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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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公管局起草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4年4月10日-2024年5月1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ggj.luan.gov.cn/hdjl/wsdc/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5楼509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629165929@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38780。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公管局起草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在总结借鉴其它地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公共资源工作实际,并先后组织各县区公管局、交易中心及局各科室开展了研讨,形成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交易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有15条内容和1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该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市场竞争主体的范围和不良行为的范围,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管理原则、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依据的标准和不同情形的披露时间范围、一次存在多种应记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披露期重叠的处理情形、不良行为认定及披露程序、不良行为结果的应用以及信用修复相关规定。
附件2: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交易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易监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中标人(成交人)、竞得人等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区)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层级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其管理,并负责建立本级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档案。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披露管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实行记分制,市场竞争主体存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附件)中不良行为情形的,交易监管部门将认定其存在不良行为并予以记录,同时向社会公开披露,披露时间为3至12个月。
交易监管部门首次发现竞争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或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同时竞争主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交易监管部门可以给予预警。
第七条 市场竞争主体在一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存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规定的多种应被记不良行为记录情形的,披露时间累加,但累加的披露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市场竞争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披露期内又被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披露时间自上一披露时间结束后起算。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认定及披露程序:
(一)调查。交易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竞争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并听取市场竞争主体的陈述和申辩。
(二)认定。交易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本办法,作出不良行为认定意见并书面告知市场竞争主体,市场竞争主体如有异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披露。交易监管部门应自不良行为认定书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向社会披露公示,披露媒介为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披露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转入后台保存。
第九条 六安市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市场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委托方)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转让(租赁)公告中、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文件时,可以将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
第十条 交易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外,因存在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市场竞争主体能够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重塑良好信用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按照“谁发布、谁修复”的原则,由做出不良行为认定的交易监管部门进行信用修复,可缩短披露期限。
披露时间为3个月的,修复后的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披露时间大于3个月的,修复后的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披露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不可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
(一)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记20分的;
(二)不良行为记录披露时间起2个月内,又被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一次的不良行为记录不可申请信用修复;
(三)一年度内被六安市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二次及以上的,第二次及以后的不良行为记录不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修复程序:
(一)竞争主体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部门递交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不良行为)修复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罚款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经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交易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在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县(区)交易监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
认定及记录标准
序号 |
类型 |
不良行为情形 |
记分标准 |
披露时间 |
|
1 |
干扰 招投标 |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者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定标候选人资格的。 |
5分 |
3个月 |
|
2 |
市场竞争主体为谋取中标,向项目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5分 |
3个月 |
||
3 |
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其他竞争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活动的。 |
5分 |
3个月 |
||
4 |
递交不以中标(成交)为目的投标(交易)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畸高畸低、业绩及奖项等客观评审因素得分为零和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等情形的。 |
5分 |
3个月 |
||
5 |
串 通 投 标 |
一般 情形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10分 |
6个月 |
6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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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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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10分 |
6个月 |
||
9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10分 |
6个月 |
||
10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等等。) |
10分 |
6个月 |
||
11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一是委托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办理同一项目投标的不同环节的;2、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不同竞争主体填写投标信息时,存在电子邮箱、联系人、手机、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相同情形;3、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4、其他情形)。 |
10分 |
6个月 |
||
12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10分 |
6个月 |
||
13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如: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造价软件加密锁号等一致情形)。 |
10分 |
6个月 |
||
14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10分 |
6个月 |
||
15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如: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不同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电子保函保费付款账户、申请保函电脑机器码等一致情形)。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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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或抬高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10分 |
6个月 |
||
17 |
严重 情形 |
以行贿谋取中标的。 |
20分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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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的。 |
20分 |
12个月 |
||
19 |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
20分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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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20分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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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弄虚 作假 |
一般 情形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10分 |
6个月 |
22 |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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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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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10分 |
6个月 |
||
25 |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10分 |
6个月 |
||
26 |
严重 情形 |
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
20分 |
12个月 |
|
27 |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20分 |
12个月 |
||
28 |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 |
20分 |
12个月 |
||
29 |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20分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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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标后 履约 |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5分 |
3个月 |
|
31 |
不按要求缴纳出让金或租金。 |
5分 |
3个月 |
||
32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釆购)人等签订合同。 |
5分 |
3个月 |
||
33 |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按照招标(釆购)文件、投标(响应、磋商等)文件、合同或协议履约的,或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服务、质量标准的,或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
5分 |
3个月 |
||
34 |
在标后履约检查中,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不在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达到3次及以上的。 |
5分 |
3个月 |
||
35 |
项目负责人(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长期脱岗,又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5分 |
3个月 |
||
36 |
对标后履约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督促整改未按期整改的。 |
10分 |
6个月 |
||
37 |
未依法进行投 诉 |
投诉人、被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不予以配合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存在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形的。 |
5分 |
3个月 |
|
38 |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的。 |
5分 |
3个月 |
||
39 |
在项目所在地内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提起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
10分 |
6个月 |
||
40 |
其他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根据具体情节轻重,市场竞争主体记5-10分。 |
5-10分 |
3-6个月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意见人 |
意见来源 |
具体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储先生 |
书面 |
建议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第11条修改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一是委托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办理同一项目投标的不同环节的;2、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不同竞争主体填写投标信息时,存在电子邮箱、联系人、手机、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相同情形;3、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4、其他情形)。” |
采纳 |
2 |
叶集区 |
书面 |
建议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第4条修改为“递交不以中标(成交)为目的投标(交易)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畸高畸低、业绩及奖项等客观评审因素得分为零和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等情形的。” |
采纳 |
3 |
金安区 |
书面 |
建议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第34条修改为“在标后履约检查中,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不在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达到3次及以上的” |
采纳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6月5日 10时16分
2024年4月10日,我单位对《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3条,其中采纳3条。具体内容见下表。
序号 |
意见人 |
意见来源 |
具体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储先生 |
书面 |
建议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第11条修改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一是委托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办理同一项目投标的不同环节的;2、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不同竞争主体填写投标信息时,存在电子邮箱、联系人、手机、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相同情形;3、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4、其他情形)。” |
采纳 |
2 |
叶集区 |
书面 |
建议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第4条修改为“递交不以中标(成交)为目的投标(交易)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畸高畸低、业绩及奖项等客观评审因素得分为零和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等情形的。” |
采纳 |
3 |
金安区 |
书面 |
建议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第34条修改为“在标后履约检查中,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不在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达到3次及以上的” |
采纳 |
文件
因合法性审查等原因,文件未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