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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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市公积金中心组织起草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意见建议征集起止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
二、征集方式
1.网站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fgjj.luan.gov.cn/)留言;
2.邮寄信函。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楼7楼712室法规科,邮编:237000。来信请注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lagjjzhk@163.com。
4.联系电话:0564-3376130;文件起草科室咨询电话:0564-3376115。
附件:1.《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4.《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6.《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3月20日
附件1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调度和存放,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和廉政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运作安全有效,制定《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依据国家、省和市政府新出台的相关文件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六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六住房委〔2018〕2号)。
四、主要内容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转移与封存、监督和罚则、附则、六章内容,共计三十二条具体细则,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等各项缴存业务的法定时限及办理相关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条”,明确“在职职工”的定义。
“第四条”,明确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及缴存方式
“第七条”,明确要求单位信息及职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修改。
“第八条”,要求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单位未办理的,中心可以经公示后注销。
“第九条”,要求职工账户余额为零的,职工应办理注销账户手续,职工未办理的,中心可以经公示后注销。
“第十一条”,明确职工缴存额的计算方法,缴存基数的口径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计算。
“第十二条”,明确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六条”,明确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少缴或多缴。发生欠缴的应及时补缴。单位和职工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缴存的部分。
“第十九条”,明确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也计息,确定每年6月30日计息。
“第二十三条”,明确职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满半年以上,并符合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市。
“第二十四条”,中心应当设立集中封存账户,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
“第二十六条”,明确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对基数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五、实施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为居民提供住房保障的有效手段,同时也为六安市稳定的住房市场和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附件2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称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中心所辖管理部按照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六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内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第七条 单位名称、地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
第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经公示30日后单位仍未办理注销的,中心可以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停缴满半年以上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职工应当申请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经公示30日后职工仍未办理注销的,中心可以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在单位内部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开户;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调整、计算;
(三)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转移、封存等业务的统一办理;
(四)负责与职工、中心对账;
(五)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接受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确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次年基数调整时按照前款规定计算。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次年基数调整时按照前款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在此范围内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清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和职工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缴存的部分。
第十七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中心应当按规定对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进行审批,经中心审批通过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每次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重新申请办理。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转移、封存、变更等缴存业务。
第十八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二十条 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第四章 转移与封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市内转移手续,职工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
(一)职工市内工作调动的;
(二)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退休、离休的;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五)工作调动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封存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满半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市:
(一)职工已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未被冻结且未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职工在本市无约定提取业务和未办结的业务,无生效中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当设立集中封存账户,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集中封存期间,中心按规定对职工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在新单位就业的,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再办理账户启封手续。启封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由新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章 监督和罚则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账,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合规、准确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并对基数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中心复核。
第二十八条 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个人自愿缴存按照《六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六住房委〔2018〕2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3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规范运作,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保障性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优化提取业务办理流程。草拟《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中心领导多次组织各科室召开专题研讨会议,在通过对市场全面研判、广泛征求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意见及借鉴其他城市中心的成功经验后,草拟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家标准 GB/T 51353-2019);
3、住建部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文件规定;
4、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计要求;
5、2018年以来中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的文件。
四、主要内容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提取范围、提取条件、额度和办理材料、提取申请、提取受理及审核、附则、六章内容,共计三十条具体细则,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范围、间隔的时间、对账户的要求、资金的划转等各项提取业务的法定时限及办理相关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
“第九条”,对委托办理提取的人员和材料进行进一步明确,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职工提取进行细化。
“第十条”,在原本市购买商品房提取额度不足时,可配偶、父母、子女同时参与提取的基础上,扩大到二手房和异地购房。同时异地购房提取,取消户籍限制。
“第十二条”,规范拆迁提取办事项名称为“职工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由原提取金额截至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日期,变更为提取金额截至拆迁安置最终完成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足时,配偶、父母、子女同时参与提取。不区分住房贷款所在地。
“第十四条 ”,职工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新增开户满90天、缴存满3个月两个限制条件,提取周期细化,可采取按年提取或分期提取方式,每月提取不得超过一次,但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15000元。
“十五条”,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提取的,扩大支付范围,由原医保报销后住院费用,扩大到医保报销后费用,明确非住院重大疾病支出也计入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简化退休提取程序及材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无需提供材料。
五、实施意义
通过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提振市场信心,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住得上房、买得起房,同时使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执行面更加直观,便于操作,有效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4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业务。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五)本市(缴存地)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八)离休、退休;
(九)出境定居;
(十)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十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第五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提取组合贷款中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当前贷款不得逾期),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本人账户被冻结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得办理提取。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一)、(四)、(六)、(七)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八)、(九)、(十)、(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状态应当为封存状态。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协助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置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但需要满足提取条件。
第三章 提取条件、额度和办理材料
第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件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件;
(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件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相关证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四)、(六)、(七)项情形的,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证件及其与职工关系相关证件;
(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相关证件;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四)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件、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名下的本人一类银行卡或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作为提取资金收款账户。
第十条 职工购买商品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的,提供:已备案购房合同、首付款购房发票(购房收据需另附支付证明材料)等;
提取额度:购买商品住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合同备案两年内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付房款;贷款购房的,贷款金额与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二)购买二手自住房需提供: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明》、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等。
提取额度:购买存量房(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在《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两年内提取,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付房款;贷款购房的,贷款金额与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第十一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当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翻建、建造(决)算表、付款凭证等材料,申请人为宅基地立基人的应当提供用地审批部门出具的宅基地用地审批的相关材料,中心现场查勘的影像资料。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材料办理。
(二)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相关部门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报告、大修预(决)算表、付款凭证等材料,中心现场查勘的影像资料。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截至提取申请人申请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建造、翻建、大修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产权证明材料、拆迁安置补差价款票据等材料原件。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拆迁安置最终完成时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补差价款。
职工拆迁选择现金补偿或购房券补偿的,不得以拆迁事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偿还本市自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满12个月。已签订《六安市直冲式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系统每月从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直接抵扣每月应还贷款本息,不再受理提取业务;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截至提取申请人申请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不超过当期已还款金额。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所需材料:住房按揭借款合同(满一年、首次提取需提供)、个人还款存折原件或近期六个月贷款卡流水信息(存折打印至当前月份,流水信息需加盖银行业务章)、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仅首次提取时提供,一律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为依据,可在公积金业务大厅现场查询打印);
提取额度: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的,应在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后申请提取,提取金额截至提取申请人申请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不超过当期已还款金额。
(三)部分提前偿还或提前结清商业银行贷款所需材料:除提供上述第(二)项资料外另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证明、还款凭证;
提取额度:截至提取申请人申请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不超过已还款金额。
第十四条 职工本市(缴存地)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应开户满90天、缴存满3个月,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租住商品自住住房提取应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结婚证或单身声明;新市民需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提取额度:可采取按年提取或分期提取方式,每月提取不得超过一次,提取金额为当期租住自住房租金,提取额最高不超过规定额度上限,现行额度上限为每个自然年度15000元;符合多子女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政策提取且超出规定上限的,需提供租房协议及房租发票。
(二)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提取所应提供:廉租房或公租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提取额度:可采取按年提取或分期提取方式,每月提取不得超过一次,提取金额为当期租住自住房租金,金额以租金发票为准。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提取应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
提取额度:凭医疗费发票及医保报销凭证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金额。
第十六条 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提供:县区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书;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提取额度:加装电梯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支付金额。
第十七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无需提供材料;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应当提供退休文件或养老金发放凭证等材料。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第十八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签证和户口注销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第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第二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应提供:死亡职工身份证、死亡职工本人银行卡、死亡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职工银行卡已被注销的由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代办,资金转入单位账户。
提取额度: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
第四章 提取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行为和信息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应当要求职工签署提取承诺书,并向其充分说明骗提套取风险、后果及相应责任。
第五章 提取受理及审核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交相关材料后,中心应予以受理。提取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中心应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提取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中心应告知原因。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材料真实性或需职工补正信息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五条 中心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中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依据《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同时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对伪造合同、不动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以及牟取不当利益等任何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中心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线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采用转账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愿缴存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5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保障贷款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解决我市公积金制度“碎片化”和“空白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提供保障。市公积金中心在认真梳理前期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依据相关文件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多次组织各科室召开专题研讨会议,在通过对市场全面研判、广泛征求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意见及借鉴其他城市中心的成功经验后,制定《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三、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的额度 期限 利率、贷款程序、 贷款担保、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贷款偿还、法律责任、 附则九章内容,共计四十条具体细则,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明确贷款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包括在外地缴存的人员。明确贷款用途为购买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
“第三条”,明确单一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具体含义。
“第六条”,明确公积金贷款管理及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七条”,明确异地贷款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取消户籍限制和缴存地范围。
“第八条”,明确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的住房才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将保障性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第九条”,明确十项不能贷款的情况。
“第十二条”,明确贷款的收入比、额度计算公式、最高额度、二手房可贷年限等具体操作事项
“第十六条”,明确中心要在1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贷款的审批时限做出要求。
“第十七条”,明确应当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担保人等当事方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保证当事各方借款意愿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明确借款人将真实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其他符合担保落实条件的相关担保文件交至中心后,中心才能通过合作银行结算系统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二十一条”,明确抵押的顺序及和抵押的份额。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担保方式为保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明确需提供在我市有稳定收入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追加保证的两种情形,并对担保人的条件做出要求。
“第三十二条”,明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四条”,明确借款人未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可根据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实施意义
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6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用于支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包括在外地缴存的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单一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等。
本办法所称单一公积金贷款,是指个人为支付购房所需价款单独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由商业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四条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和结算。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通过合作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办理。中心应当与合作商业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合作商业银行应当依据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中心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异地缴存人员,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六)必须是购买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商品房、二手房、保障性住房),且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的住房;
(七)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八)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二)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五)最近5年内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最近5年内存在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所购买住房为别墅、公寓的;
(七)借款人家庭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八)账户冻结或为他人担保的;
(九)非配偶或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
(十)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计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离婚后分别计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贷款数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家庭情况、还贷能力等因素计算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贷款金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规定的首付款差额;
(二)贷款金额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三)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金额实行与其还款能力、缴存额双挂钩,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可贷额度测算 =职工最近一次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15。多子女家庭、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可上浮20% ;
(四)借款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五)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以内;
(六)贷款首付款比例、最高贷款额度等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竣工年限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加房屋竣工年限不得超过40年。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并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自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可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十六条 中心对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通过借款人(含配偶)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征信情况,对借款人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中心应当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担保人等当事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借款合同须面签,保证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担保人等当事方借款意愿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权属清晰、真实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其他符合担保落实条件的相关担保文件交至中心,对已落实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中心通过合作银行结算系统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采取抵押或保证,借款申请人应当将购买的自住住房产权进行抵押。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应当同时提供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或者中心认可的其他保证担保。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二)借款人以所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的,必须以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三)中心应当与抵押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证人应当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的能力,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证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中心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追加担保:
(一)5年内曾发生过贷款或者信用卡等借款行为逾期3期以上,但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已还清且不属于不予贷款情形的;
(二)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担保人须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没有为他人担保、账户状态正常。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根据中心要求重新提供保证人并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应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从贷款发放的次月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应向中心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提前部分还款时,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数额。
第三十一条 除使用自有资金外,借款人还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中心或中心指定的机构发出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后,应立即交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金。逾期罚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可根据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保证人违约时,中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可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三)按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四)按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共有产权人和共同还款人、担保人账户(含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保证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从保证人保证金账户中扣款;
(六)向法院申请处置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扣除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将个人不良记录记入中心失信行为名单,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八)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按《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行为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各管理部均按本办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实施细则》和《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意见建议10条,其中采纳2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6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网友 |
我是六安市的一位居民,我想问一下此次征集意见,能不能把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及商业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划进改革范畴里面!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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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网友 |
商贷经济压力太大,家庭经济负担重,上有老、下有小,压的喘不过气来,希望政府部门减少职工的经济压力。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反馈意见不在我单位征求范围内。 |
3 |
网友 |
现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担保人,无法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及拉动地方消费,建议担保人在担保一年内,若未出现担保问题,可适当按规定提取租房、装修等公积金,若出现担保问题,可在后期缴纳的费用中予以扣除。望建议予以采纳。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担保人需要用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允许提取。 |
4 |
网友 |
你好,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鉴于现在孩子培养费用较大,一般职工家庭买房后难提取公积金,是否可增加一条提取条件:有孩子的家庭,1年可以提取12000元育儿费用。此致。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此项提取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
5 |
网友 |
领导你好,六安市的公积金提取额度,现在的政策我电话咨询过,说夫妻双方在一起提起的额度最多是60万,但是想在六安购买面积较大的房子,费用都在一百万以上。希望领导可以考虑到有些夫妻,加一起的额度可不可以往上调一调,比方说70、80这样。或者公积金贷款首套房、二手房的首付比例能不能往下调一调。尤其二手房贷款首付高达40%,希望领导能考虑我们购房者的实际需求。谢谢!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要依据普通住房的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结合多缴多贷、贷缴结合的原则,当前,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单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为60万,双职工家庭最高可贷80万,在省内各市贷款额度也较高。。二手房首次贷款首付比例为30%.我市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是按照国家房地产宏观政策,本着“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原则确定 |
6 |
网友 |
为拉动六安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本人建议如下: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1非配偶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不符合上级文件规定。2担保人需要用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允许提取。3.配偶结婚后加上房产证的名字不在我中心职能范围内。 |
7 |
网友 |
(1)同省,公积金提取标准却不同。例如安徽省省直机关、合肥市机关异地买房可以提取,但六安地区却不能提取。 |
部分采纳 |
不采纳部分:住房修缮未纳入提取项。不采纳原因: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不在提取范围内。 |
8 |
网友 |
兹因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24年3月20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取、贷款具体管理办法发表个人意见建议稿,本人结合当下管理实际和现象代表个人发表以下自己意见建议,仅做参考! 一、关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 公积金归集管理政策出台执行特别好,专款专用应急救急,变相为工薪阶层积攒专用资金,配合附属政策解决了大量人员的住房难问题,好政策深得亿万人的心;皖事通APP系统平台公积金板块,功能多,服务内容丰富、使用方便,对归集管理没有意见。 1、建议有关部门监督国有或私有注册企业用人单位,做好经营预算、能在相关政策扶持下,尽可能为入职工作人员购买公积金;当下一部分年轻入职人员有公积金,如果没有公积金,工资再低,离开父母的支援在短时间内很难建立属于自己的容身之所,作为企业尽量能够为劳动者解决后顾之忧,让员工能够公平享受到公积金优惠政策!企业响应国家号召政策合乎情理。 二、关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 当前公积金提取规定个人感到未达到人性化,有违本质初心,个人账户有钱花不出去,与扩大内需循环格格不入,中心可以根据当下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消耗实际,改变一下公积金提取政策,资金是用来消费的,或在银行里,没有人把大量的现金放在家里,只要以人为本,方便个人正确合理使用就好,公积金在账户里取不出来,个人认为或多或少影响一点内需循环发展,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一)意见: 1、公积金账户剩余资金自己首次取不出,去贷款装修,有房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扣除房贷余下的资金本人贷款房装修用资金,首次不可以提取,找个体散户装修工装修,没有合同预算,凭首套贷款房合同、剩余公积金提取不出来完全不合理; (二)建议: 1、个人公积金账户如果有余额资金,只要理由充分可以允许提取; 2、不论采取什么方式提取,非与本人买房、修房、生命健康无关之事可以禁止提取(退休或死亡除外); 3、首次提取本人可以持本人房产证或首套或多套购房合同可以允许全额提取即可; 4、如果二次提取必须本人持本人再购房合同或提供旧房屋修缮装修合同及装修材料预算清单后可以允许等额提取(工作人员可以到施工现场确认); 5、本人因工作需要租住房屋,本人持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允许等额提取; 6、本人生病住院需要个人支付万元以上的,可以根据本人住院证明及用药费用清单,允许等额提取; 7、正常情况下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心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理由按适当比例额度允许个人一年提取一次生活救急资金; 8、本人公积金和医保政策一样直系亲属可以买房、修房、贷款、还款共同使用或按比例提取使用。 9、本人死亡或退休一次性可以提取完结。 以上本人结合现在生活现状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心态,提出关于公积金提取的意见建议,本人的钱由本人合理使用属正常行为,只要是过日子需要的资金都是合理正当的。 三、关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 国家出台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亿万家庭,党和国家在发展建设中,始终是以人为本,深受广大工人阶级和知识分子的欢迎,在此政策执行中,还是有可以完善的地方,本人结合生活现实和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意见: 1、不和谐情况,刚入职人员因工龄短,低利息公积金贷款比例额度少、商业贷款比例额度多利息高、入职人员工资低、首付交的多,如因家里经济条件差的贷款多、还款周期长,生活压力大,往后一段时间内困难可想而知。 2、不和谐情况,现在依然存在国有、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以及个体民营企业 入职人员没有购买公积金,生活压力大,精神压抑重。 (二)建议: 1、希望能够尽早实现国有、国有控股或个体民营工商注册公司用人单位,只要入职单位企业信誉度高,经营效益在盈利、经营运转周期延续长,入职人员工资稳定,单位帮助入职人员适当购买公积金,解决大多数住房难的后顾之忧,让入职员工感到新时代生活希望; 2、打破工龄长短界限,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一视同仁,加大贷款额度,降低首付额度; 3、设定公积金贷款低利息还款期限(缓冲时段),至少5年以上,最好10年周期 ;减轻年轻人及其家庭或其他大龄购房者的负担; 4、约定高利息还款期限,在低息还款期限结束,剩下的余款如果不能一次性还款完结,必须按剩下的余款及期限,履行高息模式还款直至还清为止,这样,一是促进缩短还款期限,增强工作创业及还款的信心;二是缓解人的思想压力、激发在低息期限里积攒资金还余额的决心,为尽早提高生活质量,提前做出充分的准备。 以上是本市公积金中心关于公积金的三种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建议稿,是个人见解,有考虑不周全之处请中心领导多多担待! |
部分采纳 |
不采纳部分:1、有房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扣除房贷余下的资金本人贷款房装修用资金;2、个人公积金账户如果有余额资金,只要理由充分可以允许提取;3、设定公积金贷款低利息还款期限(缓冲时段)。不采纳原因: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不在提取范围内;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其他情形不允许提取。3、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且利率低于商业银行贷款率。 |
9 |
网友 |
您好: 第十二条 职工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产权证明材料、拆迁安置补差价款票据等材料原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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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网友 |
您好: 第十二条 职工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产权证明材料、拆迁安置补差价款票据等材料原件。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文件中只要求金额截止至拆迁安置最终结束当月公积金存储余额,具体提取时间未做限制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4月20日 15时37分
网友留言及意见采纳情况: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市公积金中心组织起草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通过网站留言、邮寄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39条,采纳12条,部分采纳8条,不采纳19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华*文 |
你好,我的问题是:我和妻子都在六安市区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2020年用妻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了住房贷款,妻子的公积金账户每月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剩一百多元,而我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已经超过5万元,我现在想取出来用于新房装修,可是一直不能提取,请问在制定新的政策时能否修改一下,让账户里的多余资金变成活钱,进而活跃经济、促进消费啊?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装修不在提取范围内。 |
2 |
吴*平 |
希望公积金也可以每月异地冲还贷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因异地贷款我市没有还款数据,无法直接冲还贷。 |
3 |
吴*平 |
希望异地购买自主房公积金提取,和六安市县购买自主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样的,每月还款后可提取公积金余额一次 |
部分采纳 |
未采纳部分:异地购房每月还款后可提取公积金余额一次。未采纳部分原因:因异地贷款我市没有还款数据,无法直接冲还贷。 |
4 |
吴*平 |
希望异地公积金贷款,还款后提取六安市公积金余额,可每月提取一次!来缓解生活压力!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因异地贷款我市没有还款数据,无法直接冲还贷。 |
5 |
张* |
希望商贷可以转公积金贷款,在到公司工作前就已经买房,但是利率较高,现在到公司工作后,开始有公积金,但是每年得把公积金取出来还贷款,因为商贷不支持转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利率较低,现在的情况就是我有低利率的公积金不能用,得用高利率的商贷,增加了我的支出,也不利于公积金对于个人生活水平的提升,希望采纳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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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闫*星 |
意见稿中,公积金提取第十五条关于生病治疗部分,一般情况下,病人患病后急需资金治疗,入院即需要缴纳大量费用,如果家中经济困难恐无法及时支付进而影响患者治疗,建议:将出院后报销,改为入院前提前支取,是否可根据各类病情确定提取标准,真正起到救人于困境的目的。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治疗结束前无法判断治疗过程所需花费,难以操作。 |
7 |
吴*平 |
希望和合肥市公积金贷款提取一样,每月可提取公积金余额。(贷款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公积金余额)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因异地贷款我市没有还款数据,无法直接冲还贷。 |
8 |
吴*平 |
希望购买合肥市商品自住房(期房),交了首付款,也可仅凭购房备案合同,不需要不动产房产证,也可提取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余额。因为期房房产证要二到三年才能拿到手。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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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臧* |
之前买房的时候没有公积金,这两年有公积金了,希望可以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减轻购房压力,而且商转公的呼声很高哦,希望各位领导考虑增加商转公的业务。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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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臧* |
买房的时候没有公积金,用的商业贷款,之后有公积金了不能转,希望政府领导可以考虑现在商贷转公积金贷款,还可以加速推动房子的成交量;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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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戚*亚 |
建议增加单人公积金贷款额度,现有的公积金贷款公式,所能贷款的额度太低,望领导们能够采纳该建议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要依据普通住房的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结合多缴多贷、贷缴结合的原则,当前,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单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为60万,双职工家庭最高可贷80万,在省内各市贷款额度也较高。 |
12 |
吴*平 |
1.合肥市购买商品自住房,可凭备案合同,首付款额度,提取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余额(余额低于首付款)。 2.每月还款的公积金额度(低于公积金余额),每月可提取一次。 |
部分采纳 |
未采纳部分:异地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的公积金额度,每月可提取一次。未采纳部分原因:因异地贷款我市没有还款数据,无法直接冲还贷。 |
13 |
吴*平 |
1.购买合肥市商品自住房,也可凭购房备案合同,根据己付购房的首付款,提取自己缴存在六安市下县城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首付款额大于公积金余额)。 2.公积金贷款,根据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度,每月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还款额(提取额不超过公积金余额)。 |
部分采纳 |
未采纳部分:.异地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的公积金额度,每月可提取一次。未采纳部分原因:因异地贷款我市没有还款数据,无法直接冲还贷。 |
14 |
赵*宝 |
请问公积金政策优化调整,什么时候能够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徽省内已经有不少城市可以进行办理了。毕竟现在的商业还款压力大,家庭老人需要赡养、孩子需要抚养,对于年轻人来说生活真的是相当不易,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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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张* |
建议对征信良好的消费者落实商贷转公积金,或者组合贷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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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张* |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应该受到第十三条中“已签订《六安市直冲式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系统每月从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直接抵扣每月应还贷款本息,不再受理提取业务;”的限制,只要有公积金还款,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都可以每年有一次提取公积金的机会。 二、关于购买非首套房的,上一套房公积金未还玩,但余额充足的,在购买下套房产时,可以有一定的政策倾斜,商贷利率和提取方面应当给予方便,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17 |
饶*健 |
建议今年实现商转公,太难了老百姓。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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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陈*鹏 |
开放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切实减轻个人负担。根据省公积金管理办法,加之近二年淮南,安庆地区已开放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希望公积金领导能够酌情考虑为盼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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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
建议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能够学习上海、浙江等地的做法,分为按账户余额计算和按缴存基数计算。六安市工资水平不高,公积金缴存基数普遍较低,就算是公积金较高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很难贷到顶额。希望可以改进贷款额度算法,有效提高群众贷款额度,增加群众购房意愿。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要依据普通住房的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结合多缴多贷、贷缴结合的原则,当前,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单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为60万,双职工家庭最高可贷80万,在省内各市贷款额度也较高。 |
20 |
周*露 |
1.建议恢复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或者允许商业贷款转组合贷,以减轻前几年高价购房者的还款压力。 2.建议个人装修自住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3.建议提高公积金提取次数以及建立渠道方便直接从支付宝可以提取公积金。 |
部分采纳 |
不采纳部分:个人装修自住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不采纳原因: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装修不在贷款范围内。 |
21 |
张* |
希望企业能给职工都能缴存公积金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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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罗*鑫 |
1.建议恢复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以减轻前几年高价购房者的还款压力。 2.建议个人装修自住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
部分采纳 |
不采纳部分:个人装修自住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不采纳原因: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装修不在贷款范围内。 |
23 |
王* |
婚前配偶有公积金贷款,婚后我们共同有一套商业贷款的房子,为啥我本人的公积金贷款不能提取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24 |
邓*亮 |
1、建议增加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2、建议增加公积金年度提取次数,一月一次,三个月一次,半年一次这样。 |
部分采纳 |
不采纳部分:增加公积金年度提取次数。不采纳原因:租房提取已实现按月提取。部分商业银行还款数据还无法获取,无法实现按月提取。 |
25 |
桂* |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能不能按月提取,或者一年内提取次数超过一次。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部分商业银行还款数据还无法获取,无法实现按月提取。 |
26 |
占*锋 |
建议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设置年龄额度浮动调整,而不是所有统一为15年 15x12x缴费基数 ,增加年轻人购房贷款额度,减轻资金压力,根据上述固定公式计算,年轻人刚进入社会,缴存基数交底,贷款额度少。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要依据普通住房的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结合多缴多贷、贷缴结合的原则,当前,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单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为60万,双职工家庭最高可贷80万,在省内各市贷款额度也较高。。 |
27 |
闫* |
什么时候可以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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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董*生 |
以前买房子是商业贷款的,现在每月单位有公积金,公积金也够还房贷,但是非常死板,想用公积金还,无论如何市公积金就是不能直接扣,非要把公积金去取出来,然后再把公积金的钱存到房贷卡里还,真是死板的狠,让人来回折腾,浪费时间。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商业贷款数据无法直接获取,不支持直接冲抵。下一步将加快数据对接。 |
29 |
陶*芳 |
建议修改《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计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离婚后分别计入当事人贷款次数。”修改为“第十一条 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不计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离婚后分别计入当事人贷款次数”。因这一条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对年轻未婚人士以及刚刚成立家庭的年轻夫妻亟需购置改善型住房有诸多不利。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不符合住建部相关规定。 |
30 |
网友 |
我是六安市的一位居民,我想问一下此次征集意见,能不能把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及商业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划进改革范畴里面!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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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网友 |
商贷经济压力太大,家庭经济负担重,上有老、下有小,压的喘不过气来,希望政府部门减少职工的经济压力。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反馈意见不在我单位征求范围内。 |
32 |
网友 |
现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担保人,无法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及拉动地方消费,建议担保人在担保一年内,若未出现担保问题,可适当按规定提取租房、装修等公积金,若出现担保问题,可在后期缴纳的费用中予以扣除。望建议予以采纳。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担保人需要用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允许提取。 |
33 |
网友 |
你好,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鉴于现在孩子培养费用较大,一般职工家庭买房后难提取公积金,是否可增加一条提取条件:有孩子的家庭,1年可以提取12000元育儿费用。此致。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此项提取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
34 |
网友 |
领导你好,六安市的公积金提取额度,现在的政策我电话咨询过,说夫妻双方在一起提起的额度最多是60万,但是想在六安购买面积较大的房子,费用都在一百万以上。希望领导可以考虑到有些夫妻,加一起的额度可不可以往上调一调,比方说70、80这样。或者公积金贷款首套房、二手房的首付比例能不能往下调一调。尤其二手房贷款首付高达40%,希望领导能考虑我们购房者的实际需求。谢谢!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要依据普通住房的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结合多缴多贷、贷缴结合的原则,当前,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单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为60万,双职工家庭最高可贷80万,在省内各市贷款额度也较高。。二手房首次贷款首付比例为30%.我市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是按照国家房地产宏观政策,本着“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原则确定 |
35 |
网友 |
为拉动六安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本人建议如下: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1非配偶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不符合上级文件规定。2担保人需要用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允许提取。3.配偶结婚后加上房产证的名字不在我中心职能范围内。 |
36 |
网友 |
(1)同省,公积金提取标准却不同。例如安徽省省直机关、合肥市机关异地买房可以提取,但六安地区却不能提取。 |
部分采纳 |
不采纳部分:住房修缮未纳入提取项。不采纳原因: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不在提取范围内。 |
37 |
网友 |
兹因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24年3月20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取、贷款具体管理办法发表个人意见建议稿,本人结合当下管理实际和现象代表个人发表以下自己意见建议,仅做参考! 一、关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 公积金归集管理政策出台执行特别好,专款专用应急救急,变相为工薪阶层积攒专用资金,配合附属政策解决了大量人员的住房难问题,好政策深得亿万人的心;皖事通APP系统平台公积金板块,功能多,服务内容丰富、使用方便,对归集管理没有意见。 1、建议有关部门监督国有或私有注册企业用人单位,做好经营预算、能在相关政策扶持下,尽可能为入职工作人员购买公积金;当下一部分年轻入职人员有公积金,如果没有公积金,工资再低,离开父母的支援在短时间内很难建立属于自己的容身之所,作为企业尽量能够为劳动者解决后顾之忧,让员工能够公平享受到公积金优惠政策!企业响应国家号召政策合乎情理。 二、关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 当前公积金提取规定个人感到未达到人性化,有违本质初心,个人账户有钱花不出去,与扩大内需循环格格不入,中心可以根据当下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消耗实际,改变一下公积金提取政策,资金是用来消费的,或在银行里,没有人把大量的现金放在家里,只要以人为本,方便个人正确合理使用就好,公积金在账户里取不出来,个人认为或多或少影响一点内需循环发展,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一)意见: 1、公积金账户剩余资金自己首次取不出,去贷款装修,有房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扣除房贷余下的资金本人贷款房装修用资金,首次不可以提取,找个体散户装修工装修,没有合同预算,凭首套贷款房合同、剩余公积金提取不出来完全不合理; (二)建议: 1、个人公积金账户如果有余额资金,只要理由充分可以允许提取; 2、不论采取什么方式提取,非与本人买房、修房、生命健康无关之事可以禁止提取(退休或死亡除外); 3、首次提取本人可以持本人房产证或首套或多套购房合同可以允许全额提取即可; 4、如果二次提取必须本人持本人再购房合同或提供旧房屋修缮装修合同及装修材料预算清单后可以允许等额提取(工作人员可以到施工现场确认); 5、本人因工作需要租住房屋,本人持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允许等额提取; 6、本人生病住院需要个人支付万元以上的,可以根据本人住院证明及用药费用清单,允许等额提取; 7、正常情况下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心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理由按适当比例额度允许个人一年提取一次生活救急资金; 8、本人公积金和医保政策一样直系亲属可以买房、修房、贷款、还款共同使用或按比例提取使用。 9、本人死亡或退休一次性可以提取完结。 以上本人结合现在生活现状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心态,提出关于公积金提取的意见建议,本人的钱由本人合理使用属正常行为,只要是过日子需要的资金都是合理正当的。 三、关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 国家出台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亿万家庭,党和国家在发展建设中,始终是以人为本,深受广大工人阶级和知识分子的欢迎,在此政策执行中,还是有可以完善的地方,本人结合生活现实和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意见: 1、不和谐情况,刚入职人员因工龄短,低利息公积金贷款比例额度少、商业贷款比例额度多利息高、入职人员工资低、首付交的多,如因家里经济条件差的贷款多、还款周期长,生活压力大,往后一段时间内困难可想而知。 2、不和谐情况,现在依然存在国有、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以及个体民营企业 入职人员没有购买公积金,生活压力大,精神压抑重。 (二)建议: 1、希望能够尽早实现国有、国有控股或个体民营工商注册公司用人单位,只要入职单位企业信誉度高,经营效益在盈利、经营运转周期延续长,入职人员工资稳定,单位帮助入职人员适当购买公积金,解决大多数住房难的后顾之忧,让入职员工感到新时代生活希望; 2、打破工龄长短界限,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一视同仁,加大贷款额度,降低首付额度; 3、设定公积金贷款低利息还款期限(缓冲时段),至少5年以上,最好10年周期 ;减轻年轻人及其家庭或其他大龄购房者的负担; 4、约定高利息还款期限,在低息还款期限结束,剩下的余款如果不能一次性还款完结,必须按剩下的余款及期限,履行高息模式还款直至还清为止,这样,一是促进缩短还款期限,增强工作创业及还款的信心;二是缓解人的思想压力、激发在低息期限里积攒资金还余额的决心,为尽早提高生活质量,提前做出充分的准备。 以上是本市公积金中心关于公积金的三种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建议稿,是个人见解,有考虑不周全之处请中心领导多多担待! |
部分采纳 |
不采纳部分:1、有房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扣除房贷余下的资金本人贷款房装修用资金;2、个人公积金账户如果有余额资金,只要理由充分可以允许提取;3、设定公积金贷款低利息还款期限(缓冲时段)。不采纳原因: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不在提取范围内;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其他情形不允许提取。3、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且利率低于商业银行贷款率。 |
38 |
网友 |
您好: 第十二条 职工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产权证明材料、拆迁安置补差价款票据等材料原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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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网友 |
您好: 第十二条 职工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产权证明材料、拆迁安置补差价款票据等材料原件。 |
不采纳 |
不采纳原因:文件中只要求金额截止至拆迁安置最终结束当月公积金存储余额,具体提取时间未做限制 |
文件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住房委〔2024〕1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缴存单位: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其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四)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业务应履行下列职责,并明确本单位具体承办部门:
(一)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开户、记账;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调整、核算,并对基数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负责统一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转移、封存等业务;
(四)负责与本单位职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账;
(五)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接受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通过单位所在地管理部或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并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通过单位所在地管理部或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通过单位所在地管理部或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第八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单位所在地管理部或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单位所在地管理部或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通过单位所在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经公示30日后仍未办理注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停缴满半年以上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职工可以申请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经公示30日后仍未办理注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超过12%。在此范围内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清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由单位向管理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管理部应当按规定将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材料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转移、封存、变更等缴存业务。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缴存。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账户转移、封存、停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市内转移手续,职工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
(一)职工市内工作调动的;
(二)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离、退休的;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五)工作调动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封存手续的。
第十八条 职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满半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市:
(一)职工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且没有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职工在本市无约定提取业务和未办结的业务,无生效中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集中封存账户,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在新单位就业的,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再办理账户启封手续。启封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由新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章 数字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数字化转型,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数字化管理服务能力,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五)本市(缴存地)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公共租赁住房);
(六)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八)离休、退休;
(九)出境定居;
(十)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十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第四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提取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外(当前贷款不得逾期),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本人账户被冻结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符合第(一)(四)(六)(七)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九)(十)(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置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时,应满足提取条件。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八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据实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第九条 对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要求职工签署提取承诺书,并向其充分说明骗提套取风险、后果及相应责任。
第四章 提取受理及审核
第十条 职工提交相关材料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予以受理。提交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原因。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因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材料真实性或需职工补正信息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准予提取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提取采用转账方式,资金转入职工本人或符合规定的相关账户。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现场查勘并留存影像资料。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申请严格审核:
(一)职工购买外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二)职工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金额相近,且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者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三)所购房屋在一年内多次交易的;
(四)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五)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第五章 数字化服务
第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数字化转型,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数字化管理服务能力,为提取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运用数据共享赋能,防范提取业务风险,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网上提取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数据、系统安全。
第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深化推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等办理服务模式,推动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自愿缴存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和改善型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商转公”贷款等形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二) 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拟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 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归还和结算;
(四)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土地性质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婚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计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在离婚后分别计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第九条 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要求具备本市户籍,但需满足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住房符合二手房交易政策,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业务,即无需先还贷解押再办理过户转移。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二)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五)最近5年内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最近5年内存在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所购买住房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上明确为别墅、公寓的;
(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八)账户冻结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
(九)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
(十)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金额,结合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还贷能力、所购住房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贷款金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规定的首付款差额;
(二)贷款金额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三)在最高贷款额度内,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最近一次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15;
(四)贷款首付款比例、最高贷款额度等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多子女家庭、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可上浮20%,上浮后的计算额度超过贷款额度上限,按贷款最高额度确定;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的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按相关规定执行;计算贷款额度时,不足最低贷款额度可按最低贷款额度确定。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
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竣工年限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加房屋竣工年限不得超过40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追加担保,担保人须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为他人担保、账户状态正常。
(一)5年内曾发生过贷款或者信用卡等借款行为逾期3期以上,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还清且不属于不予贷款情形的;
(二)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存续期间内,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提出变更申请,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期限延长,但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以及根据房屋特征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一)借款人连续失业两年以上;
(二)借款人本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
(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期限缩短,但缩短后的剩余贷款期限不得低于变更申请时按其年还款能力计算得出的最低贷款年限。
(一)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后需缩短贷款期限的;
(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抵押物变更:
(一)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
(二)抵押物所在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抵押物建筑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抵押物因市政规划等原因需要拆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
《缴存办法》的出台实施,进一步明确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优惠和福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让更多人受益;规范单位缴存行为,建立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防控机制;提高服务效率,使业务办理更加快捷方便。
三、起草过程和依据
2024年3月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和省市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精神,借鉴上海市等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缴存办法(初稿)》。3月20日-4月19日,通过市政府意见征集库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1条并采纳;4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对《缴存办法》的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6月6日通过专家评审;6月17日取得市政法委出具的《六安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6月18日取得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6月25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征求了部分单位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6月28日,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批准。
四、工作目标
1.扩大缴存范围:通过加强宣传和执法力度,推动更多单位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2.规范缴存行为:明确单位和职工的缴存义务,规范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确保缴存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保障职工权益:保障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职工能够充分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进行监督。
4.提高服务质量: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5.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单位和职工违规缴存行为。
6.推动数字化转型: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数字化转型,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主要内容
《缴存办法》全文包括“总则”“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账户转移、封存、停缴”“数字化服务”“附则”等六章内容,共计二十四条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规定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缴存群体、承办部门、工作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共五条,主要规定
单位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等事项。
第三章“缴存”,共五条,主要规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计息等事项。
第四章“账户转移、封存、停缴”,共五条,主要规定账户封存、转移、停缴等事项。
第五章“数字化服务”,共一条,主要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质效等事项。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主要规定政策解释部门、实施时间等事项。
六、创新举措
一是完善制度体系。这是我市借鉴上海市等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有规定进行完善后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是明晰部门职责。《缴存办法》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单位等各方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是加强依法监督。《缴存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监督范围及监督内容。
四是优化营商环境。《缴存办法》对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等工作进行了明确。
五是强化数据赋能。《缴存办法》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数字化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1.政策宣传与培训。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缴存办法》的内容和意义,提高知晓度和参与度。组织住房公积金系统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确保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
2.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办理手续,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推进线上缴存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风险管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防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隐患。强化对单位和职工缴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防范违规缴存。
4.推进数字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实现缴存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办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起草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
《提取办法》的出台实施能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便民、利民、惠民政策属性,对提取政策进一步优化,通过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提振市场信心,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住得上房、买得起房,同时使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面更加直观,便于操作,有效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起草过程和依据
2024年3月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和省市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精神,借鉴上海市等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提取办法(初稿)》。3月20日-4月19日,通过市政府意见征集库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31条,其中采纳10条、未采纳21条;4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对《提取办法》的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6月6日通过专家评审;6月17日取得市政法委出具的《六安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6月18日取得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6月25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征求了部分单位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6月28日,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批准。
四、工作目标
1.规范提取管理:明确提取范围、提取申请、受理及审核等,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保障资金安全:加强对提取申请的审核和监督,防范提取过程中的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3.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提取业务的办理流程,精减环节和材料,提高服务效率,为缴存职工提供便捷的提取服务。
4.支持住房消费:满足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5.防范骗提套取:加强对提取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通过伪造材料、虚假承诺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6.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通过合理调整提取政策,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主要内容
《提取办法》全文包括“总则”“提取范围”“提取申请”“提取受理和审核”“数字化服务”“附则”等六章内容,共计二十一条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二条,主要规定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提取范围”,共五条,主要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1个事项和相关要求等。
第三章“提取申请”,共两条,主要规定缴存职工应据实申请提取并对骗提套取风险进行警示。
第四章“提取受理及审核”,共五条,主要规定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流程。
第五章“数字化服务”,共三条,主要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质效等事项。
第六章“附则”,共四条,主要规定自愿缴存人员提取、政策解释部门、实施时间等事项。
六、创新举措
1.扩大了购房提取支持范围。扩大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将购房类型由“新建商品住房”拓展到“商品自住住房”。
2.优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政策。借款人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3.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公民身后一件事”“职工退休一件事”等工作要求,与相关部门协同,提升服务水平。
4.加大违规提取整治力度。对“所购房屋在一年内多次交易”“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等事项的审核作出具体规定。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1.政策宣传与培训。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向缴存职工和社会公众宣传《提取办法》的内容和意义,提高知晓度和参与度。组织住房公积金系统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确保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
2.完善操作细则。根据《提取办法》的规定,制定详细的操作细则,明确提取申请、受理、审核、支付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
3.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简化提取手续,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4.推进线上提取业务。方便缴存职工随时随地办理提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服务水平。
5.加强风险管理。建立提取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隐患,加强对提取申请人申请事项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查,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保障贷款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
《贷款办法》的出台实施,能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作用,充分释放住房公积金制度活力,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更好地发展,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保障贷款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三、起草过程和依据
2024年3月初,市公积金中心深入研究长三角地区特别是上海市的先进理念,按照“问题导向、系统高效、规范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和省市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精神,相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贷款办法(初稿)》。2024年3月20日-4月19日,通过市政府意见征集库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21条,其中:采纳12条、未采纳9条。4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对《贷款办法》的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6月6日通过专家评审;6月17日取得市政法委出具的《六安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6月18日取得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6月25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征求了部分单位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6月28日,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批准。
四、工作目标
1.支持缴存职工购房需求:通过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帮助缴存职工实现购买自住住房的目标,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
2.规范贷款管理:对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担保等方面作出规定,确保贷款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防范贷款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贷款审批,降低贷款逾期和违约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4.保障贷款职工权益:规定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职工在贷款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便捷的还款方式和信息查询服务。
5.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贷款政策的调整和优化,坚定市场信心,释放住房消费潜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五、主要内容
《贷款办法》全文包括:“总则”“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担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附则”等六章,共计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主要规定政策依据、贷款类型、承办部门等内容。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共八条,主要规定贷款对象、借款人及所购住房条件、贷款次数等内容。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共三条,主要规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标准。
第四章“贷款担保”,共一条,主要规定追加担保等内容。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共四条,主要规定贷款期限变更、抵押物变更、保证人变更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共三条,主要规定政策解释部门、实施时间等事项。
六、创新举措
1.异地缴存职工与本市缴存职工同权。取消了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2.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业务。
4.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职工在贷款存续期间,可申请办理延长或缩短还款年限、变更抵押物等业务。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1.开展广泛的宣传培训。向缴存职工和社会公众宣传《贷款办法》的内容和意义,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使用率。组织住房公积金系统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确保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
2.根据《贷款办法》的规定,制定详细的操作细则,执行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偿还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完善相关的业务表格和合同文本,确保贷款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还款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贷款规范性和准确性。
4.优化服务质量,完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借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贷款服务;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机构等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