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为发挥信用监管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作用,督促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市水利局拟草了《六安市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集时间:2023年6月20日-2023年7月19日
二、 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 (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水利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lj.luan.gov.cn/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皖西大道1513号六安市水利局11楼水资源管理科,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lszyk@163.com;
(四)联系电话:李亚韬 0564-3339175。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六安市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安市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我局水资源科起草,2023年6月形成初稿,征求各县区水利部门和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六安市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五个部分,包含了总则、“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监督管理、 附则等内容。
1.监管对象。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水平衡测试报告编制单位、节水载体创建报告编制单位等从事水资源管理和节水调水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2.监管方式。信用监管,是指实行“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在水资源管理和节水调水工作中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信用状况等进行信用监管,并实施差异化管理。
3.公开期限。“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年。已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开期限延长1年。“黑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年。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1年。
六安市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信用监管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作用,督促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是指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水平衡测试报告编制单位、节水载体创建报告编制单位等从事水资源管理和节水调水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实行“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在水资源管理和节水调水工作中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信用状况等进行信用监管,并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信用监管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六安市水利局负责信用监管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其辖区范围内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监管结果。
第二章 “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关注名单”,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
1、承担的水资源论证报告质量评价出现一次不合格;
2、承担的其他水资源管理和节水调水相关的项目,出现一次未通过专家评审或验收的;
3、编制的技术报告或方案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被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4、承担的用水调查统计服务工作,因填报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被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5、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列入的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
1、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再次发生应当列入“ 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
2、作出不实承诺被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水资源管理和节水调水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拒不执行水资源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情形。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认定”的原则,确定拟列入“两单”的市场主体名单。拟列入“两单”市场主体名单,由认定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相关市场主体。告知信息应当包括列入问题情形、列入依据、列入部门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市场主体对被列入“两单”有异议的,应当自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认定部门应当组织复核,申辩理由不成立或者逾期未提出申辩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两单”对象的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两单”报送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市水利局网站予以公示。列入“黑名单”的,另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网+监管”平台公示。
第十条 “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年。已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开期限延长1年。“黑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年。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1年。
第十一条 “两单”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日期、公开期限等。
第十二条 “两单”公开期限结束,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两单”列入情形的,取消关注,相关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1、对其编制的水资源相关技术报告实行预审,预审不通过的不予上会;
2、用水调查统计第三方服务机构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
2、通报给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等相关信用评价管理部门,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监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经查实后,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信用监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水资源信用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8月17日 15时33分
为发挥信用监管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作用,督促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市水利局拟草了《六安市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2023年6月20日-2023年7月19日,通过网站公开、 电话、 书面信件、 电子邮箱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文件
六水办资管〔2023〕6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监管,督促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关注对象的列入情形
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是指在六安市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相关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平衡测试、节水载体创建等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1.承担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相关的项目,出现一次未通过技术评审或验收的;
2.编制的技术报告或方案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被通报、约谈的;
3.承担的用水调查统计服务工作,因填报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被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扣分的;
4.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5.承担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项目因报告编制问题被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
6.承担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相关的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的;
7.拒不执行水资源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确定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的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名单。拟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的,由认定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相关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告知信息应当包括问题情形、列入依据、列入部门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对被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认定部门应当组织审核,对申辩理由不成立或者逾期未提交申辩材料的,应当作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决定并公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情形、认定部门、列入日期、公示期限等。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报送至市水利局备案。
三、监管措施
对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的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在公示期限内实施重点关注(公示期1年),并采取约谈、通报等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推进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