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行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3年3月9日-2023年4月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2楼2219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jnb0564@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90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2022年9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装配式建造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六建科函〔2021〕445号)已不满足省政府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最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要求,深入推进装配式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为此,市住建局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3〕66号)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等文件标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拓展装配式建筑应用。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及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范围,积极推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在重点抗震设防类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中应用。鼓励农房、民宿等适宜标准化、模块化的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鼓励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选用装配式部品部件建造。
二是加强审批过程管理。进一步明晰县区政府及部门工作职责,在立项阶段、土地出让阶段、建设监管等阶段,对装配式建造进行严格把关。
三是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执行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及单体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进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和复评价,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结果应用进行了具体要求。
四是完善建设组织模式。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形成“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
五是优化招标方式。对装配式建筑项目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加分项等进行规定,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六是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对装配式建筑实施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职责及要求进行明确,对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责任的,纳入信用评价。对各县区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各环节中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
七是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容积率奖励、预售许可等扶持政策,并明确对土地出让条件中无装配式建造要求,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政策扶持。
八是有关说明。对文件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一、拓展装配式建筑应用
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单体地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地上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
重点抗震设防类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共建筑要率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大跨、超高建筑及工业厂房原则上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
鼓励农房、民宿以及社区活动中心(室)、警务室、公厕等适宜标准化、模块化的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鼓励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给排水、防洪护岸和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选用装配式部品部件建造。
二、加强审批过程管理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公管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督促落实装配式建筑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闭合监管机制。各县区要切实落实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环节的责任落实,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改变项目的装配式建造方式。
对政府投资、实行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发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可研及初设审批阶段,对装配式建造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未达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
对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
对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在项目供地、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构件质量、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
三、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
我市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各评价项的最低分值要求,鼓励新建项目按照星级装配式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及单体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按照《六安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和复评价。
预评价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书及时整改,并重新组织预评价;复评价未通过的,属地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复评价,对无法整改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将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和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据。
四、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装配式建筑项目要统筹考虑设计、构配件生产和施工,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其中,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并根据设计情况在概算中计算造价成本。推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形成“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
五、优化招标方式
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工程总承包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经核准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的,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除资质条件外,投标人应具备装配式建筑施工经验,以提供的近五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支撑材料为准。
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具有构件生产能力、投标人承诺的更高装配率作为加分项,并明确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具有构件生产能力,不得限定构件供应方式。
六、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具体要求,并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
设计单位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当依据省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及相关技术规程,合理确定装配式结构形式,按照“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方式,选择适宜的预制构件类型。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全面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核实项目装配率计算结果及预评价认定意见落实情况。对达不到装配式建筑设计深度或装配率指标、预评价等级不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施工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等要求组织施工。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及考核制度,灌浆工和装配工等关键岗位施工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要求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县区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各环节中,存在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责任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并予以公开。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执行预售制度的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建筑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可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及土地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约定的除外)。
对土地出让条件中无装配式建造要求,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建设项目,通过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可参照执行容积率奖励和预售许可等政策,并统一纳入监督管理。
八、有关说明
1.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预制部品部件,在施工现场以装配式建造而成,并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规定的建筑。
2.新建项目是指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新立项或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3.项目总建筑面积是指出让(划拨)地块建筑计容总面积。
4.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政府出资开发企业代建项目和政府回购项目。
5.当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10%时,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售楼处、商铺等独立配套建筑(附属设施),可不采用装配式建造。
6.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体建筑确因技术条件、建筑功能特殊等原因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造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后,可不采用装配式建造,但涉及违反土地出让条件的,还应按相关约定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原《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装配式建造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六建科函〔2021〕445号)同步废止。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市市场监管局 | 文件内容无我局主要负责的相关工作,不宜作为联合发文单位。 | 未采纳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强化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 |
2 | 市公管局 |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第五部分优化招标方式,第二段: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作为加分项。修改为: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作为加分项。 | 采纳 | |
3 | 市自然资源局 | 1.因选址意见书为制式文件,建议将《通知》第二条“对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中的“选址意见书”删除。 | 采纳 | |
2.因无相关依据,建议删除《通知》第七条“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奖励”等内容。 | 未采纳 | 此内容原文引用“原文引用《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第三十三条 第四款”。 | ||
3.因概念不同,建议删除《通知》第八条第三项:“项目总建筑面积是指出让(划拨)地块建筑计容总面积” | 未采纳 | 经与市自然资源局对接,同意按此表述。 | ||
4.建议删除“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按相关约定处理”中“但涉及违反土地出让条件的,还应按相关约定处理”表述。理由: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造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可不实施装配式建造,即表示得到主管部门同意,不应再处理。 | 采纳 | |||
4 | 市发改委 | P1“对政府投资、实行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发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可研及初设审批阶段,对装配式建造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未达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 建议改为: :“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谋划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优先考虑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发改部门对项目单位已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在可研及初设审批阶段,重点审查项目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经济合理性”。 | 未采纳 | 发改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可研阶段引导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并在初设审批阶段进行把关。 |
5 | 金安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
6 | 金寨县住建局 | 建议增加对购买装配式新建商品住宅的,按一定比例予以购房契税补贴。 | 未采纳 | 暂无上位依据 |
7 | 安徽亿联达 | 无意见 | ||
8 | 霍邱宝业 | 无意见 | ||
9 | 裕安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4月27日 15时56分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行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3月9日—4月8日在市政府网站、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截至4月8日结束,收到反馈意见10份,采纳情况见下表: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情况反馈表 | ||||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市市场监管局 | 文件内容无我局主要负责的相关工作,不宜作为联合发文单位。 | 未采纳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强化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 |
2 | 市公管局 |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第五部分优化招标方式,第二段: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作为加分项。修改为: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作为加分项。 | 采纳 | |
3 | 市自然资源局 | 1.因选址意见书为制式文件,建议将《通知》第二条“对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中的“选址意见书”删除。 | 采纳 | |
2.因无相关依据,建议删除《通知》第七条“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奖励”等内容。 | 未采纳 | 此内容原文引用“原文引用《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第三十三条 第四款”。 | ||
3.因概念不同,建议删除《通知》第八条第三项:“项目总建筑面积是指出让(划拨)地块建筑计容总面积” | 未采纳 | 经与市自然资源局对接,同意按此表述。 | ||
4.建议删除“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按相关约定处理”中“但涉及违反土地出让条件的,还应按相关约定处理”表述。理由: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造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可不实施装配式建造,即表示得到主管部门同意,不应再处理。 | 采纳 | |||
4 | 市发改委 | P1“对政府投资、实行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发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可研及初设审批阶段,对装配式建造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未达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 建议改为: :“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谋划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优先考虑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发改部门对项目单位已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在可研及初设审批阶段,重点审查项目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经济合理性”。 | 未采纳 | 发改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可研阶段引导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并在初设审批阶段进行把关。 |
5 | 金安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
6 | 金寨县住建局 | 建议增加对购买装配式新建商品住宅的,按一定比例予以购房契税补贴。 | 未采纳 | 暂无上位依据 |
7 | 安徽亿联达 | 无意见 | ||
8 | 霍邱宝业 | 无意见 | ||
9 | 裕安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
10 | 社会公众意见 | 网友:《通知》中提到“需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及考核制度,灌浆工和装配工等关键岗位施工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若由施工单位组织开展培训是否能取得实效,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培训过程,统一发证,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 未采纳 | 目前住建部尚未将灌浆工和装配工等关键岗位施工作业人员列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种类别。 |