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以及《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起草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月1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ggj.luan.gov.cn/hdjl/wsdc/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5楼509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629165929@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38780。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2.《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为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要求,2022年7月5日市政府出台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2版)》,该文件出台依据的有关上级文件已修改,该文件已不适用于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市公管局起草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征求意见稿),对我市的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工作予以规范和引导,以便于各地在实践中执行。
二、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三、起草过程。2023年11月,市公管局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2版)》的基础上起草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征求意见稿),市公管局办公室先后发函向各县区公管局、交易中心和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条。
四、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为集中交易目录,包括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类、资产类、资源类及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类等六类;进一步明确了“市本级、县(区)范围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进入市级及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同时,明确规定各县区所属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以及林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和用能权全部进入市或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第二部分为其他要求,主要是对未列入集中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要求,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规章文件规定可以不进场的项目除外;对未列入集中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交易公告、资格条件、成交公示、合同、履约管理、信誉及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变更等信息必须到市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采购单位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鼓励并支持招标采购单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分中心交易。
附件2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本目录范围内且达到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县区分中心进行交易。
二、工程建设项目进场招标限额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进场限额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分中心应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信息公开,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有关制度规则,加强对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类别和内容自动调整。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版)》(六政办〔202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六安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年版)
一、集中交易目录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交易平台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1 |
建设工程 |
市本级及县(区)政府(管委)使用财政投资和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含土地整理项目)。 |
市级及县 (区)级 |
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 1.施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2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实施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
1.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市级 |
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
2.各县(区)本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县(区)级 |
|||
3 |
产权交 易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出售、出租 |
市级县(区)级 |
全部 |
4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的交易。 |
市及县(区)级 |
全部 |
5 |
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 |
市本级、县(区)属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鲜活商品除外) |
6 |
司法执行资产处置 |
市本级、县(区)属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 |
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市本级和金安区、裕安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市级 |
全部 |
县、叶集区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县(区)级 |
|||
矿业权出让 |
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 |
市级 |
||
8 |
无形资产交易 |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 (二)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市及县(区)级
|
全部 |
9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三)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
产权所在地
|
全部 |
10 |
林权交易 |
(一)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产权所在地 |
全部 |
11 |
医用设备采购 |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市级及县(区)级 |
按《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和省医保局《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2019〕28号)执行。 |
12 |
药品采 购 |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带量采购 |
市级 |
按省卫计委等6部门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和省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完善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指定意见的通知》(皖卫药〔2018〕19号)执行 |
13 |
医用耗材采 购 |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 |
市级及县(区)级 |
按《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参考目录》执行 |
14 |
PPP项 目 |
市本级、县(区)范围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 |
15 |
其他交易 |
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进平台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 |
二、其他要求
(一)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规章文件规定可以不进场的项目除外。
(二)对于未列入集中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交易公告、资格条件、成交公示、合同、履约管理、信誉及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变更等信息,必须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和招标采购单位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鼓励并支持招标采购单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分中心交易。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单位名称 | 具体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原因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第7项中矿业权出让项目,项目内容建议修改为“依法属于市、县级管理权限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平台修改为“市级及县(区)级 | 采纳 | |
第15项其他交易项目,项目内容建议补充“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及矿山开采生产的砂石料”,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补充“按《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3〕76号)执行” | 采纳 |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第2项中项目内容合并,修改为“市本级及县(区)本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未采纳 | 金安区、裕安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市本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建议将第2项中交易平台合并,修改为“市本级及县(区)级 | 未采纳 | ||
建议删除第14项PPP项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m件),PPP项目已暂停 | 采纳 | ||
备注: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供销社无意见。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1月29日 16时51分
2023年12月15日,我单位对《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5条,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2条。采纳与否的理由见下表。
单位名称 | 具体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原因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第7项中矿业权出让项目,项目内容建议修改为“依法属于市、县级管理权限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平台修改为“市级及县(区)级 | 采纳 | |
第15项其他交易项目,项目内容建议补充“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及矿山开采生产的砂石料”,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补充“按《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3〕76号)执行” | 采纳 |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第2项中项目内容合并,修改为“市本级及县(区)本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未采纳 | 金安区、裕安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市本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建议将第2项中交易平台合并,修改为“市本级及县(区)级 | 未采纳 | ||
建议删除第14项PPP项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m件),PPP项目已暂停 | 采纳 | ||
备注: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供销社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