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 2023-06-26 00:00 ] 至 [ 2023-07-26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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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现将市气象局送审的《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至7月26日。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六安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

一、征集时间

2023年6月26日至7月2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司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fj.luan.gov.cn/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18楼六安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收;

(三)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cfg3622028@163.com ;

(四)联系电话:0564-3622032。

 

附件:附件1 《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 《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霜冻、低温、高温、大风、雷电、大雾等引起的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其他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工作原则)  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有序;预防为主、联动应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六安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由六安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应对灾害性天气的预防、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鼓励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形成社会广泛参与、自救互助的良好格局。

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信息传播

第五条(气象部门监测预报预警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灾害性天气的实况监测、预报预警,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提出防范建议。不断完善监测网络系统和信息传输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

第六条(预警信号)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据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级别。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信号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号发布后,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

第七条(会商研判)  当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级别达到Ⅱ级以上(含Ⅱ级)时,由市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视情况设立的市专项指挥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开展灾害性天气会商,对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及影响进行总体研判。

第八条(预警信号发布)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等决策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充分利用短信、显示屏、电视、政务网、应急广播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

第九条(预警信号传播)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显示屏、广播、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

 广播电视、网络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媒介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绿色通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人群,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紧急情况下根据指挥部的要求随时采取插播、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等方式迅速播报和传递预警信号。

学校、医院、商场、车站、港口、码头、集市、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和传播方式。

有关单位从当地气象部门权威渠道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标明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不得删改预警信号内容或传播失效的预警信号。

 

第三章  应对措施

第十条(应对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等级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构建全市共同防范和应对灾害的应急机制。

根据预警信号等级和救灾气象保障需求,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指挥部相关单位研判气象灾害影响,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并加强实况监测、滚动预报。相关单位加强防灾巡查排险和值班备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进行分灾种响应。

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在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督促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人员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提醒社会公众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一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在二级应急响应基础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督促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在必要时全面停产、停工、停业、停课、停运,提醒社会公众尽量减少外出,储备必要的生活用品,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第四章  事中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机制)  灾害性天气造成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时,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指导支持,或者直接组织处置。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持。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受灾单位应当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处置的同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灾害、事故发生地基层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舆情应对)  负责灾害、事故处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牵头处置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五章  事后恢复

第十四条(事后恢复)  应急处置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修复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尽早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组织开展核灾报灾、群众安置、心理抚慰等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平稳有序。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十五条(基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发展,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和通信设备,强化应急救援力量。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队伍、装备和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灾害事故应急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社区(村)应急服务站建设,落实人员、物资和经费,提升基层综合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奖惩措施)  对在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六安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现将《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一)加强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必须举措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急难险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重大、责任重大。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要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再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提高降雨、台风、山洪、泥石流等预警预报水平,抓细抓实各项防汛救灾措施。

我市是气象灾害频发重发地区之一,暴雨(雪)、雷电、大风、雾霾、台风、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明显增多,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频发。据统计,近30年来,全球91.6%的重大自然灾害、67.6%的因灾死亡、83.7%的经济损失和92.4%的保险损失是由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引起的。据民政部门统计,极端强对流天气造成的人员死亡比重位列各类气象灾害之首,高达67%。极端气象灾害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2021年夏,全国多地出现极端灾害性天气,特别是7.20郑州特大暴雨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失,也暴露出政府在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机遇期,需要我们采取切实有效举措,防范化解极端天气带来的各类风险挑战,最大限度减轻由其产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断提高经济社会抵御极端气象灾害的能力和韧性。

(二)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规章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主要依据是《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六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条例”、“预案”),虽然条例和预案规定了我市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原则、规范了气象灾害防御各项活动并对应急指挥组织体系进行明确,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条例》制定较早,内容宽泛原则。《条例》2007年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2018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订,主要从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编制应急预案、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等角度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虽然对灾害应对措施进行了规定,但较为原则,具体应对措施不够完善,这也是地方性法规自身特点,需要政府层面进一步制定具体落实制度。

二是《预案》法律效力层级低,执行保障不够。目前,我市在应对重特大气象灾害过程中,一般按照《预案》的规定执行,虽然《预案》在执行层面措施较为具体,但《预案》属于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对措施建议性强、强制性较弱,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应急响应机制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关联。为此,亟需从政府立法层面解决《预案》虽有可操作性但执行效力较低的问题。

三是共同防范应对灾害性天气的良好工作格局还需进一步完善。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制定并完善防范应对灾害性天气的政府规章,是形成良好工作格局的关键。通过规章的制定,构建防范应对灾害性天气的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动令”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夯实保障措施,有助于形成各方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共同防范应对灾害性天气的良好工作格局。

、制定《细则》的可行性

)制定《细则》具有政策、上位法依据以及实践操作上的可行性

为进一步加强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完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格局,党中央和国务院不断制定完善相应工作规范,2016年,制定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 号),着力从健全统筹协调体制、健全属地管理体制、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机制三个方面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对制定《细则》起着重大指引性作用。除政策层面外,《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也进行了原则性指导和规定。我省制定的《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主要从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编制应急预案、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防范应对等方面规范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细则》的制定也具有较强指导作用。2020-2021年省、市政府修订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对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发布机制、应急响应启动级别、灾害预警标准和强化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和完善。以上政策文件和上位法构成了制定《细则》的充分依据。

制定《细则》有外省经验可供借鉴

外省立法实践上,201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应对极端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并于2019年修订完善;201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2021年,武汉市政府出台《武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长三角区域及相关省市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市制定《细则》提供立法借鉴。

、《细则》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细则》共十八条,由总则、监测预警与信息传播应对措施事中应急处置事后恢复、支持保障和附则组成。总则在前,支持保障和附则在后。

(一)总则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和政府职责等内容。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我市多发的灾害性天气种类,其种类列举依据《六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工作原则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结合应对工作实际,体现应急预案要求;总则中的第四条政府职责,原则性列明总体职责,主要包括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同时包括鼓励社会各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防范应对工作,形成良好工作格局的职责要求。

(二)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主要内容

第二章至第章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规律,规定从监测预警到应对措施事中应急处置、事后恢复支持保障等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规定监测预警与信息传播。总体思路是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目的是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迅速转化为气象灾害防御的“发令枪”和“消息树”。依据上位法,强调了气象部门监测、预报预警的职责;对灾害性天气预警的发布和传播,分层次分主体进行规定,即全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多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广泛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同时还明确了各媒体通信运行商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第三章详细规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以及针对各等级相关政府和部门、单位的应急响应措施。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信号的关系,二者紧密关联却有重要区别。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气象局相关规定,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为三级、二级和一级。针对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Ⅳ级(一般),没有设置相对应的响应等级,我市响应等级主要从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开始。原因主要考虑Ⅳ级(一般)蓝色气象灾害等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为一般,在应对灾害性天气情况下,还要尽可能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蓝色预警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完成难度较低的防范和自救,因此没有设置对应的响应等级。

章规定事中应急处置。按照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规律,分类别规定了受灾单位、基层政府和部门的及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明确灾害、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规定了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的支援请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指引性规定,明确了应按照《六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执行;针对舆情应对设置了第十条,意义在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助力构建全社会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良好格局。

章为后恢复工作。主要包括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尽早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群众安抚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平稳有序;指导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以及总结提升应对工作能力等内容。

章为支持保障。本章从个方面规定要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保障。一是依法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重点突出了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综合应急管理能力等保障内容;是通过规定开展灾害防御类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三是设置了对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集体和个人的奖惩措施。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在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责和具体措施设置上,主要将《六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应内容进行“升级”规定,即通过将《预案》里相关部门职责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上升为政府规章层面,以确保执行力。2018年9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六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4月30日,重新修订并经过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印发前广泛征求了各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622032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18楼六安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征求意见情况

 

为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市司法局将市气象局送审的《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6月26日至7月26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15条,采纳12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霍邱县检察院

建议进一步斟酌该细则的名称是否准确。《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明确,《细则》的适用范围是对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与标题表述不一致。同时,相关上位法的表述均为“气象灾害”,建议进一步斟酌。

采纳。

2

霍邱县检察院

建议进一步修改工作原则或调整《细则》的相关内容。如:第三条中明确的工作原则之一是“预防为主”,但《细则》中仅提到了预警,没有涉及预防的相关内容。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3

霍邱县检察院

建议进一步梳理文稿的相关内容,并对文稿体例结构进行相应的修改。如:第六章的内容主要是说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可将该部分内容修改后融入第一章总则部分。同时,第四条政府工作职责中应增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的相关工作职责。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4

霍邱县检察院

建议《细则》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规定做好衔接。如《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但《细则》中却没有明确。再如:《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预警信息发布遵循统一发布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细则》中提出的发布主体是“气象台”。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5

霍邱县检察院

《细则》的内容应做好前后衔接。如《细则》第六条明确了预警分为四个级别,而《细则》第十条仅明确了三个级别预警的应对措施。再如《细则》中明确了预警信息的发布,却没有明确预警信息的解除。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6

霍邱县检察院

建议规范文稿的相关表述。如《细则》第二条中“我市范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再如《细则》中出现“手机短信”“短信”等不同表述等。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7

霍邱县检察院

建议修改《细则》的解释机关。

采纳。

8

英锐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句有关部门前添加“应急管理、农牧、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通信等”。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9

英锐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第一款增加“将预警信息及工作指令直达基层责任人,提高预警信息时效性、通俗化和覆盖面,实现工作指令及时快速下达。第二款修改"广播电视、网络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媒 介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绿色通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 人群,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 预警信号。六安广电传媒集团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完 成电视、广播频道即时插播。手机通信运营商应在收到预警信息 后15分钟内完成手机短信推送发布,对符合全网发布启动标准 的预警信息,应在5小时内完成手机短信全网推送发布。气象部 门应会同通信运营商,充分利用手机“电子围栏”技术,在台风影响期间,对进入六安地区人员自动发送风险提示短信。

未采纳。规章内容不宜过细,预警信号传播已作相关规定。

10

英锐律师事务所

在第三章应对措施中增加针对不同的气象灾害,应当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未采纳。规章不宜规定过细,《六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明确分灾种应急处置措施。

11

社会公众(来电)

建议增加学校、幼儿园等教育部门教育引导学生,增强灾害防范意识的内容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12

社会公众(来电)

第五条表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第十八条为六安市气象主管部门。建议统一表述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13

社会公众(来电)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机制,建议增加越级报告的内容。即发生重大灾害时,县(区)政府可视情直接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视情直接报告中央人民政府

未采纳,无上位法依据。

14

社会公众(来电)

第十二条第二款,“灾害、事故发生地基层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委会不是基层单位,建议改成乡镇政府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15

社会公众(来电)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当地人民政府建议明确为是市级政府还是县(区)政府。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8月8日 10时24分

《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征求意见情况

 

为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市司法局将市气象局送审的《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6月26日至7月26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15条,采纳12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1

霍邱县检察院

建议进一步斟酌该细则的名称是否准确。《六安市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明确,《细则》的适用范围是对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与标题表述不一致。同时,相关上位法的表述均为“气象灾害”,建议进一步斟酌。

采纳。

2

霍邱县检察院

建议进一步修改工作原则或调整《细则》的相关内容。如:第三条中明确的工作原则之一是“预防为主”,但《细则》中仅提到了预警,没有涉及预防的相关内容。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3

霍邱县检察院

建议进一步梳理文稿的相关内容,并对文稿体例结构进行相应的修改。如:第六章的内容主要是说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可将该部分内容修改后融入第一章总则部分。同时,第四条政府工作职责中应增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的相关工作职责。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4

霍邱县检察院

建议《细则》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规定做好衔接。如《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但《细则》中却没有明确。再如:《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预警信息发布遵循统一发布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细则》中提出的发布主体是“气象台”。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5

霍邱县检察院

《细则》的内容应做好前后衔接。如《细则》第六条明确了预警分为四个级别,而《细则》第十条仅明确了三个级别预警的应对措施。再如《细则》中明确了预警信息的发布,却没有明确预警信息的解除。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6

霍邱县检察院

建议规范文稿的相关表述。如《细则》第二条中“我市范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再如《细则》中出现“手机短信”“短信”等不同表述等。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7

霍邱县检察院

建议修改《细则》的解释机关。

采纳。

8

英锐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句有关部门前添加“应急管理、农牧、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通信等”。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9

英锐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第一款增加“将预警信息及工作指令直达基层责任人,提高预警信息时效性、通俗化和覆盖面,实现工作指令及时快速下达。第二款修改"广播电视、网络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媒 介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绿色通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 人群,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 预警信号。六安广电传媒集团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完 成电视、广播频道即时插播。手机通信运营商应在收到预警信息 后15分钟内完成手机短信推送发布,对符合全网发布启动标准 的预警信息,应在5小时内完成手机短信全网推送发布。气象部 门应会同通信运营商,充分利用手机“电子围栏”技术,在台风影响期间,对进入六安地区人员自动发送风险提示短信。

未采纳。规章内容不宜过细,预警信号传播已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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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锐律师事务所

在第三章应对措施中增加针对不同的气象灾害,应当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未采纳。规章不宜规定过细,《六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明确分灾种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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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来电)

建议增加学校、幼儿园等教育部门教育引导学生,增强灾害防范意识的内容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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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来电)

第五条表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第十八条为六安市气象主管部门。建议统一表述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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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来电)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机制,建议增加越级报告的内容。即发生重大灾害时,县(区)政府可视情直接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视情直接报告中央人民政府

未采纳,无上位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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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来电)

第十二条第二款,“灾害、事故发生地基层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委会不是基层单位,建议改成乡镇政府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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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来电)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当地人民政府建议明确为是市级政府还是县(区)政府。

采纳,研究吸收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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