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 2024-04-09 00:00 ] 至 [ 2024-05-09 00:00 ] 状态:已结束

结果反馈

六安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


根据工作安排,市司法局于2024年49日至59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六安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21条,采纳15条,未采纳6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1

网络留言

加快出台,保障辅警权益

已采纳

 

2

市教体局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建议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报本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已采纳

 

3

第十九条 辅助行政执法证件由使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对证件实行统一编号。建议修改为:辅助行政执法证件由市司法局统一式样,使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对证件实行统一编号。

不采纳

与工作实际不符,不予采纳

4

裕安区政府

将第十条第七项"国家、省规定其他条件"修改为“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采纳

 

5

建议提高发文单位层级,如:以市人大地方性法规或是政府规章进行发文

不采纳

2024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印发,无法纳入本年度立法计划。我们将在规范性文件运行过程中,就该事项是否需要进一步立法做好评估论证工作

6

金寨县司法局

建议将第十九条:“辅助行政执法证件由使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制作、发放、管理,对证件实行统一编号”改为“辅助行政执法证件由市级负责制作、发放、管理,对证件实行统一编号”。

不采纳

与工作实际不符,不予采纳

7

市委编办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建议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理由: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并无对应的上级执法机关,如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等。

已采纳

 

8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招聘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建议修改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履职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理由: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职时,不一定归招聘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

已采纳

 

9

市人社局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建议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删去。理由:员额管理一般由市委编办负责为,人社局主要负责核定员额薪酬待遇。

不采纳

 

10

“第八条 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采取单位聘用或劳务派遣用工等方式。”建议把“劳务派遣用工”删去。理由: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且依据《六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22〕196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已采纳

 

11

市公安局

因警务辅助人员亦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建议进一步明确警务辅助人员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外,是否适用本办法。

已采纳

 

12

建议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部门,统一审核把关,避免各地各部门自行聘用,造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成分复杂、队伍过于臃肿等情况。

不采纳

与工作实际不符,不予采纳

13

建议参照警务辅助人员聘用管理发展路径模式,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招聘,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便于管理使用。

已采纳

 

14

提高聘用条件,建议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者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已采纳

 

15

在行政执法辅警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中,建议规定不得有违反政治纪律相关行为,以及不得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已采纳

 

16

市财政局

建议不要出台该办法,因2013年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六办发〔2013〕12号),对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统一聘用待遇,统一经费供给政策等。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六办发〔2013〕12号文件规定,不必再另行出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不采纳

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适用12号文。

17

市交通局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使用所需经费与行政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已采纳

 

18

市应急局

第十一条建议增加“(六)与原用工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存在劳动纠纷的”理由:减少招聘后人员因劳动纠纷存在无法到岗的情况;

已采纳

 

19

第十五条第八项“参与和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建议修改为“(九)从事或者参与同履行职责相关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理由:此种表述禁止性行为及标线方式会更完整;

已采纳

 

20

第十五条合计共有11小项,建议重新排序。

已采纳

 

21

第二十六条备案部门建议增加财政部门,理由:本办法第五条中已明确财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建议备案部门增加财政部门。

已采纳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