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安徽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核定指南(试行)》(皖自然资用函〔2023〕19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行使临时用地审批权,提升审查报批质效,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22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rzy.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01号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13室开发利用科,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281263866@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08911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关于《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2日
关于《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安徽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核定指南(试行)》(皖自然资用函〔2023〕19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行使临时用地审批权,提升审查报批质效,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对照《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局组织骨干力量,结合实际并参照总结已有好的做法,分析存在的短板弱项,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组织开展多轮会商和研讨,在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草拟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市临时用地管理,细化市级临时用地审查流程,切实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严格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临时用地责任主体、严把临时用地使用条件和期限、规范临时用地合同及补偿、强化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审查要点及监督监管7个方面内容。
(一)严格使用范围。明确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二)明确责任主体。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三)严把使用条件和期限。选址要坚持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四)规范合同签订及补偿。明确使用人应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依法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及临时用地合同中涉及补偿费支付的具体规定。
(五)规范审批流程。规范并明确临时用地责任与监管主体、提交材料及审批的具体流程、要件和时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推进“多审合一”。
(六)细化审查要点。规范临时用地使用人在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审批的有关说明;复垦方案的编制论证、复垦要求、土地复垦后的验收规定。
(七)加强监督监管。加强并严格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力度,依托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各地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和复垦情况。临时用地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临时用地使用人申请新用地时 审查审批要求、制约措施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安徽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核定指南(试行)》(皖自然资用函〔2023〕1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责任主体
(一)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或受其委托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并使用临时用地(统称临时用地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
(二)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三)市级审批的临时用地,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临时用地申请,组织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开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及不占或少占耕地的论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报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严把临时用地使用条件和期限
(一)临时用地选址条件。临时用地选址应该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并科学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充分考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域等敏感区域。
1.临时用地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
2.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3.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工棚等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使用土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除省级及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用地批准面积的30%(主体项目不占建设用地的以具体用途类型临时用地面积核定),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需参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要求,由临时用地审批机关组织开展节地论证;临时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5.取土场、弃渣(土)场应根据项目土方需求量合理确定,科学选址,减少运输距离。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取土深度一般不低于3米,弃渣(土)场堆高一般不低于3米。
6.施工便道、运输便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确定,科学选址,规范设计,尽量缩短便道长度。施工便道采用单车道设计,可设置错车道,路面宽度一般不超过5米,每200米范围可设置一处有效长度20米,宽度3.5米的错车道;单向运输便道路面宽度一般不超过5.5米,双向运输便道路面宽度一般不超过10米。
7.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规范临时用地合同及补偿
(一)依法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使用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使用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使用人与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其中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由使用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使用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需征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二)合理保障临时用地补偿。临时用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地类、使用期限、损失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损失补偿费由使用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其中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得低于《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的标准。损失补偿费应在土地交付使用前足额交付,支付不到位的,不得使用土地。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损失补偿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损失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支付给所属土地及青苗或地上附着物权利人。
五、强化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一)临时用地申请。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通过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1)。对于市本级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科牵头,准备议题相关材料,提交局业务会会审。
(二)县(区)预审。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临时用地申请,组织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开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及不占或少占耕地的论证,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出具审查意见和规模核定审查报告;不符合临时用地受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临时用地申报。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一份),利用科接收临时用地报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将报件材料上传管理系统进行科室会签流程;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科室会签。利用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对临时用地组卷进行审查,相关科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进行会审,并对审查结果负责(附件2)。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允许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的,可会同耕保科、生态科等科室开展实地踏勘论证。
(五)补齐补正。经相关科室会审,不符合条件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人自收到审查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交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申报单位1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补正的,可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且不得再次申请延期;逾期仍未完成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利用科予以退件。符合条件的,进入批复下达环节。
(六)批复下达。各科室会签通过后,利用科整理临时用地报件会审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下达批复。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临时用地审批的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合同、四至范围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批准信息。
六、审查要点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临时用地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选址情况。临时用地选址、规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充分避让、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其用途以及所服务的建设项目类型是否符合准入条件;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其所服务的建设项目等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或者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以外的国家重大项目;
(三)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用途是否合规,用地期限是否符合要求,土地权属是否明晰,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利用现状是否采用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四)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约定的用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约定的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是否合理;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是否取得其书面同意临时用地的材料;
(五)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复垦方案是否规范,复垦费用预存手续是否已按照规定办理并签订使用监管协议(以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形式办理的,保函内容是否合理,担保金额是否充足,有效期限是否覆盖至临时用地复垦期满后一年);涉及复垦保证金等费用的,是否按照专家评审通过后的复垦方案足额缴纳复垦保证金。
(六)涉及占用林地、河道(含沟渠)、滩涂等情况。需提交林业、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征求情况材料。
(七)是否存在违法用地、信访及卫片查处查处情况。是否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情形,如存在明确是否查处并落实到位。涉及信访问题,违法查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涉及的是否已妥善处置。
七、监督监管
(一)加强批后监督管理。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已获批准正在使用的临时用地进行全程监管,严肃查处超范围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超期未复垦等违法违规行为。至少每半年例行巡查一次,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巡查信息。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严格落实用途管制,做到“五个不得”: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抵押、转让、转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本通知在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临时用地申报材料清单
2.科室审查职责分工
附件1
临时用地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临时用地申请书 |
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需明确用地事由、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
2 |
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勘查许可证 |
发改委立项、先行用地等相关批复文件或勘查许可证 |
3 |
临时用地合同及权属来源 |
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相关权利主体签订,明确临时用地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 |
4 |
相关图件 |
包括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材料,以及土地现状照片(能反映地块全貌的4个不同方位照片各一张),用地红线图、不占生态保护红线图,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后范围套合图等 |
5 |
土地复垦方案(使用农用地的) |
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含专家评审意见) |
6 |
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
使用林地、河道、滩涂等,需提交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临时用地占地规模审核意见或情况说明;所在地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属于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类型、理由及证明材料等 |
7 |
三方监管协议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人、银行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 |
8 |
其他材料 |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委托书(施工单位申报需要提供);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免的说明等 |
附件2
科室审查职责分工
会签 科室 |
审查主要材料 |
审查重点内容 |
利用科 |
1.临时用地申请书;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材料;3.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4.土地复垦协议、建设单位土地复垦承诺书、经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5.勘测定界材料;6.相关规划图件(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用地红线图、不占生态红线图/三区三县图等);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8.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委托书(施工单位申报需要提供);9. 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县区局初审意见,占用林地的需林业部门出具意见函或者情况说明;占河道<含沟渠>、滩涂、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所在地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属于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类型、理由及证明材料;县自然资源局意见);10.存在违法用地、信访问题的,违法用地查处材料、信访问题处理情况材料;11.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12.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13.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包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及不占或少占耕地的论证意见);14.临时用地审批表;15.临时用地规模核定审核报告;16.电子扫描件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报件形式是否规范、报件内容是否完整;用地申报名称与各相关材料是否一致;申报材料公文印章、签字是否完备(均不可有任何涂改,修改痕迹);是否符合临时用地范围;土地界址、面积是否清楚;临时占用林地的需林业部门出具意见函或者情况说明;占河道<含沟渠>、滩涂、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县自然资源局意见);临时用地规模核定审查报告是否表述完整 |
规划科 |
1.临时用地申请书;2.勘测定界材料;3.用地红线图、不占生态红线图/三区三县图;4.所在地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属于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类型、理由及证明材料;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5.临时用地审批表 |
申报用地是否压占生态保护红线,压占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充分论证压占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是否通过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
耕保科 |
1.临时用地申请书;2.勘测定界材料;3.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意见》;4.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包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及不占或少占耕地的论证意见);5.临时用地审批表 |
申报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申请书中占用面积是否与信息中心套合面积一致;土地复垦方案中是否充分论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让性及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合理性;是否通过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是否在永久基本监管平台上填报备案 |
管制科 |
1.临时用地申请书;2.勘测定界材料;3.土地利用现状图;4.相关规划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包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及不占或少占耕地的论证意见);6.临时用地审批表 |
临时用地选址的合理性是否充分论证,是否通过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
修复科 |
1.临时用地申请书;2.土地复垦协议、建设单位土地复垦承诺书、经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3.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4.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5.临时用地审批表 |
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县(市、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否审查通过,复垦保证金是否足额缴纳到位复垦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是否足额缴纳到位;土地复垦协议内复垦金额与复垦方案是否一致 |
确权科 |
1.临时用地申请书;2.勘测定界材料;3.土地权属材料;4.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5.临时用地审批表 |
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合法;有无权属纠纷争议;土地权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法规科 |
1.临时用地申请书;2.土地利用现状照片;3.存在信访问题、行政复议的,信访问题、行政复议处理情况材料;4.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5.临时用地审批表 |
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有信访问题和行政复议的,信访问题、行政复议的是否处理到位 |
执法 支队 |
1.临时用地申请书;2.土地利用现状照片;3.存在违法用地的,违法用地查处材料;4.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5.临时用地审批表 |
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的,违法用地是否处理到位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对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征求意见。收到其他渠道意见建议20条,采纳19条,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金安区 | 无意见 | |
2 | 裕安区 | 无意见 | |
3 | 叶集区 | 无意见 | |
4 | 市开发区 | 无意见 | |
5 | 霍邱县 | 无意见 | |
6 | 舒城县 | 无意见 | |
7 | 金寨县 | 无意见 | |
8 | 霍山县 | 无意见 | |
9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
10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11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
12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13 | 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
14 | 市林业局 | 1.二、明确临时用地责任主体”中第二部分,涉及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的,进一步明确由谁出具审查意见或同意意见 2.二、明确临时用地责任主体”中“市级审批的临时用地”部分,增加“涉及林地的,在完成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后,取得林业部门临时占用林地意见函或者情况说明”表述 |
1、2均采纳。 已根据市林业局建议细化相关表述。 |
15 | 耕保科 | 无意见 | |
16 | 法规科 |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定《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送审稿)》。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1.该《通知》基本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2.该《通知》符合法定权限;3.建议“一、严格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中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中“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修改为“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4.建议“五、强化临时用地审批流程(三)临时用地申报”中“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建议修改为“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5.建议将“五、强化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六)批复下达”中“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批准信息”,修改为“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批准信息”;6.建议将“本通知在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7.建议将“六、审查要点(七)是否存在违法用地、信访及卫片查处查处情况”中“是否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情形,如存在明确是否查处并落实到位。”,修改为“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情形,如存在明确是否查处并落实到位。”8.建议“(二)合理保障临时用地补偿。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得低于《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的标准。”因该标准在该《通知》实施期间会存在修改、作废等情形,不是一直有效,建议修改为“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得低于《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的标准,执行期间如新的补偿标准实施按照最新标准执行。”9.该《通知》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相关情形;10.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第三十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建议该《通知》提交局会议研究后印发。 | 采纳,已按法规科审查建议做出修改。 |
17 | 管制科 | 管制科的审查内容不合理,建议将管制科可以去掉。 | 不采纳。 管制科需对临时用地选址的合理性是否充分论证,是否通过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进行审查。 |
18 | 执法支队 | 无意见 | |
19 | 生态科 | 1.四、规范临时用地合同及补偿—(二)合理保障临时用地补偿中:使用期限、损失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议修改为“...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损失补偿费..等内容。 2.五、强化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四)科室会签 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允许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的,可会同耕保科、生态科等科室开展实地踏勘论证。建议增加规划科。 3.六、审查要点—(五)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以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形式办理的,保函内容是否合理,担保金额是否充足,有效期限是否覆盖至临时用地复垦期满后一年)建议将复垦期修改为使用期。 “涉及复垦保证金等费用的,是否按照专家评审通过后的复垦方案足额缴纳复垦保证金”建议删除。 4.本通知在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修改为“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后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附件2 科室审查职责分工建议按下表修改: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县(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否审查通过,土地复垦费是否足额缴纳(银行履约保函担保金额是否充足,有效期与复垦期限是否一致) |
采纳,已按生态科建议完善内容。 |
20 | 规划科 | 无意见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5月31日 17时43分
我单位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对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等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21条,采纳20条,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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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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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金安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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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裕安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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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叶集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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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开发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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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霍邱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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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舒城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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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寨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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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霍山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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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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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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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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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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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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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林业局 |
1.二、明确临时用地责任主体”中第二部分,涉及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的,进一步明确由谁出具审查意见或同意意见 |
1、2均采纳。 |
15 |
耕保科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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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法规科 |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定《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送审稿) 》。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1.该《通知》基本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2.该《通知》符合法定权限;3.建议“一、严格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中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中“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修改为“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4.建议“五、强化临时用地审批流程(三)临时用地申报”中“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建议修改为“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5.建议将“五、强化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六)批复下达”中“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批准信息”,修改为“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批准信息”;6.建议将“本通知在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7.建议将“六、审查要点(七)是否存在违法用地、信访及卫片查处查处情况”中“是否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情形,如存在明确是否查处并落实到位。”,修改为“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情形,如存在明确是否查处并落实到位。”8.建议“(二)合理保障临时用地补偿。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得低于《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的标准。”因该标准在该《通知》实施期间会存在修改、作废等情形,不是一直有效,建议修改为“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得低于《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的标准,执行期间如新的补偿标准实施按照最新标准执行。”9.该《通知》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相关情形;10.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第三十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建议该《通知》提交局会议研究后印发。 |
采纳,已按法规科审查建议做出修改。 |
17 |
管制科 |
管制科的审查内容不合理,建议将管制科可以去掉。 |
不采纳。 |
18 |
执法支队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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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态科 |
1.四、规范临时用地合同及补偿—(二)合理保障临时用地补偿中:使用期限、损失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议修改为“...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损失补偿费..等内容。 |
采纳,已按生态科建议完善内容。 |
20 |
规划科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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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 |
临时用地到期后,验收相关程序及材料也应纳入文件中并做相关要求 |
采纳 |
文件
目前,配套文件与解读,暂未正式产生,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