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皖民管函〔2022〕268号),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开展,起草了《六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全市人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起至2月25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民政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mz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行政中心5号楼408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hzzglj@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9413。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六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建议!
附件:1. 关于《六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皖民管函〔2022〕268号),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六安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启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3年9月,我市在开展市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2015年出台实施《六安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办字〔2015〕75号)中内容有待补充和完善。2024年1月,市民政局起草《六安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月29日,市民政局书面向市委组织部等50家市直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县区民政局征求意见,并通过六安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六安市民政局信息网站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县区民政部门和全市社会组织意见建议。
三、《办法》修订情况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并对评估工作遵循的原则进行了完善。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部分:主要对可以申请参评的条件和不予参评的情形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将党建工作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突出强调评估要充分反映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作用发挥情况,树立鲜明导向。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部分:首次将评估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写入《办法》,明确了各自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的人员条件中增加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人员组成中增加高等院校、人大政协的有关专业人士和资深党务工作者,进一步完善了委员会成员构成。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办法部分:主要对评估程序进行了优化细化,明确了责任主体、办理时限、评估方式等,确保评估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五章回避与复核部分:主要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举报权,并提出必要时,复核委员会可以进行实地复核。
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部分:主要明确建立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增加将社会组织评估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对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以作出降低甚至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部分:本办法由六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规范社会组织评估费用的来源,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并颁发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
四、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评估机构职责。《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由评估专家初步评估、评估委员会确定结论、复核委员会裁定,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
二是明确具体实施机构。设立评估办公室,明确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初评,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确保评估工作有序高效。
三是明确评估经费来源。《办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为做好评估工作提供了经费支撑。
六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皖民管函〔2022〕268号),结合六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自愿申请、分类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市民政部门对县(区)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积极引导符合等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主动申请评估。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登记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
(三)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提交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应按照社会组织不同类型,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社会团体,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依法办会、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
县(区)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对社会组织评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专家库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关专业人士和党建工作者组成。
评估委员、复核委员由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评估专家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公开征集等方式由民政部门选聘。评估委员会委员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评估专家聘任期3年。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
作,其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要是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评估专家管理、组织实地评估、评估等级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和裁定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
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具备
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公信力;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由民政部门评估办公室或第三方评估机构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材料的审查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建议。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从事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备社会组织工作相关从业经验;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应当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其他信息严格保密。
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公布评估指标和标准;
(二)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开展自检自评,并按要求向评估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
(三)评估办公室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四)组建评估专家组,对获得评估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五)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终审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当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估等级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评估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评估委员到经评估专家组初评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复查。
(六)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发布社会织织评估等级公告,授予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并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一条 实地评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座谈问询。了解参评社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阅文件。对照评估指标和标准,对参评社会组织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财务凭证、业务活动资料等进行查阅核实。
(三)个别访谈。通过与参评社会组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普通党员和群众,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谈话,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办公室审核通过参评资格后要求退出评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出的,该社会组织2年内不得参加社会组织评估。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与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六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评估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投诉举报。评估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采取计分制,满分为1000分。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由高到低依次为:(一)5A级,得分在950以上;(二)4A级,得分在901—950分之间(三)3A级,得分在851—900分之间;(四)2A级,得分在801—850分之间;(五)1A级,得分在701—800分之间。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三十二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三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在等级评估五年有效期内,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五)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有关行政处罚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管理、业务活动和党建工作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全面检查。
民政部门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有关部门应取消其优先享有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关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换)回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八条 申报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部门统一报省民政厅批准。申报4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报市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将适情对各县(区)获评4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令作出评定的县(区)民政部门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
估费用。
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各级民政部门按民政部统一的式样制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六安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办字〔2015〕7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30日—2月6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征集相关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57条,完全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无意见55条。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
单 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01 |
市政府办 |
无意见 |
—— |
02 |
市政协办 |
无意见 |
—— |
03 |
市委组织部 |
建议将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作为纳入评估的重要条件。 |
已采纳 |
04 |
市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 |
05 |
市委统战部 |
无意见 |
—— |
06 |
市委政法委 |
无意见 |
—— |
07 |
市委史志室 |
无意见 |
—— |
08 |
市文明办 |
无意见 |
—— |
09 |
市台办 |
无意见 |
—— |
10 |
市关工委 |
无意见 |
—— |
11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无意见 |
—— |
12 |
市检察院 |
无意见 |
—— |
13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 |
14 |
市教体局 |
无意见 |
—— |
15 |
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
16 |
市经信局 |
无意见 |
—— |
17 |
市公安局 |
无意见 |
—— |
18 |
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 |
19 |
市司法局 |
1.第六条第(二)项申请参加评估的条件“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内”需进一步斟酌,建议与后面相关内容和省文件规定做好衔接,《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第三十五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2.建议将第十五条中“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规定修改为“民政部门可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 3.建议删除第十六条第(一)中“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表述删除,《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未作限定。 4.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评估指标具体分值相关表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5.建议删除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上年度”。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6.建议将第三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文件表述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 7.建议对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应将“批准”表述修改为“审核备案”。 8.文件如以部门名义印发,应履行本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程序。 |
部分采纳 (采纳第1.2.4.5.6.7.8条意见)。 不采纳 3.社会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社会 |
20 |
市人社局 |
无意见 |
—— |
21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
22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23 |
市交通局(港航管理局) |
无意见 |
—— |
24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
25 |
市商务局 |
无意见 |
—— |
26 |
市文旅局 |
无意见 |
—— |
27 |
市卫健委 |
无意见 |
—— |
28 |
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 |
无意见 |
—— |
29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30 |
市应急局 |
无意见 |
—— |
31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意见 |
—— |
32 |
市审计局 |
无意见 |
—— |
33 |
市林业局 |
无意见 |
—— |
34 |
市城管局 |
无意见 |
—— |
35 |
市金管局 |
无意见 |
—— |
36 |
市公管局 |
无意见 |
—— |
37 |
市民委(市宗教局) |
无意见 |
—— |
38 |
市工商联 |
无意见 |
—— |
39 |
团市委 |
无意见 |
—— |
40 |
市妇联 |
无意见 |
—— |
41 |
市残联 |
无意见 |
—— |
42 |
市红十字会 |
无意见 |
—— |
43 |
市科协 |
无意见 |
—— |
44 |
市文联 |
无意见 |
—— |
45 |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 |
46 |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六安管理处 |
无意见 |
—— |
47 |
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
无意见 |
—— |
48 |
工商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 |
49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 |
无意见 |
—— |
50 |
市邮政管理局 |
无意见 |
—— |
51 |
霍邱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
52 |
金寨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
53 |
霍山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
54 |
舒城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
55 |
金安区民政局 |
无意见 |
—— |
56 |
裕安区民政局 |
无意见 |
—— |
57 |
叶集区民政局 |
无意见 |
——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3月6日 16时35分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局起草了《六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于2024年1月30日—2月6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征集相关意见建议,其中《六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共收到反馈意见58条,完全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无意见55条,未采纳1条。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
单 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01 |
市政府办 |
无意见 |
—— |
02 |
市政协办 |
无意见 |
—— |
03 |
市委组织部 |
建议将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作为纳入评估的重要条件。 |
已采纳 |
04 |
市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 |
05 |
市委统战部 |
无意见 |
—— |
06 |
市委政法委 |
无意见 |
—— |
07 |
市委史志室 |
无意见 |
—— |
08 |
市文明办 |
无意见 |
—— |
09 |
市台办 |
无意见 |
—— |
10 |
市关工委 |
无意见 |
—— |
11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无意见 |
—— |
12 |
市检察院 |
无意见 |
—— |
13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 |
14 |
市教体局 |
无意见 |
—— |
15 |
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
16 |
市经信局 |
无意见 |
—— |
17 |
市公安局 |
无意见 |
—— |
18 |
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 |
19 |
市司法局 |
1.第六条第(二)项申请参加评估的条件“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内”需进一步斟酌,建议与后面相关内容和省文件规定做好衔接,《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第三十五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2.建议将第十五条中“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规定修改为“民政部门可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 3.建议删除第十六条第(一)中“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表述删除,《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未作限定。 4.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评估指标具体分值相关表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5.建议删除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上年度”。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6.建议将第三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文件表述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 7.建议对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应将“批准”表述修改为“审核备案”。 8.文件如以部门名义印发,应履行本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程序。 |
部分采纳 (采纳第1.2.4.5.6.7.8条意见)。 不采纳 3.社会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本办法管理的是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
20 |
市人社局 |
无意见 |
—— |
21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
22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23 |
市交通局(港航管理局) |
无意见 |
—— |
24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
25 |
市商务局 |
无意见 |
—— |
26 |
市文旅局 |
无意见 |
—— |
27 |
市卫健委 |
无意见 |
—— |
28 |
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 |
无意见 |
—— |
29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30 |
市应急局 |
无意见 |
—— |
31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意见 |
—— |
32 |
市审计局 |
无意见 |
—— |
33 |
市林业局 |
无意见 |
—— |
34 |
市城管局 |
无意见 |
—— |
35 |
市金管局 |
无意见 |
—— |
36 |
市公管局 |
无意见 |
—— |
37 |
市民委(市宗教局) |
无意见 |
—— |
38 |
市工商联 |
无意见 |
—— |
39 |
团市委 |
无意见 |
—— |
40 |
市妇联 |
无意见 |
—— |
41 |
市残联 |
无意见 |
—— |
42 |
市红十字会 |
无意见 |
—— |
43 |
市科协 |
无意见 |
—— |
44 |
市文联 |
无意见 |
—— |
45 |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 |
46 |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六安管理处 |
无意见 |
—— |
47 |
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
无意见 |
—— |
48 |
工商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 |
49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 |
无意见 |
—— |
50 |
市邮政管理局 |
无意见 |
—— |
51 |
霍邱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
52 |
金寨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
53 |
霍山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
54 |
舒城县民政局 |
无意见 |
—— |
55 |
金安区民政局 |
无意见 |
—— |
56 |
裕安区民政局 |
无意见 |
—— |
57 |
叶集区民政局 |
无意见 |
—— |
58 |
网友提议 |
对于积极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获得评估等级较好的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有更多的政策倾斜,以此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 |
未采纳。与上级相关文件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