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城管局 征集时间:[ 2023-03-20 00:00 ] 至 [ 2023-04-19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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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秩序管理,合理引导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分别简称《管理意见》和《议价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意见时间:2023年3204月19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http://cg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长安南路与梅山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1楼六安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收),邮政编码:237000,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意见”字样。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wgzx@163.com;

三、联系人:陈晨,联系电话:0564--3925683。

附件:1.关于《六安市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3.《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3年3月20日  


附件1

 

关于《六安市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秩序管理,合理引导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市城管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分别简称《管理意见》和《议价规则》),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住宅小区“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引发大量矛盾纠纷,影响到广大居民的生活和安全。《管理意见》和《议价规则》从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秩序、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行为等角度出发,旨在有效缓解广大居民停车难题,完善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机制,助力基层治理水平的提升。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借鉴学习省内外其他城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管理意见》和《议价规则》两份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管理意见》共提出了4方面19条措施,包括

1.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从停车位使用管理基本规定、合理增设停车泊位、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完善车辆行驶和停放标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五个方面对机动车停放管理进行梳理细化,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停车收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并向业主公开公示等事项。

2.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一是明确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主体。二是对停车收费管理进行了明确。三是对封闭式小区停车管理进行了规范。四是对开放式居民小区、无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居民小区增设临时停车泊位提出了意见。五是对恶意围堵小区大门、地下车库出入口、消防通道的违法违规停车行为以及“僵尸车”停车占位的处理办法、处置程序进行了明确,同时规范了停车区域管理人员的责任义务。

3.加强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具体规范了电动车停放、充电、充电设施的性能要求,同时明确了处理电动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的程序与各方主体。

4.加强监督检查执法。由于住宅小区停车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加强部门联动,共同推进规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等部门在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以确保停车规范化、秩序化,保障住宅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议价规则》共提出了9条规定,包括:

1.适用范围。

本《议价规则》第三条已经限定本《议价规则》适用的范围为: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者,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不适用于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规划为住宅停车位、车库的,适用本议价规则。

第四条明确住宅小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故本《议价规则》不对具体价格标准作出要求或建议,仅为业主与经营者协商议价提供程序规范。

2.协商议价过程。

1)第五条第一款为程序启动:调整停车收费可由经营者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由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强调“书面形式提出”的目的在于方便记录及作为存证。

2)第五条第一项要求经营者公示拟调价通告、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等信息,并给出不少于30日的公示时长,其目的是给予业主充分的知情权,让业主们知悉议价事项,积极参与其中。

3)第五条第二项协商过程明确已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经营者进行议价,尚未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可推选511名单数业主代表参与协商,更能体现业主自治。

4)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调价方案、新收费标准需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要求而设定。

3.其他重点内容

因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涉及广大业主和经营者经济利益,为谨慎起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试行一年,届时再视实际实施情况确定是否继续执行或调整后再执行。

 

 

 


附件2

 

六安市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

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秩序管理,有效缓解停车乱、停车难及造成交通拥堵等问题,保障住宅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

(一)停车位使用管理基本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库)数量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原则上每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库)。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确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按照规定施划停车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小区车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二)合理增设停车泊位。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实行“一小区一策”,以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人居环境为指导思想,开展停车综合治理。一是通过施划停车位解决一批。对建设年代较早、停车配套设施不足的老旧住宅小区,由属地政府牵头,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全面挖掘小区内部和周边道路、公园广场区域进行合理规划、有序管理、科学施划或增设停车泊位,供小区居民使用,统筹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泊位的,必须预留消防车通道和救援操作场地,其剩余道路宽度不得小于4米,道路拐弯处宽度必须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要求。车辆停放点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并设置限速标志。小区防火间距内和消防通道、高层公用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消防栓附近不得停靠车辆,并设立明显的禁停标志。二是通过整治地下停车库解决一批。对部分地下车库没有按照规定交付使用、车库配套设施不完备或者未通过验收,长期闲置不能使用的住宅小区,由属地政府负责督促有关企业按照建设(验收)标准进行维修、配套。三是通过纠正“只售不租”行为解决一批。对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对车库(位)只售不租的,由住建部门牵头,责令有关开发建设单位立即予以纠正。四是通过恢复地下车库规划用途解决一批。对擅自改变地下车库规划用途,造成停车难的小区,由属地政府牵头,责令有关企业尽快恢复地下车库的停车功能。五是通过推进共享停车解决一批。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实行错时停车的,双方应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共享协议,公示泊位数量、停放区域、管理措施等信息。六是通过谋划建设停车场解决一批。利用城区拆迁地块、长期闲置的边角空地等,由城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牵头,规划建设一批临时或永久停车场,供附近区域停车难的小区使用。

(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商品房买卖预售(现售)时进行公开公示。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纳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实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小区出入口或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车位(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车位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和场地使用费(车位租赁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及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临时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收取的停车位租金,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位租金和停车服务费,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牟取不当利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完善车辆行驶和停放标识。根据小区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和停车场地实际,施划醒目标志标线,设置交通标志和警示标识标牌,引导和提醒业主有序行驶、规范停放车辆、保持车辆同向停放,且不能影响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的正常通行。

(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指导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小区公共停车位分配办法、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车辆出入管理规定、车辆管理人员职责及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和小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停车管理制度,设置停车平面示意图、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专栏,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公告小区内停车状况,实现小区停车有序管理。城管部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小区停车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车辆实际,配置必要的车辆秩序管理员,引导业主充分利用小区内部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

(二)住宅小区内停车实行收费管理的,针对小区实际情况,停车泊位可以依法有偿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停车泊位分配和使用办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或专业停车管理单位实施。

(三)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提倡设置车辆门禁系统对小区车辆逐一登记实现智能化管理,已购买、租用车库(位)的业主应当对号入座,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商业往来顾客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临时泊位。大型客货车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放,但清运垃圾、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进入小区泊位的车辆损坏公共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四)开放式居民小区、无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居民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派出所对周边道路网络条件、交通组织和交通流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合理利用支路、背街小巷、建筑物间空档施划昼(夜)间临时停车泊位,结合实际确定泊车时段。对交通流量较小的及住宅小区周边的次干道、自行车便道及人行便道施划限时停车泊位,对夜间交通流量较小的次干道的慢车道施划限时停车泊位,附近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停放车辆。有关部门施划车位不得妨碍车辆24小时无障碍通行。

(五)停车区域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巡查、检查,对恶意围堵小区大门、地下车库出入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安全通道行为,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理。发现“僵尸车”停占车位现象,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联系业主及时处理,没有联系方式的应发放通知单并联系车管部门询问联系电话再联系,逾期仍未处理的上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三、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严禁在规定外的停车区域、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及未经规划审批的地下室停放各类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并设置禁停、禁充提示标识。

(二)电动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报告,由其进行处理。

四、加强监督执法检查

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规范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业主规范停车,自觉遵守小区车辆停放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辖区内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组织居民进行车辆停放自治管理。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规划指导,对增建、改建停车设施的项目进行审批。

(三)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破坏、占用绿地设置停车位、改建停车位的行为。

(四)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停车泊位施划、消防通道标志标线施划、警示标志标牌设置、车辆秩序维护等相关工作。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六)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车通道划线与管理,对未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各县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3

 

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合理引导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停车价格秩序,根据《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以下称住宅小区停车费)是指经营者按照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业主或其他使用人提供第三条所称停车场地、设施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本规则所称住宅小区车位经营者(以下称“经营者”)包括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含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及接受委托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

本规则所称议价是指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以下称“业主方”)与车位经营者双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协商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者,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不适用于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

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规划为住宅停车位、车库的,适用本议价规则。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五条 调整住宅小区停车费可由经营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营者应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议价发起函,并自公示之日起启动停车收费议价程序;也可由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自议价发起函送达经营者之日起启动停车收费议价程序。议价程序具体如下:

(一)启动停车收费议价程序后,经营者应在15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拟调价通告、车位产权文件或人防车位投资者证明、车位数量、车位位置、配比率等基本情况,接受委托的还需公示委托授权资料。上述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经营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提出,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经营者应将以上情况同时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作出书面报告,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应当派员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二)前项公示期满后,业主方与经营者双方对停车收费调价方案进行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参与协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由全体业主推选5-11名单数的业主代表参与协商,形成调价方案。

(三)调价方案可以通过业主书面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确定。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调价方案方可通过。调价方案经表决不通过的,按本条第(二)款要求重新协商后表决;调价方案经表决通过的,经营者应将表决通过后的调价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期间,经营者应对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四)调价方案公示期满后,业主方与经营者双方对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形成新收费标准。新收费标准可以通过业主书面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确定,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通过。新收费标准经表决不通过的,按本款程序重新协商后表决;新收费标准经表决通过的,经营者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新收费标准30日后,方可按新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启动停车收费议价程序之日起,议价时间超过6个月,业主和经营者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本次议价程序结束,同时由经营者将议价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六)住宅停车场收费应严格按照合同或约定执行,未经依法协商议价,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议价期间,停车收费按原标准执行。

第六条 居(村)委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做好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住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为协商双方有效开展议价创造便利条件。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指导;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管。

第八条 对经营者未经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业主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以及未按本规则要求如实公示相关信息或在议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纳入经营者的信用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各自按职责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925683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长安南路与梅山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1楼六安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安市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反馈形式 采纳情况
1 市委宣传部 无意见 复函
2 市文明办 1.建议在《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车位(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车位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和场地使用费(车位租赁费)。”修改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车位(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车位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和场地使用费(车位租赁费)。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指导,制定合理价格区间,推进居民小区内地面停车收费高于地下,引导市民优先使用地下停车泊位”

2.建议在《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车辆实际,配置必要的车辆秩序管理员,引导业主充分利用小区内部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修改为“(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车辆实际,配置必要的车辆秩序管理员,通过价格杠杆,引导业主充分利用小区内部地下停车场”。

理由:引导市民优先使用地下停车泊位。

3.建议将《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四、加强监督执法检查”中“(三)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破坏,占用绿地设置停车位、改建停车位的行为。”修改为“(三)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破坏、占用绿地设置停车位、改建停车位的行为。负责指导监督物业企业做好小区内停车收费、管理等工作”

4.建议将《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二)合理增设停车泊位”中删除“以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人居环境为指导思想”。

理由:该内容与此段内容无关。

5.建设将《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二)合理增设停车泊位”中“全面挖掘小区内部和周边道路、公园广场区域进行合理规划、有序管理、科学施划或增设停车泊位”修改为“在小区内部和周边道路、公园广场等区域,科学施划停车泊位”。

理由:原表述不通畅

复函 1.部分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规文件,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制定价格区间与上位法要求不一致,已删除此段表述。在“二、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中加入“鼓励和引导业主优先使用地下停车位,充分利用地下停车场等泊位资源”。

2.部分采纳,修改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车辆实际,配置必要的车辆秩序管理员,鼓励和引导业主优先使用地下停车位,充分利用地下停车场等泊位资源。”

3.不采纳,根据《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物业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所以,对物业费监督管理属于市场监管部门。

4.采纳。删除“以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人居环境为指导思想”。

5.采纳,修改为“在小区内部和周边道路、公园广场等区域,科学施划停车泊位,全面挖潜老旧小区停车泊位资源”。

3 市住建局 一、第四页(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建议将:“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商品房买卖预售(现售)时进行公开公示。”删除。

理由:1、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属于物业管理和物价管理范畴;2、《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编号GF-2014-0171)所制定,目前市住建部门无权将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没有法律依据。

二、第八页(四)“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停车泊位施划、消防通道标志标线施划、警示标志标牌设置、车辆秩序维护等相关工作”。建议修改为: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新建住宅小区内停车泊位施划、消防通道标志标线施划、警示标志标牌设置等相关工作。

理由:1、根据省住建厅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住建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故无法督促非新建小区监督执法检查。2、车辆秩序维护应属于物业管理职能,建议修改为城管部门。

复函 一、不采纳,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编号GF-2014-0171)“说明”篇 第1条“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二、采纳,修改为:“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新建住宅小区内停车泊位施划、消防通道标志标线施划、警示标志标牌设置等相关工作。”

4 市发改委 请删除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指导”

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负责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无相应依据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进行议价指导。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为市场调节价,根据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复函 不采纳,根据《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5 市公安局 一、《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第四项“加强监督检查”第(五)款,建议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进行处罚”修改为:“公安部门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依法进行处罚”

二、建议将业主自购车位(非人防)是否另外需要按月缴纳车位管理费进行明确,如需收费,收费标准也要明确。实践中因该项费用引起的矛盾纠纷警情比较多,占用公安机关警力资源。

三、建议设置物业收费统一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也减少因物业纠纷导致群众报警的数量。

治安督查支队复函 一、采纳,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或进行处罚。”

二、不采纳,业主自购车位(非人防)产权属于业主,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车位租赁费),但需要缴纳车位服务费(车位管理费),该项收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不能通过政府定价进行明确。

三、部分采纳,按照“皖美红色物业”建设工作要求,已安排部署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设置执法下沉公告牌,畅通居民投诉举报渠道。根据《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物业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所以,对物业费监督管理属于市场监管部门。

6 市民政局 无意见 复函
7 市司法局 建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将两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公众参与。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规定,征求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如两个文件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印发,在文件提交审议前,应当将文件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等资料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复函 采纳,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按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8 市财政局 无意见 复函
9 市人社局 无意见 复函
10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议将《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加强监督执法检查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住宅小区内增建、改建停车设施的项目进行审批”内容删除。

原因如下:《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六自然函〔2022〕539号)中第三条设施类中第五点明确说明了既有居住小区内部道路出新、划定地面停车位、更新现有停车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函 部分采纳,删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规划指导,对需要审批的增建、改建停车设施的项目进行审批。”按照《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加“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的车位施划。”
11 市市场监管局 一、原文为:“第七条各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住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为协商双方有效开展议价创造便利条件。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指导;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管”

建议修改为:“第七条各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住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为协商双方有效开展议价创造便利条件。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指导;城管部门负责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管”。

理由:根据三定方案职责划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议价规则的实施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即城管部门进行监管。

二、原文为:“第八条对经营者未经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业主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建议修改为:“第八条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有关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理由: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表述。

复函 一、不采纳,依据《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

二、部分采纳,原文已有表述,建议未提及“停车收费管理”。

12 市人防办 无意见 复函
13 市信访局 无意见 邮件
14 市消防救援支队 无意见 复函
15 金安区政府 1.建议在房屋预售时明确地下车库车位售价和租价的相关条款,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2.建议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地下车库车位的售价、租价以及临时停放费用;

3.建议在房屋出售时,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现场是否公示行为进行监管、处罚;

4.建议在“(二)合理增设停车泊位,三是通过纠正“只售不租”行为解决一批......开发建设单位立即予以纠正”后增加“租赁周期不超过三年,租赁期时长可以由业主自行选择”;

5.“(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中关于车位租赁费和车位管理费表述不够清晰规范,建议在“(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内容中把车位租赁费上限进一步明确,把车位租赁费和车位管理费单独描述;

6.建议在“(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将住宅小区......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增加“其中租赁费用不得高于周边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城市标准”;

7.建议在“(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不得违反......提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后增加“不得将车位租赁费与物业服务费捆绑”。

复函 1.采纳,已在《管理意见》“第(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中做出要求;

2.采纳,已在《管理意见》“第(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中做出要求;

3.采纳,在《管理意见》“四、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加入“(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房销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在显著区域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管。”

4.不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年的租赁周期与上位法要求不一致。

5.不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规文件,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制定车位租赁费上限与上位法要求不一致。

6.不采纳,原因同上。

7.不采纳,两费概念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已经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6 裕安区政府 1、《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大项第三小项“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中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位租金和停车服务费,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建议增加:如果有盈余,将盈余部分用于小区其他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

2、《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大项,第三小项“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提倡设置车辆门禁系统对小区车辆逐一登记实现智能化管理,已购买、租用车库(位)的业主应当对号入座,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建议删除:“对号入座”。

3、《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四大项中,建议增加第七小项,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产权分界处至电网的供电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并配合居民个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用电报装。

4、对《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无修改意见。

区政府办复函 1.不采纳,无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2.部分采纳,已将其改为“对号停放”

3.采纳,在《管理意见》“四、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加入“(八)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产权分界处至电网的供电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并配合居民、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用电报装相关工作。”

17 叶集区政府 《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者,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不适用于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修改建议:首先要明确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对于属于建设单位的所有的,该部分车位不具有公益性,因此不能按此议事规则,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精神,建设单位作为所有者拥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建议将该条款进行拆分或细化以防止与上位法规定抵触。 区城管局复函 不采纳,《议价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适用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第四条明确住宅小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符合上位法规定。
18 开发区管委 无意见 区城管局复函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5月18日 9时18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秩序管理,合理引导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分别简称《管理意见》和《议价规则》),并于2023年3月20日至4月19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等方式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有关单位反馈意见34条,公众反馈意见102条;其中,各单位意见采纳9条、部分(吸收)采纳6条、未采纳11条、无意见8条,公众意见采纳6条、部分(吸收)采纳21条、未采纳75条,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六安市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反馈形式 采纳情况
1 市委宣传部 无意见 复函
2 市文明办 1.建议在《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车位(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车位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和场地使用费(车位租赁费)。”修改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车位(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车位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和场地使用费(车位租赁费)。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指导,制定合理价格区间,推进居民小区内地面停车收费高于地下,引导市民优先使用地下停车泊位”

2.建议在《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车辆实际,配置必要的车辆秩序管理员,引导业主充分利用小区内部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修改为“(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车辆实际,配置必要的车辆秩序管理员,通过价格杠杆,引导业主充分利用小区内部地下停车场”。

理由:引导市民优先使用地下停车泊位。

3.建议将《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四、加强监督执法检查”中“(三)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破坏,占用绿地设置停车位、改建停车位的行为。”修改为“(三)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破坏、占用绿地设置停车位、改建停车位的行为。负责指导监督物业企业做好小区内停车收费、管理等工作”

4.建议将《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二)合理增设停车泊位”中删除“以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人居环境为指导思想”。

理由:该内容与此段内容无关。

5.建设将《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二)合理增设停车泊位”中“全面挖掘小区内部和周边道路、公园广场区域进行合理规划、有序管理、科学施划或增设停车泊位”修改为“在小区内部和周边道路、公园广场等区域,科学施划停车泊位”。

理由:原表述不通畅

复函 1.部分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规文件,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制定价格区间与上位法要求不一致,已删除此段表述。在“二、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中加入“鼓励和引导业主优先使用地下停车位,充分利用地下停车场等泊位资源”。

2.部分采纳,修改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车辆实际,配置必要的车辆秩序管理员,鼓励和引导业主优先使用地下停车位,充分利用地下停车场等泊位资源。”

3.不采纳,根据《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物业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所以,对物业费监督管理属于市场监管部门。

4.采纳。删除“以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人居环境为指导思想”。

5.采纳,修改为“在小区内部和周边道路、公园广场等区域,科学施划停车泊位,全面挖潜老旧小区停车泊位资源”。

3 市住建局 一、第四页(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建议将:“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商品房买卖预售(现售)时进行公开公示。”删除。

理由:1、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属于物业管理和物价管理范畴;2、《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编号GF-2014-0171)所制定,目前市住建部门无权将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没有法律依据。

二、第八页(四)“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停车泊位施划、消防通道标志标线施划、警示标志标牌设置、车辆秩序维护等相关工作”。建议修改为: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新建住宅小区内停车泊位施划、消防通道标志标线施划、警示标志标牌设置等相关工作。

理由:1、根据省住建厅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住建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故无法督促非新建小区监督执法检查。2、车辆秩序维护应属于物业管理职能,建议修改为城管部门。

复函 一、不采纳,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编号GF-2014-0171)“说明”篇 第1条“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二、采纳,修改为:“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新建住宅小区内停车泊位施划、消防通道标志标线施划、警示标志标牌设置等相关工作。”

4 市发改委 请删除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指导”

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负责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无相应依据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进行议价指导。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为市场调节价,根据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复函 不采纳,根据《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5 市公安局 一、《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第四项“加强监督检查”第(五)款,建议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进行处罚”修改为:“公安部门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依法进行处罚”

二、建议将业主自购车位(非人防)是否另外需要按月缴纳车位管理费进行明确,如需收费,收费标准也要明确。实践中因该项费用引起的矛盾纠纷警情比较多,占用公安机关警力资源。

三、建议设置物业收费统一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也减少因物业纠纷导致群众报警的数量。

治安督查支队复函 一、采纳,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或进行处罚。”

二、不采纳,业主自购车位(非人防)产权属于业主,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车位租赁费),但需要缴纳车位服务费(车位管理费),该项收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不能通过政府定价进行明确。

三、部分采纳,按照“皖美红色物业”建设工作要求,已安排部署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设置执法下沉公告牌,畅通居民投诉举报渠道。根据《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物业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所以,对物业费监督管理属于市场监管部门。

6 市民政局 无意见 复函
7 市司法局 建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将两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公众参与。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规定,征求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如两个文件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印发,在文件提交审议前,应当将文件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等资料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复函 采纳,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按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8 市财政局 无意见 复函
9 市人社局 无意见 复函
10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议将《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加强监督执法检查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住宅小区内增建、改建停车设施的项目进行审批”内容删除。

原因如下:《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六自然函〔2022〕539号)中第三条设施类中第五点明确说明了既有居住小区内部道路出新、划定地面停车位、更新现有停车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函 部分采纳,删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规划指导,对需要审批的增建、改建停车设施的项目进行审批。”按照《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加“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的车位施划。”
11 市市场监管局 一、原文为:“第七条各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住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为协商双方有效开展议价创造便利条件。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指导;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管”

建议修改为:“第七条各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住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为协商双方有效开展议价创造便利条件。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指导;城管部门负责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管”。

理由:根据三定方案职责划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议价规则的实施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即城管部门进行监管。

二、原文为:“第八条对经营者未经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业主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建议修改为:“第八条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有关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理由: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表述。

复函 一、不采纳,依据《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

二、部分采纳,原文已有表述,建议未提及“停车收费管理”。

12 市人防办 无意见 复函
13 市信访局 无意见 邮件
14 市消防救援支队 无意见 复函
15 金安区政府 1.建议在房屋预售时明确地下车库车位售价和租价的相关条款,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2.建议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地下车库车位的售价、租价以及临时停放费用;

3.建议在房屋出售时,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现场是否公示行为进行监管、处罚;

4.建议在“(二)合理增设停车泊位,三是通过纠正“只售不租”行为解决一批......开发建设单位立即予以纠正”后增加“租赁周期不超过三年,租赁期时长可以由业主自行选择”;

5.“(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中关于车位租赁费和车位管理费表述不够清晰规范,建议在“(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内容中把车位租赁费上限进一步明确,把车位租赁费和车位管理费单独描述;

6.建议在“(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将住宅小区......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增加“其中租赁费用不得高于周边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城市标准”;

7.建议在“(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不得违反......提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后增加“不得将车位租赁费与物业服务费捆绑”。

复函 1.采纳,已在《管理意见》“第(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中做出要求;

2.采纳,已在《管理意见》“第(三)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中做出要求;

3.采纳,在《管理意见》“四、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加入“(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房销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在显著区域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管。”

4.不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年的租赁周期与上位法要求不一致。

5.不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规文件,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制定车位租赁费上限与上位法要求不一致。

6.不采纳,原因同上。

7.不采纳,两费概念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已经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6 裕安区政府 1、《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大项第三小项“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中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位租金和停车服务费,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建议增加:如果有盈余,将盈余部分用于小区其他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

2、《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大项,第三小项“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提倡设置车辆门禁系统对小区车辆逐一登记实现智能化管理,已购买、租用车库(位)的业主应当对号入座,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建议删除:“对号入座”。

3、《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四大项中,建议增加第七小项,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产权分界处至电网的供电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并配合居民个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用电报装。

4、对《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无修改意见。

区政府办复函 1.不采纳,无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2.部分采纳,已将其改为“对号停放”

3.采纳,在《管理意见》“四、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加入“(八)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产权分界处至电网的供电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并配合居民、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用电报装相关工作。”

17 叶集区政府 《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者,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不适用于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修改建议:首先要明确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对于属于建设单位的所有的,该部分车位不具有公益性,因此不能按此议事规则,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精神,建设单位作为所有者拥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建议将该条款进行拆分或细化以防止与上位法规定抵触。 区城管局复函 不采纳,《议价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适用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第四条明确住宅小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符合上位法规定。
18 开发区管委 无意见 区城管局复函

《六安市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人 提出意见情况 是否采纳 是否采纳原因 来源
1 发件人:m18616791598@163.com(2023/04/04) 相关部门领导你们好,按照市里提出的建议,我仅代表个人观点发表意见。六安万达华府小区停车费问题已经闹了很久。22年9月中旬出现大规模抗议,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和不良的社会风气。究其原因就是万达华府物业公司和地下车位中心随意对车位费进行涨价。对往来车辆进出带来非常不便。从之前的车位120元+物业管理费30元涨到300元+30元管理费,后续由于业主抗争降到现在200月+30元管理费,费用依然很高。我们依旧建议恢复到120元车位费一个月。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主管单位无法直接制定或限定其价格。 邮件反馈
2 发件人:2919094708@qq.com(2023/04/05) 针对最近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小区群体业主闹的沸沸扬扬,大家都异口同声表示不赞成。我作为业主成员之一,自然表示不赞成,小区外围作为零时停靠地点,收费太不合理,并给业主.外围商业圈的顾客以及小区小区业主的家庭来客造成极大不便。现在的小区物业,不但管理不行,收费可以说一样不纳。整个小区一年这么多的物业费不知用到哪里去了。 不采纳 1.无明确修改意见。

2.住宅小区外围商业圈如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邮件反馈
3 发件人:522891202@qq.com(2023/04/10) 尊敬的市城管局领导: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构建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城市治理新格局。这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总体上我市在城市管理工作方面一直在向好、向上发展,这次的两份征集意见稿就是很好的说明。

本次由贵单位起草的关于小区停车管理和收费议价的征求意见稿受到广泛关注,因其真正涉及到市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是当前小区管理中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方,更是事关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性工作之一。为此,我想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收费标准。收费议价规则中能否根据新、老小区(或者车位性质)、小区周围有无公共停车位等情况,结合物价部门的规定,拟定一个收费标准。

2、明确起步收费时长。提出这一条是针对纯住宅小区的,因其没有商业活动,业主家里到访的都是来客。据了解,一些小区是2个小时后开始收费,很不合理,能否明确至少6个小时后计费。

如果这些关键因素没有把控,物业企业和业主很难达成共识,矛盾也会随之而来,更谈不上幸福感和满意度了。

如果贵局没有权限规定价格的话,还请与相关部门协商附上计价说明。

期盼正式出台的意见中有明确说明。谢谢!本人联系电话:15956478502

不采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主管单位无法直接制定或限定其价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访客或业主临时停车,可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停车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

邮件反馈
4 发件人:kuaile33@yeah.net(2023/04/12) 1.善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机制,电动车与机动车停放分开,路边停放电瓶车的区域安装遮阳棚,确保雨雪天气充电安全。也防止雨雪天气非机动车停机动车库,造成出行安全隐患。

2.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正常缴费,无论是购买时租赁,车位有需要维修的地方,设置维修期限,如15天,以免后期造成收费和服务的不平等,导致业主不愿意交车位管理费,最终造成矛盾。

3.物业费不可以禁止与车辆管理费同时收取,业主返回居住小组,车辆需驶入自己购买的车位,合情合理,与物业费不相关。

4.提升物业人员的服务水平。管理小区外来车辆进出时,耐心讲解车辆能停的位置。

5.针对外来车辆收停车费的小区,可以参照路辺停车收费,夜间20:00-8:00不收费,业主家来亲戚有可能会过夜,夜间不收费让市民感受人民至上。

6.人防车位的收费应该改归全体业主所有,可以投入到小区车位的维修和维护。

部分采纳 1.电动车停放和管理、停车收费不得与物业服务费捆绑等已在《管理意见》中约定,夜间停车收费也可通过《议价规则》与经营者协商;

2.关于车位维修、物业服务水平等属于物业服务内容,可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即:“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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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叶**

( 2023/03/25 21:27:12 )

小区车位是业主共有资源,收费的收益也应该归全体业主,对与不使用小区停车位的业主应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奖励)。 这样做的好处有: 1、提现公共资源使用上的公平公正,同时也彰显社会和谐。 2、通过这一举措,倡导车位资源的合理使用,杜绝个别业主过度占用小区资源、多占小区车位的情况。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的车位租赁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收取;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车位租赁费属于业主共有,其使用或分配由业主(业主大会)共同决定。 网上留言
6 孙**

( 2023/03/30 15:26:06 )

建议停车费允许按天、按月、按季度、按年收费。比如家里亲人进小区,每月150元,可以按照150/30,每天5元收费。 部分采纳 《议价规则》中已经规定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可以与车位经营者双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协商调整收费标准。 网上留言
7 孙**

( 2023/03/30 15:30:33 )

对于新入驻的小区,希望政府提供指导停车费;停车费可以根据市场调节,如未来有分时停车需求,小区内车位可以更好的被利用。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及如何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主管单位无法直接制定或限定其价格。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8 李**

( 2023/04/04 11:52:22 )

建议业主不收费用,外来人员可以适当收取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9 蔡**

( 2023/04/04 12:00:50 )

1、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2、不能高于原先租赁停车位的停车费用,不然实行不下去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10 王**

( 2023/04/04 12:18:07 )

1,小区公共停车位,应该是所有业主停车使用,不应该固定车位出租,更不应该被长期占用。可以按日进行收费,可以按外来省亲人员车辆5元/日(次),本小区业主车辆30元/月,进行收取卫生费。 ,2,关于地下商业车库车位,应该是开发企业按市场需求定价出售或出租,不作意见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及如何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11 杨**

( 2023/04/04 12:57:12 )

1、住宅小区对外来车辆按照收费停车场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停放 2、对本小区未购买及未租赁车位的车辆停放按照外来车辆标准执行 部分采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2.《管理意见》中已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指导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小区公共停车位分配办法、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车辆出入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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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

( 2023/04/04 12:59:48 )

1.针对有地上停车位的小区免收车辆物业管理费用。以幸福社区某小区为例,地面停车位至少300个,每月租金50元/车位,仅这一项收益每月就15000元,且这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以用来支付车辆的物业管理费用。 2.针对地下车位降低租赁价格。以幸福社区某小区为例,地下车位1000多个,每月租金150元/车位,但停放车辆仅20%,至少空留80%的空车位无人停放,形成资源浪费,导致每天晚上小区外路面停车难、乱停车现象。 3.以上两项举措减少居民生活支出,合理利用地下车库停车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停车难问题。简单来说就是租车位费用降低了,租车位人群增加了,地下车位停车多了,路面停车少了。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及如何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13 陆**

( 2023/04/04 13:24:23 )

规范小区车库出入口,禁止行人从车库出入口出入,防止发生意外。 因为小区物业没有执法权,对现在的小区业主行为只能进行劝导。 希望从管理意见角度给予支持。 部分采纳 《管理意见》中已对完善车辆行驶和停放标识中作出规定,关于禁止行人从车库出入口出入问题,可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网上留言
14 方**

( 2023/04/04 13:45:57 )

就目前六安消费水平来说,过高的停车费用不适用。对新老小区来说,正常停车位出租月租金在100元,当日停车24小时内收费封顶5元比较合适,老百姓也能承担的起。对于部分小区产权车位的,物业应该优先出租给业主,不应该不出租并作为经营性社会停车场,让业主车辆停放长期成为隐患。对于自购车位的车位管理费用应该建议免收,本来物业费就包含了日常公共设施的管理费。对于收取停车管理费以及停车费的小区,收费账目应公示业主,用于小区内部建设及部分活动的开展。 部分采纳 1.《管理意见》中已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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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赵**

( 2023/04/04 13:51:39 )

小区车位是业主共有资源,收费的收益也应该归全体业主,对与不使用小区停车位的业主应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奖励)。坚决反对收费都进了物业口袋。 这样做的好处有: 1、提现公共资源使用上的公平公正,同时也彰显社会和谐。 2、通过这一举措,倡导车位资源的合理使用,杜绝个别业主过度占用小区资源、多占小区车位的情况。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16 叶**

( 2023/04/04 14:07:23 )

1.建议政府将小区停车收费项目由市场自主调节价格改为政府指导价格,避免经营者因市场调节价格为依据定价过高, 2.是希望能够小区停车位夜间可以免费停车,做法可效仿智慧城泊一样,白天恢复正常收费,但要有一个上限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17 朱**

( 2023/04/04 14:36:05 )

贵了,建议给予降价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18 孙**

( 2023/04/04 14:59:02 )

对我市小区内停车位收费的个人意见如下:1、住宅小区室外停车位收费应当与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一致。 2、住宅小区地下停车泊位收费略高于露天停车泊位。 提高收费标准的优点如下: 1、调高收费标准可以提升停车泊位的利用率 2、提高收费的收益有利于物业机构对于小区建设、设施设备保养,提升住宅小区业主居住满意度。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19 周**

( 2023/04/04 15:14:01 )

1、小区外免费停车是一位难求,拥挤甚至占道停车是普遍存在,而小区内地下车库却是空空,归期原因是业主于物业双方长期处于对立的存在,物业为了能够收取更多的费用往往停车费收取较贵,其目的是想以此让业主们购买车位,虽然车库建设需要成本投入,但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经计入开发成本,因此小区收取停车费价格不能和社会停车位价格一样,应该比社会停车收费标准更低,以服务业主为导向,更多让多的市民有地方停车,愿意停车,物业服务方增加收益,业主减少停车开支,形成良性循环; 2、每个小区内都设有人防车位,这些人防车位物业服务公司应该明确标识出来,人防车位本身就不能买卖,应该免费开放给业主使用,同时业主也要保证,遇人防应急使用时可迅速腾让空间; 3、现在普通小区一个月150元,但是单天停车收费却是很贵。例如有的小区前2小时内免费,满2小时收费5元,每多一小时收费增加1元,基本上一天停车费得25元,让人难以承受,就算白天上班,下班回来停车也是长达12小时单天停车收费也是高达15元,对于业主来说成本较高,因此对于临时停车建议采取弹性机制,不要收费过高。 不采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即:“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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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王**

(2023/04/04 15:46:30 )

一、小区设立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停车位的管理时间,收费等。 二、对于采用出租手续管理费用的停车位,应当将这部分费用用于整个小区的管理中去,并进行公示。 三、办理交费的停车位,在停车位上的车辆管理应予以完善。比如停在租用的停车位上车子发生刮擦,事故之类的,目前这类扯皮事情太多。 四、费用标准建议由政府进行统一指导。 部分采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2.临时车位、停车管理规定等属于物业服务内容,可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理意见》中已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指导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小区公共停车位分配办法、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车辆出入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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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孟**

(2023/04/04 15:48:55 )

对小区外来车辆收费,本小区车辆不收费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22 冯**

(2023/04/04 16:13:59 )

新能源充电桩要在小区硬性配套几个,新能源车越来越多,充电是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采纳 《管理意见》已就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和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作出规定。 网上留言
23 陈**

(2023/04/04 16:14:13 )

为方便小区业主家人、亲戚或朋友来访(暂住),小区内未租、未售的停车位可以按日办理,价格最高每天5元,这样既体现对业主的关心,也彰显了六安城市的人文格局。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24 闻**

(2023/04/04 19:12:44 )

我建议住宅小区停车位出租月租金在100元,当日停车24小时内收费封顶5元比较合适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25 姜**

(2023/04/04 21:02:10 )

作为一名业主代表,我认为小区地上车位可以出租,但要加强管理,出租所得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被物业非法占有。 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26 姚**

(2023/04/04 21:32:15 )

四轮燃油车和新能源车收停车费。 两轮的电动车、摩托车不收停车费,电动车充电收费。 车库停车位公开透明,要保证买不起或不想买车位的业主车辆有地方停放。 部分采纳 1.《管理意见》中“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已就相关内容予以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2.两轮的电动车、摩托车是否收费可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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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王**

(2023/04/04 22:06:16 )

可以收费,但是收费标准要合理。可以根据是否为本小区业主,长期短期停车 等因素来收费 部分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28 周**

(2023/04/04 22:31:41 )

全市要加大对各个开发商的监管,现在市中心的停车位非常的紧张,好多人来市中心办事全部找不到车位,归根结底是小区捂住车位不予租赁,全部想要高价卖出,小区业主也就在路边占用公共车位停车,导致其他外来车辆无法找到停车位。这不仅影响到市容市貌,甚至影响到交通安全。比如市区环球港小区,仅仅拿出少量地下车位租赁,还有很多车位只卖不租,导致很多业主在周边马路停车,而该地段有许多商业区域、学校、医院,人流量较大,甚至每到放学下班时间,就堵塞交通。建议政府出面管理,小区车位买卖租赁自由,不占用公共资源。 采纳 《管理意见》中“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已就相关内容予以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网上留言
29 程**

(2023/04/05 05:53:36 )

1.我建议逢年过节开放小区,政务大楼,公共场合,所有停车位,供市民使用,周六周日停止露天停车收费,政务大楼停车位周六周日也对外开放,这样就可以带动市场消费,一想到停车难都不想出去消费了,因为不方便所以选网购,这样一来好多实体店面临倒闭2.小区内停车位就应该对业主免费,因为业主已经交过高价物业费了,停车费就应该包含这物业里,就比如我们买房公摊面积都包含我们房子面积里的,我们也是出了钱,也交了高价物业费,交了物业费就应该为业主服务,停车也是服务项目之一,对来访车辆3小时内免费,24小时收取5元,月租金不高于100元 部分采纳 1.《管理意见》中已就合理增设停车位作出规定,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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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周**

(2023/04/05 09:54:42 )

我建议小区里面的停车位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免费停放,这是业主共同享有的权利,须提前在物业登记,每户不超过2辆。外来车辆不准进入小区里面停放,如果是走亲戚,应有业主领进通知岗亭,收费每24小时8块钱。如果收费,将造成大量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出,增加风险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31 赵**

(2023/04/05 10:45:11 )

和谐名城小区地下停车场不仅收费非常贵,而且环境很差,灯光很暗,地面经常有狗屎,钉子之类的东西,长时间无人打扫!地下临时停车费高达20一天,之前2小时内免费调整为40分钟内免费,但停放车辆仅15%,至少空留85%车位无人停放,形成资源浪费,导致每天晚上小区外路面停车难、乱停车现象。希望政府部门可以要求和谐名城小区降低车费,回复到之前2小时内免费!!!能够合理利用地下车库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另外本小区车位卖到五六万的价格!!!非常不合理,希望政府部门能多为老百姓考虑,解决老百姓身边的实际问题!谢谢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32 汪**

(2023/04/05 11:03:05 )

位于浙东商贸城绿蓝子超市旁边地下停车场和停车场正对面的一个私营停车场,停车收费特别贵,地下停车场进去就是五块,即使只是停上三两分钟,也要五块钱,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33 向**

(2023/04/05 11:06:33 )

在满足业主停车的条件下,合理归划地面泊车位,降低地下车库停车位的租赁费用,引导业主租赁地下停车位,缓解地面停车位紧缺的问题。 采纳 《管理意见》明确规定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业主优先使用地下停车位,充分利用地下停车场等泊位资源。 网上留言
34 赵**

(2023/04/05 11:10:38 )

老百姓的收入底,物业乱收费的比较多,租车位都没有正规发票,合理合法的收费老百姓都能接受,六安市一个三四线城市租个车位要一百五,管理费也要三十。与六安老百姓的收入不成正比。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35 晏**

(2023/04/05 13:51:32 )

作为小区业主,我只想知道收取停车费对车辆有哪些责任?既然收了费总要物所值,不能仅仅是场地费,如果是场地费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的公共场地是有使用权的,那么停车费对小区 业主而言,是不是算重复收费了。如果缴纳了停车费,车辆在小区内有丢失、剐蹭等损失都由收费方付全责,作为小区的业主也愿意交纳停车,必定自己的车辆在别人的“保护中”,给点“看护费”也是应该的,物业也付出了劳动,但是那种光拿钱不干事的收费项目,只能让业主换物业。 部分采纳 1.《管理意见》已就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做出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均有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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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蔡**

(2023/04/05 13:55:48 )

首先,应该在有地下车库的小区实行人车分流,一是解决乱停乱放问题;二是解决人与车间之间可能发生的相互矛盾;三是有利于创城工作面面俱到。其次,在地下车库停车位满员后再考虑小区内停车的问题。 部分采纳 1.人车分流涉及规划、建设、消防等因素,各小区不尽相同,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组织业主讨论决定。

2.《管理意见》明确规定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业主优先使用地下停车位,充分利用地下停车场等泊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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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余**

(2023/04/05 14:11:41 )

建议业主车辆在小区内免费停放,增加新能源停车位,外来车辆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2小时后可以收费 部分采纳 《管理意见》已就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和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做出规定。 网上留言
38 朱**

(2023/04/05 14:19:45 )

家住金环万象城,地下车位租金180/月,管理费 30/月,这对于六安来说 已经过高了,不收费也不行,僵尸车太多,白天2小时免费,月租金50-80,这是个合理的区间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39 程**

(2023/04/05 16:27:58 )

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只希望日常出行用车方便,有地方停车且价格合理。 1、已购买车位,建议按10-20元/月收取费用; 2、按月租赁,建议按90-120元/月收取费用; 3、临时停车,建议按5元/天收取费用。(部分小区现在收费20-25元/天,假如一个六安人在合肥工作,周末回来,每月8天停车成本160,比月租都贵,他还会回来吗?加速人才流失,六安还有发展希望吗?) 所谓管理成本,保安4人、保洁按300个车位/人、地面维修费用、其他(兼职门禁系统、简直项目经理)等,不超过3万元。按小区车位1000个计算,月收入3-4万,足够使用。 现在有的小区入住率低,物业希望通过加收已住业主的费用维持成本,那请问已住业主的权益谁来维护?难道物业不应该考虑降成本吗?政府不应该考虑为什么人那么少吗?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停车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上留言
40 张**

(2023/04/05 17:00:03 )

针对老旧小区改造后的车位,建议老旧小区取消停车位管理费用,外来人员停车适当收取费用;针对新小区建议规范收费,有停车位的业主,小区物业还要进行收取管理费费用,乱开目录收费,建议进行规范;在没有停车位的情况下爱,建议新小区可以按照天、月、季度、年进行收取停车费用。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41 鲍**

(2023/04/05 20:24:52 )

本小区车辆免费,外来车辆2小时内免费,超过时间按时间段收费,24小时内最高不超过10元;小区地面应该保留公共停车位,但以我们小区为例,大多数车位都被物业出租了,但相关费用从来没有还给业主或抵扣物业费;调整停车收费可由经营者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必须取得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42 余**

(2023/04/05 21:53:58 )

购买过车位的业主,不应该再次收取车辆管理费,毕竟已经交过物业费了,简直就是重复收费,还有小区地下车库不应该对外开放,即使对外开放也要全体业主同意,不应该由物业单方面宣布。 不采纳 车辆停放服务费、地下车库是否对外开放问题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网上留言
43 杨**

(2023/04/06 10:43:52 )

购买过车位的业主,不应该再次收取车辆管理费,毕竟已经交过物业费了,简直就是重复收费,还有小区地下车库不应该对外开放,即使对外开放也要全体业主同意,不应该由物业单方面宣布。 不采纳 车辆停放服务费、地下车库是否对外开放问题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网上留言
44 熊**

(2023/04/06 15:14:41 )

我建议每月租金100元,临时车封顶5元每天比较合理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45 龚**

(2023/04/06 15:16:23 )

每月租金100元,临时车封顶5元每天比较合理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46 丁**

(2023/04/06 15:17:17 )

建议每月租金100元,临时车封顶5元每天比较合理,这样不仅能够合理利用地下车库停车资源,而且能够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希望政府部门此次征求意见能多为老百姓考虑,解决老百姓身边的实际问题!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47 罗**

(2023/04/06 15:28:56 )

回迁小区不建议收取停车费,合肥回迁小区物业费都不收取,六安回迁收取物业费,同时还收取停车费。未拆迁前不用交物业费及停车费,回迁户建议不收停车费用。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48 程**

(2023/04/06 17:06:09 )

对与老小区内公共道路保障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应设置为临时停车位,本小区业主免费停放或停放超过24小时收取费用,确保应急使用。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49 张**

(2023/04/07 11:49:06 )

小区商业门口公共区域停车位不能被商户霸占,应由物业统一管理,业主可用,应在文件中给予明确。 采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管理意见》中已在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中作出相关规定。 网上留言
50 洋**

(2023/04/07 15:33:04 )

地上地下车位分开管理和收费,地上车位不应由一人长期享有,每1-3年可以对地面车位有需求的实行摇号确定。地下人防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出售,租赁车位每月在100元左右符合本地行情。物业管理者应当保证地面清洁和窨井盖板破损及时更换。或者小区地上车位少的建议划作“两轮、三轮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使用。 不采纳 1.地上车位使用权和车位的清洁管理问题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即:“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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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余**

(2023/04/07 15:54:05 )

我建议月租金不超过100元,临时车收费封顶5元每天,希望采纳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52 汪**

(2023/04/08 14:21:52 )

建议租金在80-100每月,临时车5元每天封顶,已买车位不收管理费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53 刘**

(2023/04/08 17:40:29 )

我觉得城区住宅停车费原则就是少收尽量不收,而且不应该一刀切,特别是回迁小区,车位规集体所有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物业费里面已经包含了相关小区内秩序维护费用。 2、车子出现任何问题也是报警处理,小区物业无执法调查权。 3、只要小区在停车内实现摄像覆盖即可,无需任何投入,而小区摄像覆盖基本上小区都能完成的,不能完成小区摄像覆盖的更不应该收取费用。 4、可以收一定的网络维护费用,要是安排有专人负责车辆停放和安全保障的应该公示,并经社、区相关部门确定后,再制定收费标准。 5、收费标准不应该一刀切,不同小区特别是回迁小事,物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而且购买车位的还有未购置车位的,回迁小区公共车位的应该因地制宜,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物业服务水平,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54 李**

(2023/04/09 14:03:58 )

过高的停车费也违背了暖民心停车难行动,住宅小区停车关乎到千家万户的民生实事。六安正处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降低了住宅小区的停车费,很大程度上也缓解乱停乱放现象,就拿金寨县城来说,住宅小区停车极少收费,县城管理井井有条,很少看见拖车,乱停乱放现象。因此我建议住宅小区停车位出租月租金在100元,当日停车24小时内收费封顶5元比较合适,老百姓也能承担的起。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55 马**

(2023/04/10 11:36:30 )

建议业主不收费用。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56 蔡**

(2023/04/10 16:38:13 )

本次由贵单位起草的关于小区停车管理和收费议价的征求意见稿受到广泛关注,因其真正涉及到市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是当前小区管理中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方,更是事关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性工作之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收费标准。收费议价规则中能否根据新、老小区(或者车位性质)、小区周围有无公共停车位等情况,结合物价部门的规定,拟定一个收费标准。 2、明确起步收费时长。提出这一条是针对纯住宅小区的,因其没有商业活动,业主家里到访的都是来客。据了解,一些小区是2个小时后开始收费,很不合理,能否明确至少6个小时后计费。 不采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2.临时停车管理等可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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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谢**

(2023/04/10 18:10:39 )

一、针对《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的建议:1.为确保业主因未认真阅读而误签合同造成的后期矛盾,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加入”如信用卡申领中的黑体字抄写确认“条款。确保业主群众知悉相关重要条款。2.为确保收费公示的真实性,应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的同时附上相关部门的核价批复文件,防止收费企业随意制作公示牌。

二、针对《合理增设停车泊位》的建议:目前部分小区低下车库建设有双层停车架,没能发挥有效作用,占地还堵心,无论是如何的合规,事实证明是错误的规划设计,就应该及时纠正,就像行政干部的任用都是一套规范审批流程走下来的,后期如果证明人岗不匹配,也会及时做出纠正调整的,关键是相关部门要下决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应通力协作,共同为适应新发展需求担当作为。

三、针对《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的建议:1.少了新能汽车充电桩的重要部分,此处所指充电桩是220v的民用慢充。现在新能源汽车越来越多,小区内部公共充电桩严重不足,各小区应因地制宜邀请第三方或自建充电桩。2.缺少老年代步车管理部分,此类车辆虽未严格列入机动车行列,但车辆的尺寸,外观及60km/h下的机动性能和机动车在小区里的影响没有区别,同时此类数量也很庞大,此类车辆也应纳入机动车管理。

四、针对《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的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该项工作实行负面积分制,第一次警告贴条,第二次拖离。 以上建议不成熟,仅供参考。

部分采纳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企业签订,相关法规中没有对物业企业与单个业主签署服务协议作出要求,不适合加入抄写确认重要条款的内容。《管理意见》中已在“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中做出相关规定;收费公示内容、格式等均可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2.双层停车位功效问题不属于此次文件制定范围。

3.新能汽车充电桩、老年代步车管理可由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提出,物业公司按照相关管理规约落实。

4.小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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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周**

(2023/04/10 19:35:07 )

小区居住业主已按规定缴纳一定时间内的车位管理费给小区物业后,该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占有权。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共性问题即陌生车辆停占该业主车位时,且无法联系到该停占车辆业主或该业主任性不开走等,造成享有该车位的小区业主无法将自己车辆停入,致使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占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警示和惩罚该停占车辆业主无脑或任性停车而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业主投诉后,采取现场拍照取证,接受小区物业出具该业主按规定缴纳一定时间内的有效车位管理费收据等相关行政行为后,将该停占车辆业主的车辆拖走至指定停车场停放。停放费用应由停占他人车位的业主支付。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59 徐**

(2023/04/11 11:20:41 )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共性问题即陌生车辆停占该业主车位时,且无法联系到该停占车辆业主或该业主任性不开走等,造成享有该车位的小区业主无法将自己车辆停入,致使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占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物业公司在收取车位管理费后也未履行职责,建议取消已购买车位并办理产权证的车位管理费。同时为警示和惩罚该停占车辆业主无脑或任性停车而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业主投诉后,采取现场拍照取证,接受小区物业出具该业主按规定缴纳一定时间内的有效车位管理费收据等相关行政行为后,将该停占车辆业主的车辆拖走至指定停车场停放。停放费用应由停占他人车位的业主支付。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60 李**(2023/04/12  20:39;50) 购买过车位的业主,不应该再次收取车辆管理费,毕竟已经交过物业费了,简直就是重复收费,还有小区地下车库不应该对外开放,即使对外开放也要全体业主同意,不应该由物业单方面宣布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61 李**(2023/4/17 10:46:00) 1.现行的车位管理办法2020年颁布,本办法目前仍在征求意见稿。对于在此之前销售的车位出现纠纷,有无上位法遵照?六安市现在大多数小区车位都是在2020年之前销售、租赁、交付,目前存在部分纠纷,但开发企业辩称:2020年之前无车位管理办法,不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广大群众无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建议本办法对颁布之前的销售行为,但在办法颁布之后产生纠纷的情况及对照办法予以明确。 不采纳 新颁发的政策、法规无法溯及既往,只能对存在的现状问题进一步规范,本办法颁布前的车位管理问题可依据当时的上位法规或其他政策执行,如《安徽省物业条例》《人防法》等。 网上留言
62 丁**(2023/4/17 21:05:06) 1.收费不合理,2.要是收费建议晚上必须免费和城市泊车位一样,3.双休日,节假日必须免费。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63 李**(2023/4/18 9:18:54) 1.有地下车库小区应实行人车分流,避免人车矛盾纠纷 2.地上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资源,应对本小区业主免收管理费 3.地下车库收费标准应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适当调整 4.商户前公共停车位不应该是商户独享资源 5.缴纳费用必须提供正规发票 6.对地上非机动车位充电处应加设雨篷,避免雨雪等恶劣天气引发意外 7.加强对消防通道的疏通,严禁任何车辆及其它物品占用 部分采纳 1.《管理意见》中已对电动车充电、消防通道管理、公共车位管理等作出规定。

2.人车分流涉及规划、建设、消防等因素,各小区不尽相同,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组织业主讨论决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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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张**(2023/4/18 12:33:44) 建议租金在80元每月,临时车5元每天封顶,已买车位不收管理费。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主管单位无法直接制定或限定其价格。 网上留言
65 黄**(2023/4/18 14:59:58) 1、应明确上述2则征求意见稿的住宅小区包含城区已建成、在建、拟建住宅小区。 2、《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试行)》是特指“协商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那原有已执行的收费标准,如小区内部地上(下)停车位,商铺门口共有的停车位,是如何设立并执行的?建议也按照本规则实行 不采纳 1.新颁发的政策、法规无法溯及既往,本办法颁布前的车位管理问题可依据当时的上位法规或其他政策执行,如《安徽省物业条例》《人防法》等。

2.《议价规则》中明确对已执行的收费标准,可以进行协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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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戚** (2023/4/4 13:50:29) 家住阳光巴黎春天小区,对于大型小区有地下车库车辆管理建议,相关工作人员或则是物业负责人可以到六安吾悦华府参观一下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管理模式,地下车库充分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引导放到地下车库,小区内地面上基本看不到车辆给人舒适安全居住环境,本人所在小区地下收费很贵各种收费逼小区业主停在地面上,造成小区内主干道双通道被迫改成单通道,另外一个通道画成一排停车位,小区内地下车库基本上闲置不用,小区内随意搭建两轮充电桩车棚影响小区环境美观。 部分采纳 1.人车分流涉及规划、建设、消防等因素,各小区不尽相同,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组织业主讨论决定。

2.《管理意见》明确规定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业主优先使用地下停车位,充分利用地下停车场等泊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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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曾** (2023/4/4 14:08:23) 收来的费用是用来干什么,怎么用,谁来用,能保证每个业主的权益不受侵害吗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68 橘子 (2023/4/4 14:23:08) 围绕提升城市形象,建设最美六安的原则,停车管理和收费的行为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住宅小区周边“停车难”、“乱停车”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大型节假日,小区内部的停车问题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在规划小区停车位的时候可以设置地面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的投放可以作为已购买车位的小区业主停车,其他临时进入小区停车的车辆停放在地上停车场,并对地面停车场采取按时收费的办法,如:2小时内免费,2小时以上5小时以内收费5元,这样对于临时进入小区有事或过年走亲戚的朋友时间上也是充裕的,而小区所得的停车费收入可以用于平时小区内组织一些惠民活动的经费,也可在平时过节的时候物业发放一些免费的临时出入小区的停车卡给业主,对于业主来说也是一种惠民行动。 部分采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和如何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2.临时车位、停车管理规定等属于物业服务内容,可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理意见》中已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指导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小区公共停车位分配办法、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车辆出入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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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吴** (2023/4/4 14:31:46) 首先小区车位是业主共有资源,收费的收益也应该归全体业主,公开公正 一,小区公共部分(包括车位)对外营收费用必须公开,项目支出公开并接受业主监督,合理公正使用费用; 二,杜绝个别业主过度占用小区资源、多占小区车位的情况; 三,小区车位租金定价不应高于本区(开发区)在册的车位平均租金费用,也可以根据物业服务的质量定价(物业服务质量由业主打分); 四,收取车位管理费没有提供到任何服务,车辆遭到损坏,物业不进行赔偿,目前居民有很大争议和意见; 五,既然已经收取了车位租金,又重复性收取管理费,这属于乱收费,无政府部门加以制止。 部分采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2.《管理意见》中已规定车位(库)数量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原则上每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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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张**   2023/4/4 15:03:34 小区开发商为卖车位故意提高租金价格,以前地下车库租金600一年,后来长到2400一年,现在1800一年。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在金安区物业排行榜位列倒数第三,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严重不符。且二期地下车库通风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小区地下车库收费标准建议800-1200一年之间比较适应市场价格和业主需求。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71 沈**   2023/4/4 15:11:46 小区车位是业主共有资源,收费的收益也应该归全体业主,公开公正 。我住在西市街道的某小区,只要是能停上车的地方,物业全部画上车位线,用作租赁,导致租不到车位的业主乱停乱放,很是烦人,物业光收了钱不办事。电动车车位,充电桩很少,任然有在楼道停车,上楼充电的现象。(另外提一句,我们小区物业没经过业主的同意给每栋楼私自加装电梯卡,一旦发生意外,无法逃生,电梯使用时间长了,经常坏,一旦出现电梯内的意外事故无法进行紧急自救。) 部分采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和如何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2.《管理意见》中已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按照规定施划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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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吴**   2023/4/4 16:54:44 一、如果车库的产权是开发商的,开发商不能只卖不租,业主不租不买就没有权力下车库。 二、是不是如果业主地下地面车位都没有租和买,那车就不能进小区;三、政府的各部门要统一意见,不是消防、城管、公安各有各的主意,消防队讲小区消防通道不能停车,否则罚物业公司,创城时城管也要求路面要规范停车,那些没有车位的业主的只能停到小区外面,当物业公司按这个管理时,大量业主的车进不了小区,堵着小区大门,这时公安来了就命令物业公司把车都放进去。四、地下车位物业公司只能收30元一位,如果车库小的话明显不够成本,五、车库的设施设备的更新维护到底是哪个的责任?如果开发企业 得租金,物业公司收30元车位 服务费,除了交电费和清洁费以外,还有钱更换消防通火设备吗?开发企业 收租金后不承担义务吗?法津要明确清楚的说明责任人。 部分采纳 1.《管理意见》中已健全停车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秩序管理等做出规定。

2.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归属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管理;属于产权人的(开发建设单位),由产权人管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4.未购买、租赁车位的车辆能否进入小区,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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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程**   2023/4/4 16:54:44 远大玺悦府小区,业主回家停车,进去了为什么要有收费标准?那我买了房子,车位还要配套买?不买车位不租车位就得付停车费吗?那我是买房子还是买车位呢?建议取消收费。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74 马**   2023/4/4 17:05:28 小区停车位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资源,为什么最后收费收益却不是业主而是物业?只知道捞钱的物业还能服务业主嘛?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75 无     2023/4/4 17:17:25 停车位大都空着,物业说只卖不租,也是无语,本来就是人防工程,为什么必须得买???天天地面找停车位,动不动就被拖走了。。。 采纳 《管理意见》中“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已就相关内容予以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网上留言
76 蔡**   2023/4/4 18:13:54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 以和谐社区和谐名城小区为例,地面停车位0个,地下车位3000多个。地下临时停车费高达20一天,之前2小时内免费调整为40分钟内免费,但停放车辆仅15%,至少空留85%的空车位无人停放,形成资源浪费,导致每天晚上小区外路面停车难、乱停车现象。合理利用地下车库停车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停车难问题。简单来说就是租车位费用降低了,租车位人群增加了,地下车位停车多了,路面停车少了。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77 熊**   2023/4/4 18:58:46 过高的停车费也违背了暖民心停车难行动,住宅小区停车关乎到千家万户的民生实事。六安正处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降低了住宅小区的停车费,很大程度上也缓解乱停乱放现象,就拿金寨县城来说,住宅小区停车极少收费,县城管理井井有条,很少看见拖车,乱停乱放现象。因此我建议住宅小区停车位出租月租金在100元,当日停车24小时内收费封顶5元比较合适,老百姓也能承担的起。杜绝像和谐名城小区,为了变卖地下车位,通过盲目的涨业主租金,变相的改变租赁方式,临时停车更是20元一天,堪称六安第一。尊敬的领导们,你们此次征集的意见很有必要,我们大力支持。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78 潘**   2023/4/4 19:40:23 小区周边的路边停车也收费,是不是可以取消呢?上班收费下班回家也收费,搞不起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79 潘**   2023/4/4 21:15:55 1.住宅区车位收取一定费用租用费或管理费用,而不是两者兼得。比如六安碧桂园天玺,地下车库高价卖出后,车主入住后又要收费管理费,我们业主认为,车库相关维护费已经纳入车位的价格中。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如果管理费按照市场定价收取,那么车位成交价是否存在高价溢出?如果车位价格高这是否存在开发商强买强卖行为。有待相关部门核查。2.小区车位一经出租,物业就有义务保障业户权益,不应在允许其他车辆停放。比如恒物业在皋城公馆车位出租出去后,仍有其他车辆停放没有履行其义务,那么租方权益怎么保障?3.我们都是普通老百姓希望贵部门能够实际考虑到百姓生活条件,为群众减轻负担。 不采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2.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均可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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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卢**   2023/4/5 2:29:32 小区车位本来就是公共资源!为什么要收费?本小区业主本来就不应该收费,不然凭什么买房要有公摊面积?政府应该做的是减轻老百姓负担,而不是总想着从百姓口袋掏钱!麻烦你们看一下外面停车位乱成什么样了,智慧泊车凭什么包给了私人去承包?一地鸡毛,各种乱象,我不赞成你们所谓的征集意见和改革方案!你们作为政府部门,应该想办法给老百姓福利不是从口袋掏钱!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81 刘**   2023/4/5 9:01:49 和谐名城小区,地下车库常年黑灯瞎火,每月的租金可以排六安前列。以前一年1800,现在逼迫业主每月一交租金,对,是一个月要去交一次钱,就是为业主添加麻烦。不给租半年或一年,强逼业主买车位。150一月的租金也是最高 了。将近6万的车位费用简直让老百姓焦头烂额。唯有现在向政府求助。 希望政府调整车位租金价格,我们车库常年是空荡荡。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82 蔡**   2023/4/5 10:29:42 1、既然是《六安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征求意见稿)》,请问收费单位(一般是物业公司)能提供给车主什么服务,请在规则中明确,不能光有收费的权利,而没有服务的义务。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公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只有管理权,想收费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且所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都装进物业的腰包。 3.另外现在很多小区外围(临街区域),都被物业圈起来收费,这些钱都去了哪儿,物业公司简直一本万利啊,雇两个保安,装个道闸,就可以明目张胆的收钱,广大车主是肥肉吗,任谁都要咬一口。 不采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2.物业服务项目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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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潘**   2023/4/5 15:43:00 1.大部分小区都是只卖不租还没有产权,导致停车难乱停车等问题2.应当规范小区内停车位收费问题,多数存在收费不合理现象,收费高。3.小区应当在保证业主停车问题的基础上合理租售地上地下车位,提现帮助于民用于民,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部分采纳 1.《管理意见》中已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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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荣**   2023/4/5 22:19:56 自己买的车位,后面停车也要交费?如果都对社会车辆开放,那小区岂不是乱套了?人员流动加大,秩序谁来保障?谁在收这个费用?谁是责任主体?想钱想疯了吧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85 熊**    2023/4/6 15:13:37 和谐名城小区地下停车场不仅收费非常贵,而且环境很差,灯光很暗,几乎无人打扫!地下临时停车费高达20多元一天,之前2小时内免费调整为40分钟内免费,造成很少人停放,形成资源浪费,因此我建议严惩此类开发企业,我建议每月租金100元,临时车封顶5元每天比较合理,这样不仅能够合理利用地下车库停车资源,而且能够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希望政府部门此次征求意见能多为老百姓考虑,解决老百姓身边的实际问题!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86 陈**   2023/4/6 15:15:38 和谐名城小区地下停车场不仅收费非常贵,而且环境很差,灯光很暗,几乎无人打扫!地下临时停车费高达20多元一天,之前2小时内免费调整为40分钟内免费,造成很少人停放,形成资源浪费,因此我建议严惩此类开发企业,我建议每月租金100元,临时车封顶5元每天比较合理,这样不仅能够合理利用地下车库停车资源,而且能够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希望政府部门此次征求意见能多为老百姓考虑,解决老百姓身边的实际问题!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87 韩**   2023/4/6 15:16:25 我住文一运河湾小区,我们是为了孩子读书回六安定居的,在外地生活多年,当时买房子的时候,知道车位会紧张,因小区的车位没有产权,所以就只能长租了一个。40年4万3千元。只有收据无发票,只是现在小区的管理太差,车辆乱停,现在的车位说能够办产权证了,一个车位才卖2.5万,我们能够退租吗?请政府出面解决。长租的车位到现在也没有交付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脏乱差。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88 杜**   2023/4/6 15:17:56 和谐名城小区地下停车场不仅收费非常贵,而且环境很差,灯光很暗,几乎无人打扫!地下临时停车费高达20多元一天,之前2小时内免费调整为40分钟内免费,造成很少人停放,形成资源浪费,因此我建议严惩此类开发企业,我建议每月租金100元,临时车封顶5元每天比较合理,这样不仅能够合理利用地下车库停车资源,而且能够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希望政府部门此次征求意见能多为老百姓考虑,解决老百姓身边的实际问题!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89 张**   2023/4/6 15:53:12 作为普通居民及小区业主,想知道小区收取停车费对车辆有哪些责任?既然收了费总要物所值,不能仅仅是场地费,如果是场地费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的公共场地是有使用权的,那么停车费对小区 业主而言,是不是算重复收费了,赞同评论这个观点。现在物业恨不得道路都划上停车线,有的甚至影响居民出行,有的立桩造成大人小孩出行安全隐患。强烈建议: 一是强烈建议小区业主车辆在小区内免费停放,因为停车位属公共场地,外来车辆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2小时后可以收费。 二是强烈建议城区道路边划线部分免费开放或者象征性收取公共服务费(要一切以人民为中心,让市民有幸福感)。例:虽有收费标准牌晚20点至凌晨免费,但正常市民下班18点左右,18点-20点期间让车辆放哪,还得按收费要求交2个小时费,一个月下来,比小区交费还高,市民是算经济账的,经常走的正阳路两边道路晚上停车位基本无人停(别的道路主管部门晚上可以去调研); 一边反映车位紧张,开放公共办公场所,一边在道路边收费较高,市民接受度不高,市民下班停车还是到处加塞,反而影响了交通。请主管部门重视并调研,出台合理的停车规定。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90 张**   2023/4/6 16:16:24 1.议价不成,之后又怎么办?2.议价规则第八条解释一下,什么情形属于擅自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哪些情形属于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议价规则》中已规定住宅停车场收费应严格按照合同或约定执行,未经依法协商议价,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议价期间,停车收费按原标准执行。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等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中有明确规定。 网上留言
91 戚**   2023/4/7 14:06:32 物业收费标准是根据什么文件,收费标准是什么,收费是否合理合法,龙河西路和谐嘉苑还有楼道照明费用;车位收费标准是根据什么文件,为什么可以收这么多,交了车位费用,为什么还有管理费用,很多车位脏乱差,没人清理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92 张**   2023/4/8 8:34:54 支持小区对,无车库、车位,的业主及外来车辆停车收费。第一,可以为业主创收!第二,不收费,容易造成乱停乱放,损害购买车库、车位业主的利益!第三,打击“白嫖”业主,自己不卖、不租车位,成天的霸占业主公共区域停车,让购买车库、车位的业主情以何堪?同时也造成其他业主出行难!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93 桂**   2023/4/8 10:13:47 临时车2小时免费 封顶5元每天比较合理,出租车位100左右还是比较合适的。 不采纳 无法律法规依据 网上留言
94 樊**   2023/4/9 10:27:24 旁观者啊!下半年就举家离开六安了!强烈反对对小区业主进行收费,有一说一,如果自己偶尔回自己家,还得给钱才让进,这不太符合人之常情。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群众的政府,本应该通过加强对物业管理来达到治理目的的事情,简单的通过收费一刀切来解决问题,是相关政府部门严重懒政、不作为的体现!长此以往,势必增加人民群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我们需要有智慧、有作为、敢想敢做敢当的城市管理部门和社区管理人员,而非脱离群众、为本就经济不景气的群众增加负担的政策实施者。收费虽然能一刀切式的解决问题,但违背常理,脱离群众,是政府和社区懒政、不作为的重要体现。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95 王**   2023/4/12 20:35:29 购买过车位的业主,不应该再次收取车辆管理费,毕竟已经交过物业费了,简直就是重复收费,还有小区地下车库不应该对外开放,即使对外开放也要全体业主同意,不应该由物业单方面宣布。老百姓的日子很难了,一套房买下来肯光了俩代人都是负债,还乱收一些不合理的费用,望领导多体谅老百姓。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96 宗**  2023/4/13 8:31:08 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面积的公共区域,前期没有规划停车位,后建设的停车位,小区物业没有产权,物业不能收费,即使需要收费须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定价,停车位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看看法制天下栏目报导过物业私自收取业主公共产权的停车位费用,业主告到法院,最后胜诉 部分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管理意见》中已有相关规定。 网上留言
97 赵**   2023/4/15 16:57:40 1、既然是利民暖心政策,费用这块就不能太高,否则价高,接受度低,车辆依然会乱停。 2、车位坚决坚决不能跟物业费捆绑在一起!!!车位是车位,物业费是物业费,现在的物业利用物业费为难业主,到最后即使开发商愿意租售车位,结果到物业那却不给业主办理不给业主进入小区,简直是为所未闻、可笑之极。导致业主无法回家,车辆无处停放,只能乱停乱放,影响市容,但也是无奈之举。 3、小区地面车位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收入,不应该被物业私吞,应该每个月进行公示,年终结算给业主。 4、现在的小区管理混乱,市容市貌受影响,归根结底有极大一部分原因是业主跟物业之间的积怨已久的矛盾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所导致。每个小区都是构成这个城市的主要部分,小区内部、外部管理都很混乱,标识不明,垃圾随处可见,小区内部区域划分混乱,有很多潜在危险。 不采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管理意见》中已有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已经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停车收费与物业服务费属于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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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朱**  2023/4/15 20:18:37 现在的物业管理是越来越差,收费越来越高,态度越来越不好 自己买的私家车位都不给我交替使用,还推三助四的。感觉物业才是业主,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99 马**  2023/4/16 11:49:49 家住幸福嘉园,地下车位租金180/月,管理费 30/月,这对于六安来说 已经过高了,不收费也不行,僵尸车太多,白天2小时免费,月租金50-80,这是个合理的区间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100 丁**  2023/4/17 20:55:34 小区内停车位不应该收费,要规范停车不要乱停,不影响消防通道即可,小区是我们的归宿,回家要有种温馨的感觉,白天在外工作受气或受老板剥削,晚上回家受物业剥削心里很堵,想不通这是业主共同所有为什么要收费,开车人不一定都是有钱人,只是代步工具而已,方便来回,时代要进步不能倒退吧,怎不能去步行上班或骑车上班吧,近到可以,远怎么能行呢?家有老有小要照顾大部分都早出晚归,可以实行晚上和节假日免费。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101 丁**  2023/4/17 20:57:46 收费不合理,可以实行节假日和晚上免费停车。 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等法律法规,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库),属于业主共有,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库),租赁费(或售价)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费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标准。 网上留言
102 陈**  2023/4/19 8:54:18 城南镇南河别墅小区作为老旧小区,小区车位全部均为公共车位,但是长期有业主利用各种手段长期将共有车位变相据为私有,如用晾衣架、自行车等长期占用车位,物业形同虚设,物业服务合同清楚写着车位由业主承租,然而十多年过去了,完全没有实施,小区车位经常被僵尸车、货车、换班车租车以及接送学生的社会车辆占据,严重影响小区住户生活,恳请相关领导责令要求物业实施车位租赁制度,谢谢。 不采纳 无明确修改意见 网上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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