |
补偿/赔付比例 |
备注 |
长江流域 |
||||||||
1 |
舒城县 |
三河镇大桥 |
丰乐河 |
国控、入河口、市界(合肥市、六安市) |
Ⅲ |
合肥市、六安市与省财政 |
50% |
|
2 |
舒城县 |
河口大桥 |
杭埠河 |
国控 |
Ⅱ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3 |
舒城县 |
将军宕大桥 |
杭埠河 |
国控、市界(六安市-合肥市) |
Ⅲ |
六安市与合肥市 |
100% |
|
4 |
舒城县 |
姚河村象形组拦河堰 |
姚家河 |
国控、市界(安庆市-六安市) |
Ⅱ |
安庆市与六安市 |
100% |
考核地市为安庆市 |
5 |
金安区 |
双河镇出境 |
丰乐河 |
国控、市界(六安市-合肥市) |
Ⅲ |
六安市与合肥市 |
100% |
断面下游的舒城县和肥西县各承担50%补偿金额 |
6 |
舒城县 |
汤池镇 |
舒庐干渠 |
省控(六安市-合肥市) |
Ⅲ |
六安市与合肥市 |
100% |
新增 |
淮河流域 |
||||||||
7 |
霍邱县 |
二水厂取水口 |
城东湖 |
国控 |
Ⅲ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8 |
霍邱县 |
沣河村 |
城西湖 |
国控 |
Ⅳ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9 |
霍山县 |
陶洪集 |
东淠河 |
国控 |
Ⅱ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10 |
霍邱县 |
工农兵大桥 |
沣河 |
国控 |
Ⅲ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11 |
霍山县 |
佛子岭水库库心 |
佛子岭水库 |
国控 |
Ⅱ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12 |
霍邱县 |
东湖闸 |
汲河 |
国控 |
Ⅲ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13 |
金寨县 |
鸡冠石 |
梅山水库 |
国控 |
Ⅱ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14 |
金安区 |
六淮界 |
淠东干渠 |
国控、市界(六安市-淮南市) |
Ⅳ |
六安市与淮南市 |
60% |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市开发区 |
40% |
|||||||
15 |
金安区 |
谢家庄 |
淠杭干渠 |
国控 |
Ⅲ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16 |
金安区 |
新安渡口 |
淠河 |
国控 |
Ⅲ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30% |
|
裕安区 |
40% |
|||||||
市开发区 |
30% |
|||||||
17 |
霍邱县 |
大店岗 |
淠河 |
国控
|
Ⅲ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30% |
|
金安区 |
30% |
|||||||
裕安区 |
40% |
|||||||
18 |
金寨县 |
梅山水库出水口 |
史河 |
国控 |
Ⅱ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19 |
叶集区 |
固始李畈 |
史河 |
国控、省界(皖-豫) |
Ⅲ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20 |
霍邱县 |
赵台村 |
史河 |
国控、省界(豫-皖) |
Ⅲ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21 |
金寨县 |
红石嘴闸下 |
史河总 干渠 |
国控、入河口 |
Ⅲ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22 |
金寨县 |
洪甸水库出水口 |
西淠河响 |
国控 |
Ⅱ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23 |
金寨县 |
丁埠大桥 |
竹根河 |
国控 |
Ⅱ |
六安市与省财政 |
100% |
|
24 |
金安区 |
翁墩 |
东淝河 |
省控 |
Ⅲ |
市界(六安市-淮南市) |
100% |
新增 |
25 |
金安区 |
花果 |
瓦西干渠 |
省控 |
Ⅲ |
市界(六安市-淮南市) |
100% |
新增 |
26 |
霍山县 |
彩虹瀑布 |
黄尾河 |
市界(安庆市-六安市) |
Ⅱ |
安庆市与六安市 |
100% |
考核地市为安庆市 |
27 |
霍山县 |
东流河安庆六安界 |
东流河 |
市界(安庆市-六安市) |
Ⅲ |
安庆市与六安市 |
100% |
新增、考核地市为安庆市 |
28 |
霍山县 |
马槽河安庆六安界 |
马槽河 |
市界(安庆市-六安市) |
Ⅲ |
安庆市与六安市 |
100% |
新增、考核地市为安庆市 |
附表2
六安市市级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表
序号 |
责任县区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断面属性 |
水质目标 |
补偿/赔付责任 |
备注 |
长江流域 |
|||||||
1 |
舒城县 |
芙蓉岛 |
龙河口水库 |
省控 |
Ⅱ |
舒城县与市财政 |
|
2 |
金安区 |
浸堰 |
五显河 |
市控、县区界(金安区-舒城县) |
Ⅲ |
金安区与舒城县 |
|
淮河流域 |
|||||||
3 |
金寨县 |
彭州村 |
史河 |
市控、县区界(金寨县-叶集区) |
Ⅲ |
金寨县与叶集区 |
|
4 |
霍山县 |
石家河入库口 |
石家河 |
省控、入库口、县区界(霍山县-金寨县) |
Ⅱ |
霍山县与金寨县 |
|
5 |
霍山县 |
磨子潭水库 大坝前 |
磨子潭 水库 |
省控 |
Ⅱ |
霍山县与市财政 |
|
6 |
霍山县 |
白莲崖水库 二号码头 |
白莲崖 水库 |
省控 |
Ⅱ |
霍山县与市财政 |
|
7 |
裕安区 |
砖洪桥 |
汲河 |
省控、县区界(裕安区-霍邱县) |
Ⅲ |
裕安区与霍邱县 |
|
8 |
叶集区 |
资圣寺 |
汲东干渠 |
省控、县区界(叶集区-裕安区) |
Ⅲ |
叶集区与裕安区 |
|
9 |
叶集区 |
大王集 |
沣东干渠 |
省控、县区界(叶集-霍邱县) |
Ⅲ |
叶集区与霍邱县 |
|
10 |
叶集区 |
上楼 |
沣西干渠 |
省控、县区界(叶集区-霍邱县) |
Ⅳ |
叶集区与霍邱县 |
|
11 |
叶集区 |
二道河入 西汲河处 |
二道河 |
市控、入河口、县区界(叶集区-裕安区) |
Ⅲ |
叶集区与裕安区 |
|
起草说明
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工作安排,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六安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六安市地表水生态补偿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成效
2018年11月,市委办 市政府办印发了《六安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六办发〔2018〕57号),以市控水质断面为基础,建立了全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基本覆盖全市所有重要水体。我局根据每月水质数据,核算各县区生态补偿和污染赔付资金,有力促进了各县区加强水质断面目标管控工作。“十三五”期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优良率均为100%,六大库区水质保持优良。生态补偿机制对断面水质改善的经济杠杆作用越发凸显。
二、修订背景和依据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建设。2024年1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第二次修订印发了《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皖环发〔2024〕3号)。“十四五”时期,我市地表水国、省控断面数量和水质目标均发生较大变化,且全市断面水质超标的主要因子已经发生转变,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为进一步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完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势在必行,据此制定了《六安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优化生态补偿计算规则。新的补偿办法将补偿将断面分为两类,补偿责任由水质断面责任属性确定。第一类为纵向补偿断面即非跨县区界省控断面,由责任县区与市财政进行补偿。第二类为横向补偿断面即跨县区界省、市控断面,由上、下游县区进行补偿。
纵向断面升类补偿实行月度补偿和年度奖励相结合的核算方式。老的补偿办法仅为月度补偿核算,而国家水质考核为年度均值考核,衔接不够紧密,且“十四五”期间我市的国、省、市控中Ⅱ、Ⅲ类断面占比较大,仅月度升类补偿有失科学性和公平性,不利于调动县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性。纵向断面超标补偿核算因子由3项改为4项因子,主要因为老的补偿办法计算污染赔付因子采用总磷、氨氮、高锰酸盐(IV类及以上为化学需氧量)三个因子,但近年来化学需氧量超标频次较多,且是判定地表水类别的主要因子之一,因此有必要同时将化学需氧量纳入赔付因子。
横向补偿断面由上下游县区实行年度核算。以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年平均浓度值(市控断面取2021-2023年三年平均值、省控断面取2022-2023年两年平均值;指标均值高于断面水质目标限值的,取断面水质目标限值)为基本限值,测算补偿指数P,核算补偿资金。
二是突出横向补偿。“十四五”期间我市地表水国控断面由“十三五”的11个增加到22个,且25个省控断面同步纳入到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加强国、省、市控断面水质目标管理,有必要将部分新增省控和代表性的市控断面纳入生态补偿断面。此次修订进一步扩展补偿断面的数量,将省控断面中的所有跨县区界断面全部纳入补偿,新增了4个横向补偿断面,涉及4个县区、4条河流。
三是合理设置补偿金额。经与市财政局协商讨论,并根据市、县区财政预算进行了补偿经费测算,我局将纵向断面的升类补偿金由20万调整至10万;纵向断面的超标补偿金由单因子的20万降至10万,单因子每月限额也由120万将至50万,进一步降低了各级财政的支付压力。
四是加大人为干扰监测数据惩戒。补偿断面出现人为干扰监测数据情形的,取消当年的生态补偿金。
五是广泛征求修改意见。我局结合日常工作对《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广泛学习、借鉴《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和新安江流域补偿模式,初步拟定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四县三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的意见。
四、创新举措
一是优化生态补偿断面。“十四五”省考断面中的横向补偿断面原则上全部纳入生态补偿断面范围,并对原生态补偿断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二是调整污染赔付因子。化学需氧量指标已逐步转变为全市水质超标的主要因子,将原3项污染赔付因子调整为4项,新增化学需氧量指标。
三是月度补偿和年度奖励相结合。纵向补偿断面月度水质改善的获得生态补偿金;同时,目标为Ⅱ类的纵向断面年度水质达标,奖励20万元,目标为Ⅲ类的纵向断面年度水质达标或改善,根据水质改善指数给予一定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是定期通报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结果。根据断面月度水质数据,计算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和各县区要区补偿明细,定期通报,向社会公布。按年度通过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二是做好复核、协调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协调、作出认定。
三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资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助力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需严格按照制度要求管理,发挥资金的生态效益,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激励和约束各县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职责,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联合市财政局起草了《六安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5月7日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的意见,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未采纳),其余均为无意见。
序号 |
单位 |
意见建议具体内容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1 |
霍邱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2 |
金寨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3 |
霍山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4 |
舒晨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5 |
金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6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7 |
叶集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8 |
市开发区管委 |
现开发区社会性事务已划转,建议考核中涉及开发区的2个断面划转至金安区,开发区不再参与考核和结算补助。 |
未采纳 |
1、目前市开发区、金安区的社会性事务划转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暂没有完整可行的操作方案;2、金安区不接受市开发区的2个考核断面;3、社会性事务划转不能免除市开发区的水生态保护责任。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6月3日 11时29分
根据工作安排,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30日至5月30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六安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并通过政府公文方式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的意见。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单位 |
意见建议具体内容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1 |
网络留言 |
无意见 |
- |
|
2 |
霍邱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3 |
金寨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4 |
霍山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5 |
舒晨县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6 |
金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7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8 |
叶集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
9 |
市开发区管委 |
现开发区社会性事务已划转,建议考核中涉及开发区的2个断面划转至金安区,开发区不再参与考核和结算补助。 |
未采纳 |
1、目前市开发区、金安区的社会性事务划转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暂没有完整可行的操作方案;2、金安区不接受市开发区的2个考核断面;3、社会性事务划转不能免除市开发区的水生态保护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