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 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征集时间:[ 2023-08-10 00:00 ] 至 [ 2023-09-09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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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9月9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cjgj.luan.gov.cn/)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02办公室,邮编:237000;来信请注明“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uanshipin@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36079。

附件:1.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附件1

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


一、《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序号

食品类别

类别名称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明细

备注

1*

乳制品

 

所有品种

 

2*

饮料

 

所有品种

 

3*

罐头

 

所有品种

 

4*

酒类

白酒

白酒(液态法、固液法)

允许固态法酿造白酒,仅限在自家门店销售

啤酒

所有品种

 

其他酒

1.配制酒(所有品种)

2.其他蒸馏酒(所有品种)

3.其他发酵酒[清酒、奶酒、]

允许其他发酵酒中的米酒(醪糟)、糯米甜酒

食用酒精

食用酒精

 

5*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

所有品种

 

6*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所有品种

 

7*

婴幼儿配方食品

 

所有品种

 

8*

食品添加剂

 

所有品种

 

9*

其它

  

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二、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序号

食品类别

类别名称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明细

备注

1

粮食加工品

小麦粉

营养强化小麦粉、专用小麦粉(所有品种)

 

2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

食用调和油,食用植物油(分装)

允许压榨法、水代法生产食用植物油

食用油脂制品

所有品种

 

食用动物油脂

所有品种

 

3

调味品

酱油

酱油

 

食醋

1.食醋

2.甜醋

 

调味料

1.液体调味料(所有品种)

2.食用调味油(所有品种)

 

食盐

1.食用盐(所有品种)

2.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4

肉制品

热加工熟肉制品

使用亚硝酸盐防腐的熟肉制品

小作坊熟肉制品参照餐饮服务环节禁用亚硝酸盐

5

方便食品

调味面制品

调味面制品

俗称“辣条”

6

冷冻饮品

冷冻饮品

所有品种

 

7

蜂产品

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所有品种

允许养蜂户自产自销

8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所有品种

 

 

:1.以上食品类别、品种明细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带*项为《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中禁止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食品。

 

   附件2

关于《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食品安全无小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我市食品生产小作坊快速发展,依法须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类别进一步明确。一些食品类别和食品品种的食品安全风险相对大。但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单,质量控制能力较弱,违法成本相对较低,难以保障这些较高风险食品的质量安全。明确禁止小作坊生产高风险食品,可有效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编制原则:一是应尊重传统,方便群众,符合地方食品产业实际。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扩大禁止品种。二是《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明确禁止的全部列入(目录中带*的食品类别)。三是未列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目录的品种,如我市小作坊可能生产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禁止;如我市小作坊不生产的,暂时不予以考虑,以后修订时根据需要经评估后决定是否列入。四是除考虑食品加工工艺要求、消费人群等风险因素外,鉴于食品小作坊掺杂使假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于易出现使用劣质原料、掺杂使假的品种也应重点防控。

2018年8月14日,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通知》(六食药监食〔2018〕111号),并向社会公布,经过五年的实施,有力指导了我市食品小作坊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近年来国家有关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情况的变化和机构改革后监管部门的调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修改工作。

二、修订过程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通知》(六食药监食〔2018〕11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与《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通知》(六食药监食〔2018〕111号)基本保持一致,对部分文字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全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未做调整:《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二部分内容做了调整: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现将修改完善情况介绍如下:

(一)关于监管部门职能调整。2019年机构改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合并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职责不变。

(二)关于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内容的调整。依据2020年3月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对第二部分的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增加了食品类别(调味品)食类别名称(食盐)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明细:1.食用盐(所有品种);2.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四、我市增加禁止品种的说明

(一)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小作坊的定义,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我市禁止的食品品种大部分对生产场所、设备及质量管理的要求较高,由于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较为简陋,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较差,原料进货查验不到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容易出现使用违法原料(如废弃食用油脂、动物下脚料、工业酒精等),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过程交叉污染,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应禁止小作坊生产来保障食品安全。

(二)营养强化小麦粉需添加营养微量物质(元素),且涉及配方的科学性及微量物质的添加方法、均匀方式等,要求较高,同时也容易出现掺杂使假等情况,应当禁止小作坊生产。专用小麦粉方面,我市不是小麦主产区。小麦粉生产企业极少,无专用小麦粉生产企业。专用小麦粉生产对生产设备、工艺、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食品小作坊无此能力。

(三)采购食用油进行分装、调和,虽然工艺并不复杂,但均不属于传统食品生产工艺,允许小作坊生产,掺杂使假风险大,且这些产品掺杂使假不易被消费者鉴别,应当禁止小作坊生产。

允许压榨法生产是针对乡镇的一些主要用于兑换的传统植物油加工作坊(如油菜籽油等)。允许水代法生产植物油针对有传统生产工艺的芝麻油加工作坊。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加工不属于传统工艺,掺杂使假、使用病死动物、畜禽下脚料甚至地沟油风险大,应当禁止小作坊生产。

(四)调味品的酱油、食醋、液体调味料、食用调味油、食用盐生产条件要求高,其产品风险程度高,如缺乏有效的生产设备设施和食品安全管理,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禁止小作坊生产。

(五)传统的酱卤肉、烤肉小作坊生产工艺与餐饮服务环节加工方式相同,产品保质期短,不需要使用防腐剂。此类产品,如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作为防腐剂,用量控制不当会导致食物中毒,风险巨大。为减少小作坊生产热加工类熟肉制品的风险,我市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规定》(2012年第10号公告),禁止此类小作坊使用亚硝酸盐。

(六)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主要成分是面和各种添加剂。存在滥用及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巨大风险,且考虑主要食用人群为中小学生,应当禁止生产。

(七)冷冻饮品包括以饮用水、乳品、甜味料、果品、豆品、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香料、着色剂、稳定剂、乳化剂等,经配料、灭菌、凝冻、包装等工序而制成的产品。生产需专用冷冻库,短途运输使用冷藏车,长途运输应使用机械制冷运输车。小作坊生产条件难以满足,且甜味剂、微生物指标容易超标,应当禁止生产。

(八)白酒产品存在使用工业酒精的巨大风险。本着尊重传统、控制风险的原则,我市允许固态法发酵白酒小作坊生产。其他发酵酒中的米酒(醪糟)、糯米甜酒是传统食品,历史悠久,工艺筒单,风险较小,允许生产。

(九)采购蜂产品进行加工,虽然工艺并不复杂,但均不属于传统食品生产工艺,允许小作坊生产,掺杂使假(使用糖浆及其它原料)风险大,且这些产品掺杂使假不易被消费者鉴别,应当禁止。但养蜂户自产自销的蜂产品有悠久历史,因此允许生产。

(十)特殊膳食食品是指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求,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求,食品生产企业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幼儿辅助食品、糖尿病人食品等。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与类似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特殊膳食食品是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而生产的。小作坊无此生产能力,应当禁止生产。

(十一)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售食品不适用本目录,按食品经营相关规定执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5136079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02办公室
其他渠道
luanshipin@126.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于8月10日至9月9日通过发函、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市局有关科室征求意见,收到意见4条,采纳2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1

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熟肉加工制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高,建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

未采纳。酱卤肉等熟肉加工制品是我市的传统食品,考虑到小作坊生产工艺简单、产品保质期短,不需要使用防腐剂,故未做禁止。但酱卤肉产品如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作为防腐剂,用量控制不当会导致食物中毒。为减少小作坊生产热加工类熟肉制品的风险,我市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规定》(2012年第10号公告),禁止此类小作坊使用亚硝酸盐。

2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建议将“允许固态法酿造白酒,仅限在自家门店销售”,修改为“允许白酒经营者在自家门店进行简易包装网上销售。”

采纳。已修改。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小作坊的销售方式、销售地域的答复,不限定食品小作坊的产品销售。此次修订后将备注项的表述内容删除。

3

霍邱县市场监管局

建议“将传统工艺糕点类食品纳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未采纳。依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编制原则,考虑到尊重传统、方便群众需求、传统糕点加工工艺简单以及地方食品产业实际,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未将糕点生产列入禁止目录。

4

市市场监管局网络监管科

建议对“禁止目录的有关表述对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一步明确禁止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

采纳。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执行。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9月27日 16时19分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于8月10日至9月9日通过网站公示、发函、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市局有关科室、食品小作坊业主和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5条,采纳3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1

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熟肉加工制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高,建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

未采纳。酱卤肉等熟肉加工制品是我市的传统食品,考虑到小作坊生产工艺简单、产品保质期短,不需要使用防腐剂,故未做禁止。但酱卤肉产品如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作为防腐剂,用量控制不当会导致食物中毒。为减少小作坊生产热加工类熟肉制品的风险,我市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规定》(2012年第10号公告),禁止此类小作坊使用亚硝酸盐。

2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建议将“允许固态法酿造白酒,仅限在自家门店销售”,修改为“允许白酒经营者在自家门店进行简易包装网上销售。”

采纳。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小作坊的销售方式、销售地域的答复,不限定食品小作坊的产品销售。此次修订后将备注项的表述内容删除。

3

霍邱县市场监管局

建议“将传统工艺糕点类食品纳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未采纳。依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编制原则,考虑到尊重传统、方便群众需求、传统糕点加工工艺简单以及地方食品产业实际,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未将糕点生产列入禁止目录。

4

市市场监管局网络监管科

建议对“禁止目录的有关表述对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一步明确禁止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

采纳。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执行。

5

赵**

建议修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下白酒一栏中的备注“允许固态法酿造白酒,仅限在自家门店销售”,更改为“允许固态法酿造白酒。”

采纳。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小作坊的销售方式、销售地域的答复,不限定食品小作坊的产品销售。此次修订后将备注项的表述内容删除。

文件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通知

六市监发〔202345

 

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开发区分局,市局各直属事业机构,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

2023927日 

 

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一、《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序号

食品类别

类别名称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

加工的食品品种明细

备注

1*

乳制品

 

所有品种

 

2*

饮料

 

所有品种

 

3*

罐头

 

所有品种

 

4*

酒类

白酒

白酒(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

 

5*

保健食品

 

所有品种

 

6*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所有品种

 

7*

婴幼儿配方食品

 

所有品种

 

8*

食品添加剂

 

所有品种

 

9*

 

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二、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序号

食品类别

类别名称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明细

备注

1

粮食加工品

小麦粉

专用小麦粉(所有品种)

 

2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所有品种)分装食用植物调和油

允许压榨法、水代法生产食用植物油

食用油脂制品

所有品种

 

食用动物油脂

所有品种

 

3

调味品

酱油

酱油

 

食醋

1.食醋

2.甜醋

 

调味料

1.液体调味料(所有品种)

2.食用调味油(所有品种)

 

4

肉制品

热加工熟肉制品

使用亚硝酸盐防腐的熟肉制品

小作坊熟肉制品参照餐饮服务环节禁用亚硝酸盐

5

方便食品

调味面制品

调味面制品

俗称“辣条”

6

冷冻饮品

冷冻饮品

所有品种

 

7

酒类

啤酒

所有品种

 

其他酒

1.配制酒(所有品种)

2.其他蒸馏酒(所有品种)

3.其他发酵酒[清酒、奶酒]

允许其他发酵酒中的米酒(醪糟)

食用酒精

食用酒精

 

8

蜂产品

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所有品种

允许养蜂户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

9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所有品种

 

注:1.以上食品类别、品种明细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

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带*项为《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中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

3.依法须取得许可的,经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

关于《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政策解读

为指导我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地方食品产业发展,2023年9月2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制定并公布了《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8年8月14日,原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通知》(六食药监食〔2018〕111号),并向社会公布,经过五年的实施,有力指导了我市食品小作坊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了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需要重新制定或修订《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起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修订工作,起草了《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

2023年8月10日至9月9日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征集调查”栏目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函至县区局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市市场监管局内部相关科室征求的意见建议。

9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公开征求公众、食品小作坊业主和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局相关科室、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的意见建议。

截止2023年9月11日,共从社会各界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征集意见建议5条,依法采纳3条,形成《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送审稿)》。9月25日,经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9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此《目录》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三、编制原则及工作目标

编制原则:一是应尊重传统,方便群众,符合地方食品产业实际。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扩大禁止品种。二是《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明确禁止的全部列入(目录中带*的食品类别)。三是未列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目录的品种,如我市小作坊可能生产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禁止;如我市小作坊不生产的,暂时不予以考虑,以后修订时根据需要经评估后决定是否列入。四是除考虑食品加工工艺要求、消费人群等风险因素外,鉴于食品小作坊掺杂使假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于易出现使用劣质原料、掺杂使假的品种也应重点防控。

工作目标:一是依法实施登记管理。以《目录》指导我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地方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针对高风险食品类别及产品,实施源头管理,积极防控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推动食品安全共治。增强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主体责任意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依法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的食品。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修订的《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与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基本一致,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目录》发布机关调整。在2019年机构改革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合并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职责不变。此次新修订的《目录》发布机关调整为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原《目录》第一部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目录”基本内容未做调整。

1.将“一、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目录”的表述修改为“一、《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表述。

2.修订的《目录》第一部分的内容完全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食品添加剂;(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四)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五)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3.对表格的备注项的文字进行了删除。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小作坊的销售方式、销售地域的答复,不限定食品小作坊的产品销售。

(三)对原《目录》第二部分“六安市扩大禁止目录”做了调整。

1.将“二、六安市扩大禁止目录”的表述修改为“二、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目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2020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对第二部分的《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将原《目录》中第一部分内容的“酒类”中的“啤酒、其他酒、食用酒精”调整在《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既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又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需要,明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此类产品。

(四)《目录》修订调整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产品明细详见《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五、禁止事由

(一)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小作坊的定义,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我市禁止的食品品种大部分对生产场所、设备及质量管理的要求较高,由于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较为简陋,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较差,原料进货查验不到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容易出现使用违法原料(如废弃食用油脂、动物下角料、工业酒精等),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过程交叉污染,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应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来保障食品安全。

(二)营养强化小麦粉需添加营养微量物质,且涉及配方的科学性及微量物质的添加方法、均匀方式等,要求较高,同时也容易出现掺杂使假等情况,应当禁止小作坊生产。专用小麦粉方面,我市非小麦主产区,无专用小麦粉生产企业,专用小麦粉生产对生产设备、工艺、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食品小作坊无此生产能力。

(三)采购食用油进行分装、调和,虽然工艺并不复杂,但均不属于传统食品生产工艺,允许小作坊生产,掺杂使假风险大,且这些产品掺杂使假不易被消费者鉴别,应当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

允许压榨法生产是针对乡镇的一些主要用于兑换的传统植物油加工作坊(如油菜籽油等)。允许水代法生产植物油针对有传统生产工艺的芝麻油加工作坊。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加工不属于传统工艺,掺杂使假、使用病死动物、畜禽下角料甚至地沟油风险大,应当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

(四)调味品的酱油、食醋、液体调味料、食用调味油等生产条件要求高,其产品风险程度高,如缺乏有效的生产设备设施和食品安全管理,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

(五)传统的酱卤肉、烤肉小作坊生产工艺与餐饮服务环节加工方式相同,产品保质期短,不需要使用防腐剂。此类产品如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作为防腐剂,用量控制不当会导致食物中毒,风险巨大。为减少小作坊生产热加工类熟肉制品的风险,我市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规定》(2012年第10号公告),禁止此类食品小作坊使用亚硝酸盐。

(六)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调味面制品主要配料是面粉和各种食品添加剂。此类产品存在滥用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风险,且考虑主要食用人群为中小学生,应当禁止生产。

(七)冷冻饮品包括以饮用水、乳品、甜味料、果品、豆品、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香料、着色剂、稳定剂、乳化剂等,经配料、灭菌、凝冻、包装等工序而制成的产品。此类产品生产需专用冷冻库,短途运输需使用冷藏车,长途运输应使用机械制冷运输车。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难以满足,且甜味剂、微生物指标容易超标,应当禁止生产冷冻饮品。

(八)白酒产品存在使用工业酒精的巨大风险。本着尊重传统、控制风险的原则,我市允许固态法发酵白酒小作坊生产。其他发酵酒中的米酒(醪糟)是传统食品,历史悠久,工艺筒单,风险较小,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

(九)采购蜂产品进行加工,虽然工艺并不复杂,但均不属于传统食品生产工艺,如允许小作坊生产,掺杂使假(使用糖浆及其它原料)风险大,且蜂产品掺杂使假不易被消费者鉴别,应当禁止。但养蜂户自产自销的蜂产品有悠久历史,因此允许作为食用农产品生产。

(十)特殊膳食食品是指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求,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求,食品生产企业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幼儿辅助食品、糖尿病人食品等。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与类似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特殊膳食食品是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而生产的。食品小作坊无此生产能力,应当禁止生产特殊膳食食品。

(十一)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售食品不适用本目录,按食品经营相关规定执行。

六、施行日期

《六安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自2023年9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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