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以及《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起草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月1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ggj.luan.gov.cn/hdjl/wsdc/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5楼509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629165929@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38780。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2.《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为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要求,2022年7月5日市政府出台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2版)》,该文件出台依据的有关上级文件已修改,该文件已不适用于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市公管局起草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征求意见稿),对我市的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工作予以规范和引导,以便于各地在实践中执行。
二、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三、起草过程。2023年11月,市公管局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2版)》的基础上起草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征求意见稿),市公管局办公室先后发函向各县区公管局、交易中心和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条。
四、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为集中交易目录,包括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类、资产类、资源类及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类等六类;进一步明确了“市本级、县(区)范围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进入市级及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同时,明确规定各县区所属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以及林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和用能权全部进入市或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第二部分为其他要求,主要是对未列入集中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要求,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规章文件规定可以不进场的项目除外;对未列入集中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交易公告、资格条件、成交公示、合同、履约管理、信誉及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变更等信息必须到市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采购单位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鼓励并支持招标采购单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分中心交易。
附件2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本目录范围内且达到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县区分中心进行交易。
二、工程建设项目进场招标限额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进场限额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分中心应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信息公开,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有关制度规则,加强对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类别和内容自动调整。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版)》(六政办〔202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六安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4年版)
一、集中交易目录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交易平台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1 |
建设工程 |
市本级及县(区)政府(管委)使用财政投资和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含土地整理项目)。 |
市级及县 (区)级 |
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 1.施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2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实施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
1.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市级 |
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
2.各县(区)本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县(区)级 |
|||
3 |
产权交易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出售、出租 |
市级县(区)级 |
全部 |
4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的交易。 |
市及县(区)级 |
全部 |
5 |
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 |
市本级、县(区)属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鲜活商品除外) |
6 |
司法执行资产处置 |
市本级、县(区)属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 |
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市本级和金安区、裕安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市级 |
全部 |
县、叶集区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县(区)级 |
|||
矿业权出让 |
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 |
市级 |
||
8 |
无形资产交易 |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 (二)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市及县(区)级
|
全部 |
9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三)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
产权所在地
|
全部 |
10 |
林权交易 |
(一)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产权所在地 |
全部 |
11 |
医用设备采购 |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市级及县(区)级 |
按《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和省医保局《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2019〕28号)执行。 |
12 |
药品采 购 |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带量采购 |
市级 |
按省卫计委等6部门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和省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完善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指定意见的通知》(皖卫药〔2018〕19号)执行 |
13 |
医用耗材采 购 |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 |
市级及县(区)级 |
按《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参考目录》执行 |
14 |
PPP项 目 |
市本级、县(区)范围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 |
15 |
其他交易 |
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进平台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
|
市级及县(区)级 |
全部 |
二、其他要求
(一)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规章文件规定可以不进场的项目除外。
(二)对于未列入集中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交易公告、资格条件、成交公示、合同、履约管理、信誉及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变更等信息,必须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和招标采购单位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鼓励并支持招标采购单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分中心交易。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单位名称 | 具体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原因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第7项中矿业权出让项目,项目内容建议修改为“依法属于市、县级管理权限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平台修改为“市级及县(区)级 | 采纳 | |
第15项其他交易项目,项目内容建议补充“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及矿山开采生产的砂石料”,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补充“按《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3〕76号)执行” | 采纳 |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第2项中项目内容合并,修改为“市本级及县(区)本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未采纳 | 金安区、裕安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市本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建议将第2项中交易平台合并,修改为“市本级及县(区)级 | 未采纳 | ||
建议删除第14项PPP项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m件),PPP项目已暂停 | 采纳 | ||
备注: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供销社无意见。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1月29日 16时51分
2023年12月15日,我单位对《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5条,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2条。采纳与否的理由见下表。
单位名称 | 具体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原因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第7项中矿业权出让项目,项目内容建议修改为“依法属于市、县级管理权限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平台修改为“市级及县(区)级 | 采纳 | |
第15项其他交易项目,项目内容建议补充“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及矿山开采生产的砂石料”,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补充“按《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3〕76号)执行” | 采纳 |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第2项中项目内容合并,修改为“市本级及县(区)本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未采纳 | 金安区、裕安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市本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建议将第2项中交易平台合并,修改为“市本级及县(区)级 | 未采纳 | ||
建议删除第14项PPP项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m件),PPP项目已暂停 | 采纳 | ||
备注: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供销社无意见。 |
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六政办〔20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本目录范围内且达到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县区分中心进行交易。国家、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进场招标限额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进场限额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分中心应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信息公开,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有关制度规则,加强对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类别和内容自动调整。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版)》的通知(六政办〔2022〕25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31日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交易平台 |
监管部门 |
规模及标准 |
1 |
建设工程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含土地整理项目) |
市级及县(区)级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
2 |
政府采购 |
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
市级 |
各级财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执行 |
各县、叶集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
县级、叶集区 |
||||
3 |
产权交易 |
市本级、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 |
市级及县(区)级 |
各级财政部门 |
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执行 |
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及增资等 |
市级及县(区)级 |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执行 |
||
4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市本级、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的交易 |
市级及县(区)级 |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按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发财〔2021〕74号)执行 |
5 |
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 |
市本级、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 |
市级及县(区)级 |
各级财政部门 |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执行(鲜活商品除外) |
6 |
司法执行资产处置 |
市本级、县(区)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 |
市级及县(区)级 |
市中院、县(区)法院 |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执行(鲜活商品除外) |
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市本级和金安区、裕安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市级 |
各级自规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执行 |
各县、叶集区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县级、叶集区 |
||||
8 |
矿业权出让 |
依法属于市、县(区)级管理权限的矿业权出让 |
市级及县(区)级 |
各级自规部门 |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执行 |
9 |
无形资产交易 |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 (二)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市级及县(区)级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执行 |
10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三)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
市级及县(区)级 |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按照《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办发〔2011〕23号)执行 |
11 |
林权交易 |
(一)国有林权流转 (二)集体所有林权流转 |
市级及县(区)级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 |
按照《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执行 |
12 |
医疗器械采购 |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和医用设备采购 |
市级及县(区)级 |
各级卫健委或医保部门 |
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药〔2017〕55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全省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1号)执行 |
13 |
药品采购 |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 |
市级及县(区)级 |
各级卫健委或医保部门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执行 |
14 |
医用耗材采购 |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
市级及县(区)级 |
各级卫健委或医保部门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执行 |
15 |
其他交易 |
排污权出(转)让、受让、租赁等 |
市级及县(区)级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按照《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皖环函〔2023〕973号)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执行 |
碳排放权交易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部令第19号)执行 |
|||
用能权交易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沙石(直接用于工程建设后剩余的)交易,非沙石类生产矿山开采生产的砂石料(利用后剩余的)交易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执行 |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全部 |
解读
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起草依据
为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要求,2022年7月5日市政府出台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2年版)》,该文件实施以来,对我市应进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了规范。随着国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不断拓展平台覆盖范围,且制定依据的有关上级文件已修改,《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2年版)》已不适用于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皖发改公管〔2024〕142 号),市公管局对《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2年版)》进行了修订,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4年版)》,对我市的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工作予以规范和引导,以便于各地在实践中执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水平,依法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一是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凡列入目录范围内且达到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市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二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分别明确每类交易项目应当执行的规模标准;三是便于各监管部门按照《目录》的规定,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净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12月,市公管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经局相关业务科室讨论研究,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2022年版)》的基础上起草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7日,我局向各县区公管局、交易中心发函征求意见;2024年1月9日,我局通过OA系统向12家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5条;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月14日,通过网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30日;2024年1月17日,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上报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2024年1月18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3月28日,市公管局再次就《目录》内容向11家市直单位和7个县区公管部门征求意见,11家市直单位和6个县区公管部门反馈无意见,金寨县反馈意见1条,未采纳1条。2024年3月29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主要就是按照“应尽皆进”的原则,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种类、监管部门、规模标准及范围,方便公共资源市场主体在实践中执行。同时通过制定《目录》,方便相关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掌握工作标准,便于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打造“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切实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主要内容
(一)《目录》共有交易项目类别十五项,其中包括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司法执行资产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无形资产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林权交易、医用器械采购、药品采购、医用耗材采购、其他交易等十五类;
(二)依法明确了公共资源类别、范围、规模标准和监管部门等,有序推进适合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
(三)是明确了各类项目的交易场所,由市、县各自负责管理本级交易场所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四)是明确监管部门,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管。具体如下:
1、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含土地整理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各级财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及增资等交易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进行监督管理;
5、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6、市中院、县(区)法院负责对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7、各级自规部门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属于市、县(区)级管理权限的矿业权出让进行监督管理;
8、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进行监督管理;
9、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
10、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有林权流转、集体所有林权流转进行监督管理;
11、各级卫健委或医保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和医用设备采购、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1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碳排放权交易和排污权出(转)让、受让、租赁等进行监督管理;
1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用能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1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沙石(直接用于工程建设后剩余的)交易,非沙石类生产矿山开采生产的砂石料(利用后剩余的)交易以及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六、创新举措
(一)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将2022年版《目录》由六类调整为十五类,进一步整合细化交易项目内容,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
1.资产类八项内容(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技术产权转让、资产转让、房屋租赁、自然资源及设备租赁、行政执法罚没物资处置、司法执行资产处置)调整为产权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司法执行资产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五大类。
2.资源类六项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不含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不含PPP项目)、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林权交易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调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无形资产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林权交易四大类。
3.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类三项内容(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类的药品采购、医用耗材采购和医用设备采购)调整为医用器械采购、药品采购、医用耗材采购三大类。
4.取消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类(PPP项目类),增加了其他交易类。
(二)是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将2022年版《目录》由六类调整为十五类,进一步细化交易项目内容,拓展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二是增加“监管部门”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监管,依据《目录》明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范围和数额,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监管震慑,切实净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加强对县区和市直单位的宣传、指导,及时将《目录》上网发布并配套解读,供市场主体掌握了解和使用。同时,市公管局将联合各监管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凡列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范围内的交易项目,督促项目单位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接受监督,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