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住建局 征集时间:[ 2023-12-08 00:00 ] 至 [ 2024-01-07 00:00 ]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落实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现将《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下表要求填写意见、建议:

序号

意见或建议

涉及的具体条款

理由

依据

 

 

 

 

 

二、征集时间:2023年12月8日-2024年1月7日

三、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6楼2621室;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hmb@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512。


关于《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条例》起草背景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的影响,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定位、方法、路径和实施效果做出了明确部署。2022年4月,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提出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分批开展典型示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为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创造条件,推动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2023年5月,六安市成功入选国家第三批海绵示范城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安徽省对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系统化全域推进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将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纳入2024年立法计划的函》,我局起草了《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二、《条例》起草依据

起草《条例》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六安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三、《条例》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条例》起草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认真研究住建部、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条例草案。二是经办公会议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各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三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提出的修改意见,我局逐条进行研究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送审稿,送市司法局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条例》起草的工作目标

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压实各部门、单位职责,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五、《条例》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概念和建设原则进行介绍,明确立法目的、使用范围,并对相关部门进行职责分工;

第二章 规划设计:规定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批复、实施监督的责任主体和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其他专项与海绵城市建设衔接内容,明确用地、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等项目设计和批复要求,并要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 建设管理:规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的责任,并提出竣工验收备案的要求;

第四章 运营维护: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运营维护单位、工作职责及运维要求做出了相关规定,并落实监督考核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进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明确施行时间。

六、《条例》出台后的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有法必依。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二是执法必严。根据条例中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在海绵城市监督管理中违法乱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违法必究。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任何违反本条例的公民都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等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净化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削减雨水径流污染,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工作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开展绩效评价,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管理等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市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财政、科技、经信、教体、生态环境、文旅、应急管理、人防、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支持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广泛开展海绵城市知识科普宣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八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实事求是确定技术路线,结合本区域特点,充分发挥城市水系、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调蓄作用,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

第九条【规划落实与衔接】  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指标。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本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

第十条【规划管控】  自然资源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相关建设要求和指标。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  城市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移交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气候地质条件、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依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针对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可向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征询意见,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第十三条【建设类型】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同步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设置植草沟、下凹式绿地、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设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加强道路与广场对雨水的滞蓄和净化能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

(五)流域区域治理应当保护河网圩堤的自然风貌,城市沟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生态护岸和原有水生生物,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

新城区(包括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应当重点解决城市内涝、水污染等问题,统筹推进区域整体治理。

第十四条【建设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说明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内容,并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设计要求】  政府投资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指标。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海绵城市专篇。

第十六条【设计管理】  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批复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施工图审查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专篇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或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施工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应确保使用的工艺、材料、构配件、技术、设备质量和安全,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施工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以及对海绵城市设施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移交使用】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二十一条【运维主体】  海绵城市设施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超过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运营维护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广场、水系、排水管网、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服务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管理;

(四)运营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运维职责】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

(三)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四)暴雨、台风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设施和警示标识进行巡查,及时维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设施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运维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运维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行政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绵城市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转致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925512
来信来访渠道
建设大厦26楼2621室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1 市重点处 1.建议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城管、重点处等部门” 不采纳 市重点处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非行政部门。
2 2.建议第十二条“城市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移交使用。”修改为“城市新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移交使用城市改、扩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不采纳 改、扩建项目与新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不同,且无法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由《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指标豁免清单》进行明确。
3 3.建议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修改为“项目谋划单位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 不采纳 项目谋划单位只是工作分工,不是建设主体。根据《六安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4 4.建议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合并到第十九条并修改为“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绿化工程交付时间应考虑养护期。” 已采纳,修改为“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二十条【移交使用】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绿化工程养护期满后交付。”
5 5.建议第二十一条“海绵城市设施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修改为“海绵城市设施移交使用后由接养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由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进行保修”。 部分采纳。修改为“海绵城市设施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进行保修”
6 市城管局(市园林处) 建议第十九、第二十条合并精简 已采纳
7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建议将起草说明第二章 规划设计中“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已采纳
8 2.建议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不采纳 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南平市等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均在一书两证中载明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根据《六安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和监督项目规划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土堤划拨或出让条件、“一书两证”等;划定城市蓝、绿线。
9 市交通局 建议第十六条“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批复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施工图审查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专篇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或批复文件。”改为仅针对仅针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 不采纳 无法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由《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指标豁免清单》进行明确。
10 专家意见 地方立法应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已采纳
11 专家意见 条例应针对六安改扩建项目较多现状; 已采纳
12 专家意见 条例应增加几条禁止性规定,即各部门哪些事情不可以做 已采纳,已增加处罚条款。
13 专家意见 条例应明确刚性指标并有惩罚性措施; 已采纳,已增加处罚条款。
14 专家意见 条例应结合六安绿色发展实际。 已采纳
15 专家意见 第二条“本市市域内”表述方式应明确;海绵城市的定义解释应通俗一点。 已采纳,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等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净化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16 专家意见 第七条建议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具体是什么。 已采纳,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要求。”
17 专家意见 第八条第一款中应明确规划哪些内容;“实事求是确定技术路线”表述更像政府公文,应按照法律条文更换表述;规划上仍是按以前操作,缺乏管控措施;应明确规划是由市管理还是县区管理。 已采纳,第八条修改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须确定合理的规划目标和指标、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和确定技术路线,结合本区域特点,充分发挥城市水系、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调蓄作用,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
18 专家意见 第九条第一款中“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具体哪些规划,部分规划中无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不采纳。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专项规划衔接,均应设置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19 专家意见 第十条“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营商环境条例,不宜增加行政审批过程,需对接市自然资源局;第二款中应明确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相关内容。 部分采纳。 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南平市等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均在一书两证中载明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第十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六安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和监督项目规划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土堤划拨或出让条件、“一书两证”等;划定城市蓝、绿线;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工作。”
20 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豁免清单易导致“钻空子”,应慎重制定。 已采纳,我局将慎重制定《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指标豁免清单》
21 专家意见 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政府投资类项目中的国家或者省级投资项目应明确如何管控;第三款与第二款合并。 部分采纳。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五条【设计要求】  政府投资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指标。
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海绵城市专篇。”
22 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应明确验收标准和产权界定问题;建议明确报备海绵城市验收所需材料。 不采纳。 产权界定问题、海绵城市验收所需材料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23 专家意见 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若是其他子项验收合格,海绵城市验收不合格怎么办,如何依法规范移交;建议将“三个月内” 修改为“与其他资料同步”。 已采纳。修改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工程海绵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全程参与指导。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与其他子项验收资料同步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24 专家意见 第二十一条维护部门应明确,不应使用相关;依法移交很重要,要明确建设与管理单位责任;验收权利要受到制约,应在条例中明确原则性框架。 已采纳。修改为“海绵城市设施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进行保修。”
25 专家意见 第五章法律职责中建议增加几条与上位法不冲突的处罚内容。 已采纳。增加“第二十六条【运营违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未按照原标准恢复的,由负责该设施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危害市政道路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危害市政园林绿地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危害市政排水设施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6 专家意见 第二十六条  注意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协调性问题。 已采纳,我局已注意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协调性问题。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1月23日 16时19分

2023年6月,我市成功入选国家第三批海绵示范城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安徽省对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系统化全域推进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三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8号)精神,结合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实际,我局起草了《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于2023年12月8日-2024年1月7日在市政府网站、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截至1月7日结束,收到反馈意见26份,采纳16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7条。采纳情况见附件。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1 市重点处 1.建议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城管、重点处等部门” 不采纳 市重点处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非行政部门。
2 2.建议第十二条“城市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移交使用。”修改为“城市新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移交使用城市改、扩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不采纳 改、扩建项目与新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不同,且无法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由《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指标豁免清单》进行明确。
3 3.建议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修改为“项目谋划单位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 不采纳 项目谋划单位只是工作分工,不是建设主体。根据《六安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4 4.建议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合并到第十九条并修改为“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绿化工程交付时间应考虑养护期。” 已采纳,修改为“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二十条【移交使用】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绿化工程养护期满后交付。”
5 5.建议第二十一条“海绵城市设施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修改为“海绵城市设施移交使用后由接养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由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进行保修”。 部分采纳。修改为“海绵城市设施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进行保修”
6 市城管局(市园林处) 建议第十九、第二十条合并精简 已采纳
7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建议将起草说明第二章 规划设计中“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已采纳
8 2.建议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不采纳 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南平市等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均在一书两证中载明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根据《六安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和监督项目规划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土堤划拨或出让条件、“一书两证”等;划定城市蓝、绿线。
9 市交通局 建议第十六条“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批复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施工图审查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专篇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或批复文件。”改为仅针对仅针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 不采纳 无法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由《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指标豁免清单》进行明确。
10 专家意见 地方立法应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已采纳
11 专家意见 条例应针对六安改扩建项目较多现状; 已采纳
12 专家意见 条例应增加几条禁止性规定,即各部门哪些事情不可以做 已采纳,已增加处罚条款。
13 专家意见 条例应明确刚性指标并有惩罚性措施; 已采纳,已增加处罚条款。
14 专家意见 条例应结合六安绿色发展实际。 已采纳
15 专家意见 第二条“本市市域内”表述方式应明确;海绵城市的定义解释应通俗一点。 已采纳,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等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净化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16 专家意见 第七条建议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具体是什么。 已采纳,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要求。”
17 专家意见 第八条第一款中应明确规划哪些内容;“实事求是确定技术路线”表述更像政府公文,应按照法律条文更换表述;规划上仍是按以前操作,缺乏管控措施;应明确规划是由市管理还是县区管理。 已采纳,第八条修改为“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须确定合理的规划目标和指标、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和确定技术路线,结合本区域特点,充分发挥城市水系、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调蓄作用,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
18 专家意见 第九条第一款中“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具体哪些规划,部分规划中无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不采纳。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专项规划衔接,均应设置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19 专家意见 第十条“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营商环境条例,不宜增加行政审批过程,需对接市自然资源局;第二款中应明确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相关内容。 部分采纳。 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南平市等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均在一书两证中载明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第十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六安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和监督项目规划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土堤划拨或出让条件、“一书两证”等;划定城市蓝、绿线;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工作。”
20 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豁免清单易导致“钻空子”,应慎重制定。 已采纳,我局将慎重制定《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指标豁免清单》
21 专家意见 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政府投资类项目中的国家或者省级投资项目应明确如何管控;第三款与第二款合并。 部分采纳。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五条【设计要求】  政府投资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指标。
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海绵城市专篇。”
22 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应明确验收标准和产权界定问题;建议明确报备海绵城市验收所需材料。 不采纳。 产权界定问题、海绵城市验收所需材料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23 专家意见 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若是其他子项验收合格,海绵城市验收不合格怎么办,如何依法规范移交;建议将“三个月内” 修改为“与其他资料同步”。 已采纳。修改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工程海绵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全程参与指导。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与其他子项验收资料同步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24 专家意见 第二十一条维护部门应明确,不应使用相关;依法移交很重要,要明确建设与管理单位责任;验收权利要受到制约,应在条例中明确原则性框架。 已采纳。修改为“海绵城市设施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进行保修。”
25 专家意见 第五章法律职责中建议增加几条与上位法不冲突的处罚内容。 已采纳。增加“第二十六条【运营违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未按照原标准恢复的,由负责该设施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危害市政道路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危害市政园林绿地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危害市政排水设施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6 专家意见 第二十六条  注意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协调性问题。 已采纳,我局已注意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协调性问题。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