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公安局 征集时间:[ 2023-11-20 00:00 ] 至 [ 2023-12-20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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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年按照市委改革办要求,市“四最”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133号)。该办法实施以来执行较好。因文件执行有效期届满,需延续执行使用。现再次面向社会、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公众等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来信请注明“《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形成的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真至3378016。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94859185@qq.com

联系电话:0564-3132183。

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

附件:1.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1:


《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市深改委下发2021年改革任务清单中列出市公安局、市数管局作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参与单位“制定《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与政务服务网数据互通共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同步发放”改革任务。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制订了我市电子签章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1年11月18日正式印发实施,该办法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较好,取得了良好成效。因该办法执行有效期届满,需延续执行使用,现对办法中关于有效期条款进行重新修订,形成了《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1年8月30日,市委改革办下发《工作提示》请市公安局牵头推进电子印章应用改革任务进度需加快推进。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与市“四最”营商办对接沟通,市“四最”营商办于2021年5月牵头制定了《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相关会议时书面下发相关单位开展第一轮征求意见;2021年9月1日市公安局通过OA系统函发市四最办、市数管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密码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7个市直相关单位,再次对《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同时于2021年9月14日在市政府网站征求各县区政府和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六安市电子签章管理办法》送审稿。2021年11月18日,该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有效期为两年。通过近两年的严格执行,该办法运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成效。2023年11月1日,市公安局牵头启动对该办法重新修订工作,经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对其中第三十条涉及有效期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我们将根据收集意见建议情况,对《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呈报市政府审定。

三、主要内容

《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项条款。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内容,对电子印章制订意义、用途作用、种类、管理责任、服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第二章为电子印章申请,共两条,对不同类别电子印章申请流程、审核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三章为电子印章制作,共七条,从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规格式样、印模信息、有效期限、制发备案时间等方面进行规定;第四章为电子印章使用,共四条,分别规定了使用条件、法律效力等内容;第五章为电子印章管理,共四条,分别为电子印章保管、口令保护、变更注意事项、注销等进行了明确;第六章为信息安全,共三条,分别从电子印章信息保密、数据存储等制度建立执行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规定;第七章为附则,共四条,要求电子印章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办法》明确市数管局负责电子印章工作的统筹规范管理、电子印章的系统运维指导和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监管;市公安局负责电子印章的治安管理;市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密码的使用管理;接入电子印章应用的各业务平台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印章在其主管平台的授权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工作。

四、实施意义

通过该办法的出台实施及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验证系统的同步应用,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子印章应用管理。


附件2: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电子印章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等三类。

(一)电子公章。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电子私章。指仅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公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印章持有人姓名完全一致。

电子印章,通过数字签名、电子云签等方式实现。

第四条  市数管局负责电子印章工作的统筹规范管理、电子印章的系统运维指导和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监管;市公安局负责电子印章的治安管理;市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密码的使用管理;接入电子印章应用的各业务平台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印章在其主管平台的授权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电子印章相关服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由市数管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印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及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各部门、各单位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与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逐步进行对接,实现互通互认。

第二章  电子印章申请

第七条  需要电子印章的个人或者机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向市数管局委托的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

(一)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

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申请制发。

申请电子公章的,应当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相关信息。

(二)申请电子私章。

参照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程序执行。

(三)已经持有本市发放的数字证书,可直接申请电子

印章。

第八条  市数管局委托的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在制作电子印章时,应审核申请人相关申请信息的真实性。申请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三章  电子印章制作

第九条  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当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十条  制作电子公章和有关电子职务章,其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在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印模信息应当从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无法获取的,可由申请人提供。

制作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国家对其实物印章规格、式样有相关规定、标准的,应当与其印模信息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没有相应规定、标准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其名章图形化特征的规格、式样。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实性。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当核查申请人印模信息与其数字证书中所包含名称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应当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有效期应当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后,可以通过在线方式或至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进行更新延期。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制作信息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应当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电子印章使用

第十六条  本市各类政务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印章。本市各政务服务机构在各业务平台上使用电子印章应向业务平台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由主管部门按需授权使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

本市各政务服务机构应积极宣传推广电子印章使用,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电子公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当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印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根据其实物印章的加盖规定或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印章。

电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范围内使用。

第十八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不作为本市政务服务事项要求的原件材料,视同复印件。

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签署及验证等功能。

本市各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用电子印章进行印章的,可根据需要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印章、验章。

第十九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本市电子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应按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本市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

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当严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个人姓名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申请要求,重新制作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将予以注销。

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到达前三个月内进行更新。更新时,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单位撤并或注销、实物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应当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的注销应当由持有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系统应当对电子印章的制作、换领、注销以及电子印章使用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电子公章持有人应当及时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印章系统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电子印章系统应当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采用具有国家商用密码型号的产品,支持国产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电子印章应采用安全可靠产品。

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参照《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电子印章密码技术规范》(GB/T38540-2020)、《安全电子印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GM/T0031-2014)、《信息安全技术电子印章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A/T1106-2013)、《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GB/T33481-2016)等的规定。

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当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及密码测评等,也应与内网等网络作区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印章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印章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要求。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供。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133号)同步废止。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132183
来信来访渠道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来信请注明“《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其他渠道
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真至3378016;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94859185@qq.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1月3日 16时58分

关于《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2021年按照市委改革办要求,市“四最”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133号)。该办法实施以来执行较好。因文件执行有效期届满,需延续执行使用。市公安局再次起草了《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2月20日通过网站、信件、邮箱和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希望通过该办法的继续实施及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验证系统的同步应用,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子印章应用管理。通过规定期限的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六安市公安局

2024年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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